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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A(0072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68407
基金代码 007271
公告日期 2020-04-15
编号 2
标题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87号文)
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生效,基金
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任何形式的收益保障或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存在发
生本金或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
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
的临近而逐步降低。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份额,在构建组合时,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
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得赎
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4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
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
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
存在差异。
2046年1月1日(含)开始,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的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2046年1月1日(含)开始,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的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
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03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的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
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
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
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
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2008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
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年6月开
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现
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官。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2008年12月起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
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2015
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
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9年6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资产配
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现任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至2016
年12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
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
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养老2035混合
(FOF)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4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04月担任鹏华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焦文龙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5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4月担任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金实国际公司创始
人、总经理;2013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现任资产
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19年04月担任鹏华养老2045
混合发起式(FOF)基金基金经理。赵强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
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
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
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
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
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
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
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
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
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
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
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
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
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
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6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22只,
QDII基金42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三年内锁定。在
锁定期内,该份额不能赎回。
自锁定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该份额可以赎回。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目标日期设定为2045年12月31日。目标日期到期后,即
204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
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
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名称调整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具体详见届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功能。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时机成熟时(推出同一系列的其他基金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开通在锁定期内的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具
体转换费率、业务规则及办理时间详见届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 年6 月4 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目标日期到期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故投资者不得在最短持
有期到期前申请赎回该基金份额。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
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
额为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
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
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2% 0.48%
10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6% 0.1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目标日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前后申购
费率不变。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5055=32,817.74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5055元,则其
可得到份基金份额32,817.74份。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 0.75%
30日≤Y<6个月 0.5%
Y≥6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
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685=12,685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2,68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是1.26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685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2045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2045年12
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
节第八部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
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权益类资产比例中枢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9.12.31 45%-60% 60%
2030.01.01-2032.12.31 44%-60% 59%
2033.01.01-2035.12.31 39%-60% 54%
2036.01.01-2038.12.31 29%-54% 44%
2039.01.01-2041.12.31 18%-43% 33%
2042.01.01-2044.12.31 10%-35% 25%
2045.01.01-2045.12.31 6%-31% 21%
2046.1.1起 0-30% 17%
权益类资产指的是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此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
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持仓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含资产配置策略和基金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资
产配置,优选基金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目标日期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核心是下滑路径(Glide Path)
设计。下滑路径指:资产配置比例在投资者生命周期上是动态变化的,具体而言,在投资者年
轻时,基金将配置较高比例的权益类资产,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
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下滑路径设计主要基于两大理念:第一,随着期限拉长,权益类资产风险溢价逐步稳定,
通过长期投资,能够获取权益资产长期维度高确定性的收益;第二,随着年龄的增大,人力资
本面临贬值,风险承受能力逐步降低,通过增加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从而获得退休后稳定现金流。
具体设计过程中,本基金以实现养老金财富稳健增值为目标,基于谨慎的长期资本市场假
设,综合考虑投资者养老金替代率缺口、预期寿命、定投比例以及生命周期上的风险承受能力
等因素,在借鉴海外市场成熟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了大量本土化尝试,通过随机模
拟与动态规划的方法得到预设“下滑路径”。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为了优化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比,本基金根据实际的市场状况对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战术调整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对下滑路径权益类资产比例中枢值向
上偏离不能超过10%,向下偏离不能超过15%。与此同时,本基金将充分衡量大类资产下子
类资产的投资价值,择优配置,力求达到优化资产配置的目的。
最后,本基金会根据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变化,实时监控下滑路径的有效性。
本基金初始下滑路径(即预设下滑路径)具体如下: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完成资产配置以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优选基金实践资产配置的策略。基金优选策略从
定量和定性两大维度展开,对基金及基金公司做出综合性评价。对基金的评价包括风格评价和
业绩评价两方面,重点衡量基金风格是否清晰稳定、中长期业绩及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良好;对
基金公司的评价主要从综合实力、管理水平、运作合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基金进行分类。本基金以同类基金
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类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值增
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
指标和Jensen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
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考虑的主要因素
包括:
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定性
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2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挑选出基础库,并在基础库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公司评价
结果及基金评价深度报告、尽调报告等,构建优先库。在基础库和优先库中优选标的,构建本
基金组合基金库。基金库将进行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按照出库入库标准,实现基金库的动
态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A股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
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其所
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
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
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时间段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9.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2030.01.01-2032.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9%+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1%
2033.01.01-2035.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4%+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6%
2036.01.01-2038.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44%+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6%
2039.01.01-2041.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3%+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67%
2042.01.01-2044.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
2045.01.01-2045.12.31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1%+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9%
2046.1.1起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7%+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3%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
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权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属于
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风险与收益
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
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2)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
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23)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5)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
持仓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款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15)、(20)、(21)项规定以外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2045年12月31日后转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目标、范
围、策略等
204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的资产配置、基金优选,力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在做好资产配置比例分配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甄选基金来实现每一部分
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
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
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
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目标将以产生利息收入为主,以资本增值为辅,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将更加保
守,以便为投资人在退休后的时间中提供现金来源。
2、基金投资策略
在完成资产配置以后,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优选基金实践资产配置的策略。基金优选策略从
定量和定性两大维度展开,对基金及基金公司做出综合性评价。
(1)基金业绩评价和风格评价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实际投资组合等维度,对基金进行分类。本基金以同类基金
为对象进行评价,并对各类基金进行评级和排序。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基金的获利能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历史回报对比,绩效指标分析(如期间净值增
长率、累计净值增长率、分红率等),风险调整后的绩效指标分析(如Sharpe比率、Treynor
指标和Jensen指标等);
基金的风险衡量:主要考察基金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风格偏离等维度。
基金的风格:基于合同契约和实际比较基准的拟合等考察基金风格是否清晰。
(2)基金公司综合评价
对于基金公司的综合评价,依据主要来自于调研、公司刊物和公开信息。考虑的主要因素
包括:
综合实力: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总资产、总资产增长率和加权净值收益率;
管理水平:主要包括发起人构成、风险控制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基金经理的稳定性
及从业经验等、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及从业经验等。
运作合规: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近2年来运作合规情况。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评价结果,挑选出基础库,并在基础库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公司评价
结果及基金评价深度报告、尽调报告等,构建优先库。在基础库和优先库中优选标的,构建本
基金组合基金库。基金库将进行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按照出库入库标准,实现基金库的动
态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A股和港股的优质的公司,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
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
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未来行业增长的大趋势,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
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本基金还将关注以下几类港股通标的:1)在港股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
公司;2)具有行业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资公司;3)港股市场在行业结构、估值、AH 股折
溢价、分红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
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
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
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
并获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
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1亿元;
(7)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
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18)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
(4)、(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7%+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83%
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是目前中国证券市
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权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
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
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8、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01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年10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43,794.00 9.02
其中:股票 4,543,794.00 9.02
2 基金投资 41,241,386.95 81.84
3 固定收益投资 1,945,061.90 3.86
其中:债券 1,945,061.90 3.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03,805.87 5.17
8 其他资产 59,225.61 0.12
9 合计 50,393,274.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29,417.00 4.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14,377.00 4.6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43,794.00 9.0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92 壹网壹创 13,100 2,314,377.00 4.60
2 300463 迈克生物 32,200 868,434.00 1.73
3 600567 山鹰纸业 228,300 860,691.00 1.71
4 002838 道恩股份 46,800 500,292.00 0.9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53,689.40 3.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53,689.40 3.6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1,372.50 0.1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45,061.90 3.8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2 国开1704 18,430 1,853,689.40 3.68
2 110059 浦发转债 300 32,772.00 0.07
3 113029 明阳转债 190 19,000.00 0.04
4 128084 木森转债 90 9,000.00 0.02
5 128081 海亮转债 70 8,117.90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97.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30.36
4 应收利息 51,069.77
5 应收申购款 3,151.20
6 其他应收款 76.72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225.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9年04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09% 0.21% 0.27% 0.68% 5.82%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09% 0.21% 0.27% 0.68% 5.82% -0.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日完成T日估值,
估值日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
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
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
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基金资产中占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T+2日内计算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基金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所需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年管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
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3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
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并
说明与预设的下滑路径是否存在差异。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转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2046年1月1日(含)开始,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的相关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主要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
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
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
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
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
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
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
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10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赎回款项的开放式基金,
流动性情况良好。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
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资基金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若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则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
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
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
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二)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
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及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到期前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不存在短期赎回行为,故不收
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在此情形下,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
他成本的风险。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
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在份额锁定期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存在锁定期限,最短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者不得赎
回。目标日期到期后,即204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自申购确认日起至目标日期持有
不足3年的基金份额,可以不再受三年最短持有期限制,即自达到目标日期后可赎回。目标日
期到期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最短持有期限。
3、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存在风险收益特征不断变化的风险。
4、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差异的风险
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设计了下滑路径。本基金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预设
下滑路径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下滑路径可能存在差异。
5、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或无法以公
允价格交易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此外,流通受限证券还包括流通受限基金。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
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
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本基金需要变现
资产时无法变现造成潜在流动性风险。
6、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
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
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2046年1月1日(含)开始,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的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转型后的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转型后的基金持仓
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转型后的基金每日的港
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转型后的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
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转型后的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可能需额
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转型后的基金在每
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
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转型后的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
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转型后的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
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转型后的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
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
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转型后的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
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转型后的基金在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转型后的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转型后的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转型后的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
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
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
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转型后的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
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转型后的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
和影响;转型后的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
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转型后的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税
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
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基金投资此类股
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
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通
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
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
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
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8、2046年1月1日(含)开始,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转型后的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
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运作方式、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费
率等执行;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
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基金库、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045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比例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9.12.31 45%-60%
2030.01.01-2032.12.31 44%-60%
2033.01.01-2035.12.31 39%-60%
2036.01.01-2038.12.31 29%-54%
2039.01.01-2041.12.31 18%-43%
2042.01.01-2044.12.31 10%-35%
2045.01.01-2045.12.31 6%-31%
2046.1.1起 0-3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204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范围
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QDII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做出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045年12月31日(含)前,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具体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
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和损失;
(21)本基金持有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4)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是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际
持仓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款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14)、(19)、(20)项规定以外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045年12月31日后,本基金转型为“鹏华辉弘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
具体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
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
外;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1亿元;
(7)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
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和损失;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7)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18)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
(4)、(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
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T+2日内计算得出T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
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
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
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
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4月13日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摘要、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证券日报》 2019年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4月13日
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4月19日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4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5月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5月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5月22日
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6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6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6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6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6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6月2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7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7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7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7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7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7月9日
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2019年7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7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3日
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8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8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6日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2019年8月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9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9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9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0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0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1月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1月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1月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1月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月4日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1月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1月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2月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 《证券时报》 2020年2月3日
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2月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2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2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34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020年3月11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03月15日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的文件
2、《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鹏华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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