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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01138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209682
基金代码 011381
公告日期 2021-01-26
编号 7
标题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4号文准予注册并募
集,并于2020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保兴安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2027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因其基础资产质量不佳或市场环境变动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
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章节内容。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和转换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8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安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非法人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
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
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经济开发
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
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泰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
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7月起,历任华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05年1
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
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7月起
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
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年8
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0月至
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
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
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上海
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
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监事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务部经理、
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务部助理总监、
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2014年
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2014年至
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现任华泰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务会
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
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
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
资总监。2016年8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
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副处长(主
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6年8月起
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自2019年4月起任华泰保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总监。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
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
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年9月加入华
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咏梅女士,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管理
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等。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一部投
资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尤小刚(督察长)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尚烁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
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
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
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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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
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
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面、
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
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
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
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
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确保公
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
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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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
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
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
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
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
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
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
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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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
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
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
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
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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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
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
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328.79亿元。2019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01.4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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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
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
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6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
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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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
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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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
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
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
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
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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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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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潘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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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4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并于
2020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2027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21年1月
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的销售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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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
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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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4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含
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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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
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若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本基金,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100,0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因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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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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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行、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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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021)60756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htbxjj99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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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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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
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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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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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
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含
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
人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至30日 0.10%
30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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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
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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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400= 96,153.85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果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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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
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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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
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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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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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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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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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如下: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1)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投
资人办理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转换业务,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权利。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
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3、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在扣除侧袋账户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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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具体来说,若侧袋账
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处置变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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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政府支持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
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
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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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
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
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
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
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
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
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
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本基金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7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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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
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
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
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
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
5、息差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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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
1)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75%;
3)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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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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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政府支持类债券、政府支持类债券、企业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
遵守以下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1、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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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
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2、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
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九)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审议
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投资管理
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
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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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
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究员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
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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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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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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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
侧袋机制。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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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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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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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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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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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部分
约定对主袋账户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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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
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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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
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按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价值作
为基数计提。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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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调整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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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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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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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调整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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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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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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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调整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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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以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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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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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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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
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
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
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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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
投资债券资产而面临债券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以及
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
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政策研究、市场研究、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
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
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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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
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八)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资本市
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
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
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
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
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九)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7、启用侧袋机制;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十)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
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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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
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4、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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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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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
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调整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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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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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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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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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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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依法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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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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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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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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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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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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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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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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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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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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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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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
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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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调整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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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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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政府支持类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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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信用债;
A、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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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75%;
C、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债券资产的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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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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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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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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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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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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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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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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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7)、(9)、(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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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估值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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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
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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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
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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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
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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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调整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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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
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
账单。
投资人可以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选择订阅;或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fund_service@ehuatai.com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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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请募集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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