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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智享债券A(01017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30222
基金代码 010174
公告日期 2020-12-01
编号 3
标题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8】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80 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投资
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
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2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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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智享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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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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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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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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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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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8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9.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2 年8 月17 日,注
册资本金为91,600 万元人民币,股东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员工平均行业从业时间超过10 年,硕士以上学
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核心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行业影响力。
公司始终坚持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倡导价值投资理念和稳健投资
风格,逐步形成了以“梦想、真诚、专业、稳健”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公司投研
团队坚持遵循资本市场规律,深入研究投资对象价值,全力满足各类客户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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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需求,努力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形成了科学、专业的投研体系。公司建立
了制度、技术、执行三重保障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立了以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
委员会、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强调将风险管理贯
穿于业务发展每一环节,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形成了严谨、有效的风控
体系。
截至2020 年9 月30 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
先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1 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过多个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燕女士:董事长,自2019 年5 月22 日起任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兼任中广核
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河南省电力公司财务科长,河南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河
南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 年8 月25 日起任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国网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迪威行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
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
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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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王利生先生:董事,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谭欣先生:董事,自2019 年8 月25 日起任职,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
济学硕士学位。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部长。历任航天部第
二研究院699 厂、航天测控公司职员,航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部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资金
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金融创新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部长。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 年11 月29 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部风险管理总监。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管理部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
经理。
刘少军先生:独立董事,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
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
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
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
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自2009 年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先生:监事会主席,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
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集团总部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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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
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
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
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
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松芙蓉女士:监事,自2017 年3 月29 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
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
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
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
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先生:职工监事,自2018 年1 月8 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
学士、法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历任鲁能
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
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主管,英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负责人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兼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20 年1
月7 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营业
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
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岳喜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自2020 年2 月6 日起任职,博士研
究生学历。现兼任产品市场部(筹)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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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2020 年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大铮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自2019 年6 月28 日起任职,硕士
研究生学历。现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
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副总裁。2019 年5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2019 年10 月14 日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兼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曾任职于中共北京
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2018
年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2019 年5 月加入英大基金,现任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安鑫6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祺坤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曾任寰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衍
生品交易员。2013 年10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安鑫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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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范育晖
执行委员:张大铮、汤戈
一般委员:张宏、刘家睿、岳子义、易祺坤、郑中华
秘书:任嘉杰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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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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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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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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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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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
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
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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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
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
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
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
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
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
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
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
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
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相关部门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并对发
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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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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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
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
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
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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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信水平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成立日期: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574-89103171
(二)历史沿革及经营情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 年4 月10 日,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6 年5 月,宁波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新加坡华
侨银行。2007 年7 月19 日,宁波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002142),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2007 年5 月18 日,上海分
行正式开业。截至2020 年6 月,宁波银行除了在宁波地区经营之外,已在上海、
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北京、无锡、金华、绍兴、台州、嘉兴、湖州、
丽水、衢州和舟山设立16 家分行。2013 年11 月,宁波银行发起设立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近年来,宁波银行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金融技术创新,努力打造公司银行、
零售公司、个人银行、信用卡、金融市场、票据、资产托管、投资银行、资产管
理九大利润中心,实现利润来源多元化。截至2020 年6 月底,宁波银行总资产
1.51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63%,实现营业收入199.81 亿元,同比增长23.4%,
不良贷款率0.79%,继续保持上市银行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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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人资信水平
宁波银行为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
率低的银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一级资本发布的2017 年全球1000
强银行及2017 年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排行榜中,分别位居全球第175 位和140
位。2015 年8 月份,宁波银行凭借在资产托管领域的出色表现,获得第八届21
世纪资产管理『金贝奖』系列“2015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6 年12 月,
在由经济观察报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观察家金融峰会”上,宁
波银行荣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奖项。2017 年12 月,在《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2016-2017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颁奖典礼上,宁波银行凭借安全高效
的托管服务、先进专业的托管系统,再次斩获“年度卓越资产托管银行”殊荣。
二、资产业务托管情况
(一)托管业务资格
2012 年10 月31 日,宁波银行成为第十九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也是第三家获得该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2013 年9 月30 日,宁波银
行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宁波银行严格履行托管人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
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严格监督托管资产投资运作,将业务运作与控制
风险有机结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得到监管部门和业
界的认同。
截至2020 年6 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2.3 万亿元,位居城商行首位。客户
数量超过750 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
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
资基金等。
(二)宁波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经验
宁波银行在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资管计划、银行理财等产品上
托管经验丰富,业务成熟,托管业务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截至2020 年6 月,我行已成功托管66 个公募基金项目,规模超1008 亿元。
2013 年11 月1 日,我行正式托管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
型基金,成为第一批在淘宝发行的互联网债券基金的托管行。此外,我行与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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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博时基金、博道基金、创金合信基金、东吴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光大保
德信基金、广发基金、国金基金、国投瑞银基金、合煦智远基金、恒越基金、嘉
实基金、建信基金、金元顺安基金、九泰基金、民生加银基金、南方基金、诺德
基金、平安基金、融通基金、申万菱信基金、天弘基金、万家基金、新疆前海联
合基金、招商基金、西部利得基金、银华基金、中海基金、中融基金、中银基金
等34 家市场上主流基金公司开展合作。公募基金的成功托管标志着宁波银行在
托管服务的效率、估值、清算、业务创新等各方面达到较高标准。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2020 年6 月,我行已与100 多家证券公司建立合作关系,重点为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规模达5274 亿元。宁波
银行凭借高效的资金划付和简便的操作流程使合作伙伴获得最优的客户体验,在
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形象。
3、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截至2020 年6 月,我行已与140 多家基金、基金子公司建立托管合作关系,
行业客户覆盖率超过75%,托管规模超过4674 亿元。在该类产品的托管服务过
程当中我行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各类估值核算经验,能够完美满足各类产品个性化
需求,极大程度上体现了我行突出的运营服务能力。
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托管
截止2020 年6 月,存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共计53 只,规模共计约650.55
亿元。
三、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
至今,宁波银行已经在系统管理、账户结构安排、办公场地和安防设施、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及部门业务制度五个方面建立了成熟的托管服务体系,保证受托
保管资产独立性、安全性。
(一)技术支持系统
1、托管运营系统
宁波银行托管运营采用赢时胜估值核算系统,目前已完成3.0 版本至3.5
版本的升级,在数据存储、加密、应用及安全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清算估
值方面,实现了清算系统和核算系统有效交互,核算系统可采集清算系统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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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划款指令,生成相应账务凭证,清算系统可采集核算系统余额表、估值表,
进行头寸、资金对账。同时,投资监督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投
资监督系统实现了核算系统证券投资指令采集功能,有效提升了估值清算效率和
资金运作安全性。
在具体运行当中,托管业务系统具备安全控制,每日业务的启、停统一管理,
以保证数据的安全。系统设置实行授权控制,业务人员仅能在授权范围内操作,
可保证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安全操作。
2、资金清算系统
宁波银行总分支行所有资金清算汇划业务都实现了集中化和统一化运行,确
保了资金清算的及时性。本行资产托管部依托总行资金清算平台进行资金清算,
实现本行系统内资金收付实时到账、跨行资金汇划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清算
系统和同城交换系统,保证系统外资金汇划实时到账。
同时,本行已安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远程
操作平台(PROP)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综合结算平台
(IST)系统以及中央国债交易登记系统,已经实现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证券登记、
存管、结算及资金清算业务。
3、数据传输系统
宁波银行已安装上海证券通信公司的VSAT 单向卫星小站和深圳证券卫星
通讯公司的单向卫星用户站,为保证安全可靠的接收数据,宁波银行将对卫星接
收系统采用DDN 专线分别连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实现了
数据接收的天地互为备份。
4、项目管理系统
宁波银行已建立应用于内部管理的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各级业务人员、管理
人员通过该系统运作项目立项、账户开立、准入审批等项目管理流程,并实现项
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时监控项目资金变动情况、到期情况、付息情况等信息,
为管理人和委托人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服务。
5、易托管系统
宁波银行已正式上线资产易托管系统,管理人可通过此系统实现打印直通、
传真直通、团队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多项电子化功能,宁波银行通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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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资金划付审批和管理,实现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有效对接,提升了托管
服务效率,为管理人内部管理提供了高效安全电子化平台,进一步保证了委托资
金的划付安全。
(二)账户结构安排
宁波银行为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项目建立分账户管理模式,根据不同资金性
质和功能区分,支持且不限于收入、收益、混同、税收、抵销、服务转移和通知
等六大功能账户,按照管理人指令将不同性质资金通过对应账户划付,独立建账、
记账,保证各类受托保管资产独立性和安全性。
(三)办公场地及安防设施
1、严格的门禁系统:在办公区出入口、托管服务部、机房、档案室都设有
门禁系统,集信息管理、计算机控制和智能卡技术于一体,具有授权、记录、多
级管理、查询、统计、防盗、报警等多种功能。通过电脑网络将控制器与宁波银
行办公楼的安防门禁系统相连,由本行监察保卫部中控室统一管理,只有经过授
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同时,所有进入情况均被自动记录在电脑系统
中,有据可查。资产托管部办公场所相对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其他部门人员不
得随意进出托管部办公场所,托管部实行了严格的门禁系统,只有托管部人员才
可进入托管部办公区。内部工作场所实行授权制。内部员工的门禁卡只可在其授
权范围内进出办公场地,未经授权人员不得进入估值核算室,机房和档案室也只
有授权人员才可进入。
2、视频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为确保资产托管部的高度安全和对突发
事件的防范取证能力,资产托管部办公区配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
统。在办公区内外装有19 台摄像头(含机房),可以覆盖资产托管部部门办公
区域和相邻楼道,对办公区域进行24 小时动态监控。电话录音使用的是金融业
普遍采用的电话录音管理系统。该系统操作简便,性能稳定,对托管部所有固定
电话进行录音监控,在不影响双方通话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实时录音。音像监控资
料由资产托管部审计内控部负责监察和管理。
3、供电:资产托管部机房配有专门的UPS 设备,提供两路市电和一路发电
机,可以保证所有重要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在断电的情况下,持续供电至少半
个小时,维持正常工作运行。半小时后改由发电机持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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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房:托管部主机房设在总行机房楼层,专设独立机房,为托管部
专用,符合监管要求。主要存放托管运行主机服务器等信息技术设备。机房的出
入口设有门禁,机房内部安装了视频监控,与办公区共同组成完整的托管部安防
系统。机房建设符合国家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GB9361-88《计
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并配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防鼠等设施,以及独立
的空调和消防设备。
5、档案室:设立档案中心,用于存放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等相关资料。
6、防火装置和空调系统:机房配有独立空调和气体灭火设施。
(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依法规要求建立内控制度,各种内控管理制度有效覆盖
资金保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托管业务与银行其它业务实现了人员、系统和办公场所的相互分离。托管业
务组织结构按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
业务操作实现岗位分离制。核算、清算岗位严格分开,同时分别实行经办、
复核、授权制,有效的保证了核算清算和资金划拨的安全性。
建立了自控、互控、监控三道防线。对于业务一线岗位做到双人、双职、双
责;对于相关部门和岗位建立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充分发挥互控防线
的作用;设置独立的内控稽核岗位,对托管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
托管部内部采用有授权的门禁系统。运营服务部只能由运营管理岗位、会计
人员、资金清算人员进入,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只能由系统管理和维
护人员进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托管部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托管部人员针对商业秘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
度规定,按规定进行业务联系。
加强监督力度。托管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人员,对于每日的证券交易、银行
间市场交易、基金头寸等重要业务数据、指令实行每日监督、定期报告,保证业
务的规范运作。
内控体系确保实现内控总体目标的实现,即符合法律法规、资金托管协议的
规定,确保受托资金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金估值与核对的正确性,有效化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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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风险,确保资金运作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的合规。
(五)部门业务制度
完善的部门业务制度包括资产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
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宁波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历来遵循“ 制度先行、内控先行” 的原则。我们将
风险控制思想贯穿于业务流程设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从业务管理办法、
操作流程、内控监察、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共20 多项不同类型、
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 形成了宁波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体系。这
些规章制度都是参考和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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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成立时间:2012 年8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9.16 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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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835666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徐伟、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 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卜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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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20〕1880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的名称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
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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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
档。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A 类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0.6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0.30%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元/笔
C 类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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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份额=10,000/(1+0.60%)/1.0000=9,940.36 份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 份
认购份额=9,940.36+5=9,945.36 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9,945.36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本金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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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00=1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00=5 份
认购份额=10,000+5=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均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是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限制外,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
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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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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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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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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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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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
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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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份额持有人在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该类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1 至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费率
A 类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0.8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0.40%
500 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 元
C 类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A 类、
C 类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 日1.50%
7 日≤持有期<30 日0.10%
持有期≥30 日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0%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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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48.22 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22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23.81 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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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 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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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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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因巨额赎回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管理人后续不得再接受此单一投资者的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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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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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暂停时间超过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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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十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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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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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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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申购。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
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
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
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
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
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其中,投资于评
级为A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持仓信用债的30%,投资于评级为AA+级的
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持仓信用债的70%,投资于评级为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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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持仓信用债的20%。
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
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
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
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
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
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
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
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
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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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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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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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其中,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该指数可综合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
情况。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 股市场走势的权
威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本基金选择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 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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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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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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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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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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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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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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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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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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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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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基金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
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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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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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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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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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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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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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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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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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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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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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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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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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购、赎回规
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的投资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四)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
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
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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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
为此,英大基金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的
风险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纳
总结与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情形,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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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
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
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有
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由
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四)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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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数额限制、程序等
相关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为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有连续定
价的标准债券类金融工具。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较好。而对于
非公开发行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产品本身
的流动性安排,严格控制相应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投资标的的筛选及投资时会充分考虑被投资标的
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
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
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
流动性风险。同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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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
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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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
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一个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暂停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
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
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
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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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六)合规风险
1、合规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经注册的《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
相关要求,开展本基金的申请、成立及报备、日常投资管理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关政策的最
新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梳理风险
控制流程和修订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基金中各种相关合同进行
事前实质性审核,并利用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功能,由监察稽核部派专人进行系
统用户权限管理,负责将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各项指标以及投资经理的投
资权限等风险控制参数,输入交易系统进行风险阈值设置,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
化及时调整和维护。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两道风险防线,一旦有关指
标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经理的违规行
为,确保基金的合规性。
(七)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1、信用风险识别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对手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称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计划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跌,称为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推荐的内部风险评级法,结合国内的资
信评级公司的成果建立独特的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投资证券的违约率
(PD),违约风险暴露(EAD)及违约损失率(LGD)等指标进行估算,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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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得出内部参考信用等级。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
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八)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识别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2、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系统,实现了双网络通信,双
电源供电,重要技术系统均实现双机冷备份或热备份。
同时,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
的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
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九)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
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
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
2、操作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在制度层面对操作风险进行防
范和控制。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
险控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研究向投资转化的各项制度;对日常
投资过程中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分析和评估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有
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等。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基金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
少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在后台不同
部门之间,以及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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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
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
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
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
人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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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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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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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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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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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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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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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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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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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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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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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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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结合实际
情况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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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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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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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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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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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基金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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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
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权益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
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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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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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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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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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
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
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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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申购。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
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
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
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
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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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
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
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
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
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
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为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其中,投资于评
级为A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持仓信用债的30%,投资于评级为AA+级的
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持仓信用债的70%,投资于评级为AA 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
高于持仓信用债的20%。
信用评级主要参考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的评
级结果。因资信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信用
债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信用债可交易之日起3
个月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
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
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
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 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
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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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5.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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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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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其中,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该指数可综合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
情况。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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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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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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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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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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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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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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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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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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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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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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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 楼2201
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设立日期: 2012 年8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9.16 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0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运营负责人:陶磊
电话:0574-89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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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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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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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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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或
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
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名单与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银行间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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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票据前,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
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调整。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原因及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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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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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
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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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或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
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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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开户
预留印鉴为托管业务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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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
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基金财产投
资定期存款,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单后,基金托
管人保管存单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
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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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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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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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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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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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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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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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須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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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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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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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官方网站(www.ydamc.com)订阅月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90-5288 或010-57835666)或发送邮件
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订阅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
索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
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索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
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
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公司网站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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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交易状态查询等服务内容。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
57835666。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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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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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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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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