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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稳健混合A(25501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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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161 | ||||||||
基金代码 | 255010 | ||||||||
公告日期 | 2003-06-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的面值:每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 认购金额的限制:在设立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申购费用:最高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基金申购金额限制:代销网点投资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赎回总额的0.5%。 基金赎回份额限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发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2003年6月27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投资理念: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卓有成效的基本面分析,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组合。 投资范围和对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为那些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国泰君安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国泰君安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一)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基金以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0%-70%;债券资产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70%。 (二)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行业资产配置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三)股票组合的构造 本基金利用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四)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介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也介于单纯的成长型组合与单纯的价值型组合之间。本基金力争使基金的单位风险收益值从长期平均来看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单位风险收益值。 风险控制工具: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强调对投资管理过程实行全程的风险监控。基金管理人设立风险管理部,依据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进行绩效评估和投资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采用国外成熟的风险分析理论,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特点,提供业绩基准生成、跟踪误差计算、资产配置比例监控、绩效评估等多方面的强大功能。 基金有风险,投资请谨慎。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行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持有人:指本基金单位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人:指现有的和潜在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发行截止日:指接受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的最后一日 募集期临时基金账户: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存放基金募 集资金的银行账户 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营业时间: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三、 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的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 021-50478080 传真: 021-50479059 联系人: 刘银华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 021-50478080 传真: 021-50479059 联系人: 刘银华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邮政编码: 100032 联系电话: 010-66107333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 席倩 五、销售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 金建栋 电话: 021-50478080 传真: 021-50479059 联系人: 魏业华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 田耕 3、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 芮敏祺 4、代销机构: 中信实业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窦建中 电话: 010-65541089 传真: 010-65542178 联系人: 官玫 5、代销机构: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济谱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5322 联系人: 王艳秋 6、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212 传真: 0755-82943227 联系人: 范源远 7、代销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64678588 联系人: 王序微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 金建栋 电话: 021-50478080 传真: 021-50478920 联系人: 陈达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德荣 电话: 010-65681188 传真: 010-6568118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张坚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 蔡廷基 电话: 021-53594666 传真: 021-62881889 联系人: 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思杰、于荣 六、基金销售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网点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销售场所 1、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联系人: 田耕 2、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联系电话: 021-62580818 联系人: 芮敏祺 3、代销机构: 中信实业银行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联系电话: 010-65541089 联系人: 官玫 4、代销机构: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 010-65186758 联系人: 王艳秋 5、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电话: 0755-82943212 联系人: 范源远 6、代销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王序微 7、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层 联系电话: 021-50478080 联系人: 魏业华 具体销售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1.0% 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0.8% 1亿元(含)以上 0.3%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和1.5亿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分别如下: 3、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人可在设立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具体请参见发行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先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网点交易账户,并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认购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成立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5、认购限额: 在设立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且按每次认购所在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募集资金在设立募集期所生利息归基金所有。 七、 基金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二)业绩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国泰君安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国泰君安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卓有成效的基本面分析,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组合。 在新兴市场,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本基金管理人坚信卓有成效的基本面分析是提升投资业绩的最重要因素。资产配置策略的确定来源于认真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状况等因素;通过对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选择出财务基础稳固、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依靠国际水准的投资管理团队、系统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科学高效的研究投资流程、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为投资者赢得单位风险下的最大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首先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制定基金资产类别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然后采取"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良好、增长潜力大、竞争地位独特的上市公司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在对市场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构建在既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0%-70%;债券资产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70%。 2、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资产配置的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的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的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了筛选出具有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及早识别该类公司并及时进行投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下述一种或几种特征: 1)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先进的企业文化和开放的管理模式。在质量控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 财务状况真实良好:财务报表可信度高、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 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有较低的PB、较高的CP(注:PB指市净率、CP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买卖原则见图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见图2。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决策流程见图3。 3、 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契约、投资者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募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 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2) 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所呈现的财务现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删除。 3) 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讨论(既可以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也可以由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单独讨论)后由基金经理将该公司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出《投资跟踪报告》,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管理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全程风险控制制度和控制要点,并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执行;另一方面根据外部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在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中树立起全程风险控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七)基金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它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可以在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日: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在当日营业时间受理的申请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数额的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现场投资者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现场进行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之后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约定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单位时收取。 2、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 1.2% 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1.0% 1亿元(含)以上 0.4%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4、赎回费用为赎回总额的0.5%,由赎回人承担,全部作为注册登记费。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6、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和1亿元,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0 适用的申购费率(B) 1.5% 1.2% 1.0% 0.4% 申购费(C=A×B) 150.00 12,000.00 100,000.00 400,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50.00 988,000.00 9,900,000.00 99,600,000.00 申购份额(=D/1.2000) 8,208.33 823,333.33 8,250,000.00 83,00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单位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运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单位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公开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后,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30%(不含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5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4) 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单的寄送 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门应投资人的要求在接收到注册登记人的交易确认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寄出投资人交易成功或未成功确认单。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3、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密码,基金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在任何时候登录基金管理人的Call Center和网站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以另行公告为准。 二十、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文批准,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金建栋先生,董事长,58岁,高级经济师,本科学历。历任福建宁德地区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党组成员,会计司司长、综合计划司司长、金融管理司司长,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一届理事长、第二届监事长、第三届副会长。 (2)Joachim Maedler先生,副董事长,54岁,1966年加入德累斯登银行,历任德累斯登银行集团董事,德累斯登银行资产管理部常务董事,德累斯登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部执行官,德累斯登银行集团管理董事会董事、安联德盛资产管理公司(ADAM)副总裁。 (3)先江先生,董事兼总经理,41岁,德国基尔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机构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资深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驻远东区代表,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业务发展部资深经理,台湾德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庹启斌先生,董事,37岁,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营业部经理,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李梅女士,董事,38岁,金融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金融管理司;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局办公室主任、证券交易二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6)许冠庠先生,独立董事,65岁,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资局局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涂建先生,独立董事,42岁,本科学历,律师。历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现德恒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副主任、主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德恒律师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 (8)Bernd-Uwe Stucken 先生,独立董事,46岁,法学博士,他是一位拥有超过15年商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有8年在中国的从业经验,目前任Haarmann Hemmelrath & Partner's and Haarmann Hemmelrath Management Consultants' 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 (9)Michael Baeck先生,独立董事,45岁,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CPA),他在商业及税务咨询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目前任职于Roedl & Partners上海办事处。 2、监事会成员 (1)谢荣兴先生,监事长,52岁,高级会计师,民主党派,江苏无锡人。毕业于上海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大专学历,先后任职于万国证券、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历任万国证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君安证券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国泰君安证券总经济师。 (2)许耀发先生,监事,50岁,注册会计师,他目前担任安联德累斯登资产管理(ADAM)亚洲区首席执行官。 (3)查松先生,监事,30岁,法学博士,获律师执业资格,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员 (1)先江先生, 简历同上。 (2)张维寰先生,市场总监,37岁,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证券研究开发中心副主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债券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资产委托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孙建先生,投资总监,32岁,经济学学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本币、外币证券交易员、安联集团德累斯登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法兰克福)基金经理,负责在亚洲新兴市场的股票投资。 (4)钱华先生,营运总监,38岁,经济学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策研究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CIO),兼任研究部和基金管理部总监、金鑫基金基金经理。 (5)陈文龙先生,督察员,60岁,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财政班,上海无线电四厂、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孙建先生,简历同上。 5、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首席研究员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侵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员、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德盛"的字样。 (八)基金管理人受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罚记录。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7333 联系人:席倩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 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 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4、《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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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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