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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E(01032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49748
基金代码 010325
公告日期 2006-06-16
编号 1
标题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06年6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9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3、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4、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5、 办公电话:+86 21 6335 3535
6、 联系人:王菲萍
7、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8、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男,1957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至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年至1992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熹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1956年出生。毕业于伦敦大学。1977年至1988年任职于美国花旗银行,1988年至1992年先后出任东京花旗信托银行总经理和东京JP摩根信托银行副总裁,1992年至1995年出任标准渣打银行董事。1995年至2004年2月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市场推广总监。
黄晓蔚先生,董事,男,1956年出生。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硕士。1987年至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副处长,1991年至1992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KPMG)香港办事处,1992年至1994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KPMG)上海办事处,1994年至1996年出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财务总监,1996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男,1958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年至1983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年至1986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年至1996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
Francois Petit-Jean先生,董事,1962年出生。巴黎政治学院经济与大众科学硕士;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市场部负责人、战略发展部负责人;曾任法国巴黎银行资产管理服务部门发展部负责人,法国巴黎银行Banexi公司投资银行执行副总裁,法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副总裁。
毛应樑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1961年至1985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年至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年至2003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蔡克刚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法学硕士。1974年至1976年任职于英国伦敦艾理士活特律师行,1976年至1999年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合伙人。1999年至今任蔡克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出生。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鸿儒先生,监事,1930年出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卢骐先生,监事,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曾任巴黎巴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集团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渣打银行资产管理及信托服务董事;曾任职花旗银行,历经该银行各业务部门工作,包括:金融机构部,资本市场部和资产管理部。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之投资顾问、交易员顾问、商品交易顾问牌照。
王厚谊先生,监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1978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年任职万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7年任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薪酬部经理。2004年1月加盟本公司。
(3)督察长:
来肖贤先生,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司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4)高级管理人员
唐熹明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过振华先生,副总裁,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年至1993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自1999年起从事金融工作,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外汇业务、风险管理,2001年4月起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2年4月起在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任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5年9月起正式加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2月起担任盛利强化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拥有6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4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和3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投资总监、总裁、副总裁和基金经理。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和召集人。
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经理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裁、副总裁、督察长、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 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裁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65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6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40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十大类14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继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2005年,又分别获得《财资》和《环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
(9)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按照规定复核基金业绩;
(10)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王伟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田耕
电话:+86 10 66107900
传真:+86 10 66107914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86 21 54033888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胡洁静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86 21 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热线:+86 21 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86 21 62580818
传真:+86 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86 755 82943141
传真:+86 755 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86 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86 10 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6 20 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86 20 87557985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二)注册登记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秦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联系人:刘明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明华、王明静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98】号文《关于同意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5、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代销进行。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本基金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九)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该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和基金份额的折算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5、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实际发售情况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且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有效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金额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封闭运作不超过3个月,此期间暂不办理赎回,但可根据公告日期开始办理申购;封闭期后,投资者可以在正常工作日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即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在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基金管理人的集中清算专户于T+2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认购份额单位为0.01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份额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如出现负收益,则体现为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或可赎回份额)的减少;在基金份额被全部或部分冻结的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全额赎回。但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或不违反同业通行做法的情形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对此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3、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有关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投资管理。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市场价值分析,平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有:利率预期策略、估值策略、平均剩余期限控制策略以及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战术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债券回购的套利策略、滚动配置策略和时机选择策略,短期债券的投资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一级市场参与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市场心理变化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综合考虑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业绩比较基准定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目前半年定期存款利率为2.07%,税后收益率为1.656%)。
当市场上出现更加合适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低风险、高流动性和持续稳定收益。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其他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证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其中,
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并以"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固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基金资产的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4. 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收益参与下一工作日收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每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体、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为0。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认购费率为0。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申请赎回到方式,赎回费率为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开始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固定按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人民币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后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 改聘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0.5%。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八)其他风险
1、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会议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数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代表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时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会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 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63353535
传真: (021)63353858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30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 庄为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 2480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外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 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关联投资限制、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认购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以及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6.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7.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8.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 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10.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本息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之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4.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6.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2-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存储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3、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4、网络在线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线服务。
5、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享受费率优惠。基金间转换服务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2、网站:www.swbnpp.com
3、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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