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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行业优选混合C(00843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11672
基金代码 008438
公告日期 2021-01-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降低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与托管费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与《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
将管理费年费率由 0.80%下调至 0.60%,托管费年费率由 0.15%下调至 0.10%。即从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计提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计提托管费。根据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事宜,本次修改对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有关内容。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调整相关内容
根据近期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 16 个部分。托管协议中涉及的上述内容也做同步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降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成本,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本基金引入侧袋指引机制,基于本公司对本基金实际情况的考虑并且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符合《侧袋指引》的规定。其他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所作必要修改,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形。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1年1月28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jtamc.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费)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
附件: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件: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一、降低费率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基金合同对照表及对应依据: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
分 前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言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
分 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第二部
分 释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
分 释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 五 部
分 基
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 345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
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人民币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
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
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限于:
(11)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
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含税)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
部 分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进行保存。
二、修改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文内容 《托管协议》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东路 345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40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陶磊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
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人民币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40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陶磊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
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九泰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九泰
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
述,若有与基金合同相抵触的,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
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
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登记机
构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五、基金
财产的保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合同原件应按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其他必要的信息披露文件,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通过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等方式进行书面确认,或者进
行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
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必要的信
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等方式进行书面确
认,或者进行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
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0.8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
提方法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15 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20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
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十六、基
金托管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进行保存。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调整费用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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