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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太优势混合(QDII)A(3770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23996
基金代码 377016
公告日期 2021-02-19
编号 3
标题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0
十八、信息披露 .....................................................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二十、违约责任 ..................................................... 5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基金公司境外投
资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三)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 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管局
等有关监管机构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
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1.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3.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境外托管人: 是指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或其它金融机构
51.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 运
作平台、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52.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53.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包
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估值日 :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
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人民币境外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
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七)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基金募集金额下限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按每份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外汇监管机构批准后6个月内开始发售。且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银行、证券公司等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认可
的代销渠道向投资者公开募集。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
上披露。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减少代销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
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
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
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
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将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披露。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认购或申购规模达到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以上
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披露。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披露,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兵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
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玖拾亿零壹仟捌佰伍拾肆万伍仟捌佰贰拾柒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
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
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
用;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
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
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会计师,税务顾问,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问的关联方为经纪人、存款
银行或其他交易对家;
14.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5.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使用境外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基
金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透过境外投资顾问的运作平台发出
的投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六)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基
金投资者基金净值信息,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
除因使用投资顾问,经纪人,交易对家及存款银行的服务及运作平台外,不得向
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11.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有关QDII基金
业务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1.负责为基金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依法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6.境外投资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托管费;
3. 有权选择境外托管人及委托境外托管人托管基金境外资产;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8. 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托管业务的需要开
立相关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
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八)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监督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运作;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透过投资顾问的操作平台或其他可验
证方式发出的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办理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回价格;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3.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
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其中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持
续和灾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这种故障主
要是由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任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
规则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外部通讯设备无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
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
人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40天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30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披露。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披露。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披露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披露,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披露: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披露;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摩根”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予以披露,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披露: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披露: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披露。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
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
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亚
太企业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亚太地区、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其主要业务
经营在亚太地区的企业。投资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
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
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
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
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亚太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的
其他地区。本基金将精选亚太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通过深入挖掘亚太股
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努力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并强调公司品质
与成长性的结合。首先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通过自上而下分析,甄别不
同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投资机会,首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
行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从中初步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大盘蓝筹公司,
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成长特
性的公司,构建成长型公司股票池。最后通过深入的相对价值评估,形成优化的
核心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
性为资产配置原则,并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把握国际比较优势
本基金在以价值投资为原则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在亚太经济发展趋势下具有
国际比较优势的大市值公司。针对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个行业中的股票,本基金
一般优先考虑大流通市值股票。按照股票自由流通市值从大到小顺序,位于当地
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可被纳入选择范围。今后随不同区域
证券市场发展与个股市值差异变化,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持大市值风格前提下适当
调整相关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具体策略而言,本基金将区域市场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价值判断纳入全球经
济综合研究范畴,深入分析公司所处的区域环境、经济景气、行业特性、竞争优
势、治理结构等要素,力求准确把握不同国家与地区,以及行业与公司的比较优
势,最终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合理评估、投资组合配置策略的正确实施。
2)挖掘高成长特性
公司成长性反映出公司自身价值的增长能力,其表现为公司所属产业受政策
扶持或景气循环整等因素激发,具有较明确向上发展趋势,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公司规模逐年扩张,经营效益将不断增长。公司的行业地位、产品优势、经营战
略、创新意识等赋予企业内生增长的动力,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增
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利润增长率与市盈率之比等财务指标对公司成长性判
断提供量化分析标准,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各种因素对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分析,
挖掘具备更佳成长性能的公司。
2、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
极主动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
配置原则,在投资方向上主要借助短期金融工具,同时结合亚太区具备投资等级的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制订具体策略,完善资产布局。
本基金在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运行、财政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及
利率走向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结合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控制与调
整,通过利率预期、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现金流预算管理等构建固定收
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 多币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国际化投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降低组合中各资产之间的相关度,
有助于在同一风险水平上提高组合的收益。进行国际化的多币种投资将意味着资
产将以多币种的形式存在,而资产的相对价值将出现波动,这就涉及到了汇率风
险。这种区别于其它传统投资的附加风险将会影响到境外投资组合的资产种类、
各国资产构成的比重。由于本基金是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投资的产品,组合资
产将涉及到澳元、韩元、港币等多种货币,基金将运用利率平价模型等来管理多
币种的组合。
在基金资产管理实际操作中,利率平价模型将考虑各国及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
速度、税收政策、已实施和预期要实施的汇率调整政策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综
合各种因素,同时在基金经理的判断后确定汇率风险调控策略。根据摩根富林明
全球宏观管理团队对各国经济、宏观政策、利率趋势和通货膨胀率的判断,本基
金会利用利率平价模型等寻找和发现汇率风险暴露点,并采用一定的汇率对冲手
段进行管理。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避险需要与提高投资组合效率,本基金可适度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
期合约、掉期、期权、期货等,以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价值由基础资产价值衍生而来,本基金将适时进行风险识别,
缜密判断基础资产与衍生品之间相关性,进行合理定价分析、头寸管理、品种优
化等,在汇率风险控制、套期保值、组合流动性管理等层面,适度参与金融衍生
品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运用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用途如下:
1)汇率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基础
上,结合利率平价模型等分析,依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
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2)组合风险规避及增加投资效率:本基金将依专业判断从事股指期货、期权
等交易操作,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本基金将根据股票组合价
值与敏感度来调整相应衍生品头寸并使之相互配合,以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负面
影响,但不表示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
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
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
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
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
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
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
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
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
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
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包括:
(1)评估境外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2)检视基金投资组合,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
(3)检视、监督和分析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的内容和频率,提供基金投资业绩和投资策略的书面
报告;
(5)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6)根据基金经理要求,履行其它与基金有关的职责;
(7)根据公司要求,提供风险控制、数据维护等服务支持等。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
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
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
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
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
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
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除了深入分析各地区的流动性、成长性、质地和估值四个方面,以决定对各
地区投资前景看好度,此外基金经理还使用矩阵系统来分配每个市场的目标权重。
构建这些矩阵的步骤如下:
1、约定跟踪误差区间;
2、当前业绩基准作为权重矩阵的中间位置,对于投资前景看好的市场进行超
配投资,对于投资前景看淡的市场则是低配投资。
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
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
投资单一市场的混合型基金。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综合亚太指数(不含日本)(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 ex Japan)。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75%-95%之间
(具体仓位会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
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
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托管行
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
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13)、(14)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
基础进行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保管基金资产,并授权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机构和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开立相关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日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
闭期除外(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申购或赎回的每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亦为
估值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价
估值;如没有收盘价, 而买入及卖出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选用收盘时买入及卖出
价的中间价;如估值日没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
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
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股
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 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T+1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数据来源,估值方法,技术系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算差异,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
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
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
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管理费由合同生效
日当日开始计提。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3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非估值日的E为非估
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
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的首次托管费由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开始计提。
3.上述(一)中3到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及基金可投资品种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 买卖外汇差价;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备案
完成之日起生效(如适用)。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一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两份备存。每份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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