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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创精选88ETF(1598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41964
基金代码 159804
公告日期 2020-03-26
编号 2
标题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3月31日
公告日期:2020年3月26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项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3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
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2020年2月13日《中国证券报》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上的《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
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创精选88。
3、基金代码:159804。
4、2020年3月24日基金份额总额:349,899,676.00份。
5、2020年3月24日基金份额净值:0.9792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49,899,676.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3月31日。
9、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目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场内申购赎回的代理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9】2907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26日公开发售。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排序不分先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0年2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0年2月26日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49,871,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49,871,000.00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8,676.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28,676.00份。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20年3月2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7,08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49,899,676.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3月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3月4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49,899,676.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
20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3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精选88。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80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49,899,67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7,038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9,715.7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277,86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37%;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41,621,80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6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0年3月24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东莞市祥伦电子有限公司 5,115,542.00 1.46
2 饶忠华 2,000,203.00 0.57
3 鞠小木 1,800,069.00 0.51
4 吴星珍 1,600,077.00 0.46
5 刘妙容 1,500,160.00 0.43
6 叶勇 1,500,072.00 0.43
7 区浩华 1,250,133.00 0.36
8 辛建慧 1,200,057.00 0.34
9 曾连有 1,192,057.00 0.34
10 李岫炜 1,180,072.00 0.3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3、总经理:左季庆
4、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

7、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440A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4.97%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
85.03%和14.97%。
作为新《基金法》实施后的第一家保险系基金公司,公司自成立之初便设立
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设立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有针对性的负责公
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
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
对公司运作的监督。此外,公司设立监事会,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共设立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二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专户投资部、
交易管理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
运营管理部、合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16个部门,
绝大多数员工具备多年的基金行业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无论从部门设置、
部门人员分配、员工知识结构还是从技能与从业经验结构看,公司员工及在基金
运作各环节的分配已足以保证未来基金守法诚信、规范运作。
13、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
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莎莎
咨询电话:(010) 50850985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53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资产
管理规模1775.76亿元。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基金经理,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
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15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
安保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任国寿
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担任国寿
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
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18年末,中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
币6531亿元,净资产1568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为16.5%)。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4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2家,即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山东省、
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
票期权做市。
此外,中信证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交易、受托理财、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QDII)、直接投资业务、银行间市场
利率互换、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易资格、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
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试点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债期货做市业
务资格。
(2)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质
押式回购业务、港股通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
务、股票期权自营业务、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主做市商、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基金主做市商。
(3)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
业务、柜台交易业务、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场外期权、互联
网证券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短期融资
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5)其它: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业务
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汇资
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资格、全国
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资格、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受托管理保险
资金资格、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新三板做市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监督稽核、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
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
价、客户方案、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
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2年相关业务经验。截至2019年
6月30日,部门员工共计110人,平均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
学学士,2000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
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
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
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蔡晓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2020年3月24日 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0年3月24日 余额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71,825,202.85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 易性金融负债 -
结算保证金 - 衍 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0,704,753.4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40,704,753.42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基金投资 - 应 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 付管理人报酬 57,041.5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 付托管费 19,013.85
衍生金融资产 - 应 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 付交易费用 89,964.34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225,955.17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42,609.45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 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 他负债 24,706.71
其他资产 - 负 债合计 190,726.4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49,899,676.00
未分配利润 -7,291,881.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2,607,794.41
资产合计: 342,798,520.8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42,798,520.89
注: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0.9792元,基金份额总额
349,899,676.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3月2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0,704,753.42 41.05
其中:股票 140,704,753.42 41.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1,825,202.85 50.12
8 其他资产 30,268,564.62 8.83
9 合计 342,798,520.8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13,684.00 0.30
C 制造业 91,148,618.76 26.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424,346.66 11.51
J 金融业 692,692.00 0.2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7,424.00 0.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80,048.00 1.5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37,940.00 0.6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0,704,753.42 41.0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二)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26 凯 利 泰 267,500.00 5,243,000.00 1.53
2 300054 鼎龙股份 298,600.00 4,204,288.00 1.23
3 300223 北京君正 47,800.00 4,153,342.00 1.21
4 300036 超图软件 165,700.00 3,999,998.00 1.17
5 300502 新易盛 64,200.00 3,967,560.00 1.16
6 300348 长亮科技 139,400.00 3,036,132.00 0.89
7 300079 数码科技 557,600.00 2,821,456.00 0.82
8 300053 欧比特 251,047.00 2,784,111.23 0.81
9 300458 全志科技 87,100.00 2,614,742.00 0.76
10 300284 苏交科 275,700.00 2,547,468.00 0.74
(三)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贵金属。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鼎龙股份外没有在过去三个月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过去一年内受到处罚。
鼎龙股份于2019年6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了武汉经济
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并罚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依据行政处罚的
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司经整改并备案后,自2019年8月9日(其中8月9
至23日为试运行期间)起科学组织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工序恢复生产。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鼎龙股份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
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225,955.1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609.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268,564.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国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4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
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国
寿安保国证创业板中盘精选8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
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
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费率水平、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和规则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
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2)、(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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