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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A(15013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3459
基金代码 150133
公告日期 2013-05-29
编号 4
标题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德信A与德信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3 年6 月3 日
公告日期:2013 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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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的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38
八、基金投资组合 39
九、重大事件揭示 4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4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4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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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德信A与德信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德信A与德信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上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名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德邦德信;基金代码:167701
基金份额名称:德信A份额;场内简称:德信A;交易代码:150133
基金份额名称:德信B份额;场内简称:德信B;交易代码:150134
2、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B份额")。德信A份额及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7701),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德信A份额(场内简称:德信A,交易代码:150133)与德信B份额(场内简称:德信B,交易代码:150134),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或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7701)。
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不对德信A或德信B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与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3年6月3日开始办理。
1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两年,进行一次。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有关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约定,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824,592,932.55份;其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为747,318,795.55份;德信A份额为54,091,895.00份;德信B份额23,182,242.00份。
13、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3年5月27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德信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元,德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7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德信A,交易代码:150133
份额简称:德信B,交易代码:150134
1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德信A 54,091,895.00份
德信B 23,182,242.00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3日
18、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5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9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824,139,566.1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24,139,566.14份;本基金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53,366.4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53,366.41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3年4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24,592,932.55份,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747,318,795.55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77,274,137.0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556户。其中,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户,认购基金份额3,000.41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004%。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3年4月25日验资完毕,2013年4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4月25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25日。
13、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824,592,932.55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3]177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德信A、德信B
5、交易代码:德信A为150133、德信B为15013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德信A 54,091,895.00份;德信B 23,182,242.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与德信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拆为德信A和德信B后,即可上市流通。
未上市交易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选择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分拆为德信A和德信B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2013年6月3日起开始办理,投资人可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上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6月3日起,开通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德信A、德信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需按招募说明书和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的原则进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人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3年5月27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9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396,277.63份。其中,德信A份额持有人户数:19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77,394.33份;德信B份额持有人户数:19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18,883.29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德信A与德信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35,386,572.00份和15,165,673.00份,分别占本次德信A与德信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65.42%和65.4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德信A与德信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8,705,323.00份和8,016,569.00份,分别占本次德信A与德信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34.58%和34.58%。
(二)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本次上市交易的德信A与德信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德信A份额 占德信A份额比(%) 持有德信B份额 占德信B份额比(%)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000,407.00 25.88% 6,000,174.00 25.88%
2 海通资管-上海银行-海通赢家系列-月月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000,204.00 12.94% 3,000,087.00 12.94%
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00,238.00 6.47% 1,500,102.00 6.47%
4 申银万国-中信-申银万国3号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500,204.00 6.47% 1,500,087.00 6.47%
5 齐鲁证券-建行-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500,101.00 6.47% 1,500,044.00 6.47%
6 上海汇成(集团)有限公司 1,820,230.00 3.37% 780,098.00 3.37%
7 上海汇成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1,680,163.00 3.11% 720,070.00 3.11%
8 杜克洪 1,561,121.00 2.89% 669,052.00 2.89%
9 吴强 700,061.00 1.29% 300,026.00 1.29%
10 周健 700,048.00 1.29% 300,020.00 1.29%
合计 37,962,777.00
70.18% 16,269,760.00 70.1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31%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2、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投资研究部、专户理财部、市场发展部、综合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稽核监察部六大部门,这六部门下设二十个常设部门,其主要职能如下:
1) 投资研究部
投资研究部下设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及交易部。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研究发展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等进行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等全方位的研究支持。产品与金融工程部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及相关工作,对基金产品的推广销售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2) 专户理财部
专户理财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的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日常运作。下设专户投资部和专户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专户的投资管理。专户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及客户的开发维护等。
3) 市场发展部
市场发展部负责对基金产品方案的设计与推广、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等。下设机构销售部、渠道开发部、营销管理部、电子商务部、直销中心部、客服中心。机构理财部负责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的客户群体。渠道开发部负责推荐和甄选代销机构,并建立良好的代销渠道关系。营销管理部负责制订销售策略及市场推广计划。电子商务部建立、维护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客户群体。直销中心部负责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的直销客户群体。客服中心部负责Call Center自动应答和客户投诉服务,制定客户服务制度。
4)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及部门之间协调、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等。下设人力资源部、公司财务部和行政支持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档案管理、绩效考核和培训等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自有资产的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行政支持部公司综合管理制度的拟定、执行。
5) 基金运营部
基金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及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品种清算交收、基金会计核算、资金存取划拨、为公司内部及外部机构提供有效统计报表、负责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各种申请,以及基金份额清算、登记与核对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所有电脑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与维护。
6) 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执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稽查监察部下设合规、审计、法务、风控岗位。合规岗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和内控审核工作。审计岗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内部审计事务、联系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法务岗负责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风控岗负责基金运作合规性审查和实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工作。
3、 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51人,其中23人具有硕士学历,4人具有博士学历。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唐涵颖
咨询电话:400-821-7788
5、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只开放式基金及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职江海证券数量分析,东证期货数量研究员、TNT数据库分析师、奥瑞高市场研究公司市场研究员。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3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方侃
业务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运作;
(11)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含10%,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10%以上,对每一级份额而言,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的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提案、提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应包括基础份额及两种分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动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基金修改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规定;
(7)在不变更本基金合同其他约定的条件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含10%,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10%以上,对每一级份额而言,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总数的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提案、提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应包括基础份额及两种分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本合同以下相同表述与此具有相同含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 与德信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以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以上(以权益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的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 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每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的2/3以上,下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调整。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优选指数成份券、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1-7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资产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凡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5月27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本期末2013年5月27日
资产
银行存款 722,425,827.58
清算备付金 555,555.56
交易保证金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64,375.04
应收申购款 -
其他应收款 -
股票投资-市值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
债券投资-市值 -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
权证投资 -
其中: 权证投资成本 -
买人返售金融资产 104,100,000.00
待摊费用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827,145,758.1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3年5月27日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赎回费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27,559.83
应付托管费 122,159.96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利息 -
应付收益 -
应交税金 -
其他应付款项 10,856.62
卖出回购证券款 -
短期借款 -
预提费用 67,052.04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627,628.45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金 824,592,932.55
未分配收益 1,925,197.18
持有人权益合计 826,518,129.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827,145,758.18
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5月27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1.002元,德信A份额
净值:1.004元,德信B份额净值:0.997元;基金份额总额824,592,932.55份,其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总额:747,318,795.55份,德信A份额总额:54,091,895.00份,德信B份额总额:23,182,242.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7日,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4,100,000.00 12.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2,981,383.14 87.41
6 其他各项资产 64,375.04 0.01
7 合计 827,145,758.18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 -
注: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名细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375.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375.04
4、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13年5月27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上刊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于2013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上刊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认购份额分拆公告》。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于2013年6月3日开始办理,投资人可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上公告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申请募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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