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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证改革精选(00522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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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48999 | ||||||||
基金代码 | 005226 | ||||||||
公告日期 | 2020-09-2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山证改革精选”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投票时间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通讯方式)出席的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58,135.28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52.4420%,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总数为18,536,475.4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总数为1,421,659.88份,同意票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2.8768%,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二、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9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2020年9月22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修改内容在基金合同摘要部分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2020年9月22日起生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修订后的《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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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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