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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73144
基金代码 968012
公告日期 2020-12-31
编号 2
标题 关于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本公告乃重要文件, 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有关的专业顾问及内地代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公告所载内容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证后, 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 并未遗漏可能导致误导性陈述的其他事
实。
除本公告另行界定, 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本基金” )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
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 )(以下合称“销售
文件” )将进行如下修订:
一. 更新内容
1. 《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因内地法规修改进行的更新
根据以下法规(“该等法规” ),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中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 )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的披露已进行更新:
(i)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管局” )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联合颁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ii)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2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及
(iii)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于 2020 年 5 月 7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6 月 6
日生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根据该等法规, QFII 机制及 RQFII 机制已合并, 因此, 《招募说明书》 中有关
该等合格境外投资者机制的提述现修改为“QFI”。在此机制下,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RQFII 资格进行投资(即使用离岸人民币), 可具有使用外币进
行投资的灵活性, 但须遵守中国内地的相关规则及法规。
为免生疑问, 尽管 QFII 及 RQFII 机制的监管发生变更, 但本基金根据其现有
的投资目标及策略拟对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投资的比例保持不变。
据此, 《招募说明书》具体更新如下:
(1) 《招募说明书》内下列术语更新如下:
(i) 所有有关“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提述以“合格境外投资
者”取代;
(ii) 所有有关“QFII”、“RQFII”、“QFII/RQFII”、“QFII、 RQFII”、“QFII 或
RQFII”、“QFII 及 RQFII” 及“(R)QFII”的提述以“QFI”取代;
(iii) 所有有关“QFII 保管人或 RQFII 保管人” 及“QFII 保管人/RQFII 保管
人”的提述以“QFI 保管人” 取代;
(iv) 所有有关“QFII/RQFII 额度”的提述以“QFI 资格”取代;
(v) 所有有关“QFII 机制或 RQFII 机制” 及“QFII 机制和 RQFII 机制” 的
提述以“QFI 机制”取代。
以上更新不适用于《招募说明书》 之基金说明书“税务” 章节内“中国
内地” 一节“本基金/子基金” 分节下“(a)企业所得税” 之“(ii)资本利
得” 第一段所载的以下法规标题或句子:3
(i) 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
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4]79 号); 及
(ii) 《第 79 号通知》亦规定, QFII 及 RQFII 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处置
权益性投资所变现的收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
(2)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行政管理”章节内标题“基金管理人/QFII
持有人/RQFII 持有人” 全部删除, 并以“基金管理人/QFI 持有人” 取代;
(3)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释义” 章节内“QFII”、“QFII 保管人”、
“QFII 持有人”、“RQFII”、“RQFII 保管人”及“RQFII 持有人” 的释义全
部删除;
(4)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释义” 章节内在“中国人民银行” 的释
义后插入以下释义:
“QFI”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法律及法规(可能不时颁布及/或修
改)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保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QFI持有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本基金的管理” 章节内标题“QFII 保管
人/RQFII 保管人” (已修改为“QFI 保管人” )下第二段全部删除, 并以下
文取代: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 )已获委任担当相关子基金所持
有投资项目的 QFI 保管人(通过 QFI 机制)。”
(6)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 章节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 )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一节全部
删除, 并以下文取代, 《招募说明书》中所有有关该节的引述相应更新:4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 )
部分子基金可能通过 QFI 机制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
工具。
QFI 机制受中国内地政府部门(即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规则及法规监管。此等规则及法规可经不时修订, 并包括(但不限
于):
(i) 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联合颁
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ii) 由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生效
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iii)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于 2020 年 5 月 7 日颁布并于 2020 年 6 月
6 日生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及
(iv) 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上述现行 QFI 法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及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已合并, 并受同一套法规监管, 而以前分别
对 QFII 及 RQFII 资格的要求已统一。中国内地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 QFI 牌照。已持有 QFII 或 RQFII 牌照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无需再申请 QFI 牌照。由于基金管理人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牌
照及 RQFII 牌照, 因此应被视为 QFI 持有人, 并可自主选择使用可于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定义见下文)交易的外币资金及/或汇入离岸人民币资
金以进行中国内地证券及期货投资(但须妥为开立单独的现金账户以收
取有关现金)。
就汇入外币而言, 基金管理人(作为 QFI 持有人)应就汇入的外币资金开
立外汇账户, 并为每一个相关的外汇账户开立相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5
账户; 就汇入离岸人民币资金而言, 基金管理人(作为 QFI 持有人)应就
汇入的离岸人民币资金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QFI 持有人不受投资
额度的限制。
在 QFI 机制下, QFI 持有人可依据其投资计划自主选择投资资本汇入中
国内地的时间及币种, 币种可以是离岸人民币及/或外币。
受托人已委托保管人保管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以 QFI 的身份,
已与保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 QFI 证券委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 QFI 保管人。
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将由 QFI 保管人, 以中国内地法律
所准许或规定的名义, 根据中国法规通过在中国内地相关证券存管处
开立的证券账户保存。”
(7)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 章节下“沪港通及深
港通”一节内标题“投资者赔偿范围”下的第二段及第三段全部删除, 并
以下文取代: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失责事件, 投资者赔偿基金亦涵盖
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营运的股票市场交易的证券及允许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安排下的北向交易传递买卖指令的证券有关的投资者的损失。”
(8)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税务” 章节内“中国内地” 一节“本基
金/子基金”分节下“(b)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的第二段全部删除, 并以
下文取代:
“《财税[2005]155 号》规定, QFII 通过买卖内地证券(包括中国 A 股及其
他中国内地上市证券)获得的收益免征营业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
时,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营业税法》并未改变上述豁免待遇。
由于 QFI 均为符合资格获准投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 因此应当有理由参照《财税[2005]155 号》给予 QFI 的豁免待遇。”
(9)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内的风险因素“(xxiv)与
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下标题为“不获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保障”6
的分节全部删除, 并以下文取代:
“投资者赔偿基金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 并须承受
该经纪商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正如‘沪港通及深港通’ 一节所披露,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相关
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的投资, 受香
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但不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因此, 相关子基金承受其经手买卖沪港通及深港通项下中国 A 股的
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10) 《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附录二内“特定风险因素”一节下的风险
因素“RQFII 基金相关的风险” (已修改为“QFI 基金相关的风险” )下标
题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相关的风险”的分节全部
删除, 并以下文取代: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机制相关的风险: QFI 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
目前不受资金汇出限制(如锁定期), 亦无须取得事先批准, 但 QFI 保管
人将会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 并向外管局提交资金汇入及汇出的
月度报告。然而, 并不保证日后不会实施相关限制。对投资资本汇出中
国内地的任何相关限制, 都可能影响 QFI 基金应付子基金赎回申请的能
力。资金汇出过程可能须遵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若干要求(例如提交若
干文件), 并且完成资金汇出过程可能会有所延误。应注意, 完成相关资
金汇回所需的实际时间并非基金管理人(或 QFI 基金的管理人)所能控制。
因此, 由于子基金投资于 QFI 基金, 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QFI 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可能视相关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解释而定。
相关规定的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对 QFI 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因
而影响子基金的表现。现行 QFI 规定及法规可能会作出变更, 变更亦有
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在最糟糕的情况下, 如果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变更
导致相关 QFI 基金的运作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 则相关 QFI 基金可能被
终止。在上述终止情况中, 子基金持有的相关 QFI 基金的份额将会变现,
而子基金在该基金的初始投资可能蒙受损失。”7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
“1. 境外投资风险” 一节第(6)项“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
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的第 ii 点“RQFII 基金” (已修改为“QFI 基金” )的
内容亦进行了相应更新。
其他更新
(1) 更新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方式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灵活性,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变更或增减本基
金内地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方式由“予以公告”调整为“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公示”。就此信息披露方式进行的更新, 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
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2)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2) 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存放与查阅的方式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 应当置备于《招募说明书》
之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 销售文件
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就此信息披露文件存放与查阅方式的更新, 详见《招募说明书》 之补充
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下“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 更新本基金对账单的获取方式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 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
为准。 就此对账单获取方式的更新, 详见《招募说明书》 之补充说明书
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下“2.资料查询和发送”。
(4) 更新本基金受托人费用的现行费率及数据参考区间
(5) 更新本基金保管费现行费率的数据参考区间, 请注意保管费的现行费
率未有变化8
(6) 其他为完善、优化表述进行的修订
2.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
本次《产品资料概要》的修订主要包括:
(1) 为反映前述内地 QFII 及 RQFII 法规修改而作的更新;
(2) 更新本基金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3) 更新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方式;
(4) 更新本基金受托人费用的现行费率及数据参考区间;
(5) 更新本基金保管费现行费率的数据参考区间, 请注意保管费的现行费
率未有变化;
(6) 其他为完善、优化表述进行的修订。
经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产品资料概要》 已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载于内地代理
人的网站: www.bocim.com。请浏览该网站以了解更多详情。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
要》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
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网站: www.bocim.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
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
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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