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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B(15014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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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23863 | ||||||||
基金代码 | 150141 | ||||||||
公告日期 | 2013-07-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关于修改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5月2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号文核准,已完成募集及基金备案手续,《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 由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为使本基金的运作符合新《基金法》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内容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部分,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之“1、现场开会” 原表述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现表述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之“2、通讯开会” 原表述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 现表述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之“2、议事程序” 原表述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现表述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4、“六、表决” 原表述为: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现表述为: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八、生效与公告” 原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现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现表述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1、“四、投资限制”之“2、禁止行为” 原表述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现表述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第二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原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现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表述为: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现表述为: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原表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现表述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3、“五、基金财产的清偿顺序” 原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表述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基金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与国金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前述修改属于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全文通过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gfund.com)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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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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