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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A(5020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83787
基金代码 502037
公告日期 2020-07-29
编号 3
标题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七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6月4日证监许可【2015】115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9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20年7月29日(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 43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3
九、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4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35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3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
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互联网金融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
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
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53、互联网金融A份额:指互联网金融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互联网金融B份额:指互联网金融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每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互联网金融A
份额而言,指1.0000元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
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标的指数:指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71、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
关份额的行为
7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4、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2:4:4的比
例分别确认为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过程
75、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行为
7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互联网金融A
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8、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实际生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的操作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结果为准
8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
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年8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秉毅: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6年。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就职于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2008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规划发展部高级
产品设计师、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2年8
月28日至2014年1月23日任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7日任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11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24日
起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
月25日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起任大成中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5日起任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9日起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4日起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6日起任大成景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夏高:工学博士。证券从业年限9年。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投资分析员。2012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数
量与指数投资部高级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2014
年12月6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9日起担任大成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起任大成中证360互联
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21日起任大成智惠量化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7名,名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徐彦,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刚,风险管理
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6名。名单如下:
温智敏,公司副总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
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绍,基金经理,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
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助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电话:010-66594896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客服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95521、 4008888666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1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1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2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2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27)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zts.com.cn
(3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3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4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
“互联网金融份额”)、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端份额(简称“互
联网金融A份额”)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杠杆端份额(简称“互
联网金融B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
中,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
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
额将确认为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
为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场外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场
内的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互联网金融份额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互联网金
融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只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互联网金融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
其持有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后赎回或
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
成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生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
份额。
(三)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互
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互联网金融A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00%”。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4.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年基准收
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发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
互联网金融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
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互联网金融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2、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
金融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3、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次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计算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之前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折算,则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至计算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极
端情况下,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
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
1、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
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min?{1+?×?,2×???}?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365
???=2×??????? 互联网金融B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A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至T日(含
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当日)至T日(含T日)};
为T日每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互联网NAVNAV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
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为T日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联网金融B
R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若R在截止计算日互联网金融A份额应计收益期内
发生调整,则分段计算互联网金融A份额累计应得约定收益。
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特别的,在基金运作的折算基准日,用于计算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
金融B份额折算比例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
五入。
T日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指数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
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已于2015年7月7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
交易,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
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互联网金融份
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5年7月7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互联网金
融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互联网金融份
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超过50,000元的应为1
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
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场内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场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场内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天 ≤ T 0.50%
1年 ≤ T 0.25%
T ≥ 2年 0
(注:此赎回费率只适用于通过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购买的基金份额,其他渠道请参考
招募说明书)
场内赎回费:持有期<7天:1.5%;持有期≥7天:0.5%。
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互联网金融份额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94,559.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则
可得到94,559.0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101,600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6、8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互联网金融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
场内赎回或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互联网金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互联网金融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互联网金融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互
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1份互联网金融B份额
申请转换成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
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
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
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必须是偶
数。
3、申请合并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
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配对
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
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
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
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
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上述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
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互联网金融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标的指数更换后,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金融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互联网金融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所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为ETF
联接基金,但分级运作不受此影响,此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7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
季度报告,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290,046.73 92.73
其中:股票 43,290,046.73 92.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46,368.25 6.74
8 其他资产 246,743.12 0.53
9 合计 46,683,158.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61,558.71 15.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52,314.70 4.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609,480.82 48.88
J 金融业 10,051,643.14 21.73
K 房地产业 113,497.20 0.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53,826.24 2.4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3,242,320.81 93.49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1,552.26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279.8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893.82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725.92 0.1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059 东方财富 78,800 1,591,760.00 3.44
2 600570 恒生电子 14,051 1,513,292.70 3.27
3 600588 用友网络 34,118 1,504,603.80 3.25
4 002410 广联达 20,900 1,456,730.00 3.15
5 002065 东华软件 105,900 1,325,868.00 2.87
6 002439 启明星辰 31,200 1,312,584.00 2.84
7 000977 浪潮信息 31,200 1,222,416.00 2.64
8 600271 航天信息 73,658 1,196,205.92 2.59
9 002024 苏宁易购 134,510 1,179,652.70 2.55
10 601166 兴业银行 74,000 1,167,720.00 2.5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 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087 甘李药业 129 12,938.70 0.03
2 300843 胜蓝股份 732 7,327.32 0.02
3 300824 北鼎股份 500 6,855.00 0.01
4 600956 新天绿能 1,246 6,279.84 0.01
5 300845 捷安高科 345 6,082.35 0.0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04.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0,527.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7.70
5 应收申购款 3,843.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743.12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843 胜蓝股份 7,327.32 0.02 新股流通受限
2 300845 捷安高科 6,082.35 0.01 新股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
所列数字。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6.29-2015.12.31 -7.20% 3.27% -14.05% 3.24% 6.85% 0.03%
2016.1.1-2016.12.31 -24.09% 2.08% -24.30% 1.95% 0.21% 0.13%
2017.1.1—2017.12.31 -9.45% 0.95% -8.85% 0.94% -0.60% 0.01%
2018.1.1—2018.12.31 -25.90% 1.63% -25.61% 1.60% -0.29% 0.03%
2019.1.1—2019.12.31 12.13% 1.72% 9.09% 1.75% 3.04% -0.03%
2020.1.1-2020.6.30 6.00% 2.03% 4.06% 2.07% 1.94% -0.04%
2015.6.29-2020.6.30 -30.78% 1.92% -37.79% 1.89% 7.01%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
额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
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若该
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进行折算,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按照第四部分“一、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
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互
联网金融份额将按1份互联网金融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以互联网金融A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0元部分,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
变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2份互联网金融份额,按1份互联
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互联
网金融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互联网金融A份额
后前
NUM?NUM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
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前前前前
NAV?NUM??NAV-1.0000?NUM??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2
NAV?
互联网金融前
NUM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1.0000)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

NAV
互联网金融
其中:

NUM: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UM: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AV: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NAV: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NAV: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A

NUM: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2)互联网金融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互联网金融份额
1前前前前
NAV?NUM??NAV-1.0000?NUM??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2
NAV?
互联网金融前
NUM
互联网金融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1前前
?NUM?NAV?1.0000??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A2
?

NAV
互联网金融
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
数 + 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即:
1前前
?NUM?NAV?1.0000??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A后前2
NUM?NUM+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后
NAV
互联网金融
前前
NUM?(NAV?1.0000)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

NAV
互联网金融
其中:

NAV: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NAV: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A

NUM: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NUM: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NUM:定期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12月15日(若该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互联网金
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
元时。
1、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A份
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网
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
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当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5000元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
额、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互联网金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②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后前
NUM?NUM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1.0000)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
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A
2)互联网金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互联网金融B份额与
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份额折算前的互联网金融B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的互联网金融B份额数相等,且与份
额折算后的A份额数相等。
后后
NUM?NUM
互联网金融B互联网金融A
互联网金融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1.0000)
互联网金融B互联网金融B
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B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B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B
3)互联网金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互联网金融份额,场内互联网金
融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前前
NAV?NUM
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UM?
互联网金融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原互联网金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互联网金融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单位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本基金将分别对互联网金融A
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和互联网金融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互联
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
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元时,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
网金融B份额、互联网金融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互联网金融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资产净值
相等。
前前
NUM?NAV
后互联网金融B互联网金融B
NUM?
互联网金融B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B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B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B
2)互联网金融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
新增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
后后
NUM?NUM
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B
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后
NUM?NAV?NUM?1.0000
场内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互联网金融A
NUM?
互联网金融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B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A
场内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
互联网金融
内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的参考净值
互联网金融A
3)互联网金融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
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
NUM?
互联网金融1.0000
其中:

NUM:份额折算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NUM: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的份额数
互联网金融

NAV:份额折算前互联网金融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三)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终止运作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
可申请终止运作。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
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
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互联网金融A份额、
互联网金融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互联
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互联网金融
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互联网金融
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
的份额数×互联网金融A份额(或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全部转换为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者互联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互联网金融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
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互联网金融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互联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互联网金融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互联网金融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互联网金融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5、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上市交易;
26、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互联网金融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互联网金融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困难,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及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
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
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通过份额
配对转换转为互联网金融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
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
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
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互联网金融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互联网金融B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互联网
金融份额与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
改变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从而
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4、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七)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
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
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及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
相似,基金较难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
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互联网金融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互联网金融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
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互联网金融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
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已以通讯书面方式作出有效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
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
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
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份额、
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
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互
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
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
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
金融B份额的终止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互联网金融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
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上述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两类份额开始
上市交易或者互联网金融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2、 在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互联网金融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
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
及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份额与互
联网金融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
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变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0)、19)、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互联网金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包括互联网金融份额、互联网金融A
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份额总数)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
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互联网金融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互联网金融A份额和互联网金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
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
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
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
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
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
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
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
1. 2019年7月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 2019年7月1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
告》。
3. 2019年8月13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摘要(2019年1期)》。
4. 2019年8月2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5. 2019年9月12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6. 2019年10月15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7. 2019年10月23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
报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81只公募基金2019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8. 2019年11月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9. 2019年11月2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10. 2019年11月3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董事长)》。
11. 2019年11月5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2. 2019年11月6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3. 2019年11月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4. 2019年11月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5. 2019年11月12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6. 2019年11月14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7. 2019年11月2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8. 2019年11月22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19. 2019年11月2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0. 2019年12月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1. 2019年12月1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
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转托管及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22. 2019年12月14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3. 2019年12月17日《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大
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互联网金融份额和互联网金融
A份额停复牌的公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24. 2019年12月1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关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后互联网
金融份额和互联网金融A份额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关于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互联网金融份额和互联网金融A份额恢复交易的公告》。
25. 2019年12月19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6. 2019年12月20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7. 2019年12月2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8. 2019年12月24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29. 2019年12月2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30. 2019年12月30日《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的公告》。
31. 2019年12月3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32. 2020年1月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33. 2020年1月3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互联网金融A份
额2020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34. 2020年1月1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
报告》。
35. 2020年2月5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36. 2020年2月6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37. 2020年2月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38. 2020年2月26日《关于APP交易平台汇款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39. 2020年2月29日《关于注销青岛分公司的公告》。
40. 2020年3月3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40. 2020年3月1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41. 2020年3月19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42. 2020年3月20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43. 2020年3月2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关于注销南京分公司的公告》。
44. 2020年3月24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45. 2020年3月25日《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大成
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46. 2020年3月26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
格波动提示公告》。
47. 2020年3月2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48. 2020年3月2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49. 2020年3月3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0. 2020年4月1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场内分拆业务及跨系统转托
管(场外转场内)业务的公告》。
51. 2020年4月2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告》。
52. 2020年4月3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告》。
53. 2020年4月14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4. 2020年4月15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5. 2020年4月16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6. 2020年4月17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7. 2020年4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91只公募基金2020年1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58. 2020年4月2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59. 2020年4月29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60. 2020年4月30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61. 2020年5月28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62. 2020年5月30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
波动提示公告》。
63. 2020年6月2日《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交易价格波
动提示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9年12月17日公布的《大成中证互联
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了“重要提示”、“三、基金管
理人”、“四、基金托管人”、“五、 相关服务机构”、“十二、 基金的投资”、“十三、 基
金的业绩”、“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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