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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创业板ETF联接C(00539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03552
基金代码 005391
公告日期 2020-04-30
编号 2
标题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7】207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型基
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0
二、释义 ........................................................................................................................................... 0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7
附件一............................................................................................................................................. 89
附件二........................................................................................................................................... 105
一、绪言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选择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4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业绩比较基准的目标ETF,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
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
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
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
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年
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至
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
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
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
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
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2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副总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优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
QDII基金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联系电话:010-66583193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刘国能
电话:18202270814
客户服务电话:18202270814
网址:http://www.hczq.com/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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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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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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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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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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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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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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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3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4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4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1)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5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5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jhjfund.com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6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6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6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6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
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www.gszq.com/
(7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7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邮编:310020)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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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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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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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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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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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7】
2077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ETF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
制。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4月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特
殊情况,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1.0% 0%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 1.5% Y 1.5%
7天≤Y 0.5% 7天≤Y 0.125%
1年≤Y 0.25% 30天≤Y 0%
2年≤Y 0%
注: Y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额余额。
T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
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
备选成份股票,以及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
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
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工银瑞信创业板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ETF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
1)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瑞信创业板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利用股票组合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
目标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票,
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
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3)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
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
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和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
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
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型基
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来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00,675,176.99 94.0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37,171.63 5.64
8 其他资产 653,356.96 0.31
9 合计 213,365,705.5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创业板ET ETF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75,176.99 95.12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02.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06.54
5 应收申购款 638,847.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3,356.96
1.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创业板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21-2018.12.31 -29.53% 1.51% -31.47% 1.67% 1.94% -0.16%
2019年 40.97% 1.52% 41.45% 1.56% -0.48%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66% 1.53% -3.07% 1.62% 2.41% -0.09%
工银创业板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3.21-2018.12.31 -29.98% 1.51% -31.47% 1.67% 1.49% -0.16%
2019年 40.25% 1.52% 41.45% 1.56% -1.20%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80% 1.52% -3.07% 1.62% 1.27% -0.10%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固定收益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
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的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票;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
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
诺。
6、本基金特有风险
(1)ETF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本基金与其目标ETF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几点:
1)二者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2)二者的投资组合限制存在差异。
3)联接基金在进行现金与股票转换的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受二级市场价格影响。
4)由于联接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因此目
标ETF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5)联接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及备选股,这部分股票投资组合与ETF的投
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2)投资于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7、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目标ETF的流动性由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决定,创业板指数成份股过去三年平均日成交额为800多亿,其整体流动性
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
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服
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
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1”中文服务后,再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
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
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关于增加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3-28;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
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9-04-03;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9-05-08;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9-05-0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告,2019-06-25;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6-
26;
10. 关于增加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9-06-28;
11. 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7-02;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5;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9;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07-
09;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知,2019-07-18;
16. 关于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7-23;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平安银行支付渠道并
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9-08-01;
18.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9-08-13;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AI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9-08-19;
20. 修改旗下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2019-
11-09;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12-
05;
2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20;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31;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31;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
31;
27.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12-
31;
2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0-
01-14;
2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 2020-01-29;
3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 2020-02-03;
3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告, 2020-02-05;
3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公告,2020-02-14;
3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3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3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3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8;
3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中证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
更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6)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和(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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