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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盈利货币B(00273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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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919321 | ||||||||
基金代码 | 002733 | ||||||||
公告日期 | 2020-05-23 | ||||||||
编号 | 4 | ||||||||
标题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 28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 30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 32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 38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 41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 42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 4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 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人和上银慧盈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 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的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投资限制中所涉及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5)、(14)、(18)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制度》”),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 金托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 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 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 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 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原授权同时失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 交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 要求的证券交易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T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T+1DVP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T+1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 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 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 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 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 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财产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交收职责。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 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 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管理人 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 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 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 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 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 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 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T+0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 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 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结 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管理人知悉并同 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 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T+0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 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账 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 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 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 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管理人承 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 (5)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托管 账户。 3、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N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 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结算公司 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4、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 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 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产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月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其净收益大于 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净收益小于零,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 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 月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经相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以及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 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 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二〇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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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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