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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创业板ETF(15997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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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74919 | ||||||||
基金代码 | 159977 | ||||||||
公告日期 | 2020-10-27 | ||||||||
编号 | 4 | ||||||||
标题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A股ETF指数使用收费的通知函》,自2020年10月28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详情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330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8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7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77 二、调整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1、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2、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依据计费公式按照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针对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事项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为将详细的指数使用费收取内容调整为原则性表述,并规定“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2、本次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3、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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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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