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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精选平衡混合(4830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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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21261 | ||||||||
基金代码 | 483003 | ||||||||
公告日期 | 2013-07-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变更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变更上述两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 根据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的编制人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2008年11月7日的公告,其母公司新华财经与雷曼兄弟公司合作推出的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已正式更名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指数的编制方法、计算和管理无任何改变),我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将旗下管理的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更名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 基于富时集团将终止提供新华巴克莱中国全债指数系列的相关服务的通知,我公司将自2013年7月22日起将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变更为"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六)款"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专门针对投资性需求开发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走势的核心指数,其在样券选择上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投资性。该指数的样本范围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部分特别国债之外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根据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的编制人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2008年11月7日的公告,其母公司新华财经与雷曼兄弟公司合作推出的新华雷曼中国综合债券指数已正式更名为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指数的编制方法、计算和管理无任何改变),我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将旗下管理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更名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基于富时集团将终止提供新华巴克莱中国全债指数系列的相关服务的通知,我公司将自2013年7月22日起将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变更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基金合同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五)款"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交易所完成,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专门针对投资性需求开发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走势的核心指数,其在样券选择上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投资性。该指数的样本范围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部分特别国债之外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注意事项: 1、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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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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