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兴银现金增利(00193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83694
基金代码 001937
公告日期 2020-07-29
编号 1
标题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发布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年8月31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30日,即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0年8月2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联系人:林娱庭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网址:www.hffunds.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7号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29日
附件二: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8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日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2、本次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后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
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第二部分
释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回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
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9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9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9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1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12、13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部分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实施前述延期办
理的,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50%比例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
据;
9、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流通受限证券;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当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
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金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
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
受该比例限制;
(7)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
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7)、(11)、(12)、(15)、(16)
项中已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9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9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9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9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9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
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9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
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9以上
(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9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当本基金前109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9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9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9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9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9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9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9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9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2)、(17)、(18)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9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投
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和
平均剩余存
续期限的计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
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
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
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
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
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
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
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
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
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三、估
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
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当变现所持有
的资产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
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
收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
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
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
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投资人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基
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
险承担责任。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七、基
金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
金的年度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
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
临时报告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0.5%的情形;
24、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
金财产的清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
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审议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议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