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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优债增利债券C(00839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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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37749 | ||||||||
基金代码 | 008392 | ||||||||
公告日期 | 2016-01-13 | ||||||||
编号 | 5 | ||||||||
标题 |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95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97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98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9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三、“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 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39、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本基金,下同) 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4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2、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 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3、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 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月止 4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 日) 49、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 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1、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 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1、“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 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变更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该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 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并将实际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于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 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十、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情形时,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 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 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上限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并将实际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于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 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含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 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含转换转出业务)。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 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兴业 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变更;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 款。 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基金份额。 (二)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 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 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 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时间: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6.6 亿元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 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 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 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 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 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 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 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 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 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 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 100 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 卡等),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 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 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 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 信托、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 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 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 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 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 决方案。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由担 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 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 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 模为 224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26.6 亿元)的 25 倍; 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43 亿元,不超过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 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 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款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款项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但上述款项中因保证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 列。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 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 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 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 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保本周期内,当基金管理人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履行 保证或偿付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发现上述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具体更换方案,同时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2、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 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所投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 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净头寸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 的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CPPI 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 置比例,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稳健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 益。稳健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 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 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 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 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三级股票池,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 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化投资增加风险组合的流动性,增加股市大幅 波动时的变现能力。 1)三级股票池建立 以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量、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基本面指标为标准, 在上市公司中遴选个股,构建一级股票池; 在一级股票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指标构建二级股票池: A:主业清晰,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B: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C: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上投资收益超过净利润; D: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在二级股票池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 核心竞争力,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核心 股票池(三级股票池)。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估值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 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 2)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池中选择个股,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 稳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 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 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 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可能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 风险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A: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B: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C: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D: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E: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净头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人民币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人民币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 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 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 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二、变更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该 混合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一)投资目标 该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 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6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 低于基金资产的 40%;该基金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管理人依据 Melva 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 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 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该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 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 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该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 活进行运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该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 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 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 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该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 合管理过程中,该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 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 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 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该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该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该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该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该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该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该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40%; (7)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该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c)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该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基金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该基金变更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 行适当程序后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 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 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 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该基金 管理人可与该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发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当本基金 自最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若尚未分红,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的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5%,或者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 0.05 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 2、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 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 应销售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十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协议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 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 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到期选择且本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 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 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 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3、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 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 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 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 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 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内接受认购的基金份额,或在保本周期内接受的申 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五、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兴业奕 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可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开放其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 内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转入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或默认 选择转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 期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兴业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 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2)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 述保本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由本基金的保本和保证引发的任何争议纠纷、权利请求、赔偿责任等, 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 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 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兴 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兴业 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变更;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当本基金自 最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若尚未分红,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的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5%,或者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 0.05 元 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 2、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 售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由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所投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 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 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净头寸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的净头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九、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二〇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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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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