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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睿利纯债C(00379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25101
基金代码 003796
公告日期 2021-02-22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原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根据《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包商银行的托管行职责于2021年2月7日终止。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临时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订,并与临时基金托管人签订《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告知如下:
  一、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与临时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2、增加了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及表述;
  3、补充了基金估值原则等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内容;
  4、完善了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基金合
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部分前


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后续
有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
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个
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 临时基金
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2
第二部分释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3
第二部分释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东侧8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1038号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
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4]2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汇票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的、 未获取可不得
生产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
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
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
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值方法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1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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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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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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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
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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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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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与临时基金托管人重新签订了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自2021年2月22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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