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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00429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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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935528 | ||||||||
基金代码 | 004292 | ||||||||
公告日期 | 2020-06-19 | ||||||||
编号 | 7 | ||||||||
标题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2只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沪深港互联网”)于2015年7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35号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6日正式生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科技创新”)于2019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74号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上述2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6月19日起变更上述2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这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原因 上述2只基金的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均包含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鉴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将其指数名称修改为“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其样本空间修改为中证全指及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股,选样方法修改为从业务涉及互联网相关基础设施、技术与软件、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内容生产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股票中选取50只市值较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指数代码(930625)维持不变,为更好的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公司提议将2只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变更为“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1、将《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原表述: “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基于已经发布的中证互联网指数以及符合港股通资格的香港上市互联网企业,包括互联网技术与软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公司,是目前市场上较合理的覆盖A股和港股互联网主题股票的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为: “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基于中证全指及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样本股,从业务涉及互联网相关基础设施、技术与软件、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内容生产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股票中选取50只市值较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是目前市场上较合理的覆盖A股和港股互联网主题股票的业绩比较基准。” 2、将《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中,原表述: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中证沪深港互联网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修改为: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中证沪港深互联网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三、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1、上述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所涉2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4006788999)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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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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