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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亚太精选债券(QDII)C(美元现汇份额)(00809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47614
基金代码 008098
公告日期 2020-07-07
编号 1
标题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QDII)
基金主代码 00809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6月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 2020年7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20年7月8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年7月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
(QDII)A(人民币
份额)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
(QDII)C(人民币
份额)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
(QDII)A(美元现
汇份额)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
(QDII)C(美元现
汇份额)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095 008096 008097 00809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
开放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赎回
开放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赎回
开放申购、赎回 开放申购、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6月8日起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美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美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美元。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 C类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 C类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6万美元 0.80%
0
16万美元≤M<35万美元 0.50%
35万美元≤M<100万美元 0.30%
M≥100万美元 200美元/笔
注:
1、M为申购金额。如美元份额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收取。
2、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2018年5月18日发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及相关最新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赎回费率情况如下:
持续持有期限(Y)
A类份额 C类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1.5%
7天≤Y<30天 0.75% 0.1%
30天≤Y<180天 0.20% 0
Y≥180天 0 0
注:Y为持有期限,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将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将不低于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自2020年7月8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10元),其中通过本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10元)。在单笔最低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2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3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0年7月8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开通转换业务,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中银亚太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货币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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