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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久丰3个月定开债券A(00912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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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922959 | ||||||||
基金代码 | 009122 | ||||||||
公告日期 | 2020-05-29 | ||||||||
编号 | 2 | ||||||||
标题 |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和《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2020年5月29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本公司网站:www.xc-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9日 附件:《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久 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湘财久 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久丰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 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 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 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网 站。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定 期报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一、基金管理人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定期 报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封 闭 期 、 开 放期、 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 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 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媒介予 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 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 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定期报 告的编制要求有变更或不再要求某类定期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执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和《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 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此之 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 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的股东、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四十 个工作日、五十个工作日、五十五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办公场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第十九部分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按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与正文做一致性修订 附件:《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 协议》” )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 定,修改后的《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湘财 久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七、 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对于《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财务报表,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两个月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十、 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指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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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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