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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信债券B(51966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433
基金代码 519666
公告日期 2007-02-01
编号 2
标题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14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07年3月6日止。
  6、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挂牌,同时拥有上证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场外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等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投资者通过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通过上证所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900份基金单位。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重复认购。认购资金一旦交付,不得撤销认购申请。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5104688;800-820-0860;400-820-086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发起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对于募集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66)。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6、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7、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8、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9、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2)代销机构: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自2007年2月6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到2007年3月6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
  2、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为零。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场外认购时,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上认购份额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注1: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注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例: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请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则认购金额和实得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1.00=5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5=10,005份
  6、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上证所会员证券营业部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900份基金单位。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帐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帐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已购买过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银河银联系列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由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B、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东长治路分理处
  C、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清算账户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65956688-6683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四)中信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2、个人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 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下同);
  3)填妥《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和《代理银河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中信银行借记卡;
  3)《代理银河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中信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58)查询。
  中信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中信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信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信银行申/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中信银行借记卡。
  (2)未在中信银行开立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开立该公司的基金账户,一位个人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3)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中信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中信银行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信银行借记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中信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信银行公告为准。
  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客户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程序:
  (1)向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和《代理银河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或账户注册)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信银行客户自助卡;
  2)《代理银河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信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58)查询。
  中信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信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信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信银行申/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未在中信银行开立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应先开立该公司的基金账户,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信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中信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信银行公告为准。
  (五) 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注:券商代销网点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券商代销网点规定为准)
  四、场内开户与认购
  (一) 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3月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15
  传真:(021)65958968
  联系人:徐传球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6655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朱义明
  3.基金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6655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朱义明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 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7)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3003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8125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电话:(021)65956688/35104666—6638、6683、6658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李颖、刘晓彬、曹霞
  公司网址:www.galaxyasset.com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郑锋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解放中路306号中曦大厦四楼(邮编:510030)
  电话:(020)83176255
  传真:(020)83176112
  联系人:叶健敏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633280
  联系人:孙永林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96号6楼609-61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41252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倪晓东、王海燕
  4.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陈冲冲、王正洋
  6.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 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2月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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