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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美国房地产美元现汇(QDII)(0062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68130
基金代码 006283
公告日期 2020-04-15
编号 4
标题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6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17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 20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 31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七、禁止行为 ........................................................................................................................ 37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九、违约责任 ........................................................................................................................ 41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二、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
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
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
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投
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
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REIT ETF
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3)-(6)、(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
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broker)由基金管
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
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
的资产隔离;
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
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五)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
寸,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
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
险。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
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 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
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
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投资市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六)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管
理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
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
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十)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
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
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
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询 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 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 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通过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
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
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寻求澄清
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
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
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但如果
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符,基金托管
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
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
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
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金托
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全,应在收
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
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指令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指令无法
以SWIFT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在以合理审
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
(六)授权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将回函
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视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
需载明如下内容:
(1)SWIFT指令发报方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
(3)适用的SWIFT报文类型和SWIFT报文发送时间。
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2、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
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
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
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
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
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
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
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
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
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期货保证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4:00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于追加保
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基金托管人,并同时发送境外账户划付保证金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
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尽力与
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
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而出
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明示清算顺序,如无基金
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银行按照先现货,后期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
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期货清算经纪商,基金管理人
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清算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并保证其得到安全
划出,并立即通知境内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的异常情况,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非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基金
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三)境内远期投资保证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于资金起息日的上一工作日(即Value date-1 日,本协议所指工作日为境
内外的共同工作日)14:00前向境内托管人发送划付保证金的指令(特殊保证金币种将根据
境内托管人的要求另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日币、澳币)。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境内托管人的原因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
由境内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远期、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
理,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由境内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境内托管人
明示清算顺序,如无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银行按照先现
货,后远期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境内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负责
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境内托管人负责安全划出保证金。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
的异常情况,境内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非境内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境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对境内
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境内托管人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每投资交易日与基金管理人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
管人每投资交易日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
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投资交易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
符。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主要
投资的美国市场休市日期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跨境工作日16: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6、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 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8、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 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
行 规定。
(三)申购资金
1.T+2日13:00前,登记结算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
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T+2日13: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8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8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TA专用账户。特殊情况
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本基金分别计
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
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
管人。
C.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F.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汇率
本基金估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
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
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H.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I.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J.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A-I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A-I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K.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程序
1.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
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美
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
的基金份额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做出
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
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
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本基金境外基金托管费从基金托管费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
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及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
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七、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购买不动产;
(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购买实物商品;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
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到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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