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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发起式(QDII)A(人民币份额)(00828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127242
基金代码 008284
公告日期 2020-11-27
编号 2
标题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76 号)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权益类
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非现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医药
行业而面临的行业相对集中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
来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管理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2)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
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
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
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
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
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若本基金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
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
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
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7、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9、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11、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0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1
第二节 释义.........................................................2
第三节 风险揭示.....................................................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13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29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30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4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42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43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4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76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78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84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130

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全球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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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4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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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8、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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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95%。鉴于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相对
估值水平、医药行业投资价值等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
于少数几个国家或地区。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从而这
些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2、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60%-95%,属于权益类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
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3、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投资医药行业,须承受行业相对集中带来的
风险以及医药行业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医药行业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
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
定性。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略
投资于医药行业,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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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
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7、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8、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9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
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
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或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
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
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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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
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
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
类品种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11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
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
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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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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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医药行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括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基金;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
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医药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95%。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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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
势、汇率走势、全球各证券市场的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全球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组合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国别/地区配置策略
在进行国别/地区配置时,本基金可参考以下因素:(1)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
医药行业投资价值的判断;(2)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局势、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差额、贸易结构、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市场风
险预期及大宗商品价格趋势和国际经济周期对经济的影响等。(3)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
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的判断。
3、医药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医药行业主要由以下几类公司组成:
(1)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医药行业的公司,主要包括从事药品或器械研发、生产、销
售、诊疗技术应用、医疗服务等业务的公司。具体而言,这类公司涉及的领域包括化学原材
料及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药用包装材料、
医疗服务、精准医疗、互联网医疗、医疗信息化等。
(2)对于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本基金也可将其纳入医药行业范畴。
未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医药行业涵盖
的范畴可能相应改变,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动态调整医药行业的界定方法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驱动力不同,将医药行业分解为若干个子行业。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行权益类资产在各子行业间的配置。
1)子行业景气度:医药行业各子行业景气度不同。本基金密切关注子行业间的景气度
变化,以决定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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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行业政策变化:由于医药行业受政策面影响较大,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医药政策对
不同子行业的影响,并相应调整配置比例。
3)子行业估值水平:本基金将根据各子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通过对各
子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选择估值合理的子行业进行配置。
(2)公司选择策略
在医药行业中,本基金将通过以下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
1)行业地位与增长:在子领域内拥有较强的行业地位,过去收入增长稳定的公司。
2)研发能力:综合评价公司的研发投入、产出、研发团队等,筛选具有较强研发能力
的公司。
3)产品梯队:选取有明确新产品线上市的公司,通过判断公司产品的作用机理和实验
数据等,筛选具有较高价值产品梯队的公司。
4)销售能力:具有一定规模销售团队,或者预期能够通过业务合作获得相应销售能力
的公司。
5)并购以及业务拓展能力:并购及业务扩展能力也是创新型公司的重要能力。
(3)组合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对医药行业各子行业的综合分析,确定并调整各子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
在各子行业中,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进行投资。当各子行业与公司的基本
面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定期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
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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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基金投资策略
(1)指数基金及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基金的选择:1)基金管理人管理该类基金
的经验和规模;2)基金标的指数的代表性;3)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情况,主要考察指标
有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等;4)基金费率水平。对于 ETF,本基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
可考虑二级市场成交情况、报价连续性等。
(2)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的选择。
1)定量分析。本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历史回
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
2)定性分析。本基金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定性分析,分析指标包括基金管理公
司管理历史、基金经理管理经验、风格及业绩稳定性、基金投资策略等。
8、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
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
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
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
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实现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
市场冲击成本等。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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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以提高投资收益。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境内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0、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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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95%;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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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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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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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医药行业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4)、(5)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工
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45%+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

23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作
为权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的原因为: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国别/地区配置策略,并按照预期大类
资产配置情况,设定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本基金权益部分选择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
数和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作为基准,理由是本基金权益资产主要投资于医药行业,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标普全球 1200 医疗保健指数对内地和境外医药行业股票具有较强
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部分的基准。3、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
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85,887,985.93 74.56
其中:普通股 1,485,887,985.93 74.56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90,748,732.20 24.62
8 其他资产 16,370,069.53 0.82
9 合计 1,993,006,787.66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173,292,100.39 元,占净
值比例 9.27%。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 900,318,158.08 48.16
中国香港 537,645,860.55 28.76
美国 47,923,967.30 2.56

25
合计 1,485,887,985.93 79.48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 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2,766.32 0.00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1,479,371,458.13 79.14
金融 - -
信息技术 5,808,707.52 0.31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其他-GICS 未分类 695,053.96 0.04
合计 1,485,887,985.93 79.49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部分股票尚无 GICS 行业分类,因此将其归入“其他-GICS
未分类”。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代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Micro-Tech
Nanjing Co
Ltd
南微
医学
688029
CH





中国 791,642 192,004,850.68 10.27

26


2
Wuxi
Biologics
(Cayman)
Inc
药明
生物
技术
有限
公司
2269
HK







中国
香港
1,271,000 164,627,281.63 8.81
3
Changchun
High & New
Technology
Industry
Group Inc
长春
高新
000661
CH







中国 365,780 159,224,034.00 8.52
4
Jiangsu
Hengrui
Medicine
Co Ltd
恒瑞
医药
600276
CH







中国 1,722,494 158,986,196.20 8.51
5
WuXi
AppTec Co
Ltd
药明
康德
603259
CH







中国 1,624,834 156,958,964.40 8.40
6
Innovent
Biologics,
Inc.
信达
生物
制药
1801
HK





中国
香港
2,781,500 146,092,168.20 7.82

27


7
CanSino
Biologics
Inc.
康希
诺生
物股
份公

6185
HK







中国
香港
701,000 136,900,723.87 7.32
8
Xiamen
Amoytop
Biotech Co
Ltd
特宝
生物
688278
CH







中国 1,236,696 87,508,608.96 4.68
9
Guangzhou
Wondfo
Biotech Co
Ltd
万孚
生物
300482
CH







中国 658,500 68,484,000.00 3.66
10
STAAR
Surgical
Co
-
STAA
US









美国 110,000 47,923,967.30 2.56
注:(1)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南微医学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超过 10%,属于被动超标。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4,400.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948.32
5 应收申购款 15,964,720.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70,069.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9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0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31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2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33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
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
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34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
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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