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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H股50ETF(QDII)(1598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68172
基金代码 159823
公告日期 2020-10-20
编号 1
标题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嘉实 H股 50ETF(QDII)
场内简称
H股50ETF
基金主代码
15982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9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0年10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10月23日
注:本基金将自2020年10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6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a、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b、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c、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d、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e、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a、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c、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交收 +T 日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 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RTGS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RTGS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赎回的对价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若增加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10月23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6.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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