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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高息股票累积人民币对冲(96806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07621
基金代码 968067
公告日期 2020-04-30
编号 1
标题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1.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257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
证监会给予认可, 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进行推介或认许, 也不是对本
基金的商业利弊或业绩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其适合
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行
政管理人、保管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
4.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P累积人民币类
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
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和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本基金
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地
销售其他类别(含以上类别中本次暂未发售的其他类别以及未来不时新增的其他类别)
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P累积人民币类别 968064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968065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968067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968066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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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销售机构,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
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
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20年5月6日
9.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期间。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基金说明书第6.6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限
制”规定的不合格人士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 不合格人士包括:
i. 美国人士(定义见信托契约), 但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除外; 或
ii. 任何18岁以下人士; 或
iii. 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即属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规定, 且基金
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受到原本不会承受的任何不利影响; 或
iv.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或承受原本不会产生或承受的任
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 或
v.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不合格人士。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
金申购本基金的, 各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若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
低于1份, 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
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量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行政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T日(T日为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
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的《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thfund.com.cn)进行披
露, 内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天弘基
金的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购买事宜。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50%的比例上限, 如果百分比
达到48%, 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
国结算, 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给内地销售机构。同时, 因本基金及
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该总
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内地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变更导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终止, 或者本基
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而被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 从而
终止在内地销售的风险。

1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惠理高息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惠理高息股票基金基金说明书》。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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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地销售安排差异(交易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安排
等)导致的风险。
(4) 汇率风险。
(5) 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适用境外法(香港法律)的风险。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8) 税收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
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
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
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
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基金份
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
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安排参见内地代理人发布的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或其他与名义持有服务及安排相
关的说明。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服务及安排相关的文件, 并通过书面或电
子或内地代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此做出确认。
19.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
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和赔偿等。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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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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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代码: P累积人民币类别 968064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968065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968067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968066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亚洲地区内
较高回报的债务证券及股票的投资组合,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资本增值。
本基金将集中投资于附带利息或派发股息的债务证券及股票, 发行这些债务证券或
股票的公司或发行人均于亚洲市场上市, 并在亚洲地区成立或主要于亚洲地区经营,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公司或发行人的大部分收入或收益均来自其亚洲的业务。在资
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 基金管理人亦无意根据基准
指数决定本基金的地区、领域或行业比重。为免产生疑问, 本基金会将不少于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比例投资于由任何市值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本
基金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及股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的债务证券、债券、主权债
务、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交易所买卖基金。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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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价值投资策略及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去选择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
的高收益投资。基金管理人旨在遵循买入及持有的策略, 降低投资组合的换手率, 以
将投资收益最大化。
基金管理人可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证
券, 投资者应知悉投资于这类证券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
是指其本身(或其发行人) 被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穆迪及/或惠誉)
评定为低于BBB-/Baa3 的评级的债务证券; 而“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是指证券本
身或其发行人不具备信用评级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可将不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
得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其本身(或其发行人)的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
务证券。此外, 本基金的资产可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 例如国库券、存款
证、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但是, 本基金不会将
多于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
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亦可将投资组合的大部分配置于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暴跌或重大危机), 本基金可暂时地将最
多100%投资于流动性资产, 例如存款、国库券、存款证。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统
称“沪港通及深港通”)、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投资于中国A股, 及/或通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投资
于中国A股的集合投资计划(“A股CIS”)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
CAAP及A股CIS投资于中国A股最多为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而在任何
单一CAAP发行人发行的CAAP的投资不得多于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对中国A股及中国B股的投资合计将不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20%。
为免产生疑问, 在遵守基金说明书第2.2节“投资目标及政策”的前提下, 本基金合
计不会将多于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作出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乃参考离
岸人民币汇率。根据现行法规, 人民币在中国内地以外进行兑换的汇率(就香港而言,
指“CNH汇率”)可能有别于中国内地的汇率(“CNY汇率”)。尽管CNH汇率及
CNY汇率代表同一货币, 它们在不同的且独立运作的市场交易。因此, CNH汇率与
CNY汇率未必相同, 走势亦可能不同。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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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基金说明书“2.7 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所
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亦可将少于30%的资产净值以辅助形式投资于期货合约、期
权、存托凭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及任何单位信托的份额或任何互惠基金公司
或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
前述人士的任何关联人士发售的计划)的权益单位。为了对冲市场及货币风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指数及货币掉期与货币远期。
本基金不会出于对冲或非对冲目的投资于任何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或抵押支持证券。本基金亦无意参与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但是, 本基金
可参与证券借贷安排, 但前提是拟借出证券的价值, 连同本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
券的价值, 合计不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10%。
使用衍生工具/投资于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本基金应遵守如下有关衍生
工具净敞口的规定:
(1) 本基金出于除对冲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
以及出于对冲目的而持有的超过下文第(2)项中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任何衍生工
具, 其价值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40%(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百分比);

(2) 本基金出于对冲目的持有的非抵销衍生工具持仓的总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相关证券的总市值。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第2.2节“投资目标及政策”、第2.7节“投资限制”所述
的有关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
民币对冲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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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累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此后的申购、赎回申请, 均按照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
理费)
1.25%(最高为 2%)*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
费用)
首个 4 亿美元的 0.17%(最高为 1%)*;
第二个 4 亿美元的 0.15%(最高为 1%)*;
其余部分的 0.13%(最高为 1%)*;
于任何一个月份应付受托人的受托人费用总和应不少
于 4,000 美元,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 3,000 美元定额年费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将由受托人支付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 份额净值高于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
历史峰值增幅的 15%。
P 累积人民币类别、P 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
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 P 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
别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人民币
10 元;
业绩表现期间对应本基金的财政年度;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
现费, 该业绩表现期间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已扣除业绩表现费及就上个业绩表现期间宣布或
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将定为下一个业绩表现期间
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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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阅补充说明书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及基金说明书第 5.4 节“业绩表现费”等部分。
其他支出 如日后受托人委任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如有), 则
其他共同保管人及/或副保管人的所有费用, 将从本基
金支付, 并应按有关副保管人及受托人及/或其保管人
于委任当时有关市场现行商业费率商定。
本基金将不承担本基金的任何广告或推介费用, 亦不承
担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基金份额的发行或出售而应付
任何代理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佣金、报酬或其他费用。
本基金将承担所有与本基金有关的成本及开支, 包括但
不限于印花税及其他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佣
金、汇兑成本及佣金、银行收费及其他有关购买、持
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任何款项、存款或发放贷款而应
付的其他费用及支出、其他交易相关开支、本基金法
律顾问及审计师的收费与支出、其任何服务提供者代
表本基金所产生的任何垫付费用或实报实销开支、召
开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印刷及分发与本基金
有关之年报及半年度报告、账目及其他通知所产生的
费用以及公布基金份额价格的费用、因编制、印刷及
更新任何销售文件所产生的费用、编制补充契约所产
生的费用、受托人就终止本基金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于
本基金终止后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投资活动所合理产
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及开支。
* 请注意, 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不超
过最高费率)。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
第5节“费用及支出”的内容。
(七) 收益分配政策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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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 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
就P累积人民币类别和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打算支付分配
收益, 该等类别的任何净收益及已变现净利润将用作再投资, 并反映在其各自的资产
净值上。
就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而言:
(1) 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月酌情作出收益分配。
(2) 收益分配以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即人民币)支付。支付收益分配而产
生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
(3) 在正常情况下,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收益分配将
以人民币支付。然而, 倘若在极端市况下, 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人民币,
用来支付人民币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在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以美元
支付收益分配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支付收益分配而产生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
投资者承担。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开支也将由投资者承担。
(4)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某一财政年度不作出收益分配或减少收益分配。
就收益分配方式而言,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目前
仅支持现金分配。
(5) 若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可分配净收益不足以支付
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包括相关财政年度的未变
现资本收益或其他未变现利润以及过往财政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净收益及未分配
已变现净资本收益或利润)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 从资本中支付
收益分配, 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先投资额或原先投资额应得的任
何资本收益。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任何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 均可能导致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
净值即时减少, 并将减少内地投资者的任何资本增值。从资本中作出任何该等
支付, 目的仅是寻求在合理情况下尽可能维持该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的稳定付
款, 但就该类别的每个基金份额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并非是固定的, 亦不对此作
保证, 该等支付因经济及其他情况, 以及本基金在不对资本造成长期负面影响的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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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每月稳定付款的能力而不同。
倘若收益分配包括来自收益及资本的金额, 则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构
成成分(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可从内地代理人网站取
得。
(6) 根据目前的收益分配政策, 收益分配水平未必显示本基金的总回报。为了评估
本基金的总回报, 应考虑资产净值的变动(包括分配)及收益分配。P每月派息人
民币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于除息日作出调整以反映
该等收益分配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并向内地投资者发出
最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登
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
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
额, 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天弘基金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与名义持有相关安排参见内地
代理人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或其他与名
义持有服务及安排相关的说明。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服务及安排
相关的文件, 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或内地代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此做出确认。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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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
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
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
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
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
有人,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 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
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内地
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
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销
售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
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惠理高息股票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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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基金说明书第6.6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限制”规定的不合格人士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 不合格人士包括:
i. 美国人士(定义见信托契约), 但基金管理人接受的除外; 或
ii. 任何18岁以下人士; 或
iii. 任何人如持有基金份额即属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政府机关的法律或规定, 且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受到原本不会承受的任何不利影
响; 或
iv.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或承受原本不会产生或承受
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任何人士; 或
v. 基金管理人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不合格人士。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增加或调整内地销售机构, 将
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另行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
台, 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以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P累积美元类别、P每月派
息美元类别、P累积港元类别和P每月派息港元类别。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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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仅包括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及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视情况在内
地销售其他类别(含以上类别中本次暂未发售的其他类别以及未来不时新增的其他类
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 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
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上述类别的计
价货币为人民币, 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份额类别, 赎回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
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及P每月派息人
民币对冲类别于内地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累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 人民币10元
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 人民币10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
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份额净值。
某一类别的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为将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相关类别已发行的基
金份额数目。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
调整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申购、赎回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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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就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
币对冲类别及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5%。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分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在上述
费率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 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 申购、赎回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
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
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
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
有不同的交易手续, 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
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 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
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 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
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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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
投资者承担。
2.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数据将以截位法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x申购份额x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5.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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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
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有关交易日或基金管
理人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期限内(除非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
T+3日内以结清款项)收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 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常
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T+4日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行政管理
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
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
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
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6. 巨额赎回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在任何交
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总数限制为于该交易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该等限
制将按比例适用于已作出赎回申请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地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就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但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出于该等估值日本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10%, 则须作进一步顺延处理), 但从较早的交易日顺延的赎回申请
相较于较后的申请应获得优先处理。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支持顺延处理。
7.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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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之间现时不得转换。本基金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
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任何类别
基金份额之间, 现时亦不得进行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并经内地代理人公告后,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供
内地投资者申购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人民币对
冲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与本基金被允许在内地销售的其他类别基
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
基金有关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八)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1.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目前基金管理人尚未就名义持有人层
面规定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积
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或
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在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就上述类别规定或豁免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额
及最低持有额。
2.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P累积人民币类别、P每月派息人民币类别、P累
积人民币对冲类别和P每月派息人民币对冲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
赎回的最低持有额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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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通过天弘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不含网上交易
)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通过天弘基金申购本基金的, 各类别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但若
内地投资者的持有份额低于1份, 其可以且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无
最低持有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不得少于10元)、交易级差、申购限
额、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以及最低持有额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九)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第 3.8 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期间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
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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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第3.8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所规定的情形;
(2) 当出现巨额赎回要求时, 本基金可能会暂停内地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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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046
网站: https://www.thfund.com.cn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一) 通过天弘基金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申购的程序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客户风险
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确认函》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告知函》等文件;
3)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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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信息; 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
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问卷》、《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及确认函》、《授权委
托书》,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6)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及其
对应的证明材料。
(3) 天弘基金需要留存的材料为:
1) 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及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及复印件;
4) 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各类表单。
3. 申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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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6)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非美国纳税人声明》;
(5) 加盖预留印鉴章的《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
议》。
4. 申购资金的划拨
内地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需将足额申购资金汇入天弘基金以下基金
人民币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须注明申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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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划付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已划付的申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申购金额的;
4) 天弘基金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申购无效的, 天弘基金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通过天弘基金网站申购
1. 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内地销售交易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 但交易日
15:00(北京时间)之后以及非交易日的申购申请, 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申
购申请。
2. 开户及申购程序
(1) 请参照公布于天弘基金网站(www.thfund.com.cn)上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申购
等业务;
(2) 尚未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天弘基金
网站(www.thfund.com.cn),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
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
(3) 已经开通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天弘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
(4) 投资者确认申购前需在购买页面点击确认《非美国纳税人声明》及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份额登记和名义持有安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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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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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Value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43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拿督斯里谢清海
苏俊祺
何民基
受托人兼行政管理人、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基金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Cayman Islands
Grand Cayman
Strathvale House, 90 North Church
Street, George Town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太子大厦22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贸区
响螺湾
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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