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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分级A(15032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44984
基金代码 150329
公告日期 2020-09-18
编号 1
标题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1日15:00起至2020年10月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或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1日,即在2020年9月2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下同)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业务专用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质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5)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0年9月21日15:00起至2020年10月2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1、纸质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但下述第(2)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方正富邦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2日12:00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2日12:00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授权和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质授权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有效纸质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8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0年9月21日15:00前及2020年10月27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质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非纸质方式的表决起止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的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客服电话:400-818-0990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5号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22楼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刘兰
  电话:0755-22940701
  网址:www.guosen.com.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2020年9月18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0年10月28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附件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的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和转型后基金的特征,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方案实施安排并提前公告,并在转型实施完成后,就转型结果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发布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本栏可不填写,若不填写,则本表决票所示表决意见将默认
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份额的表决意见)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
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
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直接投票表决或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0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指持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含50%)。《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机制
  变更后新基金将终止分级运作,因而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与配对转换等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三)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四)变更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5、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6、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除上述第4、8、9、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方正富邦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8、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变更后的基金资产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①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变更后基金的费用
  1、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保持不变,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保持不变,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场外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5、赎回费率
  (1)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2)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八)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变更后基金的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十)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赎回、卖出等选择。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或者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适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原基金份额的转换
  1、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也是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终止上市日。
  2、份额转换方式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再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份额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转换比例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别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场外份额。
  (十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上市交易、销售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转型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本基金转型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防范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三)基金转型后的特别风险
  1、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转型前,分级运作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转型后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为指数基金,跟踪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但在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持有人将持有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特征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基金份额,由于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不会形成杠杆性收益或损失,但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持有人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转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或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折溢价率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份额转换基准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仍可在二级市场正常交易,由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如果投资者以溢价买入,折算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4、份额折算的风险
  在份额折算基准日日终,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折算后发生变化。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客服电话:400-818-0990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附件五:《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的基金合同对照表》
  节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版本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三、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根据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修
改。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12月28日修订, 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本基金变更
注册而来,相应
修改基金名称
内容。
2、 本基金
作为存续产品,
删除份额发售
相关内容。
3、更新《基
金法》 相关内
容。
4、根据《关
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补充和修
改。
5、 根据实
际情况更新相
关表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4、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5、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6、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其中,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27、年基准收益率: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3%”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
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将来中
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
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4大国有
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
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每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
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
公告书》
6、 新增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完善投
资者范围。
7、 完善相
关表述。
8、 本基金
由分级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去
除与分级运作
机制相关的表
述。
9、 根据变
更注册后本基
金实际上市情
况修改。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完善相关表述。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
系统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本基金由存续
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不再进行
认购。
43、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
为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一份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份额的行为
44、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
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为
4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
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40、存续期: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1、 本基金由分
级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去除与
分级运作机制
相关的表述。
2、 完善变
更注册后,基金
合同生效日相
关表述。
3、 完善变
更注册后,基金
存续期相关表
述。
5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认购
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按1∶1r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
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为
5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
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10%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4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1、 完善相关表
述。
2、 本基金
由分级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去
除与分级运作
机制相关的表
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73、虚拟清算: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
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B份额的估算价值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T日
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B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由分级
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去除与分
级运作机制相
关的表述。
根据《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
定》 补充和修
改。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补充本基金摆
动定价机制相
关内容。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根据本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调
整相关表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
金额总额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由存续
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不再进行
募集。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
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并
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B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 其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删除
本基金由分级
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去除与分
级运作机制相
关的表述。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场内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将同时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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