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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美元债QDII(美元)份额(0036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65554
基金代码 003606
公告日期 2020-12-30
编号 1
标题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信息全文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2277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而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境内外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美元债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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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现汇份额发售面值
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美元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申购
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现汇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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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7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1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87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89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34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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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全球美
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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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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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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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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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54、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5、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元:无如特指,指人民币元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相应币
种汇率中间价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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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境外: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7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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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证券。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 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不同的
宏观经济政策,将对基金的投资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
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
势的反应较国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
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上述因素使得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
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
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政治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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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
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投资组合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
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
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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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
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7、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
义务时,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
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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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
法、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
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
市场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2、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
组合的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
基金将产生较明显的影响。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五)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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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境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可投资标的中,美国国
债和高信用评级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债券等金融
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
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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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将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
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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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
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境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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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区域、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景气程度、总体经济指标、
政治形势、货币政策、利差变化、利率水平、汇率水平等,确定基金资产在国家
与地区间的配置及投资情况。
1、区域及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将采用 MVS 研究体系(即宏观经济、债券
估值和市场情绪)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以及不同债券
板块(利率债、信用债等)的投资前景做出判断。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作为 MVS 研究体系的第一个方面,其目标是判断债券市场的长期趋
势。通过定量分析及定性的分析,找出宏观数据、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变化对于经
济的增长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以此作为投资利率及货币市场基础。定量方面主要
包括对经济增长、通胀等宏观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预测,定性方面主要包括周
期性因素(GDP 增长、通胀、产能的周期,政策转变等)以及结构性因素(全球
政治经济环境、新技术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等)。
(2)债券估值
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或板块进行合理的估值分析,并通过与历史数
据以及其他市场或板块比较,判断该市场或板块的价格是否被高估或是被低估。
(3)市场情绪
采用技术分析、市场一致预期以及反向指标分析当前市场情绪。技术分析有
利于分析市场走势的改变,因为短期市场的发展会受到供求关系和国际资金流动
的巨大影响。市场一致预期方面,将分析资金流动数据,主要关注对投资者的调
查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资金流向信息。反向指标方面,将分析投资者对市场的看法
和持仓情况。
基于以上 MVS 的分析,将决定在各国家或地区的债券市场及不同板块上采用
中性、低配或者超配(相对与基准而言)的配置策略。
2、 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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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以及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
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
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方面。
3、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
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
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
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
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
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由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因此
可以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
利差。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6、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
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
主要衍生品及其特性介绍
(1)外汇远期
外汇远期合约是在将来某一指定时刻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外汇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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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外汇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经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在交易币种、汇率、交割方
式、金额等方面比较灵活,是非标准化的合约,但外汇远期合约双方当事人都要
承担信用风险。
(2)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合约是在将来某一指定时刻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一利率产品
(即债券类证券)的合约。与利率远期合约不同的是,利率期货合约交易是在交
易所进行的,为了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所对利率期货合约指定了一些标准
特性。交易所设定了一套机制来保证交易双方履行合约承诺。
(3)组合避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海外市场的基金,若当地汇率市场上出现较大变化,如某一国
家或地区货币出现大幅贬值,将对以人民币或美元计价的本基金资产净值造成不
利影响,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外汇远期合约降低该汇率风险。
如基金管理人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利率会发生剧烈变化,可以运用相关
衍生品降低整个组合的利率风险。如可以通过卖出利率期货进行对冲,若市场利
率上升,卖出利率期货会带来收益,同时债券组合会产生损失;如果利率下降,
卖出利率期货会带来损失,但债券组合会产生收益。
(4)投资方式及频率
a、本基金投资的金融衍生品包括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的
金融衍生品。
b、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时间和调整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及申
购赎回的情况决定。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
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
的阶段差异,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
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
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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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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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境
外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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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g)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i)本基金的其他境外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项及第(3)项之(j)、(m)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
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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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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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者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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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40%。前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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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10%×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
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是全球最具公信力的业绩比
较基准之一,其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
清晰的确定。且本基金投资于全球美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向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选取 90%的巴克莱资
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以及 10%的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的各类美元债券,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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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618,368.88 65.04
其中:债券 35,618,368.88 65.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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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586,707.32 33.94
8 其他资产 561,768.34 1.03
9 合计 54,766,844.5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合计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至 A- - -
BBB+至 BBB- 4,952,992.54 12.73
BB+至 BB- 12,479,712.54 32.09
B+至 B- 4,850,854.66 12.47
未评级 13,334,809.14 34.28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采用标准普尔、惠誉等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
未提供评级信息的可适用内部评级。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XS1892343 CHINAM 6 4,500 3,242,472.48 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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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762 1/2 PERP
2
XS1940128
371
COGARD 7
1/8 04/25/22
3,000 2,144,670.74 5.51
3
XS1940394
502
GRNCH 8 1/8
PERP
3,000 2,139,563.17 5.50
4
XS1912494
538
CHSCOI 6
PERP
3,000 2,130,696.42 5.48
5
XS1909074
491
YZCOAL 6
11/29/21
3,000 2,110,736.01 5.43
注:(1)债券代码为ISIN或当地市场代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
整数。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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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1,768.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1,768.34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61% 0.18% 0.79% 0.18% -0.18%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85% 0.22% -3.29% 0.27% -0.56% -0.05%
2018 年 1 月 1 2.94% 0.26% 5.47% 0.34% -2.53%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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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8.46% 0.18% 9.41% 0.34% -0.95% -0.16%
2016 年 11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7.11% 0.24% 16.92% 0.28% -9.81% -0.04%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8日生效。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
四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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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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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9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3 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办公室主任。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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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 年 9 月起任宇信科技
的独立董事。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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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历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高级经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并自 2016 年 4 月起兼任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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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陆丛凡先生,硕士。曾任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定量分析
师,2015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海
富通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海富通
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 5 年
期地方政府债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债 1-3 年国开债基金
经理。2020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起兼任海富通中债 3-5 年国开债、海富通中证短融 ETF 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陈轶平先生,任职时间为从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0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王智慧,
副总经理;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
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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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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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条
款之目的,基金管理人被认为是基金托管人的“客户”。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明
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承
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自行或通知销售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基金托
管人针对基金投资人所需履行的法定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如因基
金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任
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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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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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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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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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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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 2016 年 10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77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止,共募集 263,399,284.8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7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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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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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人民币份额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已于2017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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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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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调一致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现汇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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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
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现汇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现
汇,其他外币份额依此类推;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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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份额时,赎回款划
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份
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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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人民币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人民币份额时,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且需为 1 元的整数倍。
(2)投资者申购美元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美元,销售机构
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人民币份额时,每次场外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人
民币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美元份额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美元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网点处持有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持有的本基金美元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后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处剩余的人民币份额低于 10 份,
或美元份额低于 1000 份时,登记机构可对剩余的相应类别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
回处理(场内份额除外)。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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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
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场内、场外销售的申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本基金美元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美元) 费率
M<20 万 0.80%
20 万≤M<40 万 0.50%
40 万≤M<100 万 0.30%
M≥100 万 200 美元/笔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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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费率
Y<7 日 1.5%
7 日≤Y<1 年 1.00%
1 年≤Y<2 年 0.50%
Y≥2 年 0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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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5,000×0.8%/(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1=4,397.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97.06 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则可获得 4,397 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则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额=0.06*1.1281=0.07 元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600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8%/(1+0.80%)=39.68 美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1.1281/6.6002=0.1709 美元
申购份额=4,960.32/0.1709=29,024.6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1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
率中间价为 6.6002,则投资者可获得 29,024.69 份美元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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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
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1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81=11,281.00 元
赎回费用=11,281×1.00%=112.81 元
净赎回金额=11,281-112.81=11,168.19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六个月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1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168.19 元。
例 6: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1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6002,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1.1281/6.6002=0.1709 美元
赎回总金额=10,000×0.1709=1,709.00 美元
赎回费用=1,709×1.00%=17.09 美元
净赎回金额=1,709-17.09=1,691.91 美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美元基金份额六个月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1 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6002,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691.91
美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合计

T 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T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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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T+3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办理注册登记的
时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公众
节假日、或休市,并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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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9、10、11、12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公众
节假日、或休市,并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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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
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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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
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
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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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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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
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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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
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
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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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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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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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本基金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或境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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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
实准确负责。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1-9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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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美元现汇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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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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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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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数
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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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4次,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各类别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类别份
额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不影响。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
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该币种基金份额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币种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币种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手续费。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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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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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条件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1、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2、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的基金资产净值相等。
3、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5、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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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除去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9、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基金的上市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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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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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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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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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
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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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
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
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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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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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
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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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3、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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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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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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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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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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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5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808 只,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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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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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总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形式: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
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8 年底,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9,529 亿港元,
资本总额超过 2,570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3.1%。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
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
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
行间杂志》。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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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
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
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
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
投资者及保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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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
(2018)
截至 2018 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0,984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
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
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
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
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
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
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
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
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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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
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
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
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
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
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
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
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
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
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
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
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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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
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
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
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
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
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
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
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
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
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
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
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
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
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
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
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
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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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
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
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
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
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
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有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
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
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
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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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650906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路惠雯
网址:www.boc.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
联系人:高雨岑
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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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张巍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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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人民币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人民币份
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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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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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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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
币种的申购、赎回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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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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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同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基金托管人可能要求其提供的相关信息。为本
条款之目的,基金管理人被认为是基金托管人的“客户”。基金管理人进一步声
明其已对投资人进行所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承诺,一经基金托管人要求,立即自行或通知销售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基金
托管人针对基金投资人所需履行的法定反洗钱为目的的投资人的客户资料。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前述反洗钱义务而导致基金托管人遭受包括监管处罚在内的
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协助开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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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
设基金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保存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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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
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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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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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
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
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
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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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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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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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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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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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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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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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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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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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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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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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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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
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境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
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全球美
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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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
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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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投
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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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项、第(5)项及第(3)项之(j)、(m)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
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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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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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
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
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
任。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
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
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
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
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
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
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
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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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
等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所有实物证券之接收、交付必须
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进行,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
手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的在途保险或运输。如基金
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协助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实物证券交
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
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
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实物证券,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不会提供除上述接收、交付及保管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
务服务、代理投票及公司行动服务等。
(4)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实物证券的真伪或实物证券的状态变化负
责。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
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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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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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15: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信息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调整估值及复核的时间。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
第四位)、美元现汇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
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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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不可抗力、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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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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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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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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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
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注册资本:100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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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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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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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申请准
予注册的文件
(2)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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