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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亚洲增长PRC人民币累计(96807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30382
基金代码 968073
公告日期 2020-06-09
编号 1
标题 关于摩根亚洲增长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
见。
摩根亚洲增长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2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98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20年4月15日
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自2020年7月10日(以下简称“生效日期”)
起,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将进行修订,《摩根亚洲增
长基金基金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亦将以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修订(以下
将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和《基金说明书》统称为“基金文件”),以反映就本基金若干投
资的估值政策进行的以下修订:
一. 估值政策的修订及影响
1. 就在市场上上市、挂牌或交易的投资而言,如果在相关估值日市场上没有官方收盘价
格或最近期市场报价,该等投资将以其最后可得官方收盘价格或最后可得市场报价进
行估值。为免疑义,官方收盘价格或最近期市场报价将继续作为在市场上上市、挂牌
或交易的投资的主要估值基准。然而,自生效日期起,在没有官方收盘价格或最近期
市场报价时,该等投资在市场上的收盘卖出价格及收盘买入价格的中间价将不再作为
替代选择用于估值。
2. 就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不允许由该等份额的持有人选择赎回份额的集体投资计划除
外)而言,当并未公布该集体投资计划每份额的资产净值或管理人认为该等每份额的
资产净值不适当时,最新公布的份额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的平均价格目前作为替代选
择用于估值。自生效日期起,最新公布的份额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的平均价格将不再
作为替代选择用于估值。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每一份额(不允许由该等份额的持有人
选择赎回份额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除外)将继续以其最新公布的每份额的资产净值
进行估值。
本基金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内载明的估值政策亦将进行若干其他澄清性质的修订。
对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的有关条文进行修订的详情载于本公告附录一。
上述修订将不会对本基金投资的现有估值造成任何影响,亦无须对任何投资重新估值。上
述修订将不会对内地投资者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内地投资者的权益造成重大损
害。
二. 文件的查阅
本基金现行的基金文件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查阅,并可于正常办公时
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经修订的基金文件将自生效日期或之后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披
露,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
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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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ifm.com)的本基
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
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
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四.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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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本基金基础条款(构成信托契约一部分)的第23.4(A)条及23.4(C)条将修订如下,相关修订已进行
标识(新增内容以双下划线标识,删除内容以删除线标识),以便投资者参阅:
“23.4 (A) 上市投资:任何在市场上上市、挂牌或交易的投资(包括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该
集体投资计划不允许由其份额的持有人选择赎回份额),其价值应当以管理人获得
的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计算,该等参考价格是(i)在相关交易估值日管理人认为的该等投
资的主要上市、挂牌或交易市场上,该投资的官方收盘价格或官方价格最近期市场
报价;或(ii)(如果没有该等收盘价格或官方价格)在该市场上的收盘买入价格及收
盘卖出价格的中间价;或(iii)(如果没有该等官方收盘价格或官方价格最近期市场报
价,也没有该等收盘买入价格及收盘卖出价格的中间价)在该市场上相关投资的最
后可得交易官方收盘价格或最后可得市场报价。”
“ (C) 集体投资计划: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每一份额的价值(适用第23.4(A)及第23.4(B)条的
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份额除外)应为最新公布的该集体投资计划每份额的资产净
值,或者(如果该等资产净值未公布或管理人认为该等数据不适当)采用最新公布
的该集体投资计划每份额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的平均价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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