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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QDII)(1598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13056
基金代码 159803
公告日期 2020-05-15
编号 1
标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0年5月15日起生效,修订后
的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全 文 将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登 载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 http://www.efunds.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2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
3
附件: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明
1、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浙
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浙
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
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4
章节 原文 修订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
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予以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
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
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
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
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
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
5
章节 原文 修订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
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
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发生除上述第 7、8、9 项以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发生除上述第 7、8、9 项以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6
章节 原文 修订
的措施; 当的措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
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
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
7
章节 原文 修订
以公告。 以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
章节 原文 修订
基金的信息披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9
章节 原文 修订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内(T 日为
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10
章节 原文 修订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11
章节 原文 修订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财产、基金托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
化;
28、本基金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
易;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
12
章节 原文 修订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13
章节 原文 修订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
14
章节 原文 修订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2. 基金托管协 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2.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15
章节 原文 修订
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易方达
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易
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9.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9.5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
制;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9.5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
制;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10.基金收益分

10.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0.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11.信息披露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内容和信息披露程序
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
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16
章节 原文 修订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
公开披露。
12.基金费用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
方式等另有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
以公告。
15.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1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15.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15.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
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7.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7.3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17.3 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17.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7.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17.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17
章节 原文 修订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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