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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B(1616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64210
基金代码 161616
公告日期 2020-04-11
编号 6
标题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信息全文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12]587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年7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
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26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增加C类别基金份额修订的内容及基金管理人信
息截止日为2020年4月11日。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1
九、基金的投资 .................................................................................................. 78
十、基金的业绩 .................................................................................................. 8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9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七、风险揭示 ................................................................................................ 10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二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 1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医疗保健行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融通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
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香港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B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H类
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接
收香港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
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
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办理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将代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
“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中国、中国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
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
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
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投资银行
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原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年8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
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蒋秀蕾先生,中国药科大学药物化学硕士,12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6年7月至2007年10月任朗生医药(深圳)有限公司职员,2007年10月至2008年
8月就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任研究员,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就职于深
圳嘉联融丰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09年2月至2016年9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组长、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2日)、融通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9月2日),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新疆前
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12月再次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5日,由吴巍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由吴巍先生和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由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日,由蒋秀蕾先生和万民远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由万民远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由万民远先生和蒋秀蕾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今,由蒋秀蕾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2016、2017、2018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柴玏
电话:(010)661909829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2、其他销售机构
A类别、B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高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497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7062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 话:010-64816038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电话:(010)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涂洋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李嘉禾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络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
(2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26)中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85252656
客服电话:4006198888
(2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4008881888,95358
(2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099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客服电话:4009101166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3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客服电话:4006-600109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线:4009908826
(3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爽
电话: 010-58170925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王敏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返利大厦10层
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李静如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http://www.myfund.com/
(3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街3号新恒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郭爱丽
客服热线:010-59539901
公司网站:cifcofund.com
(4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4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人代表: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站:http://www.zcvc.com.cn/
(4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4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1幢A20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4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6层609号、6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站:www.cifco.net
(4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4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甄宝林
客服热线:021-34013999
公司网站:www.hotjijin.com
(4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热线:95733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5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5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刘勇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fujifund.cn
(5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5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站:1234567.com.cn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5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热线:010-56251471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6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fundsure.cn
(6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hongzhengfund.com
(6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服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6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邢锦超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6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群房2层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群房2层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线: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8)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0)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世界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夏用功
客服热线:400-0719-888
公司网站:http://www.annfund.com/
(7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王芳芳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7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7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184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76)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010-64068617
公司网站:www.fundsure.cn
(7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天时国贸大厦11层E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 021-50206003
传真: 021-50206001
联系人: 杨一新
客服热线: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8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张云飞
客服热线:025-66996699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居晓菲
客服热线: 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8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8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销售A类别)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C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洪泓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fundsure.cn
(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线: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hongzheng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群房2层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群房2层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郭丹妮
客服热线:95733
公司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李静如
客服热线: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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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王敏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热线: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刘勇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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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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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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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站:1234567.com.cn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邢锦超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服热线: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2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天时国贸大厦11层E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张云飞
客服热线:025-66996699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热线:010-56251471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居晓菲
客服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5)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联系人: 杨琳
客服热线:95055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26)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传真:0755-84333886(深圳)
网址:http://www.jhjzfund.com/
(2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幢A20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2号返利大厦10层
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王芳芳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3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4、H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H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08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尹小胜
经办律师: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2012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87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为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36,147,352.8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187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7月2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
规定外,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其补充文件办理。
(一)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且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
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别基
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别、B类别、C类别、H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A/B类别、C类别、H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
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A类别、B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或以香港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仅为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指香港商业银行开
放营业日(除去周六、周日或其他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规香港商业银行应要求或授权关
闭之日(包括但不限于受八号风球或更高预警或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中国香港地区相似事项
影响导致香港商业银行正常营业时间减少之日,该日不能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2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各类份额在开放日内,如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指数熔断且指
数熔断至收盘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熔断触发时点来调整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开
放时间,即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时间截至当日熔断发生时止。当日申购、赎回或
转换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投资人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的开放时间内办理撤单。对于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所实际
收盘后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销售机构是否于当日将此类业务申
请上传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做相应处理。由于各销售机构的规则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在熔
断当日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请可能存在被确认失败的风险,具体处理方式
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调整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9月5日起开始办理A/B类别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已
于2013年6月18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A/B类别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H类别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A类别、B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时间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
的赎回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5、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原则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A类别、B类别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C类别基金份额
C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H类别基金份额
H类别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与
转换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考虑到香港市场的交易特点,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
方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负责办理
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H类别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
结算与登记。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A类别、B类别、C类别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
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
别、B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本基金A类别、B类别、C类
别基金份额每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份额为1份;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H
类别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本基金A类别、B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
在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该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基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0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前
端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
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9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
(2)B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则在赎回B类别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B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3)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实际操作中,以香港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5)本基金A/B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同
时A类别基金份额区分普通客户赎回和通过直销柜台赎回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其进行更新。
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A/B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通过直销柜台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赎回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A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125%
1年≤T<2年 0.06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A/B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A/B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当
普通客户持有A/B类别基金份额的期限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普通客户持有A/B类别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
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通过直销
柜台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C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25%,由赎回基金份额的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金额的100%归基金财产所有。
(8)转换费率
1) A类别、B类别基金份额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 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 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 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对于
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至货币型基金时,补差费按照转出基金
正常赎回时的后端费用收取;
5)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6)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的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
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客户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
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别基
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采用前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A类别基金份额6,000.00元,假设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份
即该普通客户缴纳申购款6,000.00元,假设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获得
4,926.11份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别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前端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则申购费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前端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对应前端申购费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则可得到83,250份A类别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6,000.00元,
假设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假设其申购费率为1.50%,则其获得的H类别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份
即假设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00元,假设H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元,获得4,926.11份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H类别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后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别基金
份额6,000.00元,假设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B类别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3)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别基金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6,000.00元,
假设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费为0,则其获得的C类别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或申购)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即认购/申购时选择前端
费用方式)或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普通客户)赎回其
持有的前端费用模式下的10,000份A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养老金客户赎回其持有的前
端费用模式下的10,000份A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125%=15.00元
赎回金额=12,000-15=11,985.00元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
份H类别基金份额,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125%=15.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5=11,985.00元
(2)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即认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
纳后端认购费用的B类别基金份额,持有期满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0%,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80%=8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80-0=11,920.00元
(3)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即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本基金B类别基金份额,经确认,获得
B类别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1年后该投资
者申请赎回10,000份,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35%,赎回当日的B类别基金份额值为1.400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400=14,00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00×1.35%=162.00元
赎回费用=14,000×0.25%=35.00元
净赎回金额=14,000-162-35=13,803.00元
(4)如果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3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12,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00=12,000.00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基金X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获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11,940.12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1.20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1.000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2%,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2%=200元;
补差费=[(10,000-200)/(1+0.2%)]×0.2%=19.5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200-19.56)/1.20=8,150.37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150.37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A/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B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B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H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
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除H类别基金份额以外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2年9月26日起开始办理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十八)其他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
文件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增
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通过投资于具备上涨
潜力的优质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以及基金投资人的资产增值
和分红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混合型的行业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
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对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进行配
置,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
要包括以下分析:宏观因素、政策变化、市场估值、市场情绪等。
(1)宏观因素:分析经济整体运行中的各类宏观因素,对资产配置进行前瞻性和框架
性把握,主要包括经济增长、投资与消费、对外贸易、利率与汇率、财政与货币、价格体系、
流动性等诸多角度;
(2)政策变化:分析各种政策对未来各类资产价格走势可能产生的影响,
主要包括经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
(3)市场估值:分析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不同结构资产的估值变化,从横
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判断资产的风险水平;
(4)市场情绪:从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分析来解释资产配置,主要指标包括资金流
向、成交与换手、公募基金股票比例变化、相对风险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的公司组成,包括西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批发零售行业、医疗器械行业、
医疗信息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和保健品行业。
具体包括: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行业股票;
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股票调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
数成份股的股票。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保健行业划分
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通过下列角度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并精
选具备上涨潜力的优质股票。
(1)从企业生命周期模型角度精选股票
企业发展通常遵循生命周期模型,在不同阶段会对应其股票的不同投资特征和属性。我
们认为处于成长和成熟阶段的股票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我们将采用企业生命周期
模型来精选该类股票。
成熟
成长
创立
图 企业生命周期与股票选择
(2)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力(战略管理、人才优势)、公司财力(财务能力、经营业
绩)、公司物力(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创新能力)、公司相对优势(相对于行业内其他公司
的独特和领先之处)、公司销售与渠道能力。通过精选以上综合评价较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估值与风险
选取估值较低或合理的股票,估值因子包括: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
净率(PB)、市销率(PS)、市现率(PCF)、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通过绝对及
相对估值模型,并结合对股票的走势和风险研究,确定股票的投资价值。
另外,本基金将充分调动和运用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基本面研究
和跟踪调研,充分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及其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
的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
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
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
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
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
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
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
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
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
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风险控制范围内,进行
投资交易;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
至基金交易部;
(5)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
理;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向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六)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
×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变更为“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80%+中债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所以,由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构成的混合指数来构成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业绩比较基准不宜继续使用,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76,359,396.74 90.73
其中:股票 1,176,359,396.74 90.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9,251,067.49 9.20
8 其他资产 954,881.42 0.07
9 合计 1,296,565,345.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3,431.25 0.03
C 制造业 812,355,411.97 63.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1,131,950.00 8.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603.76 0.00
J 金融业 33,869.94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730,000.00 1.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959,182.02 1.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17,722,841.20 16.9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106.6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176,359,396.74 91.5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47 泰格医药 1,559,972 120,273,841.20 9.36
2 000661 长春高新 340,000 114,920,000.00 8.94
3 600763 通策医疗 1,100,000 97,449,000.00 7.58
4 300529 健帆生物 1,300,000 81,055,000.00 6.31
5 600276 恒瑞医药 1,200,020 79,201,320.00 6.16
6 300630 普利制药 1,280,700 73,793,934.00 5.74
7 300122 智飞生物 1,500,011 64,650,474.10 5.03
8 002007 华兰生物 1,800,108 54,885,292.92 4.27
9 600436 片仔癀 449,955 51,834,816.00 4.03
10 600529 山东药玻 2,200,100 50,118,278.00 3.9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2,856.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98.97
5 应收申购款 216,526.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4,881.4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7月26日,业绩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7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90% 0.56% -1.95% 1.03% 4.85% -0.47%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45.08% 1.32% 29.31% 1.21% 15.77% 0.1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85% 1.20% 14.96% 0.93% -16.81% 0.27%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0.28% 2.82% 46.84% 2.14% 3.44% 0.68%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5.80% 1.83% -10.67% 1.39% -15.13% 0.4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 -13.79% 0.97% 2.26% 0.63% -16.05% 0.34%
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3.25% 1.96% -21.65% 1.35% 8.40% 0.6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5.41% 1.61% 17.16% 1.37% 18.25% 0.2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B类、C类或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A/B类、C类或H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B类别份额、C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B类别份额、
C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日A/B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B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B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C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H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B类别、C类别或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中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
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A/B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
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A/B类别基金份额、C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别基金份额、B类别基金份额、
H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但
H类别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但H类
别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基金缺乏足够的现金应对赎回款支付所引致的风
险。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
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跟踪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能够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
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本基金的其他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章节。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
备选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不以流动性受限证券为主要投资方向,明确规定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可满足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
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除H类别基金份额以外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④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④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及时赎回基
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别、B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③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对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另外,行业基金在获得行业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行业风险暴露。股票资产
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因素带来
的行业风险。当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
对象为非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金。最后,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H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8)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作为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
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
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摘要如下: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6948071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刘美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4)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4)、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书面
通知(含指定联系人用邮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
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
理人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基金
类别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B类别份额、C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
A/B类别份额、C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以下服务内容暂只
对A类别、B类别和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若后续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通相关服务内
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具体服务内容以公示为准。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发布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1-30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2-26
3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3-25
4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3-25
5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3-30
6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3-30
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4-8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4-8
9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好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4-17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0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4-19
11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4-26
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5-7
13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5-15
1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5-15
1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5-17
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6-22
1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6-26
1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9-7-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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