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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5110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82199
基金代码 511050
公告日期 2020-07-27
编号 3
标题 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 名称 兴业 上证1-5年期 地方 政府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地方 债ETF(证 券简 称:兴 业地 债;扩 位证 券简 称:地 方 债ETF)
基金 主代 码 511050
基金 运作 方式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20年6月18日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公告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及 《兴业 上证1-5年 期 地 方 政 府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兴 业 上 证1-5年 期 地 方 政 府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申购 起始 日 2020年7月30日
赎回 起始 日 2020年7月30日
注: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码为511050,证券简称为“兴业地债”,扩位证券简称为“地方债ETF”。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目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包括: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申购、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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