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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信债券B(51966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432
基金代码 519666
公告日期 2007-02-01
编号 1
标题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4号)》
  核准日期:2007年1月2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3楼
  3.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4.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5.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
  6.电话:021-65956688-6615
  7.联系人:徐传球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李锡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华夏银行行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王林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香港工委,中保香港投资控股公司。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奥伊尔公司总经理。
  董事褚瑞增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民航北京管理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裴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负责人,固定收益证券总部、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傅丰祥先生,高级工程师、教授。历任机械工业部副局长,国家体改委司长、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等职。1991年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总干事,中国证券培训中心理事长,亚洲证券研究院理事,华东师大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秦荣生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期从事会计审计及证券市场研究工作。现任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组成员,财政部财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王长慧先生,本科学历、经济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部门负责人、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清算中心副总经理。2000年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副经理。
  监事黄著文先生,民主建国会会员,管理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职于中国通广电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本公司员工。
  公司总经理裴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负责人,固定收益证券总部、客户资产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公司副总经理熊科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业务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等职。
  公司副总经理姜皓先生,中共党员,在读博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亚洲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裁。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会秘书周长青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长)等职。
  督察长屈艳萍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榆树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2、基金经理
  陆栋梁先生,1968年生,本科学历。13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主要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及相应的管理工作。2004年9月进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银河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裴勇先生、副总经理熊科金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李昇先生,研究部总监王忠波先生,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立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钱睿南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i.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iv.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中信银行
  2.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3.设立日期:1987年4月7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5.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6.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7.电话:010-65546655
  8.联系人:朱义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银行托管部内设市场及综合处、会计核算及清算处、业务监督处和系统运行及保障处四个职能部门,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托管人才,托管部目前拥有员工15人,全部无不良行为纪录,80%以上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40%以上的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90%以上人员具有三年以上银行或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中信银行共托管两支基金,分别是招商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久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规模为36.16亿份。中信银行将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电话:(021) 65956688/35104666—6638、6683、6658
  传真:(021)65956615
  联系人:李颖、刘晓彬、曹霞
  客户服务热线:800-820-0860、021-35104688
  网站:www.galaxyasset.com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郑锋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解放中路306号中曦大厦四楼(邮编:510030)
  电话:(020)83176255
  传真:(020)83176112
  联系人:叶健敏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633280
  联系人:孙永林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路396号6楼609-61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41252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倪晓东、王海燕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6655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朱义明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7)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2568800-3003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吴宇
  (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8125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陈冲冲、王正洋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尹永利
  电话:010-88091188
  传真:010-880912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力强 孙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14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一)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发售的两种方式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渠道、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东大名路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4、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两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代表的部分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发售的两种方式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渠道、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募集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4、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5、认购的数额约定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内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二: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0元,假定认购期利息为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为:
  认购份额=(10,0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做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作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④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2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5、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三:某投资者场外申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9,090.91份基金份额。
  6、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的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基金99万份,持有期未满30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赎回费用=1,138,500*0.1%=1138.5元
  赎回金额=1,138,500-1138.5=1,137,361.5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7,361.5元净赎回金额。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基金99万份,持有期满30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其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0,000×1.1500=1,138,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99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1,138,500元净赎回金额。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并在T+1工作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之一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表示外,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和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各不同的代销商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的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份额托管转移。可在上证所不同的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的相关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谨慎地投资管理,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本金稳妥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涨跌幅*80%+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为控制债券投资的利率风险,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不超过5年。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 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1到5年期范围内比较陡峭,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目前市场回购利率普遍较低,并且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本基金实施息差策略提供了市场机会。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含权债券投资
  含权债券主要包括两类债券品种:(1)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以及(2)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基金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认股权证,在该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七)投资决策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债券回购和现金等之间的具体比例,审批重大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议。
  2、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3、决策程序
  (1)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结果,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九)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④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即基金管理人须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使用按规定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方法估值: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市价(收盘价)减去债券市价(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上市流通的权证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③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④未上市流通的权证可应用B-S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基金净值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基金净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受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
  (4)由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管理人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构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0%,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用收取情况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七)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八)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资产净值公告等。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摘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相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制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商品价格的不利运动、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等均有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潜在来源。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公司在研究、投资、交易、市场营销、支持保障等各项业务流程中,由于没有严格履行控制程序、判断失误、操作失误、控制失效或系统故障而引起的风险。
  (5)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资金账户等银行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10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6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7、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告。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6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08号金岸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存款、汇款、放款、担保业务;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外汇兑换;出口信贷。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本基金投资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限制的上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如名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此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及相应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定期存款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前,需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充分做好研究工作,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谨慎投资,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公司应承担该风险。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包括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稽核控制制度和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6、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7、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除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0、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财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资金存入法定的验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验资确认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开立的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支付基金的有关费用、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的需要,可开立其他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该等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进行基金定期存款投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和资金清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账户。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在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重大合同的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年中、年末按要求增加披露基金资产净值。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立即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地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中一方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则该方对基金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限为15年。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则应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未受争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破产,或因其他事由造成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者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查询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888888。为了维护投资者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密码未经修改不能使用,请投资者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00-820-0860、021-351046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网站得到各种在线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目前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地。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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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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