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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鑫享三个月债券C(01009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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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75474 | ||||||||
基金代码 | 010097 | ||||||||
公告日期 | 2020-10-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8 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7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 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含当 日),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新增基金经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等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 止日为2020年10月2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 年9月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 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止的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钟鸣远 45.03% 深圳博远协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黄军锋 4.99% 胡隽 4.99% 姜俊 4.99%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胡隽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职员,中粮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布鲁 斯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新 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军锋先生,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方齐云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 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华中工学院经济系助教,孝 感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讲师,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少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 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武汉水电大学数学系助教、讲师,湖北省计划管 理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廖俊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历任武汉城建学院助教、讲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副 教授。 2、监事 杨湧先生,执行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 及客服部销售经理。历任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柜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主办科员,深圳分行南山支行任客户经理。 苏甦女士,执行监事,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 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员,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钟鸣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鹏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 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 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 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黄军锋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姜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软 件工程师、项目经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咨询顾问,深圳证券通 信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二)拟任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简介同上。2019年11月19日起任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远双债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起任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9月30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余丽旋女士,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部门负责 人。曾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 26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 委员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军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谭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健 康技术与信息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师、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项目经理、深圳前海润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大健康产业分析师。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尽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等。 (2)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公司设立风险监察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的具体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 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务 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风险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风险监察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高层管控的第四道防线。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受托资产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审议、监督和检查。公司经营层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 程序的制定、风险限额的设定等,重点是公司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9人,100%以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 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 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0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 模1071.18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 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 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 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iccwm.com/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联系人 王潇 电话 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https://www.cic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张汉锋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薇瑶 联系人:陈薇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 月14日证监许可[2020]177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5日,共募集基金份额218,414,776.76份 (含利息结转),其中A类份额106,179,764.04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 28,417,145.82份(含利息结转),E类份额83,817,866.90份(含利息结转),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40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从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 份额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申购E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交易账 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1,00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 为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 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 者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投资者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若投资者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80% 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其相关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08% 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05%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含)-6个月 0.10% 6个月以上(含) 0 C类/E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以上每个月按30日计算。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大于等于7日的将按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E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E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该类别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E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50%=6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62,500.00=12,437,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E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 赎回当日C类/E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资产,辅助其他资产配置增厚收益,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环境、政府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自上而下的宏观分 析,有机结合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股票市场风险和资金供求关系等自下而 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综合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实时调整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和国债期货等资产配置 比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 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 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流 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 略有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预期,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 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效应增加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之一,具体包括: ①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经济周期和债券市场变化,以及不同类型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税赋水 平、市场流动性、相对价差收益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信用利差曲线走势,制定和调 整信用债类属配置比例。 ②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 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 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需在AA级(含)以上,若无债项评级的,其主 体评级需在AA级(含)以上;信用评级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内 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的认定采取孰新、孰低原则。 本基金对不同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遵循:投资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信用债资产的70%;投资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得低于信用债资产 的30%。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环境变化、流动性等因素考虑发行主体的流动性和违约概 率情况,结合信用利差,不定期调整各类型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债券部分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信用债信用评级规则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 用评级规则。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 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 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 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市场投资,主要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基本面优质,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个股,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定性分析主要集中于对公司基本面因素的跟踪,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前 景、行业竞争优势、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潜在价 值。 定量分析主要基于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和估值水平方面的分 析。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ROE,ROA、毛利率,净利率等。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估值水平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 (P/B)、市价现金流比率(P/CF)等。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授权流程;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2、决策程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 责制。具体的流程如下: (1)研究部门在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国家货币政策、经济周期、行 业景气、信用风险、国际环境等因素及外部研究报告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或 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建议报告 作出资产配置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基金的资产配置等重 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制定具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在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前,通过投研会、晨会等各种例会 形式认真听取研究人员和其他投资人员的建议,力求投资组合方案是在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制定; (4)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 可直接下达投资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须经相关投资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下达投资指令; (5)投资指令统一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经中央交易员集中审核、分解后下达给交 易员执行; (6)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由交易主管将交易情况反馈给基 金经理; (7)风险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 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 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 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 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资产投资所代 表的权重,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投资所代表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或非经 济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不设定锁定持有期;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 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类、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3、《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 4、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 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 寸需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 的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标的资产主要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 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 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 产进行合理配置,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合理安排各资产到期时间分布,以 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赎回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具体: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启用侧袋机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费率不低于1.5%。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赎回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估值方法”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 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 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 在利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 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加强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含当 日),除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外,投资人可能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随时赎 回的风险。 6、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存续期间,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 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就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 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 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 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进行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 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 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具体表决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 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 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9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2号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4、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 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 提前支取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在经托管人提示后仍未提供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 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 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等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托管资金账 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 监管名章,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相关 规定,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基金财产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 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即银证 转账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卡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4、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 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 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 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4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 (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 司、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 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的寄送方式、接收频率或不定期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对账 单要求的,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投资者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755-29395858,传 真:0755-29395889。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boyu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yuanfunds.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9月8日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0年10月9日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年10月9日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年10月9日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年10月9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 2、《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 下: 1、在“重要提示”,载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更新内容的截止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主要更新了拟任基金经理等相关内容;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内容对本基金托管人的情 况进行了更新;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更新了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在“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载明了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6、在“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更新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 7、新增“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披露事项”章节,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有关 本基金的所有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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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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