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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纯债债券C(0002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46584
基金代码 000299
公告日期 2020-07-04
编号 6
标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三十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且该《信息披露办法》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故在2019年9月1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需要根据上述法规修改。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三十只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三十只存量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存量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序号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1 39802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395001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398041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399001 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5 392001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6 398051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395011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399011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9 000298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001279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393001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398011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398031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398061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000003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000597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001574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002214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001864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004219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398001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22 000316 中海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002213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163907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5 000878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000166 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001252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002965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005252 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005646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本处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8、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八)对各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章节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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