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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红利ETF(5150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67077
基金代码 515080
公告日期 2020-10-19
编号 8
标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三号)
信息全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二零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关于准予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1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
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
行的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2月25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前言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48、场外份额:指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暂不设立场外份额,后续根据基金业务发
展的需要,本基金可增加场外份额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0、申购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差额之基准日
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如期间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
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
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
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1995年4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
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招商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至2017年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招商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部
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
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
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
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合胜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
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兼任深圳中云信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基金独立董事;自2008
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至2013年10
月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市场
推广部总监、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协助分管营销
中台,并担任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
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平先生,管理学硕士,FRM。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风险管理
部助理数量分析师、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风控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金融工程研究等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今)、招商稳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0月27日至今)、招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2月10日至今)、招商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3月3日至今)、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4月29日至今)、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1月28日至今)。
刘重杰先生,学士。曾任职于成都商报社、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数据中心、南京大学金陵
学院;2010年7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
2014年3月加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衍生品业务岗、平仓处置岗、策略研究岗、
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2017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证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1月28日至今)、招商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6月12日至今)、
招商中证浙江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8月3日
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固
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
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
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
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
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
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
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
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
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
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
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
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
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6022.97亿元,比去
年末增加42.9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八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
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
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
(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
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
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
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华
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
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
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
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
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
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
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
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
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
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
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
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
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
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
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
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
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1-3年农发
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
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下现金、网下股票认购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
续发布的新增发售代理机构公告。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411号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
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价格为1.00元。
七、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
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
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上海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
50万份≤M<100万份 0.5%
M≥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
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
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账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
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
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0 万份以上(含50 万
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
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
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
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托管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托管专户。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 股的
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A 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中
证红利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
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限制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
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
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份额:
n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i=1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
资人仅提交了1 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
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
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
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
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
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结算
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4)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
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
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
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
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
后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券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
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
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
票A 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
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2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20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
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至少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
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6、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券
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
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
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募集成立后,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
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
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
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认购
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
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
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
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如下:
1、场内份额采取“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人提交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
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
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
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内份额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
回份额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红利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
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
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
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
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0 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
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红利指数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2)替代金额
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
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
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
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
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T+2 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_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0-01-07
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5081
2020-01-06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1292.2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2143682.75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718
2020-01-07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2372.25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5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000002 万科A 500 深市退补 10% 15755.000
000036 华联控股 8000 深市退补 10% 34240.000
000157 中联重科 3500 深市退补 10% 23275.000
000333 美的集团 200 深市退补 10% 11440.000
000338 潍柴动力 1400 深市退补 10% 21266.000
000402 金 融 街 1900 深市退补 10% 15238.000
000429 粤高速A 3500 深市退补 10% 29680.000
000488 晨鸣纸业 3800 深市退补 10% 19836.000
000541 佛山照明 3000 深市退补 10% 14850.000
000581 威孚高科 1300 深市退补 10% 25376.000
000656 金科股份 3000 深市退补 10% 22890.000
000718 苏宁环球 6100 深市退补 10% 23607.000
000726 鲁 泰A 2300 深市退补 10% 21068.000
000828 东莞控股 1500 深市退补 10% 12405.000
000848 承德露露 2800 深市退补 10% 22120.000
000895 双汇发展 700 深市退补 10% 20650.000
001872 招商港口 900 深市退补 10% 15624.000
002001 新和成 600 深市退补 10% 14052.000
002016 世荣兆业 2700 深市退补 10% 23328.000
002042 华孚时尚 2800 深市退补 10% 21532.000
002083 孚日股份 2400 深市退补 10% 14952.000
002088 鲁阳节能 1900 深市退补 10% 20501.000
002110 三钢闽光 5100 深市退补 10% 46716.000
002146 荣盛发展 2200 深市退补 10% 21274.000
002206 海利得 5200 深市退补 10% 21268.000
002233 塔牌集团 2400 深市退补 10% 29568.000
002242 九阳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29220.000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深市退补 10% 10864.000
002335 科华恒盛 1300 深市退补 10% 21905.000
002367 康力电梯 5000 深市退补 10% 39550.000
002372 伟星新材 1100 深市退补 10% 14707.000
002419 天虹股份 1200 深市退补 10% 12960.000
002601 龙蟒佰利 2700 深市退补 10% 42768.000
002756 永兴材料 1500 深市退补 10% 29130.000
300121 阳谷华泰 3100 深市退补 10% 22661.000
300403 汉宇集团 4400 深市退补 10% 23716.000
600012 皖通高速 2500 允许 10% -
600016 民生银行 2300 允许 10% -
600018 上港集团 1900 允许 10% -
600019 宝钢股份 4700 允许 10% -
600020 中原高速 3100 允许 10% -
600023 浙能电力 4000 允许 10% -
600028 中国石化 6500 允许 10% -
600036 招商银行 300 允许 10% -
600048 保利地产 900 允许 10% -
600066 宇通客车 900 允许 10% -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 允许 10% -
600114 东睦股份 3200 允许 10% -
600153 建发股份 1900 允许 10% -
600162 香江控股 8500 允许 10% -
600177 雅戈尔 3200 允许 10% -
600183 生益科技 500 允许 10% -
600236 桂冠电力 4100 允许 10% -
600269 赣粤高速 3100 允许 10% -
600282 南钢股份 6000 允许 10% -
600325 华发股份 1700 允许 10% -
600350 山东高速 3500 允许 10% -
600376 首开股份 3300 允许 10% -
600377 宁沪高速 1800 允许 10% -
600383 金地集团 1600 允许 10% -
600398 海澜之家 2400 允许 10% -
600507 方大特钢 5900 允许 10% -
600548 深高速 2100 允许 10% -
600563 法拉电子 300 允许 10% -
600565 迪马股份 6800 允许 10% -
600585 海螺水泥 400 允许 10% -
600642 申能股份 2500 允许 10% -
600660 福耀玻璃 700 允许 10% -
600674 川投能源 1300 允许 10% -
600688 上海石化 5400 允许 10% -
600704 物产中大 3300 允许 10% -
600741 华域汽车 800 允许 10% -
600743 华远地产 6800 允许 10% -
600808 马钢股份 11000 允许 10% -
600835 上海机电 600 允许 10% -
600873 梅花生物 7000 允许 10% -
600886 国投电力 1200 允许 10% -
600897 厦门空港 1000 允许 10% -
600900 长江电力 1000 允许 10% -
600971 恒源煤电 3800 允许 10% -
601003 柳钢股份 6200 允许 10% -
601006 大秦铁路 3000 允许 10% -
601009 南京银行 2300 允许 10% -
601088 中国神华 1100 允许 10% -
601098 中南传媒 1700 允许 10% -
601166 兴业银行 900 允许 10% -
601288 农业银行 5400 允许 10% -
601328 交通银行 3700 允许 10% -
601398 工商银行 3100 允许 10% -
601566 九牧王 2800 允许 10% -
601601 中国太保 300 允许 10% -
601636 旗滨集团 6300 允许 10% -
601668 中国建筑 2200 允许 10% -
601818 光大银行 4300 允许 10% -
601877 正泰电器 600 允许 10% -
601939 建设银行 2400 允许 10% -
601988 中国银行 5500 允许 10% -
601998 中信银行 2800 允许 10% -
603156 养元饮品 700 允许 10% -
603328 依顿电子 4300 允许 10% -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
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
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项和第7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有关
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资金或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8、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三、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
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
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券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
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
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券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股息;(6)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
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
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
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
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
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如国债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相
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以沪深A股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为成分股,采用股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表
现。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
人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红利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 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基金资产净值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大于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 位,
第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03%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
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
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
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
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
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
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
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
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本基金的指数提供方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指数数
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6)标的指数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
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券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
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券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
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7、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场内份额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场内份额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
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因素,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
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
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
因成份券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券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0、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
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
13、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
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
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
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4、场内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
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
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1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7、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
指期货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18、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
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
险、Theta 风险以及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
19、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
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
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
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场内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
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10)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及支付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红利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以沪深A股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为成分股,采用股息率作为权重分配依据,以反映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表
现。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券(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
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
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
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
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
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
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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