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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稳健混合(151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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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128 | ||||||||
基金代码 | 151001 | ||||||||
公告日期 | 2003-06-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构成: 本系列基金由两只基金构成: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运作,并通过基金间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号 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 单位面值: 1.00元 认购费用: 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不超过1个月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开始时间: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用: 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 赎回费用: 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0.5% 每笔认购、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追加认购、申购金额: 500元 每笔最低赎回额: 500份基金单位 每笔最低转换额: 5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发起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销售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摘要) 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风险收益特征不同,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等不同的两只基金构成,分别是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的产品说明概述如下: 一、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理念 稳健投资,长期获利。 4、投资对象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债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投资级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 5、投资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动态配置资产,精选个股进行投资。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5%至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6、选股基本标准 本基金选择股票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等。定性的综合评估主要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行业地位、发展战略、盈利模式、竞争优势、财务状况、增长潜力等因素。定量的评估主要参考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7、当前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75% + 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25%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基金成立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中度品种(在股票型基金中属风险中度偏低),力争使长期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9、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招募说明书绩效评估系统,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单位风险收益值。 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名称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2、投资目标 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理念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 4、投资对象 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可转债及投资级的优质企业债,综合考虑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构建组合;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低风险的优质收益型股票。 5、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在正常情况下,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至95%;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30%;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6、选券及选股基本标准 本基金在广泛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充分关注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基金资产配置投资策略、组合构建策略、投资组合流动性及风险控制要求的债券。股票的选择将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7、当前业绩比较基准 债券指数涨跌幅×85%+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15% 其中,债券指数为: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51%+中信银债指数涨跌幅×49% 债券指数是以中信国债指数和中信银债指数为基础计算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复合指数。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8、风险/ 收益定位 银河收益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中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指数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及收益型基金,高于纯债券基金。 9、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久期和单位风险收益值。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系列基金由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多只基金构成。各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守同一份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系列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联系但又独立运作的多只基金构成; 基金: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所包含的各个基金。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签约方对其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有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个基金的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 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 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 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6600 传真:021-58881685 联系人:夏林王晓蕾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6600 传真:021-58881685 联系人:夏林王晓蕾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五. 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68886600-6638 传真:021-58889769 联系人:刘晓彬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818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8560 联系人:吴双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2)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林 电话: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初豪 客户服务热线:95501 (3)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717、010-66568587 联系人:解蜜、郭京华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416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6888 (5)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2919 联系人: 王序微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212 联系人:范源远 客服服务热线:0755-26951111 (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电话:021-68886600-6660 传真:021-58889769 联系人:吴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中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中化大厦528室 负责人:齐瑞清 电话:010-68568529—205 传真:010-68568528 经办律师:冀宗儒齐瑞清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孙奇 六. 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基金单位的设立募集期限、销售渠道和募集对象 1. 设立募集期限:本系列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 销售渠道: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3.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必须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基金设立募集目标 本系列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三)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各基金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认购必须指定具体的基金名称,不指定基金的认购不予受理。 3.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认购的收费方式与费率水平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个基金。 4. 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在代销机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在直销机构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 5.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认购费率为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在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的费用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第一天(T日)投资20,000元认购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在认购期第二天(T+1日)投资10,000元认购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计算过程如下: 认购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费用=20,000×1.0%=200元 净认购金额=20,000-200=19,800元 认购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份数=19,800/1.00=19,800份 认购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费用=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数=9,900/1.00=9,900份 在募集期内,认购资金的利息将以取整的方法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帐户。假定基金成立日为T+40日,投资者的第一笔认购资金在T+2开始计息,投资者的第二笔认购资金在T+3开始计息,计算利率为同期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89%,认购期利息折份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认购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资金利息20,000×1.89%×38/360=39.9元 折合基金份额:39.9份 认购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资金利息10,000×1.89%×37/360=19.42元 折合基金份额:19.42份 则该投资者共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9,800+39.9=19,839.9份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9,900+19.42=9,919.42份 七.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1. 在设立募集期间,本系列基金中某个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该基金达到成立的基本条件。 2. 在设立募集期间,只有所有的基金都满足成立条件,本系列基金方可成立。 3. 在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4. 如果基金成立,则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者相应的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 1. 如果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基金不得成立。 2. 如果本系列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的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3. 如果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 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 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 3. 若各基金相继终止致使只有一个基金存续,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基金发起人未能依据本基金契约成功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应予解散,但剩余的基金可作为独立基金继续存续。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交易行为只能针对具体的基金,不指定基金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合法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申购、赎回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对前述开放日进行调整,具体事宜最迟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内开始办理所有基金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列明。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所有基金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列明。 4. 开始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业务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单位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 基金单位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须指明具体基金的名称,不指明基金名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不予以接受。 5.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收费方式与费率水平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个基金。 6.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的网点必须拥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过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500元(包含申购费用)。在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50,000元(包含申购费用)。 2. 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保留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基金份额上限的权利,必要时予以实施。 4.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基金申购费率为不高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 2. 各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各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宣传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费用。 3. 基金持有人在办理赎回时须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为不高于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的0.5%。实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 本系列基金所包括的各基金申购与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针对特定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申购、赎回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某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0,000元,假定T日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0%=1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申购份数=9,900/1.2000=8,250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一年半后赎回5,000份,赎回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8000元,赎回费率为0.5%,计算过程如下: 赎回总额=5,000×1.8000=9,000元 赎回费=9,000×0.5%=45元 赎回金额=9,000-45=8,955元 3. 各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在T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某个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单位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单位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该基金巨额赎回的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当尽快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对该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申购或赎回。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申购行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1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2.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1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某个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 如果某个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单位资产净值。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非交易过户申请仅限于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须符合最低数额限制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其托管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相关的基金单位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十.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二)基金的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系列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各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换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单位间的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须以份额申请提出,指明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3.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基金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单位。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的转换费用 1. 每个投资者自购买的基金单位获得确认之日起每隔12个月(按365天计算)可以在本系列基金下的各基金间免费转换二次; 2. 投资者自购买的基金单位获得确认之日起每12个月(按365天计算)内已经在基金间进行过二次转换再次转换需交纳一定的转换费用,转换费率为0.2%; 3. 实际收取的转换费中60%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登记机构所有;其余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最新的转换费率将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转换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五)各基金间转换的计算方式 基金单位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转换金额=转换份数×T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转换份额=(转换金额—转换费用)/ T日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10,000份,半年后申请将5,000份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03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1000。转换申请一个月后,申请将余下5,000份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再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05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1500。一个月后,投资者申请将1,000份的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申请当日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0500,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净值为1.2000。计算如下: 1. 第一次基金转换: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金额=5,000×1.0300=5,15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首次免费转换,转换费用为零。 转换得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5,150/1.1000=4,681.82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减少了5,000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增加了4,681.82份。 2. 第二次基金转换: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出金额=5,000×1.0500=5,25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第二次转换,为免费转换,转换费用为零。 转换得到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单位=5,250/1.1500=4,565.22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减少5,000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了4,565.22份。 3. 第三次基金转换: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出金额=1,000×1.2000=1,200元 该次转换为投资者购买后一年内的第三次转换,须收取0.2%的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1,200×0.2%=2.4元 转换得到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1,200-2.4)/1.0500=1,140.57份 即转换后投资者持有的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增加了1,140.57份,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减少了1,000份单位。 (六)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单位。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八章第(九)条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某个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八)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某个基金的基金转换申请。对个别基金的上述处理不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转换。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某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入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条件不具备;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 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须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九)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一. 基金持有人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其取得并持有基金单位之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收益; 3. 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关于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转换或申请转托管基金单位等交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相关的基金单位; 5.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并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份基金单位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2. 缴纳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3.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的亏损,承担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持有人大会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分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和各基金的单独事项。如属涉及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共同利益的事项,则须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持有人大会,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全体持有人大会要求各基金均有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到会,并参与表决;如属只涉及某个基金及其持有人利益的单独事项,则召开该基金的持有人大会,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有权出席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一) 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本系列基金的全体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终止本系列基金; (5)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全体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相关基金的持有人大会: (1) 对基金契约中涉及该基金的部分进行重大修改; (2) 终止该基金; (3) 该基金类型变更;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5)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项为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通过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2)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3) 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 一般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3.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各基金单位达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本系列基金的全体持有人大会; 4.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某基金单位达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基金的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至少2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及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出席会议者或代理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6. 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一般适用通讯开会情况); 7. 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 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采取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但讨论重大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由与会议相关的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持有人代表在出席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相关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项,则本系列基金所有持有人都有权参加该会议;如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只有该基金的持有人才有权出席该会议。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25%时,可以进行全体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25%时,可以进行该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当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10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30%时,可以进行全体持有人大会议程;亲自出席会议的某个基金的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30%时,可以进行该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 (4) 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25%时,全体持有人大会有效;如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25%时,该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 (5) 如果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则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30%时,全体持有人大会仍然有效;如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30%时,该基金持有人大会仍然有效;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持有人大会因达不到上述条件而无法召开,则对同一议题可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召集人须至少提前10天公告再次开会的日期及其他相关事宜。 4.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如大会再次提出审议的事项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则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后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20%时,方可进行全体持有人大会议程;如大会再次提出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亲自出席会议的该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该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20%时,方可进行该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3) 如再次审议的事项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则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各基金单位相加不少于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的20%时,全体持有人大会有效;如再次审议的事项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则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该基金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该基金单位不少于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20%时,该基金持有人大会有效;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议事程序 1. 议事内容及会议提案: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对基金契约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须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会议提案: i.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须由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ii. 上述当事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iii.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会议召开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iv.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范围,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大会审议,并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v.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可以决定会议提案所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如将相关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的同意;若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会议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vi. 如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所有基金份额之和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未获得共同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时,须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所有基金份额之和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再次提交; vii. 如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的该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未获得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该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时,须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该基金份额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再次提交。 2. 议事程序: (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会议召集人委派的主持人依照下列第(七)条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宣读会议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共同事项的,应优先进行表决; ii. 属于某个基金单独事项的,应在对全部共同事项表决结束后,按不同的基金分小组进行审议表决。 (2) 在通讯表决方式下,会议召集人应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单位均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全体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大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 属于某个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该基金持有人及其代表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重大事项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i. 属于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的,须经代表所有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份额之和50%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 属于某基金的单独事项的,须经代表该基金在权益登记日总份额50%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ii.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则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其委托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及其委托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清点并公布清点结果;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后对所有的基金契约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基金持有人大会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并尽快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3. 法定代表人:刘澎湃 4.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层 6. 设立概况: 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1号文批准成立。 7.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职。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李庆毅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石化锦西炼化总厂财务处处长、体改办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锦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 董事李培英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民航北京管理局处长,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等职。现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董事高国富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工程博士。历任上海团市委副书记、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董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巢湖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等职。现任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董事、代总经理谭庆中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工业信贷科主办科员、副科长,广东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分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傅丰祥先生,高级工程师、教授。历任机械工业部副局长,国家体改委司长、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等职。1991年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中国证券培训中心理事长、亚洲证券研究院理事、华东师大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谢朝华先生,法学博士。曾先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欧盟对外关系委员会、欧盟对外发展委员会、法国及比利时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1994年至今任北京谢朝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会计审计及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现任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董事会秘书周长青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实业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王长慧先生,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清算中心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城市管理总部负责人。 监事黄著文先生,民主建国会会员,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中国通广电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本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熊科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2000年至本公司成立前,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督察员屈艳萍女士,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榆树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8. 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设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中央交易室、市场部、支持保障部、综合部、监察部、督察员办公室以及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等部门。此外,还设立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员会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60人,其中60%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或者五年以上金融 业从业经历,5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服务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9.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员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员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二)经营业绩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全称: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投资目标: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基金经理:李昇、黄毓平 成立日:2002年8月15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075元人民币(截止到2003年5月30日) 基金成立以来的净值增长率:7.5%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7.5% (三)基金经理小组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成员包括: 李立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于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总监。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成员包括: 毛卫文,女,学士学历,8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与投资及相应的管理工作。2001年6月参与筹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8月起任银丰基金债券投资经理。 饶雄,男,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就职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工作。2002年7月加盟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管理并运用基金全部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修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调整本系列基金的相关业务费率结构和收取方式; (5) 销售基金单位,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获得认购费用、申购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6)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提议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7)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1)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 (2) 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基金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核算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7)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9)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单位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相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4)确保需要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相关的公开资料或其复制件;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负责聘请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最终分配; (19)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基金契约的规定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时,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十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系列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4.4万个分支机构和储蓄网点,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开通了全国专用数据通讯网,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帐、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截止2002年底,总资产为25,279.9亿元,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0,914.11亿元和16,461.78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和监督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47名。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48岁,高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农业银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罗熹先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兼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43岁,高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农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郭辉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3岁,博士,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4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8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和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348亿份基金单位。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致使本系列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2) 自基金成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不得将该项职责转委托第三人;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足够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 (4)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不同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的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其名下的资金往来;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0)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额外利益; (11)及时以各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前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 契约规定的义务,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向基金持有人及时支付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相关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或持有人的利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或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 基金的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特指各基金的独立投资活动。以下部分内容将按不同基金分别加以说明: (一)投资目标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稳健投资,长期获利。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价值研究为基础,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 (三)投资范围 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组合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5%,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5%; (3)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5%; (4)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20%; (5)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 投资组合中现金比例不低于5%; (5)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各基金在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的规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投资策略 1.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经评估或预期认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包括经营业绩较为稳定的企业、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以及经过资产 重组后预期业绩显著改善的企业等发行上市的股票。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5%至75%;债券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至45%;现金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至20%。 2.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提高基金的收益率;股票选择以本金的安全性作为重要考察因素,选股范围将侧重于优质收益型股票。 在正常情况下,该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变化范围是:债券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最低为50%,最高为95%;股票投资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超过30%;现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的比例不低于5%。 (六)业绩比较基准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75% + 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债券指数涨跌幅×85%+上证A股指数涨跌幅×15%;其中债券指数为:中信国债指数涨跌幅×51%+中信银债指数涨跌幅×49%。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自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半年审核一次。如将来有更合适的综合反映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综合指数以及反映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全国股票统一指数,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予以更换。 (七)风险收益定位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风险中度品种(在股票型基金中属风险中度偏低),力争使长期的平均单位风险收益值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的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指数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价值型基金及收益型基金,高于纯债券基金。 (八)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为银河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定位系统和绩效评估系统。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单位风险收益值,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揭示指标为久期和单位风险收益值。 (九)投资流程 1. 投资分析和研究 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从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证券市场热点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研究部负责对符合投资限制规定的拟投资对象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经过评级、估值、特征分析和风险评判等,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汇总编制成基础股票库。在此基础上,针对各基金的特点,考虑市场价格与合理价格的偏离程度、拟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在基金契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投资对象建立各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2. 制定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和市场研究等结果,考虑市场运行的周期因素,对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进行仔细讨论并确定各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规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或范围)以及行业投资的比例(或范围),授权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3. 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或范围等,主要从备选股票库及合适的债券品种中选择投资对象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进行各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基金的重要投资必须有详细的研究报告支持,并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一般投资由基金经理小组在授权的范围内自主决定。 4. 交易 基金经理小组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小组。 5. 风险管理与组合的调整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对各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公司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员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小组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数量分析小组提供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小组定期回顾各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与风险来源,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阶段成果定期反思有关各项因素,并关注投资对象的变化,对各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过程不断进行周期检讨及优化调整,在维护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和适度的当期收益。 以上投资策略、投资流程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除非涉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的变化,可不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基金业绩波动的风险 基金的业绩表现受许多因素影响。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时,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基金业绩主要由其投资的股票、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决定,股票和债券的价格波动会导致基金净值的相应变化。股票和债券价格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经济景气循环、企业经营状况(如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及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市场情况经常出现波动。这些波动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有时短期市场波动十分剧烈,而股票的价格波动通常更大。 2. 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因其特定的投资策略会使各基金承担相应的风险,应引起基金投资者的注意。 银河稳健股票型基金因投资于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业绩的波动程度显著高于以债券投资为主的基金。在股票市场低迷时,其基金持有人要承担额外的风险。选股策略方面,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的长期投资理念尚不非常普遍,在某些时期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价格表现反而会弱于市场整体表现。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因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业绩的波动程度受市场利率的影响更为明显。债券的收益率随利率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固定收益率保证。一般而言,当利率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降。反之,利率下降时,债券的价格则会上升。再者,债券的收益率还取决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供求状况、债券的发行数量、偿还期限、发行方的信用等级等多种原因。此外,不同期限的债券价格受利率变化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长期债券的收益通常高于短期债券,但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也大于短期债券。由于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十分完善,有时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情况变动较大,尤其集中在短期内变现可能会出现困难。 虽然基金经理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慎重考虑这些因素,但还无法完全避免上述风险。 3. 管理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占有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5. 基金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终止,都会导致投资者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至该基金,从而给转换行为带来限制。在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下,若干基金可能面临巨额转换的压力,从而使某些转换申请无法执行。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安全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过分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各基金分别计算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各基金分别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各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各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的估值: (1)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 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3)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 证券交易所债券的估值: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各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各基金的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 各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及复核时,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八)估值差错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的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差错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按上述第(四)条中的第3、4、5项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 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收益、净收益与收益分配都特别针对各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产生的收益分别计入各基金资产;各基金共同产生的收益,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收益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三)基金净收益 各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1.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只针对持有该基金单位的持有人。 2. 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如果各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符合分红条件的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若成立不满3个月的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的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8. 除非基金持有人办理了选择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手续,否则其持有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9. 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如果小于10元,则现金红利自动再投资于相关基金。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的,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投资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不同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管理费率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1.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0.75%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不同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分别计算,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托管费率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0.25%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0.2%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应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和摊销各基金的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当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费用的分摊 各基金各自发生的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比例或简单算术平均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一般会计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该费用的性质共同协商确定。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本系列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当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基金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 各基金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基金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 基金的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开展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本系列基金所包含的各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相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四)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系列基金,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五)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帐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860481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处理原则为: 1. 所有基金的共同事项,将在同一时间、同一文件内进行信息披露; 2. 本系列基金的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将分别列示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3. 个别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披露的,可在上述公开披露资料外,单独进行披露; 4.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包含本系列基金下所有基金的相关内容。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如无特殊情况,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 3. 基金经营业绩; 4. 基金的重要变更事项; 5.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系列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投资组合公告: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净值公告:各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生对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 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本系列基金或各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发生基金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支付; 12. 其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情形; 13.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4. 开始或者重新开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5. 基金单位估值出现重大错误; 16.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17.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8. 其他重要事项。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产生影响,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七)信息披露管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基金的终止 个别基金的终止不会影响其他基金的正常运作。若各基金相继终止致使只有一只基金存续,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一年内,基金发起人未能按照基金契约成功地发起设立新的基金,则本系列基金应予以解散,但剩余的基金可作为独立的基金继续存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在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某个基金的持有人数量少于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被接管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且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担其原有的权利及义务; 6.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十五. 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如果某基金终止,则自终止日起与该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均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该基金的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保护该基金的资产安全。清算的工作原则如下: 1. 基金自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进行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对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对被清算的基金的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规定基金清算期限; 4. 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 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估价; 6. 对基金相关资产进行变现; 7.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清算结果公告; 10. 进行相关剩余资产的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按各基金分别计算,各基金发生的费用,由各基金分别承担。 (四)基金的剩余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的相关债务; 4. 根据上述顺序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相关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持有人利用获分的剩余资产认购、申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用。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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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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