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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00610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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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12619 | ||||||||
基金代码 | 006102 | ||||||||
公告日期 | 2020-08-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5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 006102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2018-08-28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日 期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2018-08-28 经理的日期 周锦程 证券从业日期 2011-08-19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2019-02-28 经理的日期 贾腾 证券从业日期 2014-03-03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债券进行投资,并辅以适度的权益投资,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8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1000000 0.6% - 1000000= 认购费 3000000= M>=5000000 1000元/笔 - M<1000000 0.8% - 1000000= 申购费(前收费) 3000000= M>=5000000 1000元/笔 - N<7日 1.5% - 7日= N>=30日 0% - 认购费:注: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 0.80% 托管费 - 0.20% 销售服务费 - -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 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 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 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 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 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 的风险。 5、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对其价值的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 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衍生品定价 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相应的估值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二)重要提示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年 6月7日《关于准予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38号)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浙商基金官方网站[http://www.zsfund.com/][客服电话:400-067-9908] 1、《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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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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