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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0097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037288
基金代码 009799
公告日期 2020-09-04
编号 1
标题 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信息全文
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8日证监许可
[2020]1095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
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
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创设机构相关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
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
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关信息进行了更
新,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9月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汇
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
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
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
品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上海金
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9.47%;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8.1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4%;凯瑞富海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4.09%;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69%;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比例1.89%;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
另,A股公开发行普通股10.0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总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31
日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
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1999年7月至2013年8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历任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2013年
9月至2019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任部门总经理。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任行长。2020年
2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
院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
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
曾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
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
任,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支部委员。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
经理、云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2003年7月至2009年7月,就职于江
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任科员。2009年7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2015年5月
至2018年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
师、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4月至今,担任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
研究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院长。
李军先生,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曾任山东
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
理;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
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工作。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
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
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
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2月起至今,任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CEO。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
行,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5月起至今,任招银
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监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服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
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
助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
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
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
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
2000年10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
10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
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
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
经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
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
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
理、副行长。2016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92年8月至2001年3月,就职于中
石油华东设计院,任副处长。2001年4月至2007年10月,就职于中石油资本
运营部,任副处长。2007年11月起至今,历任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
监事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6月至1988年9月,就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任副主任科员。1988年9月至1996年3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1996年3月至
1998年9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任经理。1998年9月至2001年3
月,就职于中银国际控股,任执行董事。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
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任执行董事。2002年2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资金
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现任公司风险
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12
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
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珠海市计
委。1997年12月至2004年9月,就职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银
行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09年12月,就职
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副总裁。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资银行总监。2012年12月至2018年6
月,就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内核负责人、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2018年6月起至今,担任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16年8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
(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9
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
息官。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年10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
部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曹张琪,硕士研究生。2009年6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信用分析师;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任职于太平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信用分析师;2013年11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王玉玺,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资
金运营部,担任交易员;2008年8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16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中银证券瑞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聚瑞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保本1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丰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沈锋先生(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
副主任:赵青伟先生(总裁助理)
委员:
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
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人。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
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
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
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
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
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行长,期间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
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银行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
政区设立了250家营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
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
业。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
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
总资产17372.69亿元,客户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9327.02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7.71%、7.80%;不良贷款率1.37%,
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
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
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
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
化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本集
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
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
长21.39%,其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非利息净收入
66.23亿元,同比下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本收
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用
11.20亿元,同比下降22.0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
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
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
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
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
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
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
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
1499.94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0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1095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
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
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或下一个封
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如
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
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果本基
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
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金额(M) 认购费率
M 0.40%
100万≤M<500万 0.20%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40%,认购
利息为2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20.00)/1.0000=99,621.59份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用为1000元,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900.00)/1.0000=4,999,900.00份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
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
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
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
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
已缴纳申购款项(无利息)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
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用。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
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
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
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
该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或下一个封
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
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金额(M) 申购费率
M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份额 0.5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40%,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1000元,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持有了两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
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精度。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中
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
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期
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
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
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
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
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其中投资于评级为AA的
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40%,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的比例不
高于信用债持仓的50%,投资于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
30%。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
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
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
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
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
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
的波动性。
4、再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
入,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属类券种的基本面状况、市场交易情况等因素,再投
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当期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6、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
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
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
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
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3)、(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后续每个封闭期开始之
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三年。以与封闭
期同期对应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1.00%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本基金估值核算不得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中明确,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
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
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
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
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如遇特殊
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
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与基金利润一致。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
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本基
金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
衍生品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4、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
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赎
回申请不能确认、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
费造成收益损失、暂停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净值变动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
回。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
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
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
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
险等。其中: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
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偿付风险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或者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用于偿付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
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
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5、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
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
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
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6、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
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
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
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7、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8、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
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
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最后
一个运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
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
履行相关程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最后
一个运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时间: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注册资本: 27.7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2 8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邵骏超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中
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
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
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②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后续每个封闭期开始之
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每半年(或临时)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若由于
管理人未及时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导致托管人无法核对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
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确认。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常规情况下托管业务均通过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或划款。在业务系统发生
故障或应急情况下,采用柜台应急模式处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工作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本基金估值核算不得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
了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
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
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
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
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
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业务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
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者定期发
送。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400-620-8888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bocichina.com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者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
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021-61195566 / 400-620-888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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