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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兴科(1847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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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1265 | ||||||||
基金代码 | 184708 | ||||||||
公告日期 | 2007-04-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和《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等的有关规定,兴科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兴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7]24 号《关于同意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批复》的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简称:基金兴科 交易代码:184708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07 年4 月24 日 终止上市权利登记日:2007 年4 月23 日,即在2007 年4 月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兴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兴科于2007 年4 月2 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4月3 日发布了《关于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关于核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4 月19 日发布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兴科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复[2007]24 号《关于同意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批复》的同意。 三、基金兴科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基金兴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名称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为准。自基金兴科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兴科转型成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集中申购期间外,在基金开放并上市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LOF 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与申购赎回 1、基金兴科终止上市之后,原基金兴科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系统。在基金上市并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LOF 平台办理基金份额的买卖和申购赎回业务。 2、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必须通过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原基金兴科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的,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交易,不能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可以把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单元,或者转托管至可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的场外代销机构,然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三)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开放赎回之前,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结算系统进行基金交易,也无法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基金赎回,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限制转移措施的基金份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限制该基金份额的转移手续。 (四)基金兴科转型之后的名称与代码使用情况说明 1、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原基金兴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结算系统中仍使用原名称及代码,简称为“基金兴科”,代码为“184708”。 2、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原基金兴科名称变更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简称为“华夏蓝筹”,新代码为“16031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上市之后,投资者均使用新名称和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交易等业务。 四、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电话:(010)88066688 传真:(010)88066566 联系人:张弘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三)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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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终止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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