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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亚价值长青A(00912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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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57002 | ||||||||
基金代码 | 009128 | ||||||||
公告日期 | 2020-04-01 | ||||||||
编号 | 3 | ||||||||
标题 | 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二部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份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二部份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明亚价值 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明亚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设立日期:2019年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汪怡雯 联系电话:0755-23626555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李正清 4600 46.00% 肖红 3410 34.10% 袁坚 1500 15.00% 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90 4.90% 合 计 10000 100.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红女士,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现任明亚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正清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UBS Warburg、ITG、 Mapleridge Capital、凯斯博资本、Springwell Capital、涌泉资本等资 管机构,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袁坚先生,董事。法学硕士,曾任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融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现任千湖资智(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益群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中国一拖集团、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苏梅女士,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职深圳证券交易所,现任深圳价 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小雄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北 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2、职工监事: 汪怡雯女士,职工监事。 桑林先生,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正清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海涛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中 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正清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正清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汪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占海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 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陆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7人,100%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资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9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56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规模678.12亿元。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 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 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 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 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 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直销柜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 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电话:0755-23626555 传真:0755-23626574 客服电话:4008785795 联系人: 柏敏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 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 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电话:0755-23626565 传真:0755-23626574 联系人:吕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黎明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邢向宗 联系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向宗、罗寿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 年2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3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 增减销售机构。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4、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 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八、 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80%,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1)/1=9921.63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21.63 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23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23)/1=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C类 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为1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提前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 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低于1份,若由于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 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6个月 0.50% 0 Y≥6个月 0 0 (注:一个月为30日) 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份额时间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时间 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00%)=4,950.50元 申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申购份数=4950.50/1.1280=4,388.7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8.74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1.1280=1,773.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2,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1,773.0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选股策略结合资产配置策略,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 债券正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5%-90%,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形成 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 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等的配置比例。 2、A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深入的研究,对个股和所处 行业形成本质的理解,深入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 (1)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行业的行业估值水平、收益率水平、竞争优势、运行 周期等层面,关注具有良好投资机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置。 (2)个股精选: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长期竞争优 势的个股进行投资。 个股精选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包括产品 或服务的竞争力、品牌忠诚度、进入壁垒等;2)公司管理情况:包括公司 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模式、管理水平、诚信水平;3)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 健康:包括经营现金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费用,投资收益,经营利润,资产负债率,分红率,总资产回报率与净资产 回报率等;4)合理的估值水平:主要考察企业基本面变化和估值的匹配度, 聚焦于足够“安全边际”的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综合评估行业和个股的情况,动态调整行业和个股的配置比 例。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科学配置流动性较好、估 值合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4、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控制: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宏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 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 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凸性分 析对目标久期策略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债券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对不同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 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对冲或套期保 值为目的进入组合,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与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与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 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4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 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 取。沪深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 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 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 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风险、中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五)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七)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 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八)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九)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七)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份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 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份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30%。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30%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 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45%-9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因此,国内股票市场、香港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 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 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 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 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 之香港金融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 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 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 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 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因此会存在港 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 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 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 可能错失投资机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 股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2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 3 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 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 险。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投资人,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 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 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 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 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 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 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 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五、销售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未经任何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或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质良好的债券。且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此基金资产能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意图,以合理价格适时变 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 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社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1,514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李正清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2号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 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 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 债券正逆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5%-90%,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5%-9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与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与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 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部分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及基金管理人书面提供的关 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投资策略及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 则,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 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 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资金账户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监管名章,资金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宁波 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机构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基金财产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 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即银证转账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 保管和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卡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 户,其预留印鉴必须包含一枚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 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 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 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 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 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 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4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 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定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 月通过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 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 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三、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785795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mingyafunds.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二部份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ingyafunds.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明亚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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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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