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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可转债债券A类(0400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33380
基金代码 040022
公告日期 2021-03-05
编号 2
标题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重要提示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
[2011]606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1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
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8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8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85
九、基金的投资 ............................................................................................................................ 99
十、基金的业绩 .......................................................................................................................... 11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2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2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3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34
十七、风险揭示 .......................................................................................................................... 13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4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6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75
一、绪言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可转换债
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可转换债券: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可转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
份的公司债券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1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2003年至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6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0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6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1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
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年4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年8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年10月
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年
5月至2017年7月,担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同时担任华安安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9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安进保本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同时
担任华安新希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9
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丰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盛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同
时担任华安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82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0.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4.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总
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
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
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
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郁晓珍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008室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755911
联系人:唐硕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业务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 南京中心1915
电话:025-86890489
联系人:黄雷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部
地址:福建福州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宏远帝豪国际大厦2307室
电话:0591-87831775
联系人:王枫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可转债债券A类(基金代码:040022)
(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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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1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室,501室,502室,
1103室,1601-1615室,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1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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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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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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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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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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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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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服电话:400-6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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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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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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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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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服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29)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86-817-8188888
网址:www.cgnb.cn
(30)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客服电话:86-575-81105353
网址:www.borf.cn
(3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3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3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3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38)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3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40)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4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4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
(4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fund.sina.com.cn/
(52)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服电话:400 803 1188
网址:http:// www.bzfunds.com
(5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57)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
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6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67)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6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7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07a46813.atobo.com.cn/
(7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7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8)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7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8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8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itics.com
(8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8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8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9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9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om.cn
(92)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9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9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9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9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0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0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10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0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4008835316
网址:http://www.cfzq.com
(10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理)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0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0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0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1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2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2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25)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2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7)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2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2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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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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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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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3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40099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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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3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36)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13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8)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服电话:8008303811
网址: www.hkbea.com.cn
(13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4007898899.com
(141)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1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4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44)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14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1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1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1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15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86-10-59366000,86-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5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15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15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15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服电话:86-10-63631191,86-10-63631241,86-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59)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章德春
客服电话:86-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16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6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6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6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16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6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6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16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16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代销华安可转债债券B类(基金代码:040023)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6)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客服电话:0573-96528
网址:www.bojx.com
(27)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1)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客服电话:8008303811
网址: www.hkbea.com.cn
(3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4007898899.com
(3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8.jrj.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8)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9)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栋标准厂

法定代表人:李陆军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4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9)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86-10-59366000,86-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0)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赵丽峰
客服电话:86-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5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法定代表人:丁可
客服电话:86-755-36991929
网址:www.lczq.com
(5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86-21-60795000
网址:www.100bbx.com
(5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服电话:86-10-63631191,86-10-63631241,86-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章德春
客服电话:86-592-2078888
网址:www.xib.com.cn
(5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7)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5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5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8 588 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6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2)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网址:www.igesafe.com
(6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6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7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fund.sina.com.cn/
(7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客服电话:400 803 1188
网址:http:// www.bzfunds.com
(76)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0)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栋2107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8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
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8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90)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9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9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9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7)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07a46813.atobo.com.cn/
(9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10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1)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10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0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itics.com
(10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1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11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om.cn
(115)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com
(11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1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396393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http://www.xsdzq.cn
(1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26)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2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4008835316
网址:http://www.cfzq.com
(12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理)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2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30)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13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13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3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3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3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14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4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室,501室,502室,
1103室,1601-1615室,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www.cfsc.com.cn
(14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44)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145)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4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4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15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5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15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15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15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5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5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服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157)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86-817-8188888
网址:www.cgnb.cn
(15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15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16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
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6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6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6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6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165)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客服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6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6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建
客服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律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606号文
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2011年5月18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年6月17日募集
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287,722,831.15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58,340.28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6月2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25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1,287,722,831.15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258,340.28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287,981,171.4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29,545.78(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6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郁晓珍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008室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755911
联系人:唐硕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业务部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 南京中心1915
电话:025-86890489
联系人:黄雷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部
地址:福建福州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宏远帝豪国际大厦2307室
电话:0591-87831775
联系人:王枫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
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
24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15:00以后接受的交
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
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出时,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B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为年费率0.3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 0.8%
100万≤M 0.5%
300万≤M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B类份额申购费率
-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份额赎回费率
Y 1.5%
7天≤Y 0.1%
1年≤Y 0.05%
Y≥2年 0
持有时间(天) B类份额赎回费率
Y 1.5%
7天≤Y 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740.25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98,328.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7元,则可得到98,328.4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1%=101.50元
赎回金额=101,500-101.50=101,398.50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8.5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25=102,500元
赎回费用=102,500×0=0元
赎回金额=102,500元
即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2,500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
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
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
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1)到(5)、(7)项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在暂停申购、转换转
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转换
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转换转出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品种,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债券特性有助于规避系统性风险和个股
风险,获取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可转债内含的股票期权,有利于分享股市上涨所
产生的较高收益。同时,本基金关注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同阶段的风险收益特
征,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久期调整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相结合,控制组
合净值的下行波动风险,追求稳健的长期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一方面通过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强调收
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内含股票期权),分享
股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为基础,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取
向、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状况等相关影响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本基金参考投资时钟方法,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
阶段(衰退、复苏、繁荣、滞涨):通常在经济从复苏到繁荣时,股票市场进入
牛市,权益资产的收益率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权益类
资产价格下跌风险加大,债券市场体现较强防御性且逐渐进入牛市。通过对权益
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积极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水平。
可转债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对可转债、普通债券和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部分的灵活配置的策略是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效补充和辅助。在经济处
于复苏和繁荣的阶段,可转债的股性表现突出,通过超配可转债可以增强组合收
益;在经济处于衰退的阶段,普通债券收益表现相对较好,通过超配普通债和分
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能够获得较好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公司基本面良好、申购收益高、发行条款好的可转债的一
级市场申购,待其上市后依据对其正股的判断以及可转债合理定价水平决定继续
持有或卖出;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可转债二级市场上进行投资
操作,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① 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可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
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
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
当对应正股股价下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对
应正股股价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
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通公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
的转股期权价值。
仓位选择策略
当市场出现超卖或超买时,仓位选择有利于充分把握市场机会、规避系统风
险。参考FED(美联储)模型、宏观经济模型等数量工具,本基金将可转债市
场对应正股的整体估值水平与公司债市场到期收益率的倒数进行比较,并参考可
转债市场整体到期收益率水平,来进行可转债的仓位配置。当正股整体估值水平
较低,投资价值显著高于公司债、且可转债市场整体到期收益率水平接近或大于
零时,参考可转债指数的构成,进行买入操作并逐步提高可转债仓位。反之,卖
出并快速降低可转债仓位。
行业选择和类型选择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中
所处的地位,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结合估值水平与资本市场环境,确定本基金
重点投资行业所对应的可转债。
结合可转债的绝对价格、到期收益率以及转股溢价水平,本基金将可转债分
为偏债型、平衡型和偏股型可转债,结合市场状况,确定重点投资的可转债类型。
精选个券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正股进行深入研究,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所对应的可转债,并在可转债估
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正股定性分析包括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定价
能力;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规模效应明显;产业
链分工中占据高端环节或具有产业升级潜力;从落后技术向高新技术转化,从低
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化,从制造型向创造型转化;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
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
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倍数、现金流贴现值等。
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理论价值、隐含波动率、
Delta值等。
条款博弈策略
国内可转债通常具有赎回条款、修正条款、回售条款,这些条款在特定情况
下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较大影响。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可转债的权
利,如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将抑制可转债的上涨空间,而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
债的期权价值;修正条款,赋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权利,如发行人行使修
正权将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回售条款,
赋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此外因增发或分
红等也将引起转股价格的变动,对转债价格产生不同影响,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各
条款对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分阶段投资策略
由于各项条款的设置,在可转债存续的各个阶段,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变化
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同向或相对独立的规律。在转股期前,本基金将更关注可转
债的期权性质,通过比较隐含波动率与历史波动率分析可转债估值的合理性,进
而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转股期内,本基金将更关注正股基本面变化、可转债的
转股溢价率以及其提前赎回条款触发进程,投资于正股基本面良好、转股溢价率
相对较低的可转债;当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后,本基金将视情况决定卖出债
券或转换为股票。
低风险套利策略
在转股期内,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普通股,因此在交易过程中
将出现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套利机会。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
同时卖出相应数量正股可以获得价差收入;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正时,买入正股
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因此,在日常交易中,本基金将密切关
注可转债与正股之间的对比关系,适时进行套利交易,增强基金组合收益。
① 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债券部分与认股权证部
分实行分离交易。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其信用状况、
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以及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在此基础上评估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本
基金将利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结合对应正股判断在其上市后继续持
有或卖出。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对于此部分的投资,本基
金将灵活应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信用
债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多项策略,在合理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① 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变
化,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预期未来利率上
升,可以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相反,预期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目
标久期来获取债券价格上涨的超额收益。
①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
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杠
铃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①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①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①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
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管理人可以通
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①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参照目前国内其他金融品种的投资收益,我们认为参与新股投资将是低风险、
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将在充分依靠公司研究平
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
(2)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充分借鉴内部和外部研究观点,动态跟踪行业景气度和估值水平,优先选择具备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明显受益于行业景气提升、根据市盈率
(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指标衡量的估值水平相对偏低
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谨慎地参与权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同时充分
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
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程序,强调“投资始
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1、研究先行
(1)宏观研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将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
方向,把握经济周期,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
资决策提供直接、准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
在资产配置策略、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
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
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积极有效的资产配置是降低风险提高回报的关键要素。资产配置策略研究是
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展开的,通过宏观经济研究把握未来重要宏观
经济变量的变化趋势,特别要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和预测,并在此
基础之上进行基金资产配置,确定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包括存款)上的投
资比例。
(3)平均剩余期限确定和凸性管理
通过对宏观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未来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确定债
券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可以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以分享债券市场价格上涨的收益;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则应当适当
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债券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凸性管理也是债券投
资取得较好收益的重要工具,如果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可以提高组合凸性,以
便从收益率曲线变平的交易中获得超额收益;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陡峭,则需
要降低组合的凸性,以便从收益率曲线变陡的交易中获利。
(4)个券研究
个券研究是确保投资组合取得超额投资回报和降低风险的基础。通过对个券
相对于收益率曲线的低估(或高估)程度的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
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征等,挖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
2、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
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利率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
在此基础上,研究发展部策略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①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以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为核心的基金债券组合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① 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债券重点类属、
重点券种、股票(新股申购、个股精选)配置计划。
① 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研究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
制,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①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①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3)债券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构建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资产配置、确定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目标、制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方案、选择交易场所确定类属资产投资
比例、选择债券品种。
① 资产配置
首先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利率趋势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进行分析
确定战略资产配置,即确定投资债券与现金的配置比例,旨在提高流动性管理的
效率和调控整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债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方面重点关注利率
风险的暴露程度、市场的流动性和所管理资产的特性以及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状
况。
①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通过利率预测策略即在分析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金供求状况
的基础上,根据本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结合对利率及其结构的分析与判断,确
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目标。
① 制定组合方案
通过收益率曲线策略,借助于数量模型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变动的方
向和大小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出现的平行、旋转和蝶式移动等
变动形式及其组合,在平均剩余期限目标确定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合理分配在
长、中、短期债券上,形成组合方案。
① 确定类属配置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以及回售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期限的品种(指长、中、短期)和不同类型品种(指零息债、固息债和
浮息债以及各类含权债券)合理分配债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
债券产品的比例。
① 选择债券品种
在上述约束机制下,最后通过对个券的相对价值、品种期限集中度、信用等
级、市场流动性等指标的分析,组建一个有效的债券组合。
(4)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
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谨慎地进行新股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5)组合调整
投资组合构建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合调整。
调整的原因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发生变化、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目标变化、品
种选择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综合债券指
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
际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可转债指数的基
期为1999年12月30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
体价格变动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
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
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基金、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
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
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6)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1月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296,346.94 11.59
其中:股票 56,296,346.94 11.59
2 固定收益投资 421,208,836.70 86.73
其中:债券 421,208,836.70 86.7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43,273.87 0.36
7 其他各项资产 6,383,996.55 1.31
8 合计 485,632,454.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851,046.94 9.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27,300.00 1.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9,300,000.00 2.3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518,000.00 1.12
合计 56,296,346.94 14.0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富 300,000 9,300,000.00 2.32
2 601233 桐昆股份 407,166 8,383,547.94 2.09
3 600309 万华化学 81,200 7,392,448.00 1.84
4 603659 璞泰来 60,000 6,743,400.00 1.68
5 002938 鹏鼎控股 100,000 4,967,000.00 1.24
6 000009 中国宝安 600,000 4,518,000.00 1.12
7 601865 福莱特 100,000 3,990,000.00 0.99
8 601111 中国国航 500,000 3,745,000.00 0.93
9 603218 日月股份 120,000 3,630,000.00 0.90
10 601012 隆基股份 20,000 1,844,000.00 0.4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979,200.00 3.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3,000.00 2.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83,000.00 2.4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95,246,636.70 98.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1,208,836.70 104.8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360,000 36,648,000.00 9.12
2 132018 G三峡EB1 265,400 31,266,774.00 7.78
3 113011 光大转债 200,000 24,776,000.00 6.17
4 113029 明阳转债 120,000 18,550,800.00 4.62
5 132020 19蓝星EB 160,000 17,923,200.00 4.4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2020年8月10日,浦发银行因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
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等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2号)责
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0日,光大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
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
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银罚字〔2020〕14号)
给予罚款18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0日,光大银行因监管标准化
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关键
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给予罚款合计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浦发转债、光大转债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
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692.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96,632.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8,866.12
5 应收申购款 579,805.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83,996.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36,648,000.00 9.12
2 132018 G三峡EB1 31,266,774.00 7.78
3 113011 光大转债 24,776,000.00 6.17
4 113029 明阳转债 18,550,800.00 4.62
5 132020 19蓝星EB 17,923,200.00 4.46
6 128112 歌尔转2 15,993,000.00 3.98
7 128095 恩捷转债 14,721,240.00 3.66
8 132007 16凤凰EB 14,315,610.00 3.56
9 123055 晨光转债 9,350,513.58 2.33
10 113014 林洋转债 8,820,000.00 2.20
11 123033 金力转债 6,833,027.76 1.70
12 128081 海亮转债 6,444,948.30 1.60
13 110065 淮矿转债 6,305,000.00 1.57
14 127012 招路转债 6,264,600.00 1.56
15 113024 核建转债 6,089,400.00 1.52
16 128108 蓝帆转债 6,045,500.00 1.50
17 132015 18中油EB 6,036,000.00 1.50
18 132011 17浙报EB 5,880,450.00 1.46
19 123049 维尔转债 5,560,000.00 1.38
20 113033 利群转债 5,309,000.00 1.32
21 128107 交科转债 5,285,405.04 1.32
22 113026 核能转债 5,250,125.70 1.31
23 113034 滨化转债 4,673,200.00 1.16
24 128101 联创转债 3,889,179.09 0.97
25 128046 利尔转债 3,864,900.00 0.96
26 128109 楚江转债 3,570,600.00 0.89
27 113027 华钰转债 3,454,500.00 0.86
28 113030 东风转债 3,148,500.00 0.78
29 128064 司尔转债 2,812,836.00 0.70
30 123025 精测转债 2,361,114.00 0.59
31 128114 正邦转债 2,342,951.39 0.58
32 127015 希望转债 1,775,580.40 0.44
33 128065 雅化转债 1,364,300.00 0.34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1、华安可转债债券A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6-22(合同生效日)至2011-12-31 -4.00% 0.44% -7.33% 0.53% 3.33% -0.09%
2012-1-1至2012-12-31 7.92% 0.49% 4.12% 0.32% 3.80% 0.17%
2013-1-1至2013-12-31 -11.68% 1.21% -1.05% 0.50% -10.63% 0.71%
2014-1-1至2014-12-31 78.14% 1.55% 40.54% 0.73% 37.60% 0.82%
2015-1-1至2015-12-31 -3.62% 2.83% -11.66% 2.04% 8.04% 0.79%
2016-1-1至2016-12-31 -25.78% 1.09% -6.45% 0.53% -19.33% 0.56%
2017-1-1至2017-12-31 -3.00% 0.51% 1.61% 0.29% -4.61% 0.22%
2018-1-1至2018-12-31 -10.96% 0.72% -0.24% 0.43% -10.72% 0.29%
2019-1-1至2019-12-31 28.90% 0.89% 16.95% 0.44% 11.95% 0.45%
2020-1-1至2020-6-30 7.09% 1.20% 0.45% 0.50% 6.64% 0.70%
2、华安可转债债券B类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6-22(合同生效日)至2011-12-31 -4.20% 0.44% -7.33% 0.53% 3.13% -0.09%
2012-1-1至2012-12-31 7.62% 0.49% 4.12% 0.32% 3.50% 0.17%
2013-1-1至2013-12-31 -12.12% 1.21% -1.05% 0.50% -11.07% 0.71%
2014-1-1至2014-12-31 77.37% 1.56% 40.54% 0.73% 36.83% 0.83%
2015-1-1至2015-12-31 -4.04% 2.83% -11.66% 2.04% 7.62% 0.79%
2016-1-1至2016-12-31 -26.01% 1.09% -6.45% 0.53% -19.56% 0.56%
2017-1-1至2017-12-31 -3.42% 0.50% 1.61% 0.29% -5.03% 0.21%
2018-1-1至2018-12-31 -11.25% 0.73% -0.24% 0.43% -11.01% 0.30%
2019-1-1至2019-12-31 28.43% 0.89% 16.95% 0.44% 11.48% 0.45%
2020-1-1至2020-6-30 6.85% 1.20% 0.45% 0.50% 6.40% 0.7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
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
金将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B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注
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日A/B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B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表现、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
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
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
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
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
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
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固定
收益类债券。宏观经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债券市场的波
动。本基金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可转债市场容量较小,可选择投资品种较少。
另一方面,我国投资者对可转债市场认知度较低,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不高,
成交量的不足和不稳定将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可转债包括了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等众多远比普通
债券和股票复杂的条款,对可转债相关条款的忽视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
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调整“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14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25
3 华安基金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3-30
4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11
5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2
6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4-25
7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5-21
8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16
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0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29
1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6-30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14
13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7-21
1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8-08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15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2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5
18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28
19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债债券A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0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债债券B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8-31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2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0-09-02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4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08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1
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15
27 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4
28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8
29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0-09-28

3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29
31 关于暂停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09-30
32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09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17
34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7
3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0-28
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1-12
37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费率优 《上海证券报》、中 2020-11-26
惠活动的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所有前端收费模式基金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3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18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3
4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2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28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0-12-30
44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 2021-01-21
网站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
B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35日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可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对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
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
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股票、权证
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6)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项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分别计算和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
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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