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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73152
基金代码 968012
公告日期 2020-12-31
编号 3
标题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2020年12月
发行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必须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
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请勿仅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债券型基金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人民币
A1 (人民币) 类
收益分配政策: 每季(即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宣布及分配收益, 或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1(人民币)类﹕1.41%*
*经常性开支比率根据该份额类别在截至2020年6月
30日期间的费用计算, 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2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6月30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1(人民币)类份额类
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A1(人民币)类 单位: 人民币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
最低持有额 10,000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A1(人民币)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
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是由香港法律监管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券
(在下文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中统称为“债务证券” ), 提供长期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
本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存款。
为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
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本基金亦将投资于其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并借助“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
内地证券市场的基金(“QFI基金” ), 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
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
对QFI基金的投资总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其至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
支持机构发行的, 或位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
济/运营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及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就非人民币计
价的债务证券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文的投资配置(依据货币投资), 积极地进行
货币对冲, 将非人民币货币风险与人民币对冲。 基金管理人亦可积极对冲任何债务证
券的利率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衍生工具(如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
币合约)进行货币及利率对冲。 本基金将不会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
不会出于任何目的而投资于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本基金可以随时将其超过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及未评
级债务证券。然而, 为降低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
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及/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或地区(包括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公
共或地方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非投资级”指标准普尔给予的BB+或以下、穆迪给予的Ba1或以下的信贷评级或由某
家国际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在挑选未评级债务证券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
其内部信用评级来确定信用质量。
本基金的投资(按货币投资)将配置如下:
i. 至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投资(包括以人民币计价的集合
投资计划)及/或以其他货币计价并与人民币对冲的投资;
ii. 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而不进行任何人民币货币对
冲。
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开展证券融资交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 将会向香港
证监会寻求事先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能使用不同的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策略、收益曲线策略、信贷策
略、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可随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任何附加及/或替代方法或策略, 以把握所
出现的任何投资机会。4
衍生工具的使用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依
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
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
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
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
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5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
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
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27、 45 层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联系人: 戴荻
联系电话: 010-88006621
传真: 010-88000588
网站: www.bocim.com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 )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 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6
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
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 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
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
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
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
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但受限于内地销
售的技术条件,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余下尾数去掉。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7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余下尾数去掉,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
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 T+5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
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后
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
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 T+6 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
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 日中的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除
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另外, 本基金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
回价款。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8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 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
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
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
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47%,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
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e)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
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 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受托人批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
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制为本
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 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在该交易日
提出有效申请, 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份
额。 但是, 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那
么,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
烦或不公平, 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
果没有此项规定, 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紧接
着的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须在该9
交易日后 7 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
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x. 份额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
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的另一
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
额”、“类别之间转换” 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
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
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基
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 00 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
购资金。10
预计 T+3 日 9: 00 至 16: 00,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
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
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 00 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 9: 00 至 16: 00,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6 日,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
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前,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 T+9 日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11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市场风险
? 本基金为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下跌, 故投资者在本基金中的投
资可能蒙受损失。
有关人民币的风险
? 目前, 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并受制于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货币兑换亦
受制于相关时期的可兑换人民币流动量(即在非人民币类别出现规模认购的情况
下, 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供货币兑换), 而这可能影响投资者在本基金中的投
资。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但以其他货币(例如美元或港元)结算的证券。其表
现可能受到人民币与该等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 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的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常采用香港离岸人
民币(“CNH” )汇率。 CNH汇率可能相对于中国内地的人民币(“CNY” )汇率产生
溢价或折价, 而且可能存在重大买卖差价。因此, 计算得出的本基金价值可能会波
动。
信用风险
? 债务证券一般为没有任何抵押品作担保的无抵押债务。 本基金须承受发行人的信
用╱无力偿债风险, 该等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准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
? 如果任何证券的发行人拖欠支付,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 投资级证券可能涉及评级下调风险。如果评级下调, 违约风险可能增高, 而本基金
在该等证券中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高收益及未评级证券
? 本基金可能对非投资级债务证券或未评级债务证券作出大量投资, 由于该等证券
的信用度及流动性低于投资级证券, 且价值波动和违约可能性更大, 故此涉及更
高风险。如果发生违约,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12
有限投资项目的风险
? 可供本基金投资的人民币债务证券相对较有限。
? 尽管基金管理人预期会有足够的债务证券发行可供本基金构建其投资组合, 然而
投资选择的多样化程度可能不如其他类型基金。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仅由少数
发行人或金融机构发行, 因此会有额外的信用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本基金可能承受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涉及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 新兴市场可能涉及在较发达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
较高风险及特定考虑因素, 例如, 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的不
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可能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集中风险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市场。相比基础广泛的其他基金, 其投资
组合的多样化程度可能较低。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额外的集中风险。
估值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决定, 而独立订价数据并非时刻可
获得。如果该等估值被证实为不准确, 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受到变化无常的市况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的影
响。
流动性风险
? 目前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务证券并无活跃的二级市场。为应付赎回要
求, 本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让出售其投资。
? 人民币债务证券相关的买卖差价可能较高, 而本基金在买卖该等工具时可能招致
重大费用, 并因此可能蒙受损失。
有关QFI基金的风险
有关人民币计价证券的风险﹕13
? QFI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内地证券。 目前, 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
的货币, 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
贬值。如果人民币贬值, 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有关 QFI 机制的风险
? 不保证不会实施相关措施, 限制QFI基金将资本汇出中国内地。对投资资本汇出中
国内地的任何限制, 都可能影响QFI基金应付本基金赎回要求的能力。因此, 由于
本基金投资于QFI基金,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 QFI相关规则及法规的适用可能视相关中国内地监管部门给予的解释。相关规则及
法规的任何更改可能对QFI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因而影响本基金的表
现。
通过 QF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 本基金可能通过投资于QFI基金而投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由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可能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 通过QFI 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须承受流动性
风险。买卖价差可能较大, 并可能产生高额交易成本。
中国内地税务
? QFI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涉及中国内地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项计提, 倘若计提
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出现任何差额, QFI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利率风险
? 债务证券对利率变动敏感。一般来讲, 利率下跌时, 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
反之亦然。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
货币风险/对冲风险
? 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可能按非本基金基础货币(人民币)的货币计价, 本基金
可能受本基金基础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
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货币风险, 但无法保证可获取拟使用的对冲工具, 或者对冲
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 并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可以全面、有效地降低本基金的货
币风险。如果用作对冲的衍生工具的对手方违约, 非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在没
有进行对冲的情况下可能承受货币汇兑风险, 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14
? 对冲的效果将反映于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同样, 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开
支将由招致有关开支的对冲类别承担, 视乎当时市况, 可能产生大额开支。
? 虽然对冲策略可能保障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
的类别货币贬值的影响, 但也可能妨碍投资者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中受惠。
衍生工具风险
?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例如掉期及远期合约)作对冲用途。并不保证任何对冲技巧
将全面、有效地降低本基金面临的风险。
? 衍生工具的价格可能剧烈波动。衍生工具包含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履行对本基金的
责任之风险, 这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亏损。
? 可供本基金作对冲用途的人民币远期合约可能有限, 且涉及高成本。因此, 基金管
理人使用的对冲技巧能否奏效, 可能受到局限。
? 衍生工具可能缺乏流动性, 并且性质复杂。在不利情况下, 本基金为对冲目的而使
用衍生工具可能不奏效, 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
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
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交
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15
分比达到 47%, 基金管理人便有权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
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
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
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 方可
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
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
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
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
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
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
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
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
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16
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
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
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
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
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
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
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
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
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
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17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 过往业绩并非预示日后的业绩表现。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额投资本金。
? 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A1 (人民币)类总值在相关年份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人民币计算,
其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
费。
? 如某个年份没有显示相关业绩表现, 即表示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于提供业绩表
现。
? 本基金发行日﹕2013年
? A1(人民币)类发行日﹕2013年
? 基金管理人认为A1(人民币)类(即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份额类别)是最合
适的份额类别代表。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 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18
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销售费用
销售本基金A1(人民币)类份额时, 目前向内地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
的费率如下。
费用 金额
申购费 1%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
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转换费 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
在内地销售, 且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A1(人民币)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
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此收费项
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会受到影响, 因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会因而减
少。
年度收费标准(占基金总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1.25%, 最高为2.5%, 最低为0%
受托人费用 现行费率为0.125%(此数据为自2017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数据, 仅供参考), 具体实际费率
会根据本基金每日的资产净值按波段收费计算, 费
率范围为0.0875%至0.125%, 最低为每月人民币
15,000元19
保管人费用 现行费率为0.027%(此数据为自2017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数据, 仅供参考, 具体费率会根
据本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
频率等的变更而变更), 最高为0.3%, 最低为0%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可将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调升至准许的
最高收费。
其他费用
在买卖本基金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 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
与收费” 的内容。
其他资料
?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
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
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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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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