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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高息股票人民币派息(96806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14044
基金代码 968065
公告日期 2020-05-15
编号 3
标题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0 年 5 月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 相关税收安排............................................................................................................................... 6
3. 货币兑换安排............................................................................................................................... 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4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5
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25
8. 反洗钱......................................................................................................................................... 25
9.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6
10.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6
11.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
待的声明..................................................................................................................................... 26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7
1. 境外投资风险............................................................................................................................. 27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33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36
1. 基金销售文件............................................................................................................................. 37
2. 定期报告..................................................................................................................................... 37
3. 基金份额净值............................................................................................................................. 37
4. 其他公告事项............................................................................................................................. 37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7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8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9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4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4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4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47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48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50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50
1. 登记服务..................................................................................................................................... 50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50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50
4. 网上交易服务............................................................................................................................. 51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1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51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51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54
4. 收益分配政策............................................................................................................................. 55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57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58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58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65
RESTRICTED -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 99 号
中环中心 43 楼
受托人兼行政管理人、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Cayman Islands
Grand Cayman
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太子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贸区
响螺湾
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6 楼和 19 楼
RESTRICTED - 2
一. 前言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本基金”)是一只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最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
通过由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管理人 Value Partners Limited 和第一任受托人 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 于 2002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补充、重述)(统称“信
托契约”)成立。根据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及委任契约,惠理基金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取代第一任基金管理人 Value Partners Limited 成为现
任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受托人退任及委任契约,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本基金已将其注册地由开曼群岛改为香港,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第
一任受托人 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 成为现任受托人。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
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兼任本基金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
内地投资者须留意,本基金拟收取业绩表现费。本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涉及相关风险,
详情请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第 1 点“境外投资风险”第(7)
项“业绩表现费的风险”的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03 年 1 月 30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并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获香港证监会批准转注册至香港,即将注册地迁移至香港。尽
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也不是
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
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 2019
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赋予的权益,须
受其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信托契约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作出
赔偿保证及解除责任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特别
是信托契约的第 32 条。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本基金的资料。同时,本基金的产
RESTRICTED - 3
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
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
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
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
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
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
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
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
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
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
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RESTRICTED - 4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7 日依照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设立,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本基金的注册地已由开曼群岛迁册至香港、受香港法律管辖。
此外,本基金已于 2003 年 1 月 30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
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
并存续至今,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
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RESTRICTED - 5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
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
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
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
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会将不少于 70%的资产净值投资
于股票,且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属《单位信托守则》
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7 日成立,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本基金的注册地
已由开曼群岛迁册至香港、受香港法律管辖,转注册时间不低于一年。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70%)于亚洲地区内较高回报
的债务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在遵守基金说明书第 2.2 节“投资目标及政
策”的前提下,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
场,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降至 50%以下。在每
个香港交易日,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
RESTRICTED - 6
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
分比达到 48%,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
中国结算,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
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
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
当日公告为准。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代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第 4 节“税务”。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
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RESTRICTED - 7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
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
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等相关税
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
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
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
RESTRICTED - 8
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
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
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
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
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
息美元类别、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合称“P 类别”)。P 累积人
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
对冲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P 累积美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美元类
别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以港元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申购 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 累积
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或港元现
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
赎回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
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内地投资者赎回 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时,
本基金将分别以美元或港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
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RESTRICTED - 9
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
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6 年 9 月签署了《香
港互认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
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
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
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
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
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
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
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
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选择的销售机构应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且相关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其内容、销售业务的办理
RESTRICTED - 10
应符合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影响内地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下的代理机
构职责;
iii. 根据法律法规与销售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
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
进行监督监控,并对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如果发现销售机构有任何不适宜担任销售机构的问题或违约行为,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以一切合理可行的方法,促使销售机构即时纠正有
关问题或违约行为,或终止有关销售协议;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
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内地代理人应对由其自行销售的销售结算资
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办
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总的
业务申请,向投资者传递经行政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
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及
时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
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
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在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各项监管报告材料;
ix. 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经内地投资者确认,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之一,根据信托契约、基
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RESTRICTED - 11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
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
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
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
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销售机
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
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基金说明书第 6.6 节“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规定的不合格人士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不合格人
士包括:
i. 美国人士(定义见信托契约),但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除外;或
ii. 任何 18 岁以下人士;或
iii. 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即属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
规定,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受到原本不会承
受的任何不利影响;或
RESTRICTED - 12
iv.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或承受原本不会产
生或承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或
v.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不合格人士。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P 累积人民币类别
ii.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iii.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iv.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v. P 累积美元类别
vi.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vii. P 累积港元类别
viii.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就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对冲安排旨
在降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并顾及到
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提供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计价的份额
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基金管理人可尝试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及/
或本基金非人民币计价标的投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对冲交易的成本
RESTRICTED - 13
将反映于所对冲的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
资产净值中,因此,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
投资者将需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就 P 累积人民币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
币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不会进行货币对冲。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
行申购和赎回。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
对冲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P 累积美元类
别和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的计价货币为美元。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
息港元类别的计价货币为港元。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
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份额类别,赎回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
项;就以美元/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当先行兑换所需的
美元/港元并以美元/港元申购份额类别,赎回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
港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为准。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就所有 P 类别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
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
比)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
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5%。
转换费 暂不适用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
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人
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P 累积港元类别及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其他
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
RESTRICTED - 14
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在上述费率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
交易期间。
现时,香港交易期间是指由前一个香港交易期间结束时开始至各估值日的下
午五点(香港时间)于香港结束之期间。香港估值日目前是指每个香港营业日
及/或在经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
通知后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进行一般业务的日子,但不包括:(i)星期六或星
期日;(ii)因台风讯号、暴雨警告或类似情况导致香港银行开门营业时间缩短
的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另行决定,则作别论。
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第 3.2 节“交易期间”中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RESTRICTED - 15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
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
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
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
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
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 累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 10 元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 10 元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 10 元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 10 元
P 累积美元类别 10 美元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10 美元
P 累积港元类别 10 港元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 10 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
(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
RESTRICTED - 16
份额净值。
某一类别的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为将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
别已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
整至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数据将以截位法的方式调整至小数
点后两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
留。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
假设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151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2.1515 x (1+2.5%)) = 4,014.35 份
申购费用 = 12.1515 x 4,014.35 x 2.5% = 1,219.51 元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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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P 累积人民币类别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1515 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15 = 121,515.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15.00 元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
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
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净申购金额须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
(除非经基金管理人同意,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 T+3 日内以结清款项)收
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
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 T+4 日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外)由行政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
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RESTRICTED - 18
赎回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
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
为准。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
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目前基金管理人尚未就名义
持有人层面规定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P 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
额或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在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就 P 类别规定或豁免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金
额、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 P 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
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第 3.8 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期间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
RESTRICTED - 19
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ix.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第 3.8 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所规定的情
形;
(b) 当出现巨额赎回要求时,本基金可能会暂停内地投资者要求赎回的
权利。
x. 巨额赎回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
任何交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总数限制为于该交易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
的 10%。该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已作出赎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就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但如果
被顺延的申请超出于该等估值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则须作进一
步顺延处理),但从较早的交易日顺延的赎回申请相较于较后的申请应
获得优先处理。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
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RESTRICTED - 20
xi. 份额转换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 累积港元类别及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
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换。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
P累积港元类别及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
之间,现时亦不得进行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
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 累积港元类别及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与本基金
被允许在内地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之间进
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
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
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
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
RESTRICTED - 21
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
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
认/申购及赎回”。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
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5:00 前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
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申请。
T 日 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 T 日申购/赎回申请数据汇总
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 日 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 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 日申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
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总份额数据,发送至行政管理人。
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行政管理人收
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1 日(在正常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国结算根据行政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
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
RESTRICTED - 22
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等数据。
T+2 日(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或
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
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
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
代销账户。
净申购金额在正常情况下须于 T+3 日内收到。如申购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
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 T+4 日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除外)由行政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
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
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
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RESTRICTED - 23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
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
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
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
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删除原发
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发送正确
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
的,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或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
据。如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
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行
政管理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RESTRICTED - 24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
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
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
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行政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
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应
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
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行政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
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行政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
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
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
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
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RESTRICTED - 25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基于美国财政部与香港签订的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版
本 2 跨政府协议,若本基金根据 FATCA 须就其投资缴付预扣税,则本基金在完
成确定及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资料的恰当程序后,可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本基金因该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详见基金说
明书第 2.5 节“风险因素”下“海外账户纳税法案”部分的相关内容。
内地代理人应尽合理努力以使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遵守与本基金相关的 FATCA
要求,内地销售机构应尽合理努力就其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而对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FATCA 下的美国人士进行识别,并不得为已识别出的上述美国人士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代理人)将遵守任何适用于 FATCA 规定的所有
的识别、报告及(如适用)代扣缴义务的要求。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为履行上述 FATCA 相关义务,内地投资者应认可和承认,
内地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可能为 FATCA 目的被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要求使用、登记、保管、传递、处理和分析;内地投资者须予以
配合并确认向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
以使上述主体能够履行 FATCA 义务。
8. 反洗钱
根据香港法律法规以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
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
公司(视情况而定)还将要求对身份及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
情况而定)有义务报告可疑交易,并且不得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详见基金说明
书第 6.8 节“反洗钱法规”。
RESTRICTED - 2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过程中,应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本基金的
内地销售机构受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反恐怖主义融资等反洗钱工作,并在销售协议中就客户身份识别、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反洗钱工作的
职责分工作出约定。
9.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10.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联系人: 刘冬、胡超、宋蕾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010-83571789-6622, 010-83571789-6624
联系邮件: gjywb@thfund.com.cn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RESTRICTED - 27
11.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
基金说明书第 2.5 节“风险因素”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
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70%)于亚洲地区内较高回报的债务
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
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
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
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RESTRICTED - 28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
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
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
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
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其
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其他集合投
资计划(包括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
计划的权益单位)、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以及期权、指数及货币掉期与
货币远期等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须符合的投资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i) 基金管理人可将不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其本
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ii) 本基金在任何单一 CAAP 发行人发行的 CAAP 的投资不得多于本基金
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RESTRICTED - 29
(iii)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 5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
REIT 的价格受其持有的底层房地产价值变动所影响,并可能令本基金
承受类似直接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此可能影响 REIT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
券市场、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情况的变动而调整其投资组合
或将部分资产变现的能力。
来自 REIT 的回报视乎管理相关房地产的管理技巧而定。REIT 涉及借款
人或租户违约的风险。倘若发生违约,REIT 可能在行使其权利时遇到
延迟,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ii.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未获评级或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
高收益债务证券。就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而言,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
行人)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被视为比其本身(或其发行人)被
评为投资级别的证券具有更高信用风险及更大的违约可能性。未获评级
或较低评级债务证券一般比较高评级债务证券提供更高的现行收益率。
然而,未获评级或较低评级的债务证券涉及较高风险,并较容易受到一
般经济情况的不利变动、利率变动、发行人从事的行业的变动及发行人
财政状况的变动的影响,且对此等因素较为敏感。为这些证券估值较为
困难,因此本基金的价格可能较为波动。此外,未获评级或较低评级债
务证券的市场一般不及较高评级证券的市场活跃,因此本基金应对经济
或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将其持仓变现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报导及投资者
看法等因素的进一步限制。因此,本基金可能较难出售该等债务证券,
或本基金出售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可能低于该等债务证券广泛买卖的
价格。如该等债务证券须按远低于本基金所投资金额的价格出售,则本
RESTRICTED - 30
基金将蒙受亏损。
较低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价值亦受到投资者看法影响。当经济
情况看似正在恶化时,基于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忧虑提高和对信用质量
的看法,以及该等较低评级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的违约风险增加,较低
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市值可能相较投资级别债务证券下跌更
多。因此,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的投资可能
蒙受重大损失。
iii. 期权、指数掉期、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等金融衍生工具
(i) 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本基金亦可
能出于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未上市,并
可受其发行人设定的条款及条件所限。金融衍生工具并无活跃市场,
因此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为满足赎回申请,本基
金依赖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提供的可反映市场流动性状况及交易
规模的报价,以将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平仓。涉及的风险也包括金融
衍生工具的发行人因信用或流动性问题而无法结算交易,而本基金
可能失去其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权益。
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并未赋予金融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该金融
衍生工具有关权益单位的实益权益或对发行该权益单位的公司提
出任何索赔的权利。并不保证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将相等于其拟复
制的公司或证券市场的相关基础价值。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
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与传统证券(例如股份及债务
证券)比较,具备杠杆效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对利率变动或市价突
然波动更为敏感。因此,该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价值的相对轻
微价格波动,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实时及巨大损失(或收益)。金融衍
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及底层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出现
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显著高于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金额的损
RESTRICTED - 31
失。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较高的重大损失风险,
而本基金蒙受的损失可能会较仅投资于传统证券(例如股份及债务
证券)更高。本基金承担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须受基金说明书所载
的适用投资限制所限。
(ii)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无义务)采用对冲技巧,以尝试抵消市场及货币
风险。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指数掉期、货
币掉期与货币远期。并不保证对冲技巧将会达到预期效果。
尽管本基金可进行该等交易,以寻求降低货币、汇率、利率及其他
市场风险,但货币、利率及相关市场的意外变动,可能会导致本基
金的整体表现较差。基于各种原因,本基金或许无法获得该等对冲
工具与持有的被对冲的投资组合之间的完全关联性。不完全关联性
可能会妨碍拟进行的对冲或使本基金承受损失风险。
iv. 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底层投资计划
可能不受香港证监会规管。本基金对底层计划的投资无控制权。底层计
划的投资决策在该等计划的层面作出。无法保证(i)底层计划的管理人的
挑选可有效实现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底层计划的持仓将始终维持一
致性;以及(ii)将成功达到底层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无法保证底层计
划将始终具备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本基金收到的赎回要求。因此,上
述情况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
投资底层计划时可能涉及额外费用。本基金须承担应付给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底层计划支付给底层计
划的管理人及服务提供者的费用(例如: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
其他应付给底层计划的管理人及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及收费)。为避免疑
义,倘若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
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计划,该底层计划的所有认/申
购费及赎回费将被豁免。此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RESTRICTED - 32
行事的任何人士不会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
的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
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
在业务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
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若出现利益冲突
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上述冲突得到公平解决,而本基金与任
何各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将按公平基础进行。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
书“利益冲突”一节。
v. 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
中国政府对进入中国 A 股市场投资施加的政策及法规可能改变,任何该
等变动可能对本基金所投资的 CAAP 的发行造成不利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注意,无法保证本基金可维持或取得足够的 CAAP 投资。这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中的投资构成影响。若任何 CAAP 发行人的
投资额度(如适用)不足,CAAP 发行人可能停止延长任何 CAAP 的存续
期或发行更多 CAAP,而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现有的 CAAP。
此外,本基金须承受与各 CAAP 发行人相关的对手方风险。由于 CAAP
是 CAAP 发行人的一项付款责任,而非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若 CAAP
发行人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其在 CAAP 下的付款责任,本基金可能蒙受
相当于 CAAP 全部价值的损失。
(7) 业绩表现费的风险
本基金拟提取业绩表现费,虽然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以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
激励,但拟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费是部分基于尚未变现收益以及尚
未变现亏损计算的,而本基金或有可能无法变现该等收益及亏损。但对于本
基金可能永远无法变现的收益,仍可能收取业绩表现费。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费的计算及提取并无针对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作个
别调整,因而投资者于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有不同的申购价,以致不同
RESTRICTED - 33
的回报表现。
投资者须注意,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某些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需要支付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于某些基金份额的投资获利,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一定需要
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
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
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
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国结算,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
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
的上限,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为准。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RESTRICTED - 34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
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
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
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
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汇率风险
RESTRICTED - 3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
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
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由于人民币
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月
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 P 累积人
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
民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
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
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就内地销售的 P 累积美元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美元、港元向内地销售机构
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港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
所需的美元/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内地投资者赎回该等份额类别时,本
基金将分别以美元、港元支付赎回款项。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
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
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RESTRICTED - 36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
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
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
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
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RESTRICTED - 37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的半
年度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登载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登载
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特定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第 3.8 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所规
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
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
RESTRICTED - 38
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
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惠理高息股票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
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RESTRICTED - 39
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应当时刻履行信托契约项下各自对本基金的义务、时刻遵守《单
位信托守则》的适用规定,并时刻按照《单位信托守则》及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
的方式(可能因证监会授予的任何适用免除或豁免而被修改)行事。信托契约中的任何
内容均不得减少或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承担的任何职责和
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
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而
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
vi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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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
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
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并由受托人核准的其他符合
资格的公司接任。
x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ii.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书面通知受托人
终止本基金并向持有人发出通知,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生
效日期须在通知送达后至少三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
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并编制本基金的财务报
告。基金管理人每个财政年度发布财务报告。有关报告应根据《单位信
托守则》的要求编制和提供予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递交香港证监
会存档。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申请人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
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所载的规定后,应采取合理
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
RESTRICTED - 41
言,具备执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为免生疑问,
基金管理人应遵从与保管构成本基金的财产有关的所有适用于基金管
理人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并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受托人履行其
在《单位信托守则》第 4.5 条所载的义务。
v.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均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聘的代表及代理人具
备足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vi.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察及计量本
基金的持仓的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
包括《单位信托守则》所规定者。
v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及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
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费用和开支水平及基金
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viii.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ix.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x. 暂停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设立或发行或出售任何
基金份额。
x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产
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
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xii.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要求后,于某一交易日按适用于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有关赎回价,办理赎回要求指定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并支付赎回款项。
xi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
制。
RESTRICTED - 42
xiv.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
的酌情行使权,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在没有任何欺诈或
疏忽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
酌情权引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
任何责任。
xv.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
的投资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从
中抽取摘要。
xv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信托契约相
冲突)。
xvii.每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纪要应予编制并正式记
入基金管理人不时为此提供的会议纪要簿,费用由本基金承担。
xvi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应至
少是送达通知后的三个月(或香港证监会核准的较短通知期)。
xi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变现本基金
当时包含的全部资产(该变现应在本基金终止后以受托人认为可取的方
式并在其认为可取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
xx.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RESTRICTED - 43
i. 受制于管理人的批准和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将其
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任何
人士,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他根据
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ii. 受托人无须就其本着诚信原则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或意见而进行
或允许进行的任何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i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及只要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受托人在行
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授权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
情行使权,不论是就行使的方式或形式和时间,在没有任何欺诈或疏忽
的情况下,受托人对因行使或不行使上述信托、权力、授权或酌情权引
起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赔偿或不便在任何方面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iv.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
其他费用。
v.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vi.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同意而按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的
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章。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
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登记基金资产。
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
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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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份额价值的方法,足以
确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
算。
v. 受托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基金说明书或信托
契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则除外;
v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所载有关本基
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vi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妥善的监察;
viii. 受托人应:
(i)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遴选、委任及持续监察
获委任托管及/或保管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资产的任何代理人、代
名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副保
管人(各称“代理机构”);
(ii) 信纳留任的代理机构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向本基金
提供相关服务﹔及
(iii) 对任何代理机构(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犹如该等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前提是如果受
托人已履行上文(2).viii.(i)和(ii)分段规定的义务,则受托人无须就并
不是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代理机构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
力偿债、清算或破产承担责任。
ix. 受托人应履行《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责及
规定;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及
x. 受托人应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识别到
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在不影响
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受托人应(i)就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身
份行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更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最新消
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不论是直接或透过基金管理人);及(ii)就受
托人获悉本基金有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而基金管理人
RESTRICTED - 45
尚未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xi. 受托人应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说明受托人是否认
为基金管理人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条款管理本基金,该报告
应(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并未如此管理)具体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哪些
方面并未如此管理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
xii. 在适用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在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未
全部收到前不会发出基金份额证明书(如有)。
xiii. 受托人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i)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人
士;
(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及
(i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理机构的其他客户,除非有
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作业手法设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
户所持有,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并且已进行频
密和适当的对帐。
xiv. 受托人应制订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拥有权。
xv.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前在可行情况下应尽快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处地址。
xv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不时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别基金份额代
表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向持有人分配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
途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RESTRICTED - 46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因基金变现所得并可供分配用途的净
现金收益。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托契约。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
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
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
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RESTRICTED - 4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某特定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召开会议,或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的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召开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任何会议须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 21 天通知。
除非为了通过特别决议,否则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将为:
(1) (如属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为持有该类别不少于当时已发
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及
(2) (如属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为持有不少于当时所有已发行基金份
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为登记为持有不少于特定类别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或当
时全部已发行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为了修改信托契约条款而召开,包括提高应付给服务提供
商的最高费用、罢免受托人或于任何时间终止本基金。该等对信托契约的修改须
经受有关修改影响的各类别的至少持有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的 25%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考虑,倘若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受影响,则由至少持有所有已
发行基金份额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考虑,并经作出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须获
75%的多数投票通过)。
除非主席或一名或多名登记持有如下基金份额 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进行投
票表决(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1) 倘若为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为当时已发行的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或
RESTRICTED - 48
(2) 倘若为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为当时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
否则将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若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接受排名优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表决,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将被
排除在外。排名优先次序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姓名/名称出现次序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须按有关守则的规定进行,特别是表决票数须按
所持基金份额的比例予以分配。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
权利。
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
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除非根据信托契约中的条款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继续运作,直至其成立日期起 80
RESTRICTED - 49
年止(即 2002 年 8 月 7 日至 2082 年 8 月 6 日)。
如下列任何情况发生,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
1.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并依照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而
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或其资产的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且并未在 60 天内解除;

2. 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力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中的职责,
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蓄意使本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通过任何法律,使得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不
切实际或不明智;或
4. 受托人无法在罢免基金管理人后 30 天内找到一位其可接受的人士来担任新的基
金管理人;或
5. 受托人已决定退任,但于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其退任意愿后 30 天内,基金管理
人未能找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
如下列情况发生,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通过给予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 3
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1. 自信托契约签订之日起 5 年后,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计不足
2,500,000 美元;或
2. 通过任何法律,使得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
基金不切实际或不明智。
倘若于正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则本基金可随时
终止。
RESTRICTED - 50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信托契
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
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
询对账单。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回顾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
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RESTRICTED - 51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公
告。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70%)于亚洲地区
内较高回报的债务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资本增值。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附带利息或派发股息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发行这些债务证券
或股票的公司或发行人均于亚洲市场上市,并在亚洲地区成立或主要于亚洲地区
经营,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或发行人的大部分收入或收益均来自其亚洲的业
务。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基金管理人亦
无意根据基准指数决定本基金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为免产生疑问,本基金
会将不少于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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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比例投资于由任何市值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的债务证券、债券、主
权债务、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价值投资策略及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去选择符合本基金投资目
标的高收益投资。基金管理人旨在遵循买入及持有的策略,降低投资组合的换手
率,以将投资收益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
证券,投资者应知悉投资于这类证券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
证券是指其本身(或其发行人)被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穆迪及/
或惠誉)评定为低于 BBB-/Baa3 的评级的债务证券﹔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是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不具备信用评级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不多于本
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
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此外,本基金的资产可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
例如国库券、存款证、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
但是,本基金不会将多于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
(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亦可将
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暴跌或重大
危机),本基金可暂时地将最多 100%投资于流动性资产,例如存款、国库券、存
款证。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统称“沪港通及深港通”)、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投资于中国 A 股,及
/或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的集合投资计划(“A 股 CIS”)投资于中国 A 股。通过沪港
通及深港通、CAAP 及 A 股 CIS 投资于中国 A 股最多为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
值的 20%,而在任何单一 CAAP 发行人发行的 CAAP 的投资不得多于本基金最
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对中国 A 股及中国 B 股的投资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为免产生疑问,在遵守基金说明书第 2.2 节“投资目标及政策”的前提下,本基
RESTRICTED - 53
金合计不会将多于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乃参考
离岸人民币汇率。根据现行法规,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
而言,指“CNH 汇率”)可能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汇率(“CNY 汇率”)。尽管 CNH
汇率及 CNY 汇率代表同一货币,它们在不同的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交易。因此,
CNH 汇率与 CNY 汇率未必相同,走势亦可能不同。
在《单位信托守则》及基金说明书“2.7 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所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金亦可将少于 30%的资产净值以辅助形式投资于期货合约、期权、存
托凭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或任
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前
述人士的任何关联人士发售的计划)的权益单位。为了对冲市场及货币风险,本基
金可投资于指数及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
本基金不会出于对冲或非对冲目的投资于任何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
票据)或抵押支持证券。本基金亦无意参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但是,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借贷安排,但前提是拟借出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
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合计不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 50%。本基金应遵守如下有关衍
生工具净敞口的规定:
(1) 本基金出于除对冲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
以及出于对冲目的而持有的超过下文第(2)项中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任何衍生工
具,其价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40% (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
比);及
(2) 本基金出于对冲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相关证券的总市值。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第 2.2 节“投资目标及政策”、第 2.7 节“投资限制”
RESTRICTED - 54
所述的有关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
管理费)
1.25%(最高为 2%)*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
人费用)
首个 4 亿美元的 0.17%(最高为 1%)*;
第二个 4 亿美元的 0.15%(最高为 1%)*;
其余部分的 0.13%(最高为 1%)*;
于任何一个月份应付受托人的受托人费用总和应不少
于 4,000 美元,受托人亦有权收取 3,000 美元定额年
费。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将由受托人支付。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份额净值高于每份额基金资产价
值历史峰值增幅的 15%。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
别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人民
币 10 元,P 累积美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美元类
别为 10 美元,P 累积港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
元类别为 10 港元;
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金的财政年度;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
表现费,该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及就上个业绩表现期间
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定为下一个业绩
表现期间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详情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及基金说明书第 5.4 节“业绩表现费”等部分。
RESTRICTED - 55
其他支出
如日后受托人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如有),
则其他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的所有费用,将从本
基金支付,并应按有关副保管人及受托人及/或其保管
人于委任当时有关市场现行商业费率商定。
本基金将不承担本基金的任何广告或推介费用,亦不
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发行或出售而应
付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佣金、报酬或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承担所有与本基金有关的成本及开支,包括
但不限于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佣
金、汇兑成本及佣金、银行收费及其他有关购买、持
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任何款项、存款或发放贷款而应
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其他交易相关开支、本基金法
律顾问及审计师的收费与支出、其任何服务提供者代
表本基金所产生的任何垫付费用或实报实销开支、召
开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印刷及分发与本基金
有关之年报及半年度报告、账目及其他通知所产生的
费用以及公布基金份额价格的费用、因编制、印刷及
更新任何销售文件所产生的费用、编制补充契约所产
生的费用、受托人就终止本基金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于
本基金终止后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投资活动所合理产
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 请注意,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不
超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中第 5 节“费用及支出”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
RESTRICTED - 56
就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和 P 累积港元类
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支付分配收益,该等类别的任何净收益及已变现
净利润将用作再投资,并反映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上。
就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而言:
(1) 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
(2) 收益分配以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就 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而言,收益分配以美元或港元支付。收益分配款项从内地
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可
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则为准。
(3) 在正常情况下,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收益分
配将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倘若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
人民币,用来支付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在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可以美元支付收益分配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及其他相
关行政管理开支由投资者承担。
(4)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某一财政年度不作出收益分配或减少收益
分配。就收益分配方式而言,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
冲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目前仅支持现金分配。
(5) 若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
别和 P 每月派息港元类别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则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包括相关财政年度的未变现资本收益或其他
未变现利润以及过往财政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净收益及未分配已变现净资本
收益或利润)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或原先投资额应得的任何资本
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均可能导致相关份额类别的份
额净值即时减少,并将减少内地投资者的任何资本增值。从资本中作出任何
RESTRICTED - 57
该等支付,目的仅是寻求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维持该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的
稳定付款,但就该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并非是固定的,
亦不对此作保证,该等支付因经济及其他情况,以及本基金在不对资本造成
长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每月稳定付款的能力而不同。
倘若收益分配包括来自收益及资本的金额,则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
的构成成分(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可从内地代理
人网站取得。
(6) 根据目前的收益分配政策,收益分配水平未必显示本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
估本基金的总回报,应考虑资产净值的变动(包括分配)及收益分配。P 每月
派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每月派息美元类别和 P 每
月派息港元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于除息日作出调整以反映该等收益分配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内地投资者
发出最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为确保本基金中的任何基金份额不被不合格人士购买或持有,基金管理人有权施
加其认为必需的限制。不合格人士包括:
(1) 美国人士(定义见信托契约),但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除外;或
(2) 任何 18 岁以下人士;或
(3) 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即属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规定,
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受到原本不会承受的任何
不利影响;或
(4)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或承受原本不会产生或
承受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或
(5)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不合格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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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知悉上述人士持有任何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向该等人士发出通
知,要求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或转让此等基金份额。若任何人士知悉自己
违反上述限制而持有或拥有本基金份额,则须根据信托契约向本基金发出一份书
面申请,要求赎回其基金份额,或将其基金份额转让给符合资格的人士。若收到
上述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的通知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按上文所述于该通知后
30 日内转让或赎回该等基金份额,或未能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信纳(受托人或
基金管理人的判断为最终的且具有约束力)该等基金份额的持有并未违反任何上
述限制,则其须被视为在 30 日期限届满时已书面要求赎回所有该等基金份额。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在正常情况下,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
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赎回款项将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倘若在极
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人民币以应付该等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倘若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
制而导致没有足够的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付赎回款项,则会存在延迟以人民
币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另外,当出现巨额赎回要求时,本基金可能会延长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主要包括:
(1) 垂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垂询或投诉”一节,载明了投资者可就本基金的任何垂询或
投诉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及其联系方式,并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将在可行情
况下尽快回应垂询或投诉”,但该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RESTRICTED - 59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
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
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
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
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
快处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1 节“特点简介”
中提及,截至基金说明书日期,本基金包含以下基金份额类别:A1 类别、
A2 每月派息类别、X 类别、Z 类别、A 累积类别及 P 类别。
而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仅有 P 类别。因此,基金说明书中关于 A1 类别、
A2 每月派息类别、X 类别、Z 类别及 A 累积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
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销售机构”之处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销售机构,该等销
售机构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
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场所”。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1 节“特点简介”
说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主要特点,包括类别货币、首次最低
RESTRICTED - 60
认/申购金额、后续最低认/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最低持有量(适用于赎回、
转让及转换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认/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等,亦于第
3.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第 3.4 节“基金份额的赎回”及第 7 节“申
请程序”等节说明各份额类别在香港销售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本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不同于香港,以及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
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
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
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5) 转让
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5 节“转让”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并说明转让的程序及要求。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规则。
(6) 转换
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6 节“不同类别之
间基金份额的转换”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销售进行份额转换的相关规则,包
括转换的申请时间、申请方式、转换费及限制等。但是,现时暂不允许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类别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类别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7) 银行费用
基金说明书中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4 节“基金份额
的赎回”载明因支付赎回款项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产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及行
政费用,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并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基金说明书第
RESTRICTED - 61
6 节“一般资料”之第 6.1 节“收益分配政策”载明支付收益分配而产生的
任何银行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赎回款项和收益分配款项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到内地
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划付产生的银行费用的承担以内地销售机构
的规则为准,可能由内地投资者承担,亦可能无需内地投资者承担。详见本
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以及第十
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4 点“收益分配政策”。
(8)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4 节“基金份额
的赎回”、第 7 节“申请程序”等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以支票
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规定,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第
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
及结算程序”下的“(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明确了现时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支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9) 传真或电子指示
基金说明书在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7 节“传真或电
子指示”载明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自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传真或任
何电子方式发送的有关基金份额认/申购或赎回指示后,通常会予以执行,
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在收到有关指示的书面正本前,不执行指
示,同时亦会指令受托人不予执行指示不按传真行事。该等规定不适用于本
基金内地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程序。
(10)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第 3 节“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之第 3.9 节“资产净值的
计算及公布”说明,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各类别的份额净值于每个香港
营业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RESTRICTED - 62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
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1) 税务
基金说明书在第 4 节“税务”之第 4.1 节“香港”总结了香港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12) 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说明书第 6 节“一般资料”之第 6.1 节“收益分配政策”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于申购时选择收取现金收益分配或者将收益分配再投资于申购本
基金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目前仅支持现金
分配,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4
点“收益分配政策”。
(13) 信托契约
基金说明书第 6 节“一般资料”之第 6.2 节“信托契约”及第 6.9 节“重大
协议”载明信托契约的副本于正常营业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
查阅,也可以合理价格购买该等文件的副本。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则
明确信托契约会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并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
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
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
印件。
RESTRICTED - 63
(14) 财务报告及报表
基金说明书第 6 节“一般资料”之第 6.3 节“财务报告及报表”说明基金管
理人披露每年度的本基金年度报告及每半年度的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
告 的 途 径 为 “ 寄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及 “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刊登”,报告语言为中文及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
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
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
时间和方式)”第 2 点“定期报告”。
基金说明书第6.3节“财务报告及报表”亦说明在香港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每个日历月终结时,将会收到一份会计财务报表,列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有关期间的交易详情及所持基金份额的市值。
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2 点“资料查询和发送”
说明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
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
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15) 投票权
基金说明书在第 6 节“一般资料”之第 6.7 节“投票权”阐述了适用于名义
持有人层面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程序、投票表决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
约附表二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
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
RESTRICTED - 64
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
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在内地销售的 P 类别的业绩表现费的提取时间、计算方式和对投资者
的影响说明如下:
1. 业绩表现费的提取时间
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估值日,P 类别的份额净值如果超过高水位(即基金份额净
值历史峰值),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收取业绩表现费。
上文所指的“每个业绩表现期间”为紧接每个业绩表现费估值日(即各日历年的最后一个估
值日)后当日起计至随后下一个业绩表现费估值日止的期间,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
估值日记为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日”。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本基金将于每个估值
日计提业绩表现费,并于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后尽快支付。
2.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方式
以内地发售的 P 累积人民币类别为例(下同),在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本基金业绩表现费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即基金份额净值历史峰值)。本基金的高水位将于每
个业绩表现期间第一个估值日调整一次。本基金 P 累积人民币类别最初的高水位为该类别
份额第一个财政年度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每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是指(a)第一个财政
年度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以下简称“最初高水位”)及(b)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的提取
评价日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的孰高值。
*若为支付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如 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则此处还应减去已宣布或支付
的收益分配。
如:假设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为人民币 10 元,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一个估值
日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为人民币 10.85 元。在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由
于上一个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已减去应收取的业绩表现费)为人民币 10.85 元,所以第二
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确定为 10.85 元。假设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
值(计提业绩表现费前)为人民币 10.5 元,低于该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人民币 10.85 元,
则不予提取业绩表现费,该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仍为人民币 10.5 元。在第三个业绩表现
期间,由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未提取业绩表现费,所以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仍
为人民币 10.85 元(即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与最初高水位的孰
高值)。以此类推。
其次,如果某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提取评价日的份额净值超出该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
则对超出部分计提 15%的业绩表现费;如果份额净值未超出该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则
不计提业绩表现费。如:在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估值日,份额净值(扣除业绩表
现费前)为人民币 11 元,超出最初高水位(即人民币 10 元),则对超出部分人民币 1 元提取
15%的业绩表现费 0.15 元(即 1×15%=0.15),则每份额计提人民币 0.15 元的业绩表现费,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85 元(即 11-0.15=10.85)。
最后,满足业绩表现费的计提条件的,本基金将业绩表现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业绩表现费计提示例
以下举例仅供说明之用,对具体操作过程中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能会有所简化。
图表:业绩表现费示例(以每份额计算)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日期
内地销
售 首 个
交易日
估值日 A
最后一个
估值日
估值日 B
最后一个
估值日
最后一个估
值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费前)
10 元 12 元 11 元 9.85 元 10.5 元 11.65 元
高水位 10 元 10.85 元 10.85 元
15% 业
绩表现

不适用 0.30 元 0.15 元 不适用 不适用 0.12 元
基金份
额净值
(费后)
10 元 11.70 元 10.85 元 9.85 元 10.50 元 11.53 元
(1) 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现有投资者甲于内地销售的首个交易日以人民币 10 元购买了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一
个份额,投资者乙于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按估值日 A(当时本基金表现相对较佳)的
申购价人民币 11.70 元购买了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一个份额。
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估值日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份额净值(费前)为人
民币 11 元。
由于该业绩表现期间为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所以期内的高水位
等于 P 累积人民币类别在内地销售的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即人民币 10 元)。P 累积人
民币类别于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费前)(即人民币 11 元)高于最初高水位(即人
民币 10 元)的数额为人民币 1 元。
因此,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在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每份额应提取的业绩表现费计
算如下:
15% x 1 元 = 0.15 元
于是,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份额净值将减少人民币 0.15
元。因此,该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费后)为人民币 10.85 元。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将会
就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每份额人民币 0.15 元的业绩表现费,不论当时投资者甲和
投资者乙分别以多少申购价购买份额。
(2)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对于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而言,高水位为人民币 10.85 元,即 P
累积人民币类别在内地销售的首个交易日的申购价人民币 10 元和 P 累积人民币类别
已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上一财政年度(即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一个
估值日的份额净值(并且要扣减已支付的业绩表现费,即由 11 元减去 0.15 元得
出)10.85 元中的较高值。
在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本基金表现不佳,投资者甲以估值日 B(亦为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的份额净值人民币 9.85 元赎回其持有的一个份额,而投资者丙恰巧于交易日 B 以
同一价格申购一个份额。
当投资者甲赎回其持有的一个份额时,由于该估值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因此投资
者甲所赎回的份额计提业绩表现费为零。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估值日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份额净值(费前)为人
民币 10.5 元,低于高水位,因此,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无须在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内提
取业绩表现费。
(3) 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的费用提取
由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未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相对于第三个业绩表现期
间而言,已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的上一财政年度仍为第一个业绩表现期间。
因此,高水位仍为人民币 10.85 元。
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最后一个估值日 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份额净值(费前)为人
民币 11.65 元,高于高水位的数额为人民币 0.8 元。
因此,P 累积人民币类别在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每份额应提取的业绩表现费计算如下:
15% x 0.8 元 = 0.12 元
于是,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P 累积人民币类别的份额净值将减少人民币 0.12
元。因此,该交易日的份额净值(费后)为人民币 11.53 元。投资者乙和投资者丙将会
就第三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每份额人民币 0.12 元的业绩表现费,不论当时投资者乙和
投资者丙分别以多少申购价购买份额。
4. 业绩表现费计提图示
5. 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对投资者的影响
虽然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以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但拟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
费是部分基于尚未变现收益以及尚未变现亏损计算的,而本基金或有可能无法变现该等收
益及亏损。但对于本基金可能永远无法变现的收益,仍可能收取业绩表现费。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费的计算及提取并无针对于不同交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作个别调整。于
不同交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有不同的申购价,以致不同的回报表现。
即使有关内地投资者对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该内地投资者仍有可能会承担业绩表
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内地投资者对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获利,该内地投资者未必一定
需要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说明书
(于 2020 年 1 月重述的版本)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录
1. 管理及行政........................................................................................................................6
1.1 基金管理人 ......................................................................................................7
1.2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9
1.3 基金登记机构...................................................................................................9
1.4 审计师 .............................................................................................................9
2. 有关本基金资料 ..............................................................................................................10
2.1 基金结构........................................................................................................10
2.2 投资目标及政策 .............................................................................................12
2.3 沪港通及深港通 .............................................................................................14
2.4 风险管理政策.................................................................................................18
2.5 风险因素........................................................................................................18
2.6 证券融资交易.................................................................................................42
2.7 投资限制.........................................................................................................47
2.8 其他有关投资、借款及证券借贷条款 .............................................................55
3.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 ...............................................................................................55
3.1 特点简介........................................................................................................55
3.2 交易期间........................................................................................................59
3.3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59
3.4 基金份额的赎回 .............................................................................................60
3.5 转让...............................................................................................................62
3.6 不同类别之间基金份额的转换........................................................................63
3.7 传真或电子指示 .............................................................................................63
3.8 暂停确定资产净值..........................................................................................64
3.9 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65
3.10 基金份额的形式 .............................................................................................68
4. 税务 ................................................................................................................................68
4.1 香港...............................................................................................................68
4.2 中国内地税务.................................................................................................69
4.3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76
5. 费用及支出......................................................................................................................77
5.1 认/申购及赎回费用.........................................................................................77
5.2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费用............................................................................77
5.3 管理费 ...........................................................................................................78
5.4 业绩表现费 ....................................................................................................78
5.5 其他支出........................................................................................................81
6. 一般资料.........................................................................................................................82
6.1 收益分配政策.................................................................................................82
6.2 信托契约........................................................................................................84
6.3 财务报告及报表 .............................................................................................85
6.4 本基金的期限及终止 ......................................................................................85
6.5 利益冲突........................................................................................................86
6.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89
6.7 投票权 ...........................................................................................................90
6.8 反洗钱法规 ....................................................................................................91
6.9 重大协议........................................................................................................91
6.10 遵守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92
6.11 向相关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92
6.12 择时交易........................................................................................................93
7. 申请程序.........................................................................................................................93
7.1 申请方法........................................................................................................93
7.2 付款程序........................................................................................................93
2
重要事项:若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财务人士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负有全部责任,并在作出所有合理的查询后,
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并没有遗漏其他会使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成为误导的事实。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本基金”)是一只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最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通过
2002年8月7日签订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成立,并受开曼群岛的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监管。
本基金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其目前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
心35楼)(“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
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
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该等认
可,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财务状况或就此方面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发表的任何意见的准确性概不
负责。
对于在要约或邀请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向其进行要约或邀请即属违法的任何人
士,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向这些人士进行要约或邀请或或在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进行
要约或邀请。
有意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人士应自行了解以下信息:
(i) 其国籍、居所、日常居所或注册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对有关购买事项方面的法律规定;
(ii) 其在购买或出售基金份额时可能遇到的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及
(iii) 可能与购买、持有或出售基金份额有关的任何税务后果。
本基金说明书不得单独派发,而应连同本基金最新刊发的年报以及随后的最新半年度报告的
副本一并派发,上述各份文件将被视作本基金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依据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信息与声明及任何附随的财务信
息发售。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或作出的任何声明,应被视作
未经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而不应予以信赖。并无任何人士获授权提供或作出除本基金说明书
及其所述文件中所载内容以外的任何信息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本基金说明书的交付或
基金份额的发行,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自刊发日期之后本基金所牵涉事宜并无变更的任何暗示。
本基金并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公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根据《美国1933
3
年证券法》(经修订)(“《美国证券法》”)或任何其他美国联邦或州法律注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不会向美国人士(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居民以及根据美国法律设立的商业实体)发售或出售,亦不得
向美国人士转让或由美国人士购买,但根据《美国证券法》获得豁免者除外。
基金管理人获豁免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并且根据美国《CFTC规则》
第4.13(a)(3)条的豁免,并未就本基金向美国CFTC注册为商品基金经理(“商品基金经理”),并
根据《CFTC规则》第4.14(a)(8)条,基金管理人并未就以下基金向CFTC注册为商品交易顾问(“商
品交易顾问”):(a)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权益,且在未向美国公众推介的情况下发售
及出售的基金(b)其参与者仅限于某些合格人士(包括合格购买方和认可投资者)的基金,及(c)满足
《CFTC规则》第4.14(a)(8)条其他标准的基金。为维持《CFTC规则》第4.13(a)(3)条规定的豁免,
基金管理人(x)不会使用超过本基金清算价值的5%建立商品权益持仓(计及有关持仓的未变现利
润或亏损),或(y)不允许本基金商品权益持仓的名义净值超过本基金清算价值的100%(计及有关持
仓的未变现利润或亏损)。因此,与由注册商品基金经理运营的商品基金不同,CFTC未向基金管
理人施加向投资者提供披露文件(定义见《CFTC规则》)或经鉴证年报的义务。CFTC不会就投资
于基金的利弊或发售说明书是否充分或准确发表意见。因此,CFTC并未审阅或批准本基金的发
售或本基金说明书。
请注意,基金份额的价值及其收益(如有)可升可跌,因此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赎回的
金额可能低于原本的投资额。此外应注意,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货币计价的基金份额价值减少或增加。
2020年1月
4
新加坡准投资者须知
本基金已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289章)(“《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被列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所维持的受限制计划名单中。
本基金说明书所涉及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或邀请并未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授权或认可,而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不得向零售公众发售。本基金说明书及就发售或出售而刊发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
均不是《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所界定的招募书。因此,在该法下有关招募书内容的法定责任将
不适用。投资者应根据其自身情况审慎考虑投资是否适合作出此项投资。
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登记为招募书。因此,本基金说明书及与本基金的份额的
发售或出售,或认购/申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士传
阅或派发,该等份额亦不可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士发售或出售,或成为认购/申购或购买的标的,
但以下人士将获豁免:(i)机构投资者(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4A(1)(c)条)(各为“机构
投资者”),(ii)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所定义的相关人士或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
货法》第305(2)条所指向其做出发售建议且符合《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所规定的情况
的任何人士(各为“相关投资者”);或(iii)根据及按照《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的条件及其任何其
他适用的规定将获豁免者。
受本基金对转让施加的所有其他限制制约,收到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声明并保证:
(a) 倘若基金份额初始由一名机构投资者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4条项下豁免作出的
发售建议购买,则继而随后仅可向另一名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及
(b) 倘若基金份额初始由一名相关投资者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条项下豁免作出的
发售建议购买,则继而随后仅可向另一名机构投资者或另一名相关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
此外,谨请注意:
(1) 倘若《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2)条所指公司(“有关公司”)最初根据《新加坡证券
及期货法》第305条在新加坡首次认购/申购或购买基金份额,则相关公司的证券在有关公
司购买任何基金份额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该转让是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
305A(2)条的条件进行;或
(2) 倘若《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3)条所指信托(“有关信托”)最初根据《新加坡证券
及期货法》第305条在新加坡首次认购/申购或购买基金份额,则其受益人于有关信托当中
的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在为有关信托购买任何基金份额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非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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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是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5A(3)条的条件进行。
投资者须确保其自身的任何与本基金的份额有关的转让安排符合上述限制,并应寻求法律意见,
以确保遵守上述限制。
仅为履行其在《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9B条下的义务而言,本基金已决定及特此通知所有有
关人士(定义见《2018年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产品)条例》(“2018年资本市场产品条例”)),权
益为订明资本市场产品(定义见《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309B条)以外的资本市场产品。
对于在要约或邀请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向其进行要约或邀请即属违法的任何人士,
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向这些人士进行要约或邀请或在未获认可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要约
或邀请。
新加坡的投资者须注意,如欲获得本基金有关过往业绩的资料以及年报的副本,应与相关销售机
构联系以获取该等资料。
垂询或投诉
投资者可就本基金的任何垂询或投诉联络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3楼)或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者服务团队(电话:(852) 2143 0688)
以联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回应垂询或投诉。
6
1. 管理及行政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3楼
电话:(852) 2880 9263
传真:(852) 2565 7975
电子邮箱:vpl@vp.com.hk
网址: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投资者服务热线:(852) 2143 0688
投资者服务电子邮箱:fis@vp.com.hk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主要地址﹕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注册地址﹕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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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1999年5月1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
于2008年1月开展其目前的经营。该公司持有由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发出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
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牌照。
基金管理人可在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酌情委任一家或多家被转授投资
管理职能的机构(即被转授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投资顾问
及其他代理人,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协助。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现为:
拿督斯里谢清海
拿督斯里谢清海为惠理集团有限公司(“惠理集团”)的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
(“联席首席投资总监”)。拿督斯里谢氏负责监督惠理集团的基金管理及投资研究、
业务运作、产品发展和企业管理,并为惠理集团订立整体业务及组合策略方针。
拿督斯里谢氏自1993年2月与合伙人叶维义先生共同创办惠理集团,并一直管理公司
的业务。他在90年代开始出任惠理集团首席投资总监及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基金
及业务运作。2007年,拿督斯里谢氏成功领导惠理集团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使惠理集团成为香港首家本地上市的资产管理公司。拿督斯里谢氏拥有超过30年的投
资经验,被誉为亚洲乃至全球的价值投资先驱之一,多年来拿督斯里谢氏与惠理集团
皆获奖无数,自公司于1993年成立以来已累计获得200多项专业大奖及殊荣。
拿督斯里谢氏目前担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科大”)商学院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The Malaysian Chamber of
Commerce (Hong Kong and Macau)的联席主席。他此前担任香港金融发展局(“金发
局”)成员(2015年2月至2019年1月)及金发局旗下拓新业务小组成员(2013年至2018
年)。金发局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为一个高阶及跨界别的咨询机构。
在2016年8月,拿督斯里谢氏荣膺马来西亚槟城州政府元首阁下封赐“Darjah
Gemilang Pangkuan Negeri”(DSPN)勋衔,这是槟城州政府颁授的最高荣誉之一,
以表彰成就卓越人士。拿督斯里是DGPN封赐的荣衔。在2013年,拿督斯里谢氏获授
“Darjah Setia Pangkuan Negeri”(DSPN)拿督勋衔。同年,他还因卓越成就而获香
港科大颁授荣誉大学院士。
8
拿督斯里谢氏在《指标》杂志2017年基金年奖中获颁“年度杰出基金经理—大中华股
票组别”。此外,他在2011年与苏俊祺先生在《亚洲资产管理(Asia Asset Management)》
2011年Best of the Best年度颁奖礼中获颁亚洲区首席投资总监双冠军。继在2009年,
他获得《Asian Investor》财经杂志表彰为亚洲区资产管理行业25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之
一后,在2010年他获《Asian Investor》表彰为亚洲对冲基金行业25位最具影响力人
物之一。他还获《Finance Asia》财经杂志投选为2007年度“Capital Markets Person
of the Year(年度资本市场人士)”,并于2003年被《Asset Benchmark Survey》评选
为“最精明投资者”。
在创办惠理集团之前,拿督斯里谢氏任职于香港Morgan Grenfell集团;他在1989年创
立并领导该公司的香港/中国内地股票研究部门,出任研究部主管并担任该公司自营交
易员。此前他在《亚洲华尔街日报》及《远东经济评论》担任财经记者,专注东亚及
东南亚市场的商业及财经新闻。拿督斯里谢氏曾任香港上巿公司日本信用保证集团有
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达九年(1993年至2002年),该公司是Public Bank Malaysia
的子公司,自2006年更名为大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小额贷款公司。
苏俊祺
苏俊祺先生为惠理集团的联席主席兼联席首席投资总监(“联席首席投资总监”)。他
与拿督斯里谢清海共同领导惠理集团,并监督集团的整体事务及业务活动、日常运营
以及管理投资管理团队。苏先生在惠理集团的投资过程担任领导角色,也负责投资组
合管理。
苏先生在金融行业拥有20年经验,在研究和投资组合管理方面保持卓越成绩。他在
1999年5月加盟惠理集团,先后获晋升多个研究及基金管理职位。他在2019年4月26
日被任命为惠理集团联席主席。苏先生凭借其管理能力及多年累积的调研经验,为集
团建立了一支优秀独特的调研及投资团队。
苏先生在《指标》杂志2017年基金年奖中获颁为“年度杰出基金经理—大中华股票组
别”。此外,他于2011年与拿督斯里谢清海荣获《亚洲资产管理》2011 Best of the Best
亚洲区年度首席投资总监双冠军。
苏先生持有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商学学士学位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业硕士学
位。
何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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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民基先生出任惠理集团的高级投资董事,在惠理集团的投资过程担任领导角色,主
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何先生是惠理集团董事会成员,同时为本集团部分子公司的董
事。
何先生在基金管理及投资行业拥有丰富经验,且专注研究及投资组合工作。何先生于
1995年11月加盟惠理集团。他于2010年晋升为投资董事,随后于2014年1月获晋升为
高级投资董事。此前,他在道亨证券有限公司出任管理人员,且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其事业。
何先生持有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主修管理学,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1.2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于197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根据香
港《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受托人是HSBC Holdings plc间接全资子公司。
HSBC Holdings plc为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汇丰集团是全球
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业务遍及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或控制所有投资、现金及构成本
基金的部分资产的其他资产,并以信托形式代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义见下文)
持有。当基金管理人收到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应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
及其他资产后应毫无迟延地将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支付或转让予受托人或受托
人指定的人士。不时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所有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不论以不记
名或记名形式),应以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以为本基金保管该等投资、现金及
其他资产。除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
根据受托人的指示登记所有不时构成本基金的所有现金和可登记资产。如果构成本基
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在性质上无法以持有方式进行保管,受托人应在其账
簿内妥善地将该等投资或资产记录于本基金的名下。
1.3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已获委任为本
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是HSBC Holdings plc的间接
全资子公司。HSBC Holdings plc是一家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
1.4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已获聘任为本基金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师应聘函件中的条款
10
说明,除最终裁定为审计师的有意或故意疏忽或不当行为或欺诈性行为所引致外,审
计师因任何原因对本基金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本基金就审计
师导致责任的服务或工作已缴费用的三倍金额。
2. 有关本基金资料
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以其现行认/申购价发行,认/申购费不高于认/申购价的5%。详情于本基
金说明书第3.3节中列出。
2.1 基金结构
本基金是最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以Value Partners Asian High Yield Fund之名称,
并依据2002年8月7日签订的信托契约(“原契约”)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依据
2003年4月10日签订的第二份补充信托契约(“第二份补充契约”),本基金更名为惠
理高息股票基金(Value Partners High-Dividend Stocks Fund)。根据2016年3月31日
签订的受托人退任及委任契约(“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约”),本基金已将其注册地由
开曼群岛变更为香港,而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获委任为受托人,自2016年4月22日起生效。根据2016年3月31日
签订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及委任契约(“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约”),惠理基金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取代惠理基金管理公司获委任为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4月22日起生效。原
契约经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的补充契约(“补充契约”)修订及重述。原契约、第二份
补充契约、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约、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约以及补充契约统称为“信
托契约”。
本基金可根据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类别”)的认/申购价向投资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续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或“份额”)。基金份额可分为不同类别发
行。每个份额类别可能受限于不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最低认/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
认/申购费、赎回费或转换基金份额时应付的费用、应向本基金的各服务提供者支付的
费用,以及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收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如有)。除本基金说明书
或信托契约中另有订明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赎回价赎回其
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发售以下基金份额类别,按其当前认/申购价(不一定与其他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认/申购价相同)认/申购。
A累积港元对冲类别
A累积日元对冲类别
11
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
A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A累积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A1类别
A2 MDis类别
A2 MDis港元类别
A2 MDis澳元对冲类别
A2 MDis加元对冲类别
A2 MDis英镑对冲类别
A2 MDis新西兰元对冲类别
A2 MDis港元对冲类别
A2 MDis日元对冲类别
A2 MDis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
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别
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
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
Z类别
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及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仅供由基金管理人或按《香港证券及
期货条例》定义为“专业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基金及受管理账
户认购/申购或以私人配售方式发售。
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及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在本基金说明书内统称为“X类别”。
基金管理人已创设P类别,仅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且不会在香港发售。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中国内地/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部关税领土。
中国内地投资者应参阅本基金在内地分发的补充销售文件(“内地补充文件”),以了
解有关P类别的详情。
新类别的基金份额可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新类别的约定在有关募集期内发售,
募集期后则按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批准)所决定及本基金说明书(经不时修订或
补充)所载的规定销售。准投资者应与基金管理人查询目前可供投资的类别。
详情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第3.1节。
12
2.2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亚洲地区内较
高回报的债务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资本增值。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附带利息或派发股息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发行这些债务证券或股
票的公司或发行人均于亚洲市场上市,并在亚洲地区成立或主要于亚洲地区经营,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或发行人的大部分收入或收益均来自其亚洲的业务。在资产配
置方面,本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基金管理人亦无意根据基准指数
决定本基金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为免产生疑问,本基金会将不少于70%的资产
净值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比例投资于由任何市值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本基
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的债务证券、债券、主权债务、
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价值投资策略及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去选择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高收益投资。基金管理人旨在遵循买入及持有的策略,降低投资组合的换手率,以
将投资收益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
投资者应知悉投资于这类证券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是指其
本身(或其发行人)被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穆迪及/或惠誉)评定为低
于BBB-/Baa3评级的债务证券﹔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是指证券本身或其发行人
不具备信用评级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不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30%
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此外,本基
金的资产可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例如国库券、存款证、银行承兑汇票、
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但是,本基金不会将多于10%的资产净值投
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
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亦可将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
情况下(例如市场暴跌或重大危机),本基金可暂时地将最多100%投资于流动性资产,
例如存款、国库券、存款证。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
称“沪港通及深港通”)、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投资于中国A股,及/或通过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投资于中
国A股的集合投资计划(“A股CIS”)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CAAP及
13
A股CIS投资于中国A股最多为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而在任何单一
CAAP发行人发行的CAAP的投资不得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对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投资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为免产生疑问,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20%的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内地市
场。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乃参考离岸
人民币汇率。根据现行法规,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指
“CNH汇率”)可能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汇率(“CNY汇率”)。尽管CNH汇率及CNY汇
率代表同一货币,它们在不同的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交易。因此,CNH汇率与CNY汇率
未必相同,走势亦可能不同。
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及本基金说明书“2.7 投资限制”一
节所载的条文所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亦可将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辅助形式投资于
期货合约、期权、存托凭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
惠基金公司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如有)或前述人士的任何关联人士发售的计划)的权益单位。为了对冲市场及货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指数及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须受限于信托契约之
投资限制。信托契约的投资限制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2.7节。
本基金不会出于对冲或非对冲目的投资于任何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或抵押支持证券。本基金亦无意参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但是,本基金可
参与证券借贷安排,但前提是拟借出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
的价值,合计不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投资政策会有效,但并不保证可以达成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
应明白所有投资均有风险。基金份额价值及由其所产生的收益(如有)可升亦可跌,投
资者亦可能无法收回其原本投资的金额。投资者亦请注意,在本基金说明书第3.8节内
所描述的某些情况下,基金份额的交易可能暂时中止。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只要本基金在台湾经注册向公众销售,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
的50%。除非得到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否则本基金应遵守台湾当地有关
衍生工具净敞口的法规,而该法规目前规定:
14
(1) 本基金出于除对冲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以
及出于对冲目的而持有的超过下文第(2)项中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任何衍生工具,
其价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40% (或台湾监管机构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

(2) 本基金出于对冲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相关证券的总市值。
* 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某一集合投资计划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该
集合投资计划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该集合投资计划适合所
有投资者,或认许其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2.3 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之间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港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
算之间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实现内地与香港两
地互相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由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组成。根据沪股通,香
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证券经纪人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向上交所传递买卖指令,买卖在
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由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组成。根据深股通,香
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证券经纪人及将由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向深交所传递买卖指令,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合资格证券
(i)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买卖在
上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股票(即“沪股通股票”)。此等证券包括不时的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对应的
H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15
?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预期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阅。
(ii)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买卖在
深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合资格股票(即“深股通股票”)。这些股票包括所有市值
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有相
关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开通初期,通过深股通买卖创业板上市股票的合格投
资者将限于相关香港规则及法规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本基金符合该资格)。
预计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阅。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只可于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放交易,且两地市场的
银行在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服务的日子在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交易将须
受每日额度(“每日额度”)的规限。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沪股通、深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深股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
通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将分别受制于一套独立的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就每日分别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买卖的净买盘价值设定上限。
香港联交所将监控配额的情况,并将按时在港交所的网站公布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
度的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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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及保管
港交所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将负责香港市场参与者及
投资者执行的交易的交收、结算及向他们提供存托处、代名人和其他交易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中国A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
何实物形式的中国A股。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及深股通购入沪股通股票或深
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或深港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人或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
设的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结算而操
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
虽然香港结算对于其在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内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并不
享有所有人权益,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于处理
与这些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有关的公司行动时仍将视香港结算为其中一名股东。
香港结算将监控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并将知会参与中央结算的
相关经纪人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
动以参与其中的这些公司行动。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大会日期前约两至三个星期公布关于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特别大会的资料。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香港结算将通知中央结算
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大会举行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决议案的数
目。
外资持股限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规定,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持有中国A股时,须受以下持股限制的限制:
? 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的单一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
? 在单一上市公司作出投资的所有海外投资者(即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
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当某一中国A股的合计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6%,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而定)将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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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站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 如 属 上 交 所 ) 及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 (如属深交所))刊发通知。如果合计外资
持股比例超过30%限制,有关的海外投资者将会被要求在五个交易日内以“后买先卖”
的原则出售股份。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
将需要使用人民币进行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交易费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项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时,
将须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或相关中国内地机关征收的费用及税
项。关于交易费用及税项的其他 信 息 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投资者赔偿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作出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
偿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为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在香
港进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的违约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而成立的基
金。
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股通的违约事宜不涉及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
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本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人进行沪股通及深
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关 于 沪 港 通 及 深 港 通 的 其 他 信 息 可 浏 览 以 下 网 站 :
http://www.hkex.com.hk/eng/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chinaconnect.htm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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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风险管理政策
为了管理使用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拟密切监察有关衍生工具的投资情
况及持仓量,并将确保实施与本基金的风险范围一致且适合的风险管理程序。
衍生工具的投资通常会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期按市价计价估值、投资前谨慎研究及合
规监控进行监察及控制。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团队会负责风险管理控制工作。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设定流动性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辨识、监控及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并确保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本基金履行满足赎回要求的责任。该政策与基
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合并,亦寻求在大量赎回情况下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保障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顾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次、
强制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允估值政策。这些措施为所有投资者寻求公平待遇及透
明度。
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本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这些投资与在“3. 基金
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相符,并将便于本基金履行满足赎回要
求的责任。此外,流动性管理政策包括为在正常及特殊市场情况下管理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而由基金管理人执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下列工具以管理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将任何交易期间内的赎回基金份额数目限制在该交易期间的估值日
的总资产净值的10%以内(受“3.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一节中标题为
“3.4 基金份额的赎回”所载的条件所限制)。”
2.5 风险因素
本“风险因素”一节载列与投资于本基金相关的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适用的费用、
收费及开支。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咨询自己的财务、税务、会计、法律及其他
相关顾问。
股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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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股票可能提供高于短期及长期债务证券的回报率。然而,本基金于股票的投资
承受一般市场风险,其价值可能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情绪、政治及经济状况
的转变,以及与发行人相关的因素。股票投资涉及的风险亦可能较高,因为股票的投
资表现取决于难以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市场可能突然或长期下滑,以及与个别
公司相关的风险。任何股票投资组合涉及的基本风险为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大
幅下跌。
为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高息股票。不保证该等公司将会派息。此外,投资
者不应预期该等公司的股息政策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相同。
与亚洲地区股市高波动性有关的风险
该等市场的较高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的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
格大幅波动,因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与亚洲地区股市监管/外汇规定/政策有关的风险
亚洲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于相关交易所的买卖。政府或监
管机构亦可能实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所有这些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产生负面影
响。
投资风险
不能保证在任何期间(特别是短期),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能实现任何资本增长或甚至能
维持其现值。投资者应了解,基金份额的价值可能因所披露的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
跌或上升。
虽然基金管理人拟实施旨在尽量降低潜在损失的策略,但不能确保这些策略能成功。
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在本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不保证可归还本金。因此,
各投资者须审慎考虑其能否承担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尚未完善的或正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价格波幅
通常较大,亦可能常蒙受因其证券交投量过低而引起的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亦可能投资于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证券。有关风险可能比投资于较大型及
较有规模的公司的惯常伴随的风险更大。特别是小型公司通常只有有限的产品类别、
市场及/或财政资源,而其管理亦可能需要依靠少数关键人士。因此,这些公司的股价
可能更为波动。买卖市值较低的公司证券的交易成本,可能高于市值较高的公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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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不足亦可能限制基金管理人变现部分或全部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能力。
赎回的影响
倘若出现巨额赎回要求,可能无法在要求赎回时变现本基金的投资,或本基金可能仅
能以本基金认为不能反映这些投资真实价值的价格进行变现,导致投资者的回报受到
不利影响。当出现巨额赎回要求时,本基金可能会限制在任何估值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目、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的权利,或可能延长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更多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3.8节。
此外,在若干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在任何期间的全部或部分时间暂停确定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更多详情请见本基金说明书第3.8节。
股息风险及从资本中分配收益的有关风险
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相关证券将会支付股息。因此,不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会成
功。亦不保证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能获付股息或分配到收益,且不对所支付的
股息设定目标水平。高收益分配率并不意味有正回报或高回报。
倘若本基金所产生的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已公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
决定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这将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售本基金的资产以作出
该等收益分配,而非以本基金获得的可分配净收益作出分配。
货币对冲类别(定义见下文)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货币对冲类别的参考
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
增加,从而令资本减少的程度高于其他非对冲类别。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
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得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即时减少。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此政策,但须征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
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企业可能倒闭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全球市场正历经极大的波动,公司倒闭的风险较高。本基金任
何一项或多项投资若发生资不抵债或其他公司倒闭情况,则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以及实现目标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基金拟分散其投资以尽量减少有关不利影响,
但不能保证有关分散策略能减轻任何该等不利影响。投资者可能因投资于本基金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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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金钱。
无权控制本基金的运作
投资者将无权控制本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本基金投资及赎回决定。
主动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依赖基金管理人制定投资策略,而其业绩表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基金管理
人的持续协议,以及其各自职员及雇员的服务及技能。本基金的投资将不会追踪特定
的股票指数或其他预先设定的参照标准。反之,本基金的资产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个
别基金经理的专长主动地管理,而各基金经理有决策权(在不抵触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的
情况下)将本基金的资产投资在其认为可使本基金达到投资目标的投资上。并不保证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会依据所选择的投资而达到。倘若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主要人员不再
效力,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营运遭受任何重大干扰或在极端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破
产,则本基金未必能迅速寻找继任的基金管理人,而新委任的条款未必相同,具备的
素质未必相似。因此,发生这些事项可能令本基金的表现转差,而投资者在该等情况
下可能损失金钱。
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须面对所有证券的既有风险(包括结算及对手方风险)。持仓的价值可升
可跌。全球市场目前面对大幅波动,且极不稳定,导致出现高于惯常的风险水平(包括
结算及对手方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面临投资于较成熟经济体系或市场不常见的更多风
险及特别考虑因素。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部分重大额外风险包括:
- 证券交易结算以及证券过户登记延迟
- 股份登记及托管系统导致的损失风险
- 较高的政治、经济及社会不明朗风险
- 新兴市场货币对成熟市场货币的波动以及外汇管制程度较高
- 与成熟市场相比较,波动性较高而流动性较低
- 缺乏合资格的司法及法律专业人员对近期制订及日后的法规进行解释或提供意

- 交收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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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及税务风险较高
- 难以执行法律行动
这些因素导致在新兴市场的投资通常比投资于成熟市场更具波动性,这可能导致资产
净值下降,并可能损害本基金的流动性。
地区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在亚洲市场。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比拥有较多元化的投资组合的分散
型基金(例如环球股票基金)更为波动,因为其更易受其所投资的亚洲市场的不利经济、
政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引致的价值波动影响。
外汇风险
本基金可发行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以其基础
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定义见下文)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因此,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可能因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及汇率管制的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因不同货币的汇率波动而受到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本基金可在一定程度上寻求通过外汇交易抵消与该敞口相关的风险。进行外汇交易所
在的市场非常波动、高度专业化且具有高度技术性。该等市场可能在很短的一段时间
内,往往在几分钟内发生包括流动性及价格变动在内的重大变化。外汇交易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外国政府可能通过管制当地外汇市场、外商投资或
特定外币交易而作出干预。
外汇管制法规的任何改变,都可能会导致难以汇出资金。倘若本基金无法汇出资金以
支付基金赎回款项,则本基金的交易可能会被暂停。
波动性及流动性风险
相较于成熟的市场,本基金投资的市场的债务证券可能须面临较高的波动性和较低的
流动性。本基金所投资的若干证券(特别是并非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及证
券)可能并无流动性或并无买入价或卖出价或并无可靠的买入价或卖出价。可能难以确
定这些投资的适当价值,而本基金在有利的时机或按有利的价格出售或清算投资的能
力可能受到限制。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可能波动。该等证券的买卖价差可能显
著,本基金可能承受重大交易成本。本基金的价值将因而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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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接收大量赎回要求的情况下也会存在流动性风险,因为本基金可能需要以大
幅折扣价将其投资平仓,以满足该等赎回要求,因而本基金可能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
受损失。
保管风险
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以安全保管在该等市场的资产。如本基金
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保管风险。倘
若保管人或副保管人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本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追讨其资产。
在适用具有追溯效力的法规以及所有权的欺诈或不当登记等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甚至
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一般而言,本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将比本
基金在发展较完善的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承担更高的费用。
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风险
证券借贷交易或会涉及借贷人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借出证券,以及担保物价值可能跌至
低于证券价值的风险。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
若本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会从有关对手方收
取担保物或向其提供担保物。尽管本基金只可接受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但本基
金仍可能承受无法将向其提供的担保物变现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本基金也须承
受内部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或缺失或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可将其现金担保再投资。投资者应注意,现金担保被再投资涉及相关风险。若
本基金将现金担保再投资,有关的再投资将承受投资风险,包括潜在的本金损失。
当本基金向有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若对手方资不抵债,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无法收取
退还的担保物或担保物的风险,或若有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则担保物的
退还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本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下收取的财务费用可以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类似地,本
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也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本基金将承
受与任何该等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再投资其收取的财务费用及现金担保而
产生损失。有关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而导致。现金担保的投资价值下跌将
令证券借贷合约到期时,本基金可退还证券借贷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减少。本基金将
被要求支付最初收取的担保物价值与可退还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之间的差额,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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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基金遭受损失。
汇出限制
部分司法管辖区可能对外汇施加限制,特别是汇出外国资金。有关市场可能在一定时
期内限制汇出外国资金,并限制每次可汇出的投资资金的百分比。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无法自这些司法管辖区汇出资金或须延迟汇出而蒙受损失,继而导致资产净值下跌。
投资者可能损失金钱,或可能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全数基金份额,或可能被延迟赎回,
更多详情请见本基金说明书第3.8节。
对手方风险
金融机构(如经纪人、经纪交易商及银行)可能就本基金的投资与代表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签订交易。作为交易的对手方,这些金融机构亦可能是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或其他
金融工具的发行人。此情况令本基金面临风险,因为对手方可能由于其信用或流动性
问题、或破产、欺诈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而无法根据市场惯例结算交易,继而导致本
基金蒙受损失。
将证券或现金存放于保管人、银行或金融机构(“保管人或存托处”)也将带来对手方
风险,因为保管人或存托处可能由于信用相关或其他事件(如无力偿债或违约)而无法
履行其责任。在该等情况下,本基金可能需解除某些交易,并可能在寻求收回本基金
的资产方面因法庭程序而被拖延数年及出现困难。在多数情况下,本基金的资产将由
保管人或存托处以独立的账户保管,并在保管人或存托处破产时受到保障。然而,例
如对于证券借贷安排,本基金可能没有权利收回特定资产,而本基金可能仅对保管人
或交易对手方拥有无抵押索偿权,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可能损失有关资产的全部或大
部分价值。
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因投资于其本身
(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属于投机性质,本基金或须面临额外风险。
因此,相对投资于获较高评级但回报率相对较低的证券而言,投资于此类证券可能伴
随较高程度的信用风险(定义见下文)且违约的可能性更大。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例
如高回报率的债券,可能会被认为有投机成分及可能包括未获评级及/或违约的证券。
信用风险是一项与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相关的基本风险,指发行人有
可能于到期应付本金及利息时未能付款,因而可能导致违约,并最终引致本基金的价
值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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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使发行人未违约,倘若以市值计价的价值低于投资成本,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仍会
遭到即时减损。无法保证投资者在赎回其在本基金的投资时能收回所投资的本金。
在市场动荡下,若赎回压力巨大时,本基金可能被迫以可能对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价值变现其绝大部分投资,而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亏损。
信用风险较高的发行人通常因其额外风险而提供较高的收益。相反,信用风险较低的
发行人通常提供较低的收益。
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变动、整体经济及政治状况的变动或适用于某发行人的具体经济及
政治状况的变动,都是可能对发行人的信用质量及证券价值产成不利影响的因素。
利率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在利率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一般来说,利率下调的时侯,固定
收益证券价值会上升。反之,在利率上升的时侯,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会下降。某些
固定收益证券赋予发行人在利率下降期间赎回其未到期的证券的权利。这种“提早还
款风险”可能迫使本基金把这种投资所得收入再投资于收益率较低的证券,因而令本
基金的利息收入减少。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须承受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随
后亦可能被下调。信贷机构给予的信用评级并不保证发行人的信用可靠程度。倘若证
券或有关证券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被下调,本基金在有关证券中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出售或不出售证券,视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而定。倘若
本基金继续持有该等证券,将须承受额外的损失风险。倘若投资级别证券的评级遭下
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本基金亦将面对下一段所概述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别及高收益债务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未获评级或评级低于投资级别的高收益债务证
券。就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而言,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未获评级或低于投资级
别的证券被视为比其本身(或其发行人)被评为投资级别的证券具有更高信用风险及更
大的违约可能性。未获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务证券一般比较高评级债务证券提供更高的
现行收益率。然而,未获评级或较低评级的债务证券涉及较高风险,并较容易受到一
般经济情况的不利变动、利率变动、发行人从事的行业的变动及发行人财政状况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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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影响,且对此等因素较为敏感。为这些证券估值较为困难,因此本基金的价格可
能较为波动。此外,未获评级或较低评级债务证券的市场一般不及较高评级证券的市
场活跃,因此本基金应对经济或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将其持仓变现的能力,可能受到不
利报导及投资者看法等因素的进一步限制。因此,本基金可能较难出售该等债务证券,
或本基金出售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可能低于该等债务证券广泛买卖的价格。如该等债
务证券须按远低于本基金所投资金额的价格出售,则本基金将蒙受亏损。
较低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价值亦受到投资者看法影响。当经济情况看似正在
恶化时,基于投资者对信用质量的忧虑提高和对信用质量的看法,以及该等较低评级
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的违约风险增加,较低评级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的市值可能相
较投资级别债务证券下跌更多。因此,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
者的投资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须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的
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可能不愿意在到期时归还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或可能
要求本基金参与该等债务的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
失。
借款风险
本基金可能基于不同原因,例如便于赎回或为本基金购入投资,而为本基金借入款项,
但不得超过信托契约所载限额。借款涉及更高的财务风险,并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例
如利率上升、经济下滑或其投资的底层资产状况恶化等因素的风险。不能确保本基金
能以有利条款借入款项,或本基金能随时借入款项,或本基金能随时进行再融资。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本基金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受到投资所在司法管辖区可能未经事先通知而发生或不发
生的各种不明朗因素或变动的影响,例如国内及国际政治动态,社会状况变动,政府
政策、税务、外资限制以及货币汇出的变动,利率水平,货币波动,债券及股票资本
市场波动,主权违约,通胀及通货紧缩以及法律、监管及政治环境上的其他发展。任
何这些变动或发展均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及适销性。
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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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本基金亦
可能出于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未上市,并可受其发行人设
定的条款及条件所限。金融衍生工具并无活跃市场,因此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可能欠
缺流动性。为满足赎回申请,本基金依赖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提供的可反映市场流动
性状况及交易规模的报价,以将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平仓。涉及的风险也包括金融衍生
工具的发行人因信用或流动性问题而无法结算交易,而本基金可能失去其于金融衍生
工具的全部权益。
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并未赋予金融衍生工具持有人享有该金融衍生工具有关权益
单位的实益权益或对发行该权益单位的公司提出任何索赔的权利。并不保证金融衍生
工具的价格将相等于其拟复制的公司或证券市场的相关基础价值。
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
险及场外交易风险。与传统证券(例如股份及债务证券)比较,具备杠杆效应的金融衍
生工具(例如期货及认股权证)可能对利率变动或市价突然波动更为敏感。因此,该金
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价值的相对轻微价格波动,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实时及巨大损失
(或收益)。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成分及底层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出现
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显著高于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金额的损失。投资于金融衍
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较高的重大损失风险,而本基金蒙受的损失可能会较仅投
资于传统证券(例如股份及债务证券)更高。本基金承担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须受本
基金说明书所载的适用投资限制所限。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获准(但无义务)采用对冲技巧,以尝试抵消市场及货币风险。本基金可为
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指数掉期、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并不保证对冲技
巧将会达到预期效果。
尽管本基金可进行该等交易,以寻求降低货币、汇率、利率及其他市场风险,但货币、
利率及相关市场的意外变动,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整体表现较差。基于各种原因,本
基金或许无法获得该等对冲工具与持有的被对冲的投资组合之间的完全关联性。不完
全关联性可能会妨碍拟进行的对冲或使本基金承受损失风险。
与货币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有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进行特定的货币相关交易,以将可归属于某特定类别的本
基金资产的货币风险对冲至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就任何一个或多个类别执行该等策
略所使用的任何金融工具而言,整体上应当是本基金的资产/负债,但将归属于相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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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并且相关金融工具的收益/亏损以及成本将只归属于相关类别。若某一份额类别将
会被对冲(“货币对冲类别”),这将会在本基金说明书内予以披露。某一类别的任何
货币风险不得与本基金任何其他类别的货币风险合并计算或互相抵销。归属于某一类
别的资产的货币风险不得分配至其他类别。
虽然基金管理人不拟如此,但若基金管理人寻求就汇率波动进行对冲,这可能导致因
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外来因素而产生对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货币对冲类
别的投资者或会承担除该货币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的货币风险。投资者亦应
注意,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贬值,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
限制货币对冲类别的价值(以其类别货币显示)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亦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寻求就本基金部分或全部底层资产对本基金的基础
货币所产生的货币风险敞口作全部或部分对冲。倘若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基础货币有所
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该货币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挂钩之货币),或会承
担额外的货币风险。
应用于某个特定货币对冲类别的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预期的对冲
工具可用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其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
能仍须承担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即举例而言,如果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
视乎人民币对本基金基础货币的汇率走势,及/或人民币对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
投资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即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有收益或没
有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ii)倘若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
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倘若用作对冲目的的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担未对冲
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损失。
本基金现时提供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所披露的不同货币对冲类别,主要以货币对冲类别
的类别货币作为其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为目标。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旨在通过
降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并计及交易成本等实际
考虑因素,提供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然而,由于各种
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货币远期持仓的未变现收益/亏损(于有关
收益/亏损变现之前不予投资)及对冲活动应占的交易成本,货币对冲类别的回报永不
会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类别的回报完全相关。投资者亦应注意,由于各种不同
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货币对冲类别的分配数量及/或分配率可能多于
29
或少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类别的分配数量及/或分配率。若货币对冲类别须缴付
业绩表现费,应注意的是,不同类别在业绩表现上的差异(基于上文所述的理由)或不
同类别的不同推出日期,均可能导致在不同时点征收任何该等业绩表现费,因为不同
类别于不同时点达到其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据此,业绩表现费可能对不同类别的
相关性构成不利影响。
因此,概不向并非以与某货币对冲类别货币相同的货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建议
投资于该货币对冲类别。投资者若选择将其他货币兑换为该基础货币以投资于该货币
对冲类别,则应明白其可能承担较高的货币风险,以及与以与货币对冲类别货币相同
的货币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相比,或会因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若就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成功进行对冲,该货币对冲类别的业绩表现很可能会跟随底
层资产的业绩表现,以致当在该类别货币兑换本基金基础货币下跌时,该货币对冲类
别的投资者将不会获利。
预计将会运用的货币对冲策略将会基于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有关的最新的资料,并将
计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活动有关的未来交易,而该等交易将于相关估值时点通过本基
金每个份额类别处理。货币对冲策略将会因应投资者可认/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估值周
期进行监察及调整。
期货、远期、期权及差价合约均可参照本基金可能投资的特定证券或市场而用以对冲
本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下行走势。
远期外汇合约亦可更明确地用以将本基金若干份额类别的价值对冲份额类别计价货
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底层投资计划可能不受香港
证监会规管。本基金对底层计划的投资无控制权。底层计划的投资决策在该等计划的
层面作出。无法保证(i)底层计划的管理人的挑选可有效实现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
底层计划的持仓将始终维持一致性;以及(ii)将成功达到底层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无法保证底层计划将始终具备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本基金收到的赎回要求。因此,
上述情况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负面影响。
投资底层计划时可能涉及额外费用。本基金须承担应付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
者的费用,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底层计划支付给底层计划的管理人及服务提供者的
费用(例如: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及其他应付给底层计划的管理人及服务提供
30
者的成本及收费)。为避免疑义,倘若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计划,该底层计划的所有认/申购
费及赎回费将被豁免。此外,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
不会就底层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的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
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
关联人士所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在业务运作期间,基金管理
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可能产生潜
在利益冲突。若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上述冲突得到公平解决,
而本基金与任何各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将按公平基础进行。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
明书“利益冲突”一节。
有关投资于ETF的风险
被动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 ETF 未必是“主动管理”,而鉴于有关 ETF 的固有投资性质,有关 ETF
的管理人并无决策权以应对市场变化。因此,若 ETF 的相关指数下跌,ETF 的价值
亦会下跌,这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追踪误差风险
鉴于本基金投资的 ETF 的费用及支出、市场流动性及 ETF 的管理人采取不同的投资
策略,ETF 的回报可能与相关指数的回报存在偏差。尽管 ETF 的管理人将监测及寻
求管理该风险,尽量减少追踪误差,但并不保证于任何时间内均与相关指数的表现相
同或一致。
交易风险
一般而言,本基金仅可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买卖 ETF 份额/股份。证券交易所的 ETF 份
额/股份的交易价格受有关份额/股份的供求等市场因素驱使。因此,有关份额/股份可
能按较有关 ETF 的资产净值重大溢价或折让的价格买卖。
由于投资者将支付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ETF 份额/股份的若干费用(例如交易费及经纪费
用),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购买 ETF 份额/股份时所支付的金额可能多于每份额/股份的
资产净值,而在证券交易所出售 ETF 份额/股份时所收取的金额可能少于每份额/股份
的资产净值。
31
交易差异风险
由于有关证券交易所可能在本基金投资的 ETF 份额/股份并未定价的时候开放,ETF
投资组合内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在投资者(如本基金)无法购买或出售 ETF 份额/股份的
日子发生变化。
有关证券交易所与 ETF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时间差异亦可能会增加 ETF 份
额/股份价格相较其资产净值的溢价或折让水平,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价值。
终止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例如当相关指数不再能够作为基准,
或当有关ETF的规模降至低于组成文件及销售文件所载的事先决定的下限。投资者(如
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回其投资,并在有关 ETF 终止时蒙受损失。
依赖做市商风险
尽管本基金投资的 ETF 的管理人将确保设有做市商安排,但不能保证任何做市活动将
会有效。此外,若有关 ETF 并无或仅有一名做市商,则有关 ETF 份额/权益单位的市
场流动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 REIT 的风险
REIT 的价格受其持有的底层房地产价值变动所影响,并可能令本基金承受类似直接
持有房地产的相关风险。
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此可能影响 REIT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券市场、汇率、
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情况的变动而调整其投资组合或将部分资产变现的能力。
来自REIT的回报视乎管理相关房地产的管理技巧而定。REIT涉及借款人或租户违约
的风险。倘若发生违约,REIT可能在行使其权利时遇到延迟,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法律基础风险
亚洲地区的法律、银行及外汇管制制度各有不同,且可能是准投资者未必惯常面对的。
部分目标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某些新法律可
能对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而该等影响无法于作出投资时预见。由于该等法律的效
32
力仍未确定,无法保证海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可获保障的程度。此外,亦未必有足
够的合资格司法及法律专业人士就某些司法管辖区近期或将来制订的法律作出解释
或提供建议。该等法律、银行或外汇管制制度的变动可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构成
负面影响。投资者可能因该等情况而遭受损失。
业绩表现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可能会鼓励基金管理人作出相对于不收取业绩表现费
的情况下风险或投机成分较高的投资。准投资者应留意,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及业绩表现费乃部分根据未变现收益(以及未变现亏损)计算,而本基金可能无法变现
这些未变现收益及亏损。
计算业绩表现费不进行均分调整安排。由于并未按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准调整信贷
均分或亏损均分,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仍会承担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获
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亦未必需支付任何业绩表现费。
此外,对于本基金可能永远无法变现的收益,仍可能收取业绩表现费。
会计及报告准则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市场的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未必遵循
国际准则,原因是国际准则与该等市场的报告惯例之间存在差异。该等差异可能存在
于不同领域,例如不同的财产或资产估值方法,以及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因此,
本基金或被迫根据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数据作出投资决定。倘若该等数据不完整或不正
确,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价值可能下跌或变成全无价值。投资者可能因该等情况而遭
受损失。
估值及会计
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及主观判断决定。若该估值最终是不正确的,可
能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在部分情况下,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证券(尤其是并非于认可市场上市或挂牌的债务
证券或证券)可能会缺乏流动性或没有买入价或卖出价或没有可靠的买入价或卖出价,
因此可能难以为该等投资确定适当估值,而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业绩表现费会
受其管理资产的价值所影响,其在确定该估值方面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在此等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要求由受托人认可的专业人士进行重新估值。
33
此外,在当前市况下,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买卖价差可能非常大,尤其是对于
并非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虽然预期该价差可能会随时间而缩小。该情
况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倘若本基金参照买入价为其投资组合估值,则将导致在购买该
等债务工具时资产净值即时下降。
基金管理人编制本基金的年度报告时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而半年度报告将采用与本基金的年度报告所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然而,
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3.9节所述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拟在计算本基金说明
书所述的各项费用时采纳)未必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对
年度报告作出必要的调整以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资产净值未
必与将于年度报告中报告的资产净值相同。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受下文有关跨政府协议磋商的规定,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美
国国内收入法典》”)第1471至1474节(下称“FATCA”)对若干向非美国人士(例如本
基金)作出的付款实施规则,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除非有关付款
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辨识在这些付款中拥
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的涵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
付款(下称“可预扣付款”)按30%税率作出预扣。尽管该等预扣也适用于2019年1月1
日或之后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属于可产生美国来源的股息及利息的类型的财产的
所得款项总额的付款,但近期拟定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完全取消了就所得款项总额的付
款进行预扣。纳税人一般可依赖该等拟定的美国财政部法规,直至最终颁布有关美国
财政部法规为止。为避免就有关付款作出预扣,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例
如本基金,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一般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签订
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而根据有关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辨识其为直接或
间接美国所有权人,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上报关于该等美国所有权人的若干资料。
海外金融机构协议一般也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须就向未能合作提供海外金融机构所要
求的某些资料的投资者所作的若干付款,或向身为海外金融机构而未与美国国家税务
局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投资者所作的付款,按30%税率预扣美国税项。
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与美国订立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以实施FATCA,并
采取“版本2”跨政府协议安排。根据此“版本2”跨政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
机构(例如本基金)须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并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
这些海外金融机构将须就其获支付的相关美国来源付款缴纳30%的预扣税。
34
根据跨政府协议,在香港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i)一般
无须就其所收取的款项支付上述的30%预扣税;及(ii)将无须对不合作账户(即,账户持
有人并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的作出可预扣付款预
扣税项,或关闭该等不合作账户(条件为已根据跨政府协议的条文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
报该等不合作账户的资料),但可能需就向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出的可预扣付款预扣
税项。倘若根据跨政府协议所载的若干交换资料条文,美国国家税务局并未于跨政府
协议所列的期间内取得有关该等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则可能须就向不合作账户
作出的可预扣付款预扣税项。
本基金将竭力满足FATCA、跨政府协议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订立的规定,以避免任
何预扣税。特别是,本基金已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为作出申报的版本2海外金融机
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为BE4VWJ.99999.SL.344。倘若本基金未能遵从FATCA、
跨政府协议或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订立的规定,而本基金因有关不合规而须就其投资
扣缴美国预扣税,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及本基金可能因此蒙
受重大损失。此外,准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投资的标的集合投资计划可能须符合其
本身的FATCA合规责任,而任何标的集合投资计划未能全面遵守其FATCA责任,可
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倘若本基金基于FATCA而须就其投资缴付预扣税,则受托人(代表本基金)在完成确定
及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信息的恰当程序后,可向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本基金因该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准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自身的税务情况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
务顾问。
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
中国内地实施额外政府限制可能影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投资。
投资者亦应留意,中国内地的任何政策变动可能对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以及本基金的相
关证券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经济于近年迅速增长。然而,有关增长未必会持续,亦未必平均适用于中国
内地经济体系的不同领域。中国政府亦已不时实施各种措施以防止经济过热。上述各
项因素可能对本基金有关中国内地的投资表现构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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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基于成文法律及法规。中国政府正在不断改善其商业法律及法规。
然而,许多该等法律及法规尚未经试验,其可执行性仍不确定。尤其是,监管内地的
外汇及本基金(作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内地法规相对较新,其应用存在不确定因素。
该等法规亦授权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其各自对法规
的解释行使酌情权,可能为该等法规的应用带来不确定因素。
人民币贬值
本基金可投资于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人民币计价投资,以及基金管理人相信其价值会因
人民币升值而提高的投资。相反地,如人民币贬值,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投资者可能会于该等情况下损失金钱。
与人民币份额类别有关的风险
自2005年起,人民币的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转为参考一篮子外币的市
场供求的调控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
格,允许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央平价的狭窄幅度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
动力,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容易受外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
不能排除人民币加快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无法保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倘若人
民币出现任何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于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倘
若投资者为非人民币为本币的(如香港)投资者,并将其他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从而投资
于人民币份额类别,且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转换回其他货币,则可能会产生汇兑成
本,以及一旦人民币兑该等其他货币贬值,则该等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根据现行法规,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指“CNH
汇率”)可有别于在中国内地的汇率(“CNY汇率”),而有关差异可能因供求情况而增
加。当计算人民币份额类别(即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A2
MDis 人民币非对冲类别及A2 MDis 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价值时,将参照CNH汇率而
非CNY汇率,而按此计算的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价值将受到CNH汇率波动影响。尽管
CNH及CNY代表同一货币,它们在不同及独立运作的市场买卖。因此,CNH与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走势也可能不同。CNH与CNY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
利影响。
就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尝试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
民币计价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对冲交易的成本将反映在所对冲人民币
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因此,有关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需承担相关的对
36
冲成本,视当时市场情况而定,有关成本可能重大。倘若用作对冲目的的工具的对手
方违约,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能需承受未对冲人民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
此而蒙受进一步损失。
此外,不保证对冲策略将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需承受适用于非对冲人民币类别的人民
币汇兑风险。例如,倘若人民币兑本基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的货币贬值,(i)
即使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有收益或没有损失,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i)倘若本基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非人民币计价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相对人
民币的价值下跌时保障投资者,但倘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非人民币计价投
资的其他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投资者并不会受惠于对冲人民币份额类别的任何潜在
升值。请亦参阅上文风险因素之“对冲风险”。
务须注意,由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政策所规限,因此人民币目前并非可
自由转换的货币。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更改,投资者于人民
币份额类别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限制,可能限制中国内地以外人民币市场的深度,
导致本基金无法在中国内地以外持有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的赎回要求。
基于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由于本基金绝大部分的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
计价,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份额类别的赎回要
求。
即使本基金有意向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在
极端市况下,当没有足够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时,投资者于赎回其投资或收取收益分
配付款时可能不会收到人民币款项。在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以美元支付赎
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倘若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导致没有足够的人民
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亦存在延迟以人民币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及/或收益分配的风险。假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延误提交填妥的文件,且基金
管理人并未行使下文“暂停确定资产净值”一节所述的权力,则支付赎回款项的最长
期限(应由接获有效的赎回要求时至支付赎回款项之日)为30日。
与中国A股市场有关的风险
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可能承受更大的政治、经济、法律及监管风险。进一步详细请参
阅上文“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及“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风险因素。
37
中国A股市场或会波动及不稳定(例如由于某特定股票暂停买卖或政府干预的风险。进
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投资于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流动性风险”的风险因素)。中国A
股市场的市场波动及不稳定,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波动,导
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有重大变动。
投资于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A股可能受限制交易价升幅及跌幅的交易区间所约束。若任何中国A股的交易价在
单日内上升或下跌到交易区间限制之外,中国A股在相关交易所的交易可能被暂停。
本基金如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CAAP发行人及A股CIS作出投资,当价格超出“交易
区间限制”,则将不得买卖中国A股。若在特定交易日发生这些情况,本基金、CAAP
发行人及A股CIS可能无法买卖A股。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买卖中国B股时,也可能因
为“交易区间限制”而无法买卖中国B股。因此, CAAP、A股CIS、中国A股及中国
B股的流动性可能受不利影响。这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的价值。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除“与投资于中国内地有关的风险”、“中国内
地的法律制度”、“与中国A股市场有关的风险”、“投资于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流
动性风险”、“中国内地税务风险”及“人民币贬值”等节的风险因素外,本基金也
承受以下的额外风险:
额度限制-沪港通及深港通受额度限制。特别是,当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的结余
跌至零或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已被超出,新的买盘指令将被
拒绝(虽然投资者将获允许出售其跨境证券,不论额度结余的情况)。因此,额度限制
可能会限制了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及时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力,因而令本基金
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各自保留在有必要的时候暂停沪股通及深股
通及/或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的权利,以确保市场公平有序运作,
以及作出审慎风险管理。在暂停触发前将征求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一旦沪股通及深
股通交易被暂停,本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受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沪港通及深港通将只会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进行交
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故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香港投资者(例如本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A
股交易。由于交易日的差异,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开放进行交易但香港股票市场关闭
的日子,本基金可能须承受中国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38
操作风险-沪港通及深港通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票市场提供了
渠道。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运作。市
场参与者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某些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
的要求,方可参与此机制。
市场参与者一般已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安装及调试其运营及技术系统。
然而,应注意:两地市场的证券制度及法律体制截然不同,为了进行沪港通及深港通
项目,市场参与者或须持续处理这些差异衍生的问题。
此外,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互通”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已设立了一
个传递买卖盘系统(“中华证券通”),以捕捉、综合及传输交易所参与者输入的跨境
买卖盘指令。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可以适应两地
市场的转变及发展。如果相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
的买卖可能受到干扰。本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及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
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所施加的出售限制-中国内地的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必
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相关的出售指令。香港联交所将对其参
与者(即股票经纪人)的中国A股沽盘指令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一般而言,如本基金拟出售其所持的某些中国A股,本基金须于出售当日(“交易日”)
开市前将这些中国A股转往其经纪人的各相关账户。如未能赶及此期限,将无法于该
交易日出售该等股份。由于有此规定,本基金有可能无法及时出售其所持的中国A股。
然而,本基金可要求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立特别独立账户(“SPSA”)以在经加强
的交易前端监控模式下存放其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会为每个SPSA分配一个“投资
者识别编号”,以方便中华证券通核实投资者(例如本基金)的持股。如果在经纪人输
入本基金的卖出指令时,SPSA有足够的持股量,则本基金将能够出售其所持有的中
国A股(而非在现有的交易前端监控模式下就非SPSA账户将中国A股转移至经纪人的
账户)。为本基金开立SPSA账户将让其可及时出售其所持中国A股。
被剔除的合资格股票-当原本为沪港通及深港通合资格股票从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
被剔除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合资
格股票范围的某只股票时,会有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
39
结算及交收风险-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结算通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成为
对方的参与者,为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
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诺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的结
算与交收责任。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
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
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出于善意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向中
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在追讨过程中可能受到耽误可能
无法向中国结算追回其所有损失。
参与公司行动及股东大会-香港结算将保持让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获得沪股通股票
及深股通股票(定义见本基金说明书“2.3 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公司行动的通知。
但凡上市公司章程并未列明禁止其股东委任一名/多名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香港结算
在收到委任指令后,将按这些委任指令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理人或代
表出席股东大会。另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投资者(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中
国内地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门槛)可以经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由香港结算
向上市公司提交建议的股东大会议案。在相关法规及要求的允许下,香港结算作为上
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将协助传递该议案至相关上市公司。香港及海外的投资者(包
括本基金)持有经其经纪人或保管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
股票,将需要遵守其各自的经纪人或保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期
限。就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某些类型公司行动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很短。因此,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动。
货币风险-由于本基金以美元计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将受人民币(即买卖及交收沪股
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本基金可(但并无责任)寻求
对冲外币风险。然而,即便已作出对冲,该等对冲也可能无效。另一方面,未能对冲
外币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承担汇率波动。有关汇兑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上文
“外汇风险”的风险因素。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并
承受这些经纪人违约的风险。
如“2.3 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中披露,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沪股通及深
股通作出的投资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因此,本基金承受其所委聘的经纪
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时违约的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通过香港的证
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的经纪人进行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因此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
40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监管风险-沪港通及深港通属开创性,并将受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与香
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限制。此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就沪港通及深港通
下跨境交易的运作和跨境执法颁布新法规。
应注意,有关法规是未经验证的,将如何执行现时无法确定。此外,现行的法规可能
会作出修改。并不保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本基金可能会通过沪港通及深港
通投资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因此可能因该等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及/或深交所创业板(“创业板”)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
较高的股价波动- 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质,运营规模较
小,因此与深交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这些公司承受较高的股价及流动
性波动,以及较高的风险和周转率。
估值过高风险- 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极高的估
值未必可以持续。股价可能会因较少流通股份而较容易受到操控。
法规差异- 与主板及中小企业板相比,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
力及股本方面较为宽松。
除牌风险- 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除牌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及快速。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公司除牌,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于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可能导致本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与CAAP有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进入中国A股市场投资施加的政策及法规可能改变,任何该等变动可能对
本基金所投资的CAAP的发行造成不利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无法保证本基
金可维持或取得足够的CAAP投资。这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中的投资构成
影响。若任何CAAP发行人的投资额度(如适用)不足,CAAP发行人可能停止延长任何
CAAP的存续期或发行更多CAAP,而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现有的CAAP。
此外,本基金须承受与各CAAP发行人相关的对手方风险。由于CAAP是CAAP发行人
41
的一项付款责任,而非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若CAAP发行人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其在
CAAP下的付款责任,本基金可能蒙受相当于CAAP全部价值的损失。
与A股CIS有关的风险
QFII/RQFII政策的相关风险-现行的QFII/RQFII政策及法规可能改变,并可能具有追
溯力。此外,无法保证QFII/RQFII法规将不会被废除。本基金通过A股CIS间接投资于
中国A股市场,可能因有关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惯例或其他情况改变、QFII/RQFII持有人的作为或不
作为或任何其他原因,均可能随时导致A股CIS的QFII/RQFII持有人的QFII/RQFII牌照
被撤销或被终止或以其他方式作废,或中国政府分配给A股CIS的QFII/RQFII持有人的
投资额度(如适用)减少或被撤回。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内地QFII/RQFII保管人为A股CIS
账户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资产将根据适用的法律及法规变现,并汇出至在中国内地以外
为A股CIS且代表A股CIS维持的银行账户。该等变现及汇款可能导致A股CIS蒙受重大
损失,因此,投资于该等A股CIS的本基金亦可能蒙受损失。
在相关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或措施下,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须受限制约束。因此,本
基金可能通过投资于A股CIS间接承受汇入及汇出资金的相关风险。本基金可能因相关
A股CIS满足赎回要求得能力而受到不利影响,并可能蒙受潜在损失,因此可能受到流
动性降低的影响。
保管风险-保管人或副保管人可能在当地市场获委任,以妥善保管A股CIS的资产。中
国内地缺乏完善的保管系统,可能增加A股CIS的保管风险。中国内地保管人在执行或
结算任何交易或转让任何基金或证券时违约、其作为或不作为,亦可能导致A股CIS
蒙受损失。若中国内地保管人违约,A股CIS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若中国内地保管人清
算,保存在中国内地保管人现金账户里的资产可能成为中国内地保管人清算资产的一
部分,而且A股CIS可能成为中国内地保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这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的价值。
其他风险-人民币贬值、人民币汇兑受限或延误、QFII/RQFII投资限制、中国A股市
场欠缺流动性及交易执行或结算延迟或中断等其他因素,亦可能对A股CIS构成负面影
响,在此情况下,亦可能导致投资于A股CIS的本基金蒙受损失。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实践持续变化,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本基金任何增加的
税务责任均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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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税项拨备方式。若中国内地税务政策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作出拨备,以应付未来任何潜在的税务责任。
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税务”一节内“中国内地税务”分节,以了解中国内地税务的
风险及对本基金的影响的进一步详情。
2.6 证券融资交易
在上文“2.2 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的规限下,本基金可进行证券融资交易,但有关
交易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订立证券借贷交易:
(a)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信借入方将提供价值等于或高于其所借入证券的充足资产作
为该等所借入证券的担保物,且该等担保物为优质及具有流动性的担保物;
(b) 通过获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进行此类交易的认可结算系统或金融机构的代理机构
订立;
(c) 借出的相关证券必须是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开放及该
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的实缴股份;及
(d) 在任何时间对相关证券所付出的对价价值(包括任何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超过该
等证券的每日按市值计算的价值。
在本基金说明书内,“证券融资交易”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
交易的统称。“证券借贷交易”指本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证券借入的对手方
的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指本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
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指本基金从
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售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此外,有关证券融资交易的政策详情如下:
(i)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入在扣除作为就该等交易所提供服务支付的合
理正常补偿的直接及间接开支后,应计入本基金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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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该等交易的每一对手方(包括证券借贷交易的借入方)及担保物的发行人将为获
基金管理人批准的独立对手方,且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并
无有关对手方来源地的标准。预期每一对手方(x)是在具有高信用质量的国家注
册成立、(y)具备由信誉良好的信用评级机构给予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
或基金管理人合理认为具备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或被视为具备至少
A2/P2 或同等的隐含评级;此外,若具备至少 A2/P2 或同等信用评级的机构对
本基金未获评级的对手方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则该未获评级的对
手方也将被接受,或(z)在订立该等交易时是一家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持牌公司
或在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的注册机构;
(iii) 本基金应就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 100%的担保。受托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
示后,将收取担保物(将为价值高于或等于所借出证券价值的现金或流通证券),
而担保物代理人(可能是受托人或受托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所委任或基金管理
人直接委任(按双方不时协议)的第三方)将每日审阅其价值,以确保担保物的价值
至少等于所借入证券的价值,且有关担保物必须符合下文所载的担保物政策;
(iv) 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不可超过本基
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v) 本基金在任何时间在证券借贷交易中借出的证券不可超过本基金所持的同一发
行或同一类别(按价值计算)的 50%;
(vi)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能够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
定),或终止所订立的该等交易;
(vii) 如任何证券借贷交易是经由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作出安排
的,则该交易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并在最佳可得的条款下执行,且有关实体有权保
留就此项安排根据商业基准收取的任何费用或佣金供本身使用或归其所有(证券
借贷费用将于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关联方交易一节内披露)。
特别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可能与本基金订立证
券融资交易。在担任证券借贷代理机构的过程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将
就其活动收取酬金;及
(viii) 已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涉资产设有托管/保管安排,有关详情载于下文“担保物估
值及管理政策”一节。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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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就为本基金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证券融资交易而收取的担保
物实施担保物管理政策。
本基金可向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以
减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如下文“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一节第(d)段及上文“证
券融资交易”一节第(iii)段所载),但担保物须遵守下文所载的规定: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合格担保物包括:
o 与借出证券同一货币单位的现金,或如借出的证券以外币计值,则为港元或
美元现金;
o 政府证券或其他公共证券,包括债务证券;
o 存款证;
o 信用评级为 A1/P1 或以上的无条件及不可撤销信用证;及
o 证券交易清算系统发出的证书;
挑选对手方-基金管理人订有挑选对手方的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场外金融衍生
工具交易的对手方及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并须遵守上文“证券融资
交易”一节第(ii)段下的规定。特别是:
o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将为具有法人特征且通常位于经济合作与发
展组织(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也可位于该等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并受监
管机构持续监督的机构;及
o 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包括证券借贷交易的借入方)将为获基金管理人批准
的独立对手方,且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以及可进行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
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的市场上
交易。将在正常及特殊流动性情况下进行定期压力测试,以确保对担保物所附带的
流动性风险作出充分评估;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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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的信用
质量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
保物的有效性时,该资产应立即替换;
估值折扣-估值折扣是在考虑担保物资产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而变差,
而对担保物资产的价值所作出的折让。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估值
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
市场风险来确定,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现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
高预期跌幅:
o 估值折扣政策应考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以及在适当的
情况下亦应考虑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包括(除其他特点外)资产类别、发行
人的信用、剩余期限、价格敏感度、选择权、预计在受压期间的流动性、外
汇影响,以及被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o 适用于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对手方协商而定,并将根据本基
金所收取资产的类别而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应要求提供有关各资产类别
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发行人及
/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及在遵守下文“投资限制”一节第(a)、(b)、(c)、(f)、(g)、
(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k)及(B)段所列明的相应投资限制及限额时,
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
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工
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
应被用作担保物;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
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本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证券融资交易涉及的担保物及资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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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本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是就证券借贷
交易或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言),应由受托人或就本基金的资产委任的代
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权转让,此安排将不适用,
且在此情况下,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及
o 本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提供的资产(就销售及回购交易而言)不再归本基金所
有。对手方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并非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提供的
资产应由受托人或就本基金的资产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
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
根据《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
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
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以及下列限制:
o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o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 8.2(f)及 8.2(n)条
的规定;
o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o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
何证券融资交易;及
o 本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中最多 100%可再被投资。
就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
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
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
流动性状况;
产权负担-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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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
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公司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
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就本节“多元化”及“担保物再投资”内的规定而言,下文“投资限制”一节第(a)
及(b)段下的规定同时适用。
有关所持有的担保物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性质、提供担保物的对手方的身份、
以担保物担保/承保的本基金价值(以百分比显示,按资产类别/性质及信用评级分类(如
适用))将在本基金有关期间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内披露。
倘若就本基金而言出现违反上文所载任何限制或限额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
是要适当考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以纠正有关情况。
2.7 投资限制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以下主要投资限制适用于本基金: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b) 除上文第(a)段及《守则》第 7.28(c)条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
批准,否则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
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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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
的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20%,除非:
(1) 是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直至认购款项全额获投资为止的一段合理期
间内所持有的现金,或
(2) 是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
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
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本基金造成沉
重的负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
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为本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不得超过由该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票面
值的 10%;
(e) 不得将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超过 15%投资于并非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
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且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
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f) 尽管第(a)、(b)及(d)段另有规定,不得将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超过 30%
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g) 除第(f)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 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
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
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固定利息投资。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
(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
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h) 除非香港证监会在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
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否则本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i)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第(a)、(b)、(d)及(e)段的分布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基
金对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所作投资,为免生疑问,如果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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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 或 8.10 条认可;或
(2)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
易,以及:
(i) 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对应某项符合《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适
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ii)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 条
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可被当作及视为(i)上市证券(就上文第(a)、(b)及(d)段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段落);
或(ii)集合投资计划(就下文第(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而言及受
限于该等段落)。然而,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上文第(e)段,并且除
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说明,否则本基金对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被当作及视
为上市证券(就上文第(a)、(b)及(d)段而言及受限于该等段落);
(j) 倘若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1) 如本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计划并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
监会认可,则本基金所投资的该等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总计
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及
(2)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只或多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或合格计划(由证
监会确定),但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其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
于本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否则本基金投资于每一底层计划份额或权益单位的
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30%。
但就上文(1)及(2)而言:
(i) 每一底层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资作为其目
标。如果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
标,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守则》第 7 章规定的有关限额。为免产生疑
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
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而该
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定义见《守则》)并未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
50
值的 100%)及符合上文第(i)段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并符合第(j)(1)
及(j)(2)段所列的规定;
(ii) 如果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
管理,则上文第(a)、(b)、(d)及(e)段也适用于底层计划的投资;
(iii)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若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计划,则就底
层计划而收取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底层计
划或其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
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k) 如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 的权益,则本基金须遵守上文第(a)、(b)、(d)、
(e)及(j)(1)段(在适用范围内)所载的规定。上文第(a)、(b)及(d)段适用于对上市
REIT 作出的投资,而上文第(e)及(j)(1)段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
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 作出的投资;
(l)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一般
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本基金所代表
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及
(m) 尽管上文(a)、(b)、(d)及(e)段另有规定,如果本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不符
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本基金可以通过纯粹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
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底层投资,连同本基金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合计,均须遵守《守则》
第 7 章的规定;
(2) 如直接或间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承担的整体费用及收费因此而有
所增加,须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清楚披露;及
(3) 本基金必须以合并形式编制《守则》第 5.10(b)条所规定的报告,并将该子公
司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列为本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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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
就本基金而言:
(A)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发行的
任何一个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而其票面
值超过全部该类别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则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该类别
的证券;
(B) 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
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 REIT 权益);
(C) 如果卖空会导致本基金须交付价值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 10%的证
券(且就此而言,(i)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
及(ii)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则本基金不得进行卖空;
(D) 不得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不得以本基金的资产放贷或借出贷款,除了(在有关情况下)购入债券或作出存
款(且符合适用投资限制的前提下)的数额可构成贷款的情况;
(F) 除《守则》第 7.3 条另有规定,本基金不得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
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
务有关联而承担责任,但符合《守则》规定的逆回购交易除外;
(G) 不得就本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本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
产,或进行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产生疑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或
(H) 不得将本基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购买当时存在尚未全部或部分缴付费用,且根据
催缴通知须缴付任何未缴付费用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款项能以构成本基
金一部分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而在此情况下,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
现金的资产并不属于为遵守《守则》第 7.29 及 7.30 条而作分开存放,用以为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
52
借入款项的限制
本基金的最高借入款项金额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可决
定本基金的准许借入款项水平可为更低的比例。就确定该等借入款项的限额而言,对
销借款不视为借款。本基金的资产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抵押或质押,作为上述
任何借入款项的担保。
为免生疑问,符合“证券融资交易”一节所载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以及销售及回购交
易(须受上文“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的限制)不受限于本节所述限额。
金融衍生工具
除信托契约、《守则》及上文“2.2 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节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出于对冲或非对冲(投资)目的就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订立任何交易:
对冲目的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该等金融衍生工
具被视出于对冲目的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
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支出及成本后,安排调整对冲安排
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本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非对冲(投资)目的
本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
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50%以及“2. 有
关本基金资料”一节下“2.2 投资目标及政策”所载的任何相关条件,但在《守则》、
53
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手册、守则及/或指引所准许的情况下,或在获香港证监会不时
准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超出该限额。就此而言: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本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对应持仓,并考虑底层资产的当前市值、对手方风险、
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计算;及
(c) 为免产生疑问,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
具风险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段所述的 50%限额。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市场及/或投资价格出现突然变动,实际的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
期的杠杆水平。
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本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
的条文: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
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本基金如投资于挂钩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b)、
(c)及(f)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合并计算,
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
(c)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
接受的其他实体;
(d) 除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及(b)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
的 10%,但本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本基金所
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
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54
(e)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员会或聘
请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
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行政管理人/计
算代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为免生疑问,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及(b)段以及本节第(d)段关于对手方的限制
及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在上述规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风
险敞口,连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总计不可超过上文“投资限制”一节内第(a)、(b)、
(c)、(f)、(g)、(j)(1)、(j)(2)段、第(j)段的条文(i)至(iii)、(k)段及(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
底层资产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出于对冲或投资目的)下
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有关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充分的交割保障。就该等目的而言,用作为本基金在金融
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提供交割保障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
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现
金资产,以及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
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本基金
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本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
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
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本基金如持有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便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
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55
以上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亦适用于内置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
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
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2.8 其他有关投资、借款及证券借贷条款
基金管理人亦可(但并无任何义务)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不时制定其他投资、借款及证
券借贷限制与禁止事项。
任何投资、借款或证券借贷的限制如需参照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以作衡量,则
应参照在进行有关投资、借款或证券借贷前的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衡量。
若就本基金而言出现违反了上述任何限制或限额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
适当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3.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及赎回
3.1 特点简介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本基金包含以下基金份额类别:
A累积港元对冲类别
A累积日元对冲类别
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
A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A累积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A1类别
A2 MDis类别
A2 MDis港元类别
A2 MDis澳元对冲类别
A2 MDis加元对冲类别
A2 MDis英镑对冲类别
A2 MDis新西兰元对冲类别
A2 MDis港元对冲类别
A2 MDis日元对冲类别
56
A2 MDis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
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别
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
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
Z类别
基金份额类别的主要特点概述于下表:
目前可供购买的类别
A1类别及A2
MDis类别 Z类别
A累积港元对
冲类别、A2
MDis港元类别
及A2 MDis港
元对冲类别
A2 MDis澳元
对冲类别
A2 MDis加元
对冲类别
类别的发行货
币(“类别货
币”)
美元 美元 港元 澳元 加元
首次最低
认/申购金额
10,000美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10,000,000美
元(包括任何认/
申购费)
80,000港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10,000澳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10,000加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后续最低
认/申购金额
5,000美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100,000美元
(包括任何认/申
购费)
40,000港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5,000澳元(包
括任何首次认/
申购费)
5,000加元(包
括任何认/申购
费)
最低赎回额 不适用
100,000美元
(包括赎回费)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本基金各类别
的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赎回、
转让及转换持
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
10,000美元 5,000,000美元 80,000港元 10,000澳元 10,000加元
认/申购费
最多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多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多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多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多为认/申购
价的5.0%
57
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赎回费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年度管理费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0.7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业绩表现费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A2 MDis英镑
对冲类别
A2 MDis新西
兰元对冲类别
A累积新加坡
元对冲类别及
A2 MDis新加
坡元对冲类别
A累积人民币
非对冲类别、A
累积人民币对
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非
对冲类别及A2
MDis人民币对
冲类别
A累积日元对冲
类别及A2 MDis
日元对冲类别
类别的发行货
币(“类别货
币”)
英镑 新西兰元 新加坡元 人民币 日元
首次最低
认/申购金额
10,000英镑(包
括任何首次认/
申购费)
10,000新西兰
元(包括任何首
次认/申购费)
10,000新加坡
元(包括任何首
次认/申购费)
人民币60,000
元(包括任何认/
申购费)
1,000,000日元
(包括任何认/申
购费)
后续最低
认/申购金额
5,000英镑(包
括任何首次认/
申购费)
5,000新西兰元
(包括任何首次
认/申购费)
5,000新加坡元
(包括任何首次
认/申购费)
人民币30,000
元(包括任何认/
申购费)
500,000 日 元
(包括任何认/申
购费)
最低赎回额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本基金各类别
的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赎回、
10,000英镑
10,000新西兰

10,000新加坡

人民币60,000

1,000,000 日

58
转让及转换持
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
认/申购费
最高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高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高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高为认/申购
价的5.0%
最高为认/申购
价的5.0%
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赎回费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目前无赎回费
(最高为5.0%)
年度管理费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每年为
1.25%(最高为
2.0 %)
业绩表现费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每年就相关业
绩表现期间之
相关类别的份
额净值的增幅
收取(按新高价
每年计算)15%
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及X MDis
美元非对冲类别
类别的发行货币(“类别货币”) 美元
首次最低认/申购金额 无
后续最低认/申购金额 无
最低赎回额 不适用
本基金各类别的最低持有量(适用
于赎回、转让及转换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

认/申购费 无
转换费 目前无转换费
赎回费 无
年度管理费 无
业绩表现费 无
59
* 一些销售机构可能就每次把通过该销售机构购入的本基金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另一份额类别收取费用,该费用将于转换时扣除及支付给相关
销售机构。拟将某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转换至另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向其相关销售机构查询转换费用。
3.2 交易期间
本基金按每一个估值日之本基金所投资的所有有关市场中最后收市的市场收市时间
(或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同意下所决定的其他时间)估值。估值日目前为每个营业
日及/或在经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后
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进行一般业务的日子,但不包括:(i)星
期六或星期日;(ii)因台风讯号、暴雨警告或类似情况导致香港银行开门营业时间缩短
的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另行决定,则作别论。
投资者可分别按认/申购价及赎回价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认/申购价及赎
回价以相关类别的类别货币计价,并根据本基金说明书第3.9节所述方式于估值日确定
的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计算。有关任何适用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
说明书第5.1节。
现时,交易期间是指由前一个交易期间结束时开始至各估值日的下午五点(香港时间)
于香港结束之期间。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期间可按需要而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循交易期间须
于基金管理人决定之各个有关的估值日的下午五点(香港时间)或之前结束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改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交易期间,确定交易期间应与另一不同的估
值日有关,及改变本基金于各估值日进行估值的时间,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之较短通知期)方可作出任何永久变更。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决定作出一项或多项此类临时变更,但除非因情况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日后
运作需要或于购入于不同市场之投资),否则基金管理人并无打算作出此类变更。
3.3 基金份额的认/申购
所有基金份额认/申购申请均受本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款、条件及限制规限。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不论就一般或针对个别情况,豁免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第3.1
节“特点简介”内的某一类别的首次最低认/申购金额及后续最低认/申购金额。基金
60
管理人可在任何估值日就不同的申请人订立不同的认/申购费金额,认/申购费将附加
于申请人于当日分别获发行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价。有关认/申购费的进一步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5.1节。
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认/申购申请必须以邮递的方式寄往行政管理人的营业地址,或如
申请人已以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时要求的格式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传真赔偿保证正本,申请人则可把认/申购申请传真至认/申购表格上所示的传真号
码,或以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除非先前已将传真赔偿保证正
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首次认/申购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请必须通过连同本基金
说明书一并派发的认/申购表格作出。如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则必须在
其后补交签妥的认/申购申请正本。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
电子方式递交的后续认/申购申请是否亦需要补交已签妥的申请正本。
申购申请(不论以邮递、传真或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须于任何交易
期间内的估值日的下午五点(香港时间)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以参照该估值日进行处
理。但是,基金管理人将来可订明上述申请还取决于通知期是否届满。
当基金管理人订明了有关最短通知期后,有关认/申购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任何申请将
视为已在最短通知期届满的有关交易期间内收到。相关类别的每基金份额申购价,将
等于该估值日计算之相关类别份额净值。行政管理人于估值日下午五点(香港时间)后
收到(不论以邮递、传真或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之有效申购申请,
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期间收妥,并将于下一个交易期间参照该随后交易期间结束时
之估值日处理。
3.4 基金份额的赎回
所有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均受本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款、条件及限制规限。
Z类别份额的最低赎回额(包括赎回费)为100,000美元。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估值日就
不同的申请人订立不同的赎回费金额,赎回费将附加于申请人于当日分别赎回基金份
额的赎回价。有关赎回费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5.1节。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于任何交易期间以书面形式呈交给行政管理人,并以邮递方式发
送至基金管理人的营业地址,或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已以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
同意的前提下)不时要求的格式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则可把其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传真至本基金说明书第5页所示的传真号码,或以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
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除非先前已将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赎回申请
应载明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基金份额的登记名称及赎回金额拟入账的银行户口(如
61
有)之详情。所有首次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若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发送,则必
须在其后补交签妥的赎回申请正本。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以传真或其他书面
或电子方式递交的后续赎回申请是否亦需要补交签妥的申请正本。
所有赎回申请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或就联名持有人而言,则须由已获授权代表
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该等申请(在此情况下,此等授权须已书面通知行政管理
人),若无此授权通知,则须由所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
赎回申请(不论以邮递、传真或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须于任何交易
期间内的估值日的下午五点(香港时间)前由行政管理人收到,以参照该估值日进行处
理。相关类别的每份额赎回价将等于在该估值日计算得出的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
行政管理人于估值日下午五点(香港时间)后收到(不论以邮递、传真或基金管理人订明
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的有效赎回申请,将被视为于下一个交易期间收到,并将于下
一个交易期间参照该随后交易期间结束时之估值日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只有满足下列条件,赎回金额方会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a)行政管理人已收到签妥的书面赎回申请正本(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该正本)及其他
所有证明文件(如需要);及(b)若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方式支付至美国纽约州、香港、澳
洲、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或新加坡之银行账户,那么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一名或
多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申请表格上的签字须由银行或行政管理人认可的某
些其他人士核实。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给第三方。
赎回款项通常将根据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之指示,以有关类别的类
别货币通过电汇支付,或通过将有权收取赎回款项的人士为受益人的支票发送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若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名列首位之联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登记地址或全体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书面授权的其他联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登记地址,邮误风险由该名人士自行承担。如果提交所有填妥的赎回文件
并无延误,且基金管理人并未行使在本基金说明书下文第3.8节中所述之任何权力,则
从收到附上妥当文件之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起,应在不超过一个日历月的期间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在正常情况下,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非
对冲类别及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别的份额的赎回款项亦将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倘
若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人民币以应付该等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相关风险的进
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的风
62
险因素。
在自计算相关基金份额类别赎回价之时起至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类
别货币为止的期间内,倘若于该等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该其他货币发生了官方宣布货币
贬值或减值,基金管理人经考虑有关贬值或减值的影响后可按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减少
应支付予任何有关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
因支付赎回款项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而产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及行政费用,将由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负担并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因银行结算资金延误,或因以邮递方式寄送支
票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就相关类别的份额赎回价,可
能扣除最高达5.0%的赎回费。目前,基金管理人已豁免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的赎回
费。但是,基金管理人可随时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1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
的较短通知期),就某基金份额类别收取最高达5%的赎回费。
若经基金管理人事先同意,可安排赎回款项以所赎回的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
以外之任何主要货币支付。此等替代结算的指示应于赎回申请中说明。任何货币兑换
的成本(按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适当的汇率进行)及其他行政开支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这些货币兑换将按公平原则进行并在最佳的条款下执行。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期间
赎回的基金份额总数限制为于该交易期间内的估值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该等
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已作出赎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期间参照下一个估值日处理(但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
出于该等估值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则须作进一步顺延处理),但从较早的估值
日顺延的赎回申请相较于较后的申请应获得优先处理。
可以进行部分赎回。但是,若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余下持有量少于载于
本基金说明书第3.1节“特点简介”内的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
本基金的各类别所规定的其他最低持有量时,则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有关赎回申请生效
之估值日将该等赎回申请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不论就一般或针对个别情况,豁免全部或部分的基金份额最低持有
量及/或最低赎回额的要求。
3.5 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规定的形式以书面文件转让基金份额,该
书面文件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及送交行政管理人进行登记。所有通过传真或
63
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发送给行政管理人的份额转让表格必须随后
补交已签妥的表格正本。份额转让只会于收到签妥的转让表格正本后才作处理。
倘若转让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少于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第3.1节
“特点简介”内的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或基金管理人不时规定的其他最低持有量;
或基金份额由本基金说明书第6.6节所指的不合格人士购入或持有,则有关转让不获接
纳。
目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境外。关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存放于香港之外的印花税后果,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4.1节。
3.6 不同类别之间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于任何交易期间将所持的任何份额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转换基金份额的申请可于任何交易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管理人提出,并以邮递方式
寄往或传真至“1. 管理及行政”一节所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或以基金管理人订明
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作出。就以传真发出的任何指示或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而言,
除非先前已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否则在发送任何该等指示后须补交
签妥的申请正本。
所收到的全部转换申请将以与处理申购及赎回申请相同的方式处理。转换将参照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价格,并以赎回到申购的价格为基础计算。转换可与部分赎回合并。
目前,在不同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无须缴付任何转换费用。*
* 某些销售机构可能就每次通过该销售机构购入的本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另一类
别的份额收取费用,该费用将于转换时扣除,并支付给相关销售机构。
部分转换不得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各转出或转入份额类别的持有量低于基金管理
人不时规定的本基金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若一项部分转换申请会导致于转出类别
的持有量或转入类别的持有量低于任何规定的最低持有量,则该转换申请将被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于转出类别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全部进行转换。
3.7 传真或电子指示
在收到自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传真或任何电子方式发送的有关基金份额认/
64
申购或赎回指示后(不论基金管理人是否要求在发送该等传真或电子指示后补交签妥
的申请正本),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予以执行,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在
收到有关指示的书面正本前,不执行指示,同时亦会指令受托人不予执行指示。所有
以传真或任何电子方式发送的基金份额认/申购首次申请必须补交签妥的认/申购申请
正本。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以传真或任何电子方式发送有关基金份额认/申购或赎回的
指示,必须以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时要求的格式向基金管理人提
供传真赔偿保证正本,除非先前已将传真赔偿保证正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如因(a)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员工及受委派代表执行其等善意相信由
适当授权人士发出的任何传真或电子指示;或(b)基金管理人行使其绝对酌情权不予执
行,并指令受托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员工或受委派代表不予执行该等传真或电子指示;
或(c)任何模糊不清的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未收到的传真或电子指示,导致有关投资
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任何代理人、员工或受
委派代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未书面确认收到的情况下,
发送传真的传送机或电子传送机所提供的传送报告(载明该传真已发出)应不足以证明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有收到该指示。
3.8 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若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
宣布暂停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存在任何事态禁止正常出售本基金的投资;或
(b) (一般假期或惯常周末休息除外)本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买卖的任何市场被关闭
或暂停或限制买卖;或
(c) 通常用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或本基金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任何方法出现故障,
或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当时组成本基金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之
价值无法合理、迅速及准确地确定;或
(d) 因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组成本基金的投资的价格或基金管理人已同意
为本基金购买的投资的价格,无法迅速及准确地确定;或
(e) 存在某些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切实合理地变现本基金所持有或已立约
的任何证券,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变现本基金所
65
持有或已立约的任何证券;或
(f) 变现或支付本基金的证券、或认/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将会或可能涉及的汇入或
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及时进行或不能以正常汇率进行。
暂停确定资产净值一经基金管理人宣布后立即生效,随后应不再确定相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或份额净值或申购价或赎回价,直至有关暂停终止为止。任何暂停期间不得申购
或赎回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宣布该等暂停,则须在宣布任何该等暂停后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该等暂
停。
宣 布 暂 停 通 知 应 在 任 何 该 等 宣 布 后 立 即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valuepartners-group.com*,并须在暂停期间内至少每月一次在上述网站登载。
3.9 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公布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通过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估算本基金的资产,并扣减可归属于本
基金的负债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须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各类别的资产净值:
(i) (在根据下文第(ii)段累计费用前)按照各类别以往的资产净值(未扣除应计的任何
业绩表现费),将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分摊至各类别;及
(ii) 然后,扣除归属于该类别的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负债,得出各类别的实际资
产净值。
某一类别的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为将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别已发行的基
金份额数目。所有此等计算旨在恰当反映各类别所承担的费用、成本、开支或其他负
债的比较差别。
本基金的资产的价值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于各估值时间按照信托契约的
规定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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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的任何投资(商品、期货合约或非上市
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将参考在受托人看来是该市场有关交易所按其当地
规则及惯例计算及发布的最后交易价或“交易所收盘价”的价格而进行估值,但
是:(i)若有关投资在多于一个有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则所采用的价
格将为基金管理人认为就该项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市场按其当地规则及惯例所
发布的最后交易价或交易所收盘价,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有关投资的主要市
场以外的证券市场所发布的价格在整体情况下就任何有关投资提供了更公允的
价值基准,则可采用该等价格;(ii)若于有关时间未能取得有关市场的价格,则
该项投资的价值将由就该项投资担任做市商的公司或机构核证,或(如受托人要
求)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核证;(iii)截至作出估值当日(包括该日)就任何
附息投资的应计利息须计算在内,除非有关利息已包括在报价或上市价格之内则
作别论;及(iv)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投资估值使用及依赖从双方不时认为
合适的一个或多个来源或报价系统以电子传输方式取得的数据,而任何该等来源
或报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将就估值而言被视为最后交易价;
(b) 并未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进行一般买卖的任何投资(商品、期货
合约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其初始价值应相等于代表本基金购入有关投
资时支付的款项(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开支),其后其价值应为受托人最
近一期对其进行重新估值时所评估的价值,但须于每个估值日参考由就该等投资
担任做市商的人士、公司或机构或经受托人批准有资格就该等投资作估值的其他
人士、公司或机构(如受托人同意,可以是基金管理人)所报的最后买入价、卖出
价或其中间价(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者为准)进行重新估值;
(c)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将以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
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d) 任何商品或期货合约的价值应按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适当的方式确
定,但:
(i) 若商品或期货合约是在任何获认可商品市场买卖,则应考虑该获认可商品
市场或(如有多于一个该类获认可商品市场)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
认为合适的有关获认可商品市场所通行或正式确定的最后确定价格;
(ii)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i)所述的任何有关价格在任何有关时间并非属于合理情
况下的最新价格或尚不能确定,则应参考就该商品或期货合约担任做市商
的公司或机构所提供的有关该商品或期货合约的价值的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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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若任何期货合约(“有关合约”)的价值并未按(i)或(ii)所述方式确定,应按
以下方式确定其价值:(1)若有关合约是就出售商品而订立,则从有关合约
的合约价值中扣除基金管理人所确定为了将有关合约平仓而需要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订立的该等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的金额(根据最近期可得
价格确定)与订立有关合约时从本基金垫付的金额(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
及其他支出金额但不包括就此提供的任何押金或保证金)之总和;及(2)若
有关合约是就购买商品而订立,则从基金管理人所确定为了将有关合约平
仓而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订立的有关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的金额
(根据最近期可得价格确定)中扣除有关合约的合约价值与订立有关合约时
从本基金垫支的金额(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及其他支出金额但不包括就此
提供的任何押金或保证金)之总和;及
(iv) 若(i)及(ii)的条文不适用于有关商品或期货合约,则应按照上文(b)的规定确
定价值,如同有关商品或期货合约是一项未报价投资;
(e) 与本基金于同一日进行估值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
(上市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的价值,应为该日所计算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个
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作如下确定)若该集
合投资计划并非与本基金于同一日进行估值,则应为最新发布的该集合投资计划
的每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但若未能取得资产净值,则有关
价值将以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f) 尽管有上文第(a)至(e)段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作
出调整方可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
的价值或允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并非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的计价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的价值(不论是
借贷或其他负债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将按基金管理人经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
折让,以及转换成本后在有关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是官方或其他汇率)兑
换为基础货币或该类别的计价货币(视情况而定)。
各类别的份额净值将进位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基金份额的任何更小零碎部分将为
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每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于 每 个 营 业 日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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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valuepartners-group.com。
3.10 基金份额的形式
成交单据一般在接纳认/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申请的有关估值日后由行政管理人尽快
发出。但一般而言,投资者将不会获发基金份额证明书。根据任何认/申购或转换申请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数目将以截位法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
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4. 税务
下列意见是根据基金管理人就当前法律及惯例所收到的建议,特为协助投资者而编制。投
资者谨请留意,法律或惯例的改变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务部门对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看法与预期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后果可能与下述情形不同。
投资者须根据其公民权、居住地、日常居所或注册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就其认/申购、
购买、持有、出售或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咨询其专业顾问。
4.1 香港
本基金
利得税
本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因此,于本基金获认
可的期间内,本基金来自出售或处置证券产生的利润、本基金已收或应收的投资净收
入及本基金的其他利润,均获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
本基金出售或购买香港股票须在香港缴纳印花税,现行印花税率为按股票的价格或市
值(以较高者为准)每1,000港元(或不足1,000港元的部分)支付1港元,特定豁免适用者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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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收益分配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
方式处置基金份额产生的任何收益缴税,但如果此类交易构成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
专业或业务部分时,则可能产生香港利得税。
印花税
如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存放于香港,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就本基金的
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发行及/或赎回缴纳香港印花税。然而,视乎转让的方式及情况而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根据香港现行
法律,转让人及受让人各须按适用税率缴付定额印花税(目前每次转让须就本基金的每
一基金份额缴付5港元)。转让人及受让人均须就该等转让缴付从价印花税(按所转让的
基金份额价值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目前为按基金份额的价格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每
1,000港元(或不足1,000港元部分)缴付1港元)。目前,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存放于香港境外,因此豁免缴付上述定额印花税及从价印花税。
4.2 中国内地税务
通过投资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证券(包括中国A股、中国B股、H股及债务工具),
则有关证券无论于境内或境外发行或销售(“中国证券”),本基金可能须缴付中国内
地税项。
本基金投资于非中国内地发行人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所得收入(包括利
息收入及资本收益)应无须缴付中国内地税项。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可能于日后有所修改或修
订。任何税务法律法规的修改或修订可能影响中国内地公司及外国投资者在该等公司
的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
若本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其须按其全球应课税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
得税。倘若本基金被视为非税务居民企业,并于中国内地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常设
机构”),该常设机构可得利润及收益须按25%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倘若本基金被视为非税务居民企业,并于中国内地并无常设机构,其直接源自中国内
地的被动收入须按预扣基准以一般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扣税”),除非根据
70
现行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特别豁免或减免。
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可使本基金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不应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
或于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的方式管理及经营本基金,但对此不能
作出保证。因此,预期本基金应无须按评税基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须在本基金就
其于中国证券的投资从中国内地直接获得收入的范围内缴纳预扣税。
利息/股息
本基金的利息、股息收入及从中国内地税务企业收到的利润分派,一般按10%税率缴
付中国预扣税,除非该预扣税按照中国内地税务法律及法规或与中国内地签署的适用
税务协定获豁免或减免。
就利息而言,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规定,来自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
债券及/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免缴中国内地所得税。
此外,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
排》(“内地与香港安排”),倘若香港税务居民为内地与香港安排下利息收入的实益
拥有人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则该香港税务居民就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收取利息
收入可获减至7%税率缴纳预扣税,但须经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同意。在实务上,由于要
证明投资基金是收取利息的实际拥有人存在执行上的困难,该投资基金一般无权获减
至7%税率缴付预扣税。一般而言,现时的10%税率应适用于本基金。
就股息而言,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倘若(i)香港税务居民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ii)香
港税务居民持有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股本的至少25%;及(iii)已符合相关税务协议条件,
则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向香港税务居民分派之股息将获减至5%税率缴付中国预扣税。
受限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中国内地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的
10%以上。有鉴于此,本基金不会受惠于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5%宽减预扣税税率。
2018年11月22日,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8]108号(“第
108号通知”),当中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中国预扣税及增值税“增值税” ( )。
资本收益
(i) 买卖中国 B股及H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法,并没有特定的规则或法规规管外国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
71
后的税务。因此,中国B股及H股投资的税务待遇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
般税务条文规管。根据上述一般税务条文,本基金原则上可能须就源自中国内地
的资本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根据有关双重税务协议获得豁免或减
免。
然而,就本基金直接投资的中国B股及H股而言,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上述资本
收益征收预扣税可能有实际困难。在实务上,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通过证
券交易所买卖这些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一直没有严格实行按
10%征收预扣税。
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基金管理人并未而且现时亦不打算就买卖中国
B股及H股所得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总收益的预扣税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将监
控有关情况,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需要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实行并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ii)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中国内地税务函件财税[2014] 81号(“第81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第127
号通知”)规定,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中国A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将暂时获豁免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第81号通知及第127
号通知及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基金管理人并未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
通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资本总收益代表本基金作出预扣税拨备。
应注意的是,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属暂时性,因此,
在中国内地机关公布豁免的届满日期时,本基金将来可能需要作出拨备以反映应
缴税项。这对资产净值可能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iii) 通过CAAP及A股CIS买卖中国A股变现的资本收益
本基金可不时通过投资于CAAP及A股CIS以获得投资于中国A股的机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QFII
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第79号通知”)指出,(a)在2014年11月17日
前,QFII及RQFII就源自转让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中国内地的股票)所
得的资本收益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及(b)从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及
RQFII(并未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或于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但其在中国内
地所得收入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就源自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中国A
72
股)所得的资本收益获暂免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
CAAP发行人可能通过QFII/RQFII购入或出售CAAP所挂钩的相关中国A股,从而
对CAAP实行对冲安排。由于QFII/RQFII根据与该等CAAP有关的中国内地法律
规定是中国A股的合法拥有人,任何因QFII/RQFII投资于上述证券引起的中国内
地税项将直接由QFII/RQFII合法承担。鉴于QFII/RQFII就CAAP所挂钩的证券须
承担的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是因有关本基金的交易活动而产生的,该等税务责
任(如有)最终复归由本基金承担,并很可能对有关本基金的价值产生经济影响。
根据第79号通知,并不预期任何CAAP的发行人会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就潜
在的税务责任作出任何拨备。
根据第79号通知,且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自2014年11月17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通过CAAP及A股CIS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
资本总收益为本基金作出预扣税拨备。
请注意,第79号通知所授予的税务豁免属暂时性。因此,在中国内地机关公布
豁免的届满日期时,本基金可能需要开始就将来的税务责任作出拨备,从而或会
对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iv) 买卖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或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债务证券变现的资本收益
就外国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所变现的资本收益而言,现时并未制定具体的税务规
则或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税务条文应
予适用,而该等一般税务条文规定,于中国内地并无实际管理地点、常设机构或
营业地点的非居民企业,一般须就源自中国内地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除非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豁免或减免。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及中国内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现行解释,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于中国债务证
券所得的资本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内地的收入,因此应无须缴纳中国预扣税。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颁布任何成文税务法规以确认上述解释。然而,在实务上,
对于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买卖中国债务证券变现的资本收益,中国内地税务
机关一直没有严格实行按10%征收中国预扣税。
经咨询专业及独立的税务顾问后,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或在
境外上市的中国债务证券所得的变现及未变现的资本收益总额为本基金作出预
扣税拨备。其中的意思是,倘若本基金有责任缴付上述预扣税及其他税项,则可
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v) 从投资中国证券的基金所得的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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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进行中国证券投资的基金。该等基金可能会或可能不会预扣相等
于任何潜在资本收益10%的预扣税,该预扣税须于出售上述中国证券时缴付。由
基金预扣的任何金额将在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反映出来,并因此于任何估值日在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反映出来。若基金并未作出预扣或预扣不足,与出售中国证券
所得资本收益的预扣税有关的中国内地税法若在任何具有追溯力的执行下及/或
有任何变更,可能对有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以至于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响。
就此而言,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责任一旦产生,投资于中国证券的本基金可能须承
担缴税责任。然而,根据本基金与投资中国证券的基金所订立的安排,该等基金
可将任何税务责任转嫁给本基金。该等税费将很可能复归由与该等基金订立合约
协议的本基金承担。因此,本基金是中国内地有关税务机关征收中国内地税项所
产生的有关风险的最终承担方。
(vi) 税项拨备
应注意的是,现有税法、法规及实践日后可能予以修改或修订,该等变更有可能
具有追溯力。为了应付资本收益或收入产生的任何潜在税务责任,基金管理人保
留就该等收益或收入作出预扣税拨备并为本基金扣缴税款的权利。
因此,若本基金须承担实际的税务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又并未就此作出任何拨备,
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降低,因为该等税务责任最终须全数由本
基金承担。应注意任何拨备水平(如有)就应付有关本基金所作投资的实际中国内
地税务责任而言可能不足以或可能超额。因此,视乎最终税务责任、拨备水平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及/或赎回其基金份额的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受
到不利影响或从中受惠。倘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税项高于基金管理人所作
出的拨备而使税项拨备金额有所不足(或倘若基金管理人没有作出任何税项拨
备),则投资者须注意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本基金将最终
悉数承担税务责任。在此情况下,额外的税务责任将仅影响在相关时间的已发行
份额,而当时的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
原因是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所承担的税务责任,与经已赎回本基金内
基金份额的人士所承担的税务责任比较将会不合比例地偏高。另一方面,实际税
务责任可能低于所作出的税项拨备。在此情况下,于确定实际税务责任前已赎回
基金份额的人士将不会享有或获任何权利就任何部分的超额拨备作出申索,因而
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当可获取最终的税务评估,或主管机关发出有关颁布最终税务评估规则的公告或
74
法规时,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项拨备金额作出其认为必要的有
关调整。
増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
(“营改增试点”)通知》(财税 [2016] 36号)(“36号通知”)。36号通知列明,营改増
试点涵盖试点范围内所有剩余行业,包括金融业。除36号通知另有规定外,该通知自
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36号通知规定,有价证券(例如:中国A股及由中国内地发行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
债务证券)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应按6%被征收増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由(i) QFII / RQFII买卖有价证券及(ii)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所得的资本收益获豁免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例如通过沪
港通及深港通、CAAP对中国A股所作的投资)是由本基金直接或经由CAAP发行人通过
此等渠道进行,则所得的资本收益应获豁免缴纳增值税。此外,存款利息收入及从政
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所收取的利息亦获豁免缴纳増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就买卖中国B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提供免征增值税。尽管如此,在
实务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从中国B股变现的收益积
极征收增值税。倘若自买卖H股产生资本收益,一般不会被征收增值税,因为购买及
处置通常在中国内地以外订立及完成。
现行增值税法规没有明确免除外国投资者(包括QFII及RQFII)就所收取的利息缴纳增
值税。非政府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原则上应就利息收入按6%缴纳增值税。
自中国内地的权益性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派并不包括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内。
第108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中国内地预扣税及增值税。
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税率介乎1%至7%)、教育附加费(现行税率为3%)及地方
教育附加费(现行税率为2%)均根据增值税责任征收。适用征税取决于办理增值税申报
备案(如有需要)所在的地点。
印花税
75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在签订及接收列于《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所有应
课税文件时适用。须就在中国内地签订或接收的若干应课税文件征收印花税,包括出
售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合同。如属出售中国A股及中国
B股的合同,该印花税现时按0.1%的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尚不清楚中国印花税规定下就转让中国内地公司股票征收的中国印花税是否同样适
用于非中国内地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境外购入及出售H股。然而在实务上,一般不会就
买卖H股征收中国印花税。
预期不会向政府及企业债券的非税务居民持有人征收中国印花税(无论就发行或其后
转让有关债券而言)。
此外,预期不会向基金份额的非税务居民持有人征收中国印花税(无论就认/申购或其
后赎回有关基金份额而言)。
一般情况
亦应注意,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可能不时改变。亦应注意,中国内地
现时税务法规规定由2014年11月17日起对买卖中国A股所得资本收益免税是暂时的。
中国内地税务规则、法规及实践有可能被更改,并可能追溯性征收税项。因此,基金
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项拨备可能多于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内地税务责任。因此,
视乎最终税务责任、拨备水平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及/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时间而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得益或受损。
倘若国家税务总局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高于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备,则出现税项
拨备不足,投资者应注意,由于本基金将最终承受额外的税务责任,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可能蒙受大于税项拨备的减损。在该情况下,当时现有及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受
损。另一方面,倘若国家税务总局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低于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拨
备,则出现税项拨备盈余,已于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方面作出判定、决定或指引前赎回
其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受损,因为他们可能要承担基金管理人过度拨备引
起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倘若因该较低税率而导致税项拨备与实际税务责任之间出现
的差额,可以退回至本基金的账户作为其资产,则当时现有及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会得益。尽管存在上述规定,在任何过度拨备退回本基金账户前已赎回其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享有该等过度拨备的任何部分,亦无任何权利就其索
偿。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行就其投资于本基金的税务状况咨询税务建议。
76
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实践可能改变,包括可能追溯征收税项,而此等更改
可能导致中国投资产生高于目前预期的税项。
4.3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已于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该条例为香港实
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自动交换资料”)标准的法律框架(通常称为“共同申报标
准”)。共同申报标准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收集有关账户持有人的
的若干所需资料,并将该等有关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定义见下文)税务居民的申报账
户持有人的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 提交存档,香港税务局继而与账户持有人
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该等资料。一般而言,只会向已与香港展开交换资料关系的司
法管辖区(“申报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资料,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能进一
步收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有关的资料。
本基金须遵循该条例的规定,这表示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应收集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有关的所需资料。
该条例规定本基金须(除其他事宜外):(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本基金作为“申报金融机
构”的身份;(ii)就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别任何该等账
户是否被视为该条例所指的“须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须申报
账户的所需资料。预计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将向其申报的所需资料传送至相关申报司法
管辖区的政府机关。广义上,共同申报标准预计香港的金融机构应就以下各方面作出
申报:(i)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纳税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由身为申报司法管辖区税
务居民的个人所控制的若干实体。根据该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其姓名/名称、出生地点、地址、税务居民身份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税务识别号码(如
有)、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均可能向香港税
务局申报,并在其后与相关申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知悉其可能被要求向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资料,使本基金遵守该条例。香港
税务局可能会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传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以及关于与
该等属于非自然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控制人的资料,包括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
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人士的资料)。
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资料对其目前在本基金或拟在本基
金作出的投资之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本身的专业顾问。
77
5. 费用及支出
5.1 认/申购及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就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最高为本基金相关类别基金份额认/申购价5%的
认/申购费,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供其使用并使其受益。
基金管理人也可于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最高为本基金有关类别基金份额赎回价5%的
赎回费,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供其使用并使其受益。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豁免赎回相关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但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在
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1个月事先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之较短通知期)后就某基
金份额类别重新收取不高于准许上限为5%的赎回费。
为了计算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其于某基金份额类别的所有或部分基金份额时
就该类别所须缴付的赎回费(如有),(a)赎回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
为在赎回较先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后,才赎回其后认/申购的基金份额;及(b)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其受让的基金份额时,就确定任何有关赎回费的有关日期将为该等基金
份额的转让当日,而非基金份额认/申购日。
5.2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受托人有权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收取受托人费用,该等费用按各估值日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计算。目前受托人费用的费率如下:
? 就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首个400,000,000美元,每年收取0.17%;
? 就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第二个400,000,000美元,每年收取0.15%;及
? 就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800,000,000美元的部分,每年收取0.13%。
在提前一个月给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通知(或香港证监会批准之较短
通知期)的情况下,受托人费用可增加至最高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1.0%。受托人
费用于每日计提,于各估值日计算并应于每月月末自本基金支付,但于任何一个月份
应付受托人的受托人费用总和应不少于4,000美元。
受托人亦有权在每季季末向本基金收取3,000美元的定额年费,以及按基金管理人根
78
据商业公平原则不时商定的费率,向本基金收取交易费及收益分配手续费,该等费率
将不超出受托人对同类交易惯常采用之费用范围。
如日后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如有),则其他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的所有
费用,将从本基金支付,并应按有关副保管人及受托人及/或其保管人于委任当时有关
市场现行商业费率商定。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将由受托人支付。
5.3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每年最高为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2.0%的管理费。
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权按下文所述情况收取业绩表现费。
各类别现时的管理费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第3.1节“特点简介”内。该项费用每日计提,
并将按有关类别于各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且于每月月末从本基金中支付。基金管
理人可将应支付的管理费上调至最多达有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的每年2.0%,但必须就该
等拟进行的费用上调向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
(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更短通知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及在获得香港监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委任被
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投资顾问,以就本基金的所有或部分方面提供副投资管理
服务或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将负责支付该等获委任人士的费用。
5.4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就各类别收取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
业绩表现费根据以下公式,以新高价为基础(即当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超过高水位(定义见下文)时)计算,并每年支付:
(A-B) x C x D
其中:
“A”指某类别于业绩表现费估值日(即每一日历年的最后估值日)的份额净值(未扣除
任何业绩表现费的任何拨备且未扣除就自上一次确定及支付表现费以来的有关业绩
表现期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
79
“B”指高水位,为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a) 该类别于份额首次发行日的份额净值;及
(b) 该类别于上一个业绩表现期间(即就该类别最近一次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
费)的业绩表现费估值日的份额净值(已扣除所有费用,包括任何业绩表现费及就
上个业绩表现期间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
倘若就某业绩表现期间支付业绩表现费,某特定类别于业绩表现费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及就上个业绩表现期间宣布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被设定为下
一个业绩表现期间的高水位。
“(A-B)”指份额净值的增值部分,即在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的份额净值超过高水位的
数额。
“C”指应付业绩表现费的费率(即 15%)。
“D”指在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已发行的平均份额数目,即将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各
估值日的估值时点已发行份额总数相加后除以该业绩表现期间的估值日总数。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金的财政年度。
任何应付的业绩表现费应于有关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后尽快支付。
计提业绩表现费
业绩表现费于整个有关业绩表现期间内的每个估值日计提。业绩表现费是按各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计提。倘若份额净值超过高水位,则将计提业绩表现费。否则,将不会计
提业绩表现费。在每个估值日,于上一个估值日计提的业绩表现费将回拨,并根据上
文所述计算及计提新的业绩表现费。若在某一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高水位,
所有之前因计提业绩表现费作出的拨备将回拨,且不会计提业绩表现费。
就在有关业绩表现期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而言,会根据份额净值(已计提按以上计
算的业绩表现费)申购或赎回,且不作出任何调整。根据本基金在有关年度内的表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申购或赎回份额的价格,将受到本基金表现的影响,这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的业绩表现费造成正面或负面影响。
80
对于计算业绩表现费不作均分调整安排。这意味着不会按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业绩
表现期间内申购或赎回相关基金份额的时间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均分贷记或
均分损失的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这一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而得益或受损。
尽管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投资于基金份额可能蒙受损失,但仍可能要支付业绩
表现费。另一方面,尽管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投资于基金份额可能获利,亦可能不
需要支付业绩表现费。
例如,以下情况将有利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份额净值低
于高水位的业绩表现期间内申购本基金,并于该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前或结束时赎回,
而当时的份额净值已上升但仍然未超越高水位,因此,即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利,
亦无需支付业绩表现费。
同样地,以下情况将不利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份额净值
高于高水位的业绩表现期间内申购本基金,并于该业绩表现期间结束前或结束时赎回,
而当时的份额净值已下跌但仍然维持在高水位之上。在该情况下,即使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损失,其仍已支付业绩表现费。
受限于适用法规,基金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对任何人士(包括发售基金份额以供认/
申购的人士)豁免或减少,或分享或回赠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份额类别收取留作自用及归
其所有的认/申购费及/或赎回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并与任何人士(包括发售基金
份额以供认/申购的人士)分享或向其回赠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份额类别收取留作自用及
归其所有的管理费及/或业绩表现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项。该等人士可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该等人士之间的协议,保留该等费用留作自用及归其所有。
说明例子
以下的例子仅供说明之用,且内容或已简化。
假设:
相关份额的认购价为 10 美元。
应付业绩表现费为业绩表现期间内份额净值超过高水位的数额(即份额净值的增
值部分)的 15%。
(I) 首个业绩表现期间(于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高于高水位——应支
付业绩表现费)
81
投资者 A 于募集期按认购价认购一个份额。其后,投资者 B 于首个业绩表
现期间中途以申购价 12 美元申购一个份额。高水位为认购价,即 10 美元。
于首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扣除计提的业绩表现费前)为 11 美
元。份额净值的增值部分为 1 美元。于此估值日的平均已发行份额数目为
1.5 个份额。
本基金应支付的业绩表现费总额计算如下:
(11 美元 - 10 美元) x 15% x 1.5 个份额 = 0.23 美元。
于首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将减少 0.12 美元(即 0.23 美元/2 个
份额)。实际上,投资者 A 及投资者 B 各自须就首个业绩表现期间承担 0.12
美元的业绩表现费。
(II) 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于特定估值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不计提业绩
表现费;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无须支付业绩表
现费):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开始时,高水位为 10.88 美元(即对上一个有支付业
绩表现费的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中途,份额净值为 9.85 美元。投资者 A 赎回其基
金份额。投资者 C 申购一个基金份额。于此估值日,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
因此,投资者 A 赎回基金份额不产生业绩表现费。
于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结束时,份额净值为 10.50 美元。由于在业绩表现
期间结束时的份额净值低于高水位,因此无须就第二个业绩表现期间支付
业绩表现费。尽管投资者C在此期间赚得收益,但无须被收取业绩表现费。
5.5 其他支出
本基金将不承担本基金的任何广告或推介费用,亦不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基金份
额的发行或出售而应付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佣金、报酬或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承担所有与本基金有关的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政
府收费、经纪费、佣金、汇兑成本及佣金、银行收费及其他有关购买、持有及变现任
82
何投资或任何款项、存款或发放贷款而应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其他交易相关开支、
本基金法律顾问及审计师的收费及支出、其任何服务提供者代表本基金所产生的任何
垫付费用或实报实销开支、召开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印刷及分发与本基金有
关之年报及半年度报告、账目及其他通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公布基金份额价格的费用、
因编制、印刷及更新任何销售文件所产生的费用、编制补充契约所产生的费用、受托
人就终止本基金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于本基金终止后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投资活动所
合理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本基金初期费用已全数摊销。
6. 一般资料
6.1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决定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包括相关财政年度的未变
现资本收益或其他未变现利润以及过往财政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净收益及未分派已变
现净资本收益或利润)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
付收益分配,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或原先投资额应得的任何资
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本基金的 A1 类别的份额作出收益分配。在决定是否作出收
益分配前,基金管理人将每年一次审核收益分配的金额。并不保证收益分配将每年进
行一次。上次支付收益分配的日期为 2005 年 11 月 21 日。就 A2 MDis 类别、A2 MDis
港元类别、A2 MDis 港元对冲类别、A2 MDis 澳元对冲类别、A2 MDis 加元对冲类别、
A2 MDis 英镑对冲类别、A2 MDis 新西兰元对冲类别、A2 MDis 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A2 MDis 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2 MDis 人民币对冲类别、A2 MDis 日元对冲类别及 X
MDis 美元非对冲类别,基金管理人目前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
就A累积港元对冲类别、A累积新加坡元对冲类别、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累积
人民币对冲类别、A累积日元对冲类别、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及Z类别而言,基金管
理人目前不打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收益分配。因此,A累积港元对冲类别、A累积
新加坡元对冲类别、A累积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A累积日元对
冲类别、X累积美元非对冲类别及Z类别的任何净收益及已变现净利润将用作再投资,
并反映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上。
收益分配一般以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在基金管理人的事先同意下,可
安排收益分配以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以外的任何主要货币支付。支付收益分
配而产生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开
83
支也将由投资者承担。
在正常情况下,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及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将
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倘若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人民币,用来
支付人民币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收益分配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关于
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
的风险”的风险因素。
货币兑换可能涉及一些延误。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或基金登记
机构均不会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考虑基金规模、基金历史、年度收入、资本增值、行政费用等因素
后,仍有绝对酌情权可考虑于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不作出收益分配。若作出收益分配,
每一财政年度可供分配的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同
意)所确定的日期宣布。宣布后,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于宣布收益分配的日期(“收
益分配日”)后的估值日向于紧接宣布日期前的估值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有关收
益分配。
就A1类别、A2 MDis类别、A2 MDis港元类别、A2 MDis港元对冲类别、A2 MDis澳元
对冲类别、A2 MDis加元对冲类别、A2 MDis英镑对冲类别、A2 MDis新西兰元对冲类
别、A2 MDis新加坡元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
别、A2 MDis日元对冲类别及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而言,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
/申购相关类别份额时已向基金管理人另行表明,否则任何应付收益分配将自动于收益
分配日按收益分配日适用的该类别当时的申购价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该类别的基金
份额。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某一财政年度不作出收益分配或减少收益分配。
就A1类别、A2 MDis类别、A2 MDis港元类别、A2 MDis港元对冲类别、A2 MDis澳元
对冲类别、A2 MDis加元对冲类别、A2 MDis英镑对冲类别、A2 MDis新西兰元对冲类
别、A2 MDis新加坡元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对冲类
别、A2 MDis日元对冲类别及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认/
申购时表明,若基金管理人宣布分配收益,他们希望收取现金收益分配。但如有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收益分配的金额少于100美元(或等值的港元、澳元、加元、英镑、新
西兰元、新加坡元、人民币或日元(视情况而定)数额)或基金管理人不时确定的该等其
他金额,则有关收益分配不会以现金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要求以现金分配收
益,或如应支付给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配金额少于前述的最低金额,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获得的收益分配将按收益分配日适用的相关类别当时的申购价再投资于
84
基金份额。
倘若于相关期间内A1类别、A2 MDis类别、A2 MDis港元类别、A2 MDis港元对冲类
别、A2 MDis澳元对冲类别、A2 MDis加元对冲类别、A2 MDis英镑对冲类别、A2 MDis
新西兰元对冲类别、A2 MDis新加坡元对冲类别、A2 MDis人民币非对冲类别、A2 MDis
人民币对冲类别、A2 MDis日元对冲类别及X MDis美元非对冲类别的可分配净收益不
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包括相关财政年度的未
变现资本收益或其他未变现利润以及过往财政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净收益及未分配已
变现净资本收益或利润)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倘若自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相当于
从投资者当初投资的款项或当初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中退还或提取部分金额。
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均可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并将减少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资本增值。从资本中作出任何该等支付,
目的仅是寻求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维持相关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的稳定付款,但就相
关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并非是固定的,亦不对此作保证,该等支
付因经济及其他情况,以及本基金在不对资本造成长期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每月稳定付
款的能力而不同。
根据目前的收益分配政策,收益分配水平未必显示本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估本基金
的总回报,应考虑资产净值的变动(包括分配)及收益分配。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于
除息日作出调整以反映该等收益分配金额。
倘若收益分配包括来自收益及资本的金额,则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构成成
分(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由基金管理人提供,亦可从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valuepartners-group.com*取得。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最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6.2 信托契约
本基金根据原契约成立。根据第一份退任及委任契约,本基金已将其注册地由开曼群
岛改为香港,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取代Bank of Bermuda (Cayman)
Limited获委任为受托人,自2016年4月22日起生效。根据第二份退任及委任契约,惠
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取代惠理基金管理公司被委任为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4月
22日起生效。原契约经补充契约修订及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仔细阅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85
读适用于其投资于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的条款。关于投资者如何查阅或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信托契约副本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说明书第6.9节。
6.3 财务报告及报表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12月31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除了本基金的成
立费可被摊销以外)编制的本基金年度报告通常在财政年度结算日起四个月内寄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亦会在各财政年度编制截至6月30日的前六个日历月的未
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并于该期间结算日后两个月内将其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英
文及中文报告载有本基金的资产详情及基金管理人就审核期间进行之交易的信息,并
将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aluepartners-group.com*刊登。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每个日历月终结时,将会收到一份会计财务报表,列明其在有关
期间的交易详情及其基金份额的市值。
6.4 本基金的期限及终止
除非根据信托契约中的条款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继续运作,直至其成立日期起80
年止(即2002年8月7日至2082年8月6日)。
如下列任何情况发生,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
(a)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并依照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而
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或其资产的任何部分被委任接管人且并未在60天内解除;

(b) 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力履行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中的职
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蓄意使本基金声誉受损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或
(c) 通过任何法律,使得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不
切实际或不明智;或
(d) 受托人无法在罢免基金管理人后30天内找到一位其可接受的人士来担任新基金
管理人;或

*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86
(e) 受托人已决定退任,但于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其退任意愿后30天内,基金管
理人未能找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
如下列情况发生,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通过给予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三
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a) 自信托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后,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总计不足
2,500,000美元;或
(b) 通过任何法律,使得继续运作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
金不切实际或不明智。
倘若于正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终止本基金,则本基金可随时
终止。
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付有关款项或现金之日起12个
月届满时,向法庭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等付款时可能产生的任何
开支。
6.5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托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可不时担任与
本基金无关并独立于本基金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
的机构、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身份,并保留因此而获得的任
何利润或利益。
此外:
(a) 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士可以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为本基金进行买卖投资。
(b)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其关联人士可与对方或与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任何股份或证券构成本基金一部分,或可能在任何有关合约或交易中
拥有权益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约或进行任何金融、银行或其它交易。
(c)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成为基金份额的拥有人,并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该等基金份额,其权利与其若非为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所享有者相同。
(d)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为其自身或其其他客户购买、持有及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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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任何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即使本基金可能持有类似的证券、商品或其他财
产。
(e) 倘若组成本基金资产的现金存放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
能的机构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须为获发牌接受存款的机构),则该现金存款
必须以符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适当考虑当时在业
务的通常及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
所议定的商业利率。
(f) 可与任何受托人、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身为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关联人士,为本基金作出任何款项的借贷的任何安排,前提
是有关人士收取的利息及就安排或终止有关贷款所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根据一
般银行惯例,与类似地位机构以相同货币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规模、性质及期
限的贷款所收取的商业利率或金额。
(g) 在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作为本基金
的代理人为本基金进行投资,也可以主事人身份与本基金进行交易,前提是在该
两种情况下,交易须基于善意并根据按公平原则磋商的当时可取得的最佳条款,
以符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委任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作为主事人进行
的任何交易,必须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所有此类交易必须于本基金
年度报告内披露。
(h) 在与基金管理人有关联的经纪人或交易商、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受
托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
(i) 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该等交易;
(ii) 基金管理人已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有关人士,并已确保其在当时的情况
下具备合适的资格;
(iii) 交易的执行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iv) 就交易付给任何有关人士的费用或佣金,并未超越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
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v) 基金管理人须监察该等交易,以确保遵守本身的义务;及
88
(vi) 本基金的年报须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人士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
量化利益。
(i)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将无须就来自或源自任何此类交易或
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对方、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说明。
因此,任何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关联
人士可能在业务过程中与本基金发生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
以识别、防止、管理及监察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在符合本
基金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真诚地开展所有交易。若产生该等冲突,受托人
及基金管理人各自将时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行事,在该情况下考虑其对本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之责任,并将尽力确保该等冲突得到公正解决,且所有本基金与任何上
述人士之间的交易基于公平交易原则进行。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关联人士”应具有信托契约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
及互惠守则》所界定的含义,并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之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
联营公司,或该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视情形而定)。
倘若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
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集合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基金份额,所作投资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必
须豁免任何其就买入或赎回(视情形而定)权益单位或基金份额而有权为其自身收取的
认/申购费及赎回费,并且不得提高本基金所承担的年度管理费(或应付予基金管理人
或任何关联人士的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从
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收受的任何现金或回扣或其他款项或利益(本基金说明书或信托
契约另有规定则除外),作为转介本基金资产的交易给此等人士的代价,而已收到的任
何该等回扣或付款或利益须计入本基金账户。
在上文第(h)(i)至(vi)段规限下,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交易,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
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与该名经纪或交易商订有安排,由该
名经纪或交易商不时向或促使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提供不涉及直接支付的物品或服务,但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
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只须承诺与该名经纪或交易商进行业务往来。
除非(i)依此提供的物品及服务明显地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被视作一个机构及
以机构的身份)有利,不论是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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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管理本基金或其他事宜;(ii)有关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而有关的经纪佣
金比率并不超过惯常向提供全面服务的经纪所支付的佣金比率;(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
基金的年报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收
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iv)非金钱利益的
安排并非与该经纪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则基金管理人应促
使不订立该等安排。该等物品及服务可包括研究及顾问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
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评核业绩表现)、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与上述物品及服
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清算及保管服务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刊物。为免生疑问,
有关物品及服务不得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
或场所、会员费用、员工薪酬或直接付款。
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向本基金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作专属服务,受托人或其关联人士可
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只要其在本基金说明书项下的服务不因此受损害)并保
留应就上文所述任何安排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款项供其使用且利益归其所有,而对
于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在以任何其他身份开
展其业务的过程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履行其于信托契约下的义务的过程中或按当时
生效的任何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者除外)获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
不得被视为受其影响或有任何义务向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
士披露该事实或事情。受托人及其关联人士将无须为就此作出或产生或与之相关(包括
在上文所载的情况下)的任何利润或利益向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作出解释。
基金管理人可能为本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包括基金管
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账户订立交易(“交叉盘交易”)。该等
交叉盘交易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会执行:有关的买卖决定符合双方客户的最佳利益、
投资目标、限制及政策;有关交叉盘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进行且在执行交
易前,已将有关交叉盘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基金管理人亦可按照适用法律及
法规在公司账户(即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持有、控制及影响的账户)与客
户账户之间订立交叉盘交易。
6.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制
为确保本基金中的任何基金份额不被不合格人士购买或持有,基金管理人有权施加其
认为必要的限制。不合格人士包括:
(a) 美国人士(定义见信托契约),但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除外;或
(b) 任何18岁以下人士;或
90
(c) 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即属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规定,且基
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受到原本不会承受的任何不利影响;

(d)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或承受原本不会产生或承受
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或
(e)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不合格人士。
若基金管理人知悉上述人士持有任何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向该等人士发出通知,
要求其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赎回或转让此等基金份额。若任何人士知悉自己违反上述
限制而持有或拥有本基金份额,则须根据信托契约向本基金发出一份书面申请,要求
赎回其基金份额,或将其基金份额转让给符合资格的人士。若收到上述根据信托契约
发出的通知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按上文所述于该通知后30日内转让或赎回该
等基金份额,或未能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信纳(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判断为最终的
且具有约束力)该等基金份额的持有并未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其须被视为在30日期间
届满时已书面要求赎回所有该等基金份额。
6.7 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某特定类别的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会
议,或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的十分之一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召开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任何会议
须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至少21天通知。
除非为了通过特别决议,否则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将为:
(a) (如属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为持有该类别不少于当时已发行基
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及
(b) (如属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为持有不少于当时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为登记为持有不少于特定类别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或当时
全部已发行基金份额(视情况而定)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为了修改信托契约条款而召开,包括提高应付给服务提供商的
最高费用、罢免受托人或于任何时间终止本基金。该等对信托契约的修改须经受有关
修改影响的各类别的至少持有该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的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考虑,
倘若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受影响,则由至少持有所有已发行基金份额25%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考虑,并经作出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须获75%的多数投票通过)。
除非主席或一名或多名登记为持有如下基金份额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进行投
票表决(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
(a) 倘若为特定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为当时已发行的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或
(b) 倘若为所有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为当时已发行的所有基金份额,
否则将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若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接受排名优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表决,其他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将被排除在外。
排名优先次序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姓名/名称出现次序为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须按有关守则的规定进行,特别是表决票数须按所持
基金份额的比例予以分配。
6.8 反洗钱法规
香港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
香港证监会颁布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经修订)及《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经修
订),本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其代理人、
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还将要求对身份及资金来源进行查核。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
施)条例》,在香港的任何人士有责任向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的职员共同负责的联合
财富情报组报告可疑交易。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其代理人、联属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报告可疑交易,不得让基
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因为此举在香港可能构成犯罪。
6.9 重大协议
92
信托契约的副本于正常营业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也可以合理价
格购买该等文件的副本。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一经刊发,也将于正常营业时间在基金管理
人的办事处可供查阅。
6.10 遵守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各投资者(i)应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按规定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
本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必要资料:(A)为免预扣本
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就本基金在或通过任
何司法管辖区收取的付款享有降低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
典》及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履行尽职调查、申报或其他
责任,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
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
资料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替换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以及(iii)在其他方面遵守美
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施加的任何注册、尽职调查及申报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与自动交换资料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以及未来的立法规定可能施加
的该等责任。
就本文而言,“自动交换资料”指下列一项或多项(按文义所指):
(a) FATCA;
(b) 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标准-共同申报标准及任何相
关指引;
(c) 香港政府(或香港的任何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该司法管辖区的
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及(b)段所述的立法、法规、
指引或标准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及
(d) 就上述(a)至(c)段所列事项赋予效力之任何香港立法、法规或指引。
6.11 向相关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如适用法
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关
(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及香港税务局)申报或披露某些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地址、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纳税居民
身份、税务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量信息、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者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以使本基金遵从任何适
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的任何适用法
93
律(包括与自动交换资料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法规或协议)。
6.12 择时交易
基金管理人并不认可任何投资者采用与择时交易有关的行为,或有关的大量短线交易
行为,并保留权利拒绝从事有关行为或其怀疑利用该等行为的任何投资者作出的认/
申购或转换基金份额的任何申请,并采取其酌情认为属适当或必要的进一步措施或行
动,以保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择时交易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方法的瑕疵或不足之
处,在短时间内有系统地认/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一种套利方法。
6.13 个人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受
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各自的受委派代表(各为“资料使用者”)只可收集、持有、
使用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用于拟收取有关资料的目的,并须不时遵守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所载有关保障个人资料原则及规定以及在香港监管个人资料使用的任
何适用法规及规则。因此,各资料使用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所收集、
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以免在未经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获取、处理、删除
或用作其他用途。
7. 申请程序
7.1 申请方法
认/申购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请必须通过递交此基金说明书中附带的认/申购表
格(也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而作出。认/申购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后续申请则须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后续认/申购表格而作出。申请应以邮递或传真方式送交至列载于认/
申购表格内的行政管理人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基金管理人也可酌情准许以其他书面
或电子方式作出任何认/申购申请。有关以传真或电子指示作出认/申购的详情,请参
阅本基金说明书第3.7节。
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认/申购款项将(不计
利息)以支票或电汇方式予以退还,费用及风险概由投资者承担。
7.2 付款程序
任何款项不得缴付给于香港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分获发牌或注册进行证
券交易之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第三方发出的支票和现金一概不会被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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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及直至已收到经签署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认/申购或转换申请(不论以传真、邮
递或基金管理人订明的其他书面或电子方式),且认/申购款项已由受托人或其代表以
结清资金全数收妥,否则基金份额一般不予发行。在发行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有关基
金份额将参照实际收到款项的交易期间结束时确定的该类别的基金份额认/申购价予
以发行。
付款一般将以本基金说明书第7.2节所载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除非申请人与
基金管理人已作出安排以其他货币进行付款。付款详情载于认/申购表格。
在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以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可自由
兑换货币作出的付款。如接受这些以其他自由可兑换货币付款的申请,在该情况下发
行的基金份额数目将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计算方法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汇率将认/申购
款项换算为本基金账户货币的等值款额(扣除外币兑换的费用)。付款所引起的任何银
行收费将由投资者承担。任何货币兑换及其他相关行政费用也将由投资者支付。货币
兑换可能出现一些延误。受托人、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保管人或基金登记机构
不会就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负责。
然而,基金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权接受逾期支付的认/申购款项、参考有关交易期间结
束时相关类别份额的认/申购价暂行配发基金份额,并为本基金的利益按基金管理人认
为合适的利率就此类逾期支付款项收取利息,直至全数收讫为止。然而,倘若认/申购
款项未能在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有关交易期间结束后三个营业日),则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类别的有关基金份额发行。一旦取
消,有关基金份额应被视作从未发行,申请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无权就此提出任
何申索权。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申请人收取最高500港元的取消费并保留归其所有,作
为处理及取消该申请时涉及的任何行政、外汇或其他费用。
本基金发行的基金份额将以登记形式为投资者持有。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一般不
会获发证明书。在认/申购或转换申请或接受后,行政管理人一般会在有关交易日后尽
快发出成交单据,并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给投资者,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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