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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创新股票M人民币(对冲)分派(9680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84113
基金代码 968077
公告日期 2020-07-03
编号 1
标题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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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
售。本基金于 2020 年 2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03 号文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东方汇理香港组合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成
立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尽
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 该认可并非推荐或认许本基金, 亦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
或表现, 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亦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
一类别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
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汇理”)。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M 人民币(对冲)-累算、M 人民币(对冲)-分派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968078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968077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认购、申
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
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8 日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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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
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
明书)除外。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
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认购金额的金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其后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
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 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任何赎回后的
最低持有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
额一并全部赎回。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认购、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购申请, 认购、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
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 T(T 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日
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 应于 T+2 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购
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abc-ca.com)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
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东方汇理香港
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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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abc-ca.com)进行披露, 并保
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认购、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
打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8008 30 8008/4008 30 8008 及汇丰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366 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外投资风险
(2)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
认机制下,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
购。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受托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内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上述百分比达到45%,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
通知各内地销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4)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
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5)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
排等)导致的风险。
(6)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内地以外的法律(香港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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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9)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
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
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
在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
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
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
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
务相关的条款, 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
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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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基金代码: 968078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968077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二) 基金类型
鉴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按照突破性创新营业模式设立或从突破性创新
营业模式中全部受益或部分受益的公司的股份, 从长远来看达到超越环球股票市场
的表现。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通过至少以其资产净值的 75%投资于创建新市场(例
如通过新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或销售渠道创建新市场)的公司的多元化证券投资组
合, 以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股票及等同股票的
证券(例如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本基金为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按照突破性创新营业模式设立或从突破
性创新营业模式中全部受益或部分受益的公司的股份, 从长远来看达到超越环球股
票市场的表现。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 是通过至少以其资产净值的 75%投资于创建新市场(例如通
过新产品、服务、解决方案或销售渠道创建新市场)的公司的多元化证券投资组合,
以达到投资目标, 该等公司是基金管理人认为能够挑战并可能超越现有营业模式的
公司(称为“突破性创新公司”)。这些公司基于不同的营业模式发展而成, 而非基于
在相关行业建立且更为常用的营业模式发展而成。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突破性创新
公司可通过创新而从上述结构性改变中受益, 并可从不同的经济行业划分识别出来,
例如健康护理、互联网经济、科技、工业、环保、非核心消费品、金融等。突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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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司被视为具有革新行业的潜力及重大的社会影响, 可突破其行业的传统经营
方式。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股票及等同股票的证券(例如美国存托凭
证、全球存托凭证)。视市场情况而定, 本基金最多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25%投资于现
金及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最多只可以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实物资产交易所交
易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 A 股, 但不得超过其资产的 10%。
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 7 章及基金说明书中“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的
条文许可下,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权证、期权及期货)作对冲或投资用
途。
除本基金不得以超过其非现金资产的 10%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外, 对于本基金可以
其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比例, 并未设定任何限制。本基金
采用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混合模式。
本基金不会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集中于突破性创新业务, 相比于环球股票指数(例
如 MSCI World Net Total Return 指数), 本基金在较长期的表现方面很可能与其出现
重大的差异。
本基金可为投资及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以其资产
净值的 50%为限。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一节和基金说明书“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两类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认购价格均为每份 1.00 元。此后的申购、赎回
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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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每年)
(本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
百分率)
现行费率: 1.65%
最高费率: 2.00%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率, 将
收取单一费率, 取决于资产净值
的水平)
每年0.11%
年度最低费用为40,000美元(从推出起首
12个月的年度最低费用为20,000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前30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年度维持费为4,000美元,
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每年应付给作
为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100美元。
初步成立费 予以宽免。10个份额类别以上每个额外
类别500美元固定月费。
实付开支 每年3,500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
开支(以较高者为准)。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 本基
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七)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就“M 人民币(对冲)-累算”而言, 该类别将不会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将继续
用于投资。
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而言,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于每一自然季度为截至该
自然季度底(即, 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的已登记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但本基金不保证分配比例,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
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本基金若进行收益分配, 将于每一自然季度完结后的第一个
月份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收益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一般从本基金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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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份额的投资收入及利息中支付。但是, 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 本基金分派
类别有可能从本金中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或本金
中支付分配款项。此外, 基金管理人也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而同时从本
基金的本金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的可分
配收益增加, 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本基金本金中支付分配款项。
上述就“M 人民币(对冲)-分派”的收益分配方式与内地基金收益分配一般仅就基金
已实现的收益进行分配存在显著不同。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 内地投资者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
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在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上进行登记, 而仅由名义持有人进行登记。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
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
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
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
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农银汇理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
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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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已经聘任农银汇理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07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资格。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
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
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
持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
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恒生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以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进行
公告,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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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认购、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
明书)除外。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如
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
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认购、申购等事项详见
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
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分
派”两个类别)将向内地投资者发售。
需要说明的是,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系普通类别, 只对内地投资者发售。
(四) 认购、申购、赎回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
币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认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 M 人民币(对冲)份额(含“M 人民币(对冲)-累算”及“M 人民币(对冲)–分
派”两个类别)认购价格均为每份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
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或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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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
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六) 认购、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费用 费率
认购费(认购价的百分率) 3%
申购费(申购价的百分率) 3%
赎回费(赎回价的百分率) 无
认购费、申购费可另加于认购价/申购价之上或从认购/申购款项中扣除(视乎情况而
定)。赎回费应从应付予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为了计算部
分赎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应付的赎回费, 除非另有指明, 否则较早时认购/申购
的份额将被视为在较迟认购/申购的份额之前赎回。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调整上
述费用的费率, 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
费用(包括认购费及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七) 认购规则
1. 初始发行时间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初始发行期为初始发行之日当日, 即 2020 年 7 月 8
日。
2. 开通认购的内地销售机构
开通本基金 M 人民币(对冲)份额认购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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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3. 内地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具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初始发行之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 15:00 )前向恒生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以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认购 M 人民币(对冲)份额。
为免歧义,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内地投资者应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汇
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因为初始发行期只有一个交易日(即初始发行之日), 内地投资者在初始发行之
日的上述交易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
交易日的申购价处理。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
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
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认
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
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认
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
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
资者承担。
4. 认购价格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价格均为每份人民币 1.00 元。
5. 认购费用
本基金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认购费率均为 3%。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 可以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认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6. 认购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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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M 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
7.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其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8. 认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计算将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9. 认购款的支付
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
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
受以实物方式支付认购对价; 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认购
价款。
(八) 申购、赎回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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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基金管
理人拥有酌情权接受于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
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
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及相关事宜, 以及可能由其产生的成
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申请人的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最终通过销
售机构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申请款项退还过程中所涉风险及费用最终由内地投
资者承担。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别份额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
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或由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计算及计至其他小数点后
位数的该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亦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
购价、赎回价为准。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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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采用截位法),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份额赎回。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
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6.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 否
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
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
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
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只要名义持有人将有关账
户资料提供给受托人以及填妥赎回申请文件正本并及时交付, 赎回款项通常情
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内, 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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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后将于通
常情况下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
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
汇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受托人商议后, 将本基金于
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
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
有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其所持份额申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但如若要求赎回的任
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 但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
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严苛或不公平,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在内
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任何未赎回(但本
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 但仍须受相同的限制, 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
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此具相同权力)优先处理, 直至原有
要求获完全应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需予顺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
计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
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
处理。
8.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任何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可以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
间进行转换。本基金亦不可以与其它任何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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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
务,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9.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若本基金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
告。
(九)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M 人民币(对冲)-累算
M 人民币(对冲)-分派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其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 100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额的金额。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
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十)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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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
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
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
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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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情况

名称: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
法定代表人: 郑慧敏
联系人: 潘舒曼
联系电话: 021-20627937
传真: 021-68824580

内地投资者于内地销售机构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开户及认购、申购具体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的开户和认购、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购可以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及认
购、申购程序以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机构投资者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的开户和认购、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购可以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及认
购、申购程序以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情况

名称: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0 楼 01-
05、07-09 室, 22 楼 01-03 室, 23 楼, 25 楼 01-04、12-16 室、26 楼 01-12、15、16
室, 27 楼 01-11 室、28 楼 01-09,12-16 室, 29 楼、30 楼 04-08 室、31 楼 01、03-16
室、32 楼、33 楼 01-03、15、16 室、35 楼、36 楼 01-02、04-16 室、37 楼、38 楼
01-08、10-1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云峰
联系人: 蒋燕丹
联系电话: 021-388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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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23208550

内地投资者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开户及认购、申购具体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的开户和认购、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购可以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及认
购、申购程序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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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AMUNDI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金钟
金钟道 88 号
太古广场一座 9 楼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Jean-Yves Glain
Vincent Mortier
Zhong Xiao Feng
Gilles De Dumast
Christian Pellis
审计师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5 号
置地广场公爵大厦 21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9号50层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3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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