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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180指数(5191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36
基金代码 519180
公告日期 2003-01-28
编号 1
标题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日期:二○○三年一月
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0%
M≥1000万元 不超过1.0%
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发起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合法代销机构。
基金发起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签署日期 2003年1月26日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投资理念: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 做出相应调整。
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误差的控制度,这是一个日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投资范围: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 以及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风险特征:在投资风险方面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 但由于本基金是实行指数化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面临的风险为跟踪指数不尽合理的风险、跟踪技术误差风险和巨额赎回风险等。
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使用利用美国晨星公司技术建立的天同基金风险管理系统对风险进行识别、判断、评估和控制,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绩效评估: 采用跟踪误差、相对指数收益率两个指标来评估指数化投资的效益。
产品创新: 标准的指数化投资。
产品优势: 成本低、风险低、透明度高、流动性强、长期收益稳定。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的解释权归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该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销售规定》 指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直销机构: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等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 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金账户: 指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办理登记过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 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 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 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公司电话: 021-686445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传真: 021-68531888
联系人: 周长军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公司电话: 021-686445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传真: 021-68531888
联系人: 周长军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电话:021-686445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传真:021-68531888
联系人:周长军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电话:010-66594916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张导
(2)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2178
联系人:官玫
(3)名称: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负责人:周林
电话:0755-82080409;95501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李谨豪、周勤、汪小苗
(4)名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78899
传真:010-65185322
联系人:权唐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刘君
(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706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洪汉
(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00
联系人:奈学刚
(8)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755-8213329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鞠玮、谭斌华
(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00
联系人:范源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刘玉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欣大厦A座14层
负责人:杨晓明
电话:010-84991188
传真:010-84990025,84990026
经办律师:杨晓明 邓辉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自2003年2月10日到2003年3月3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具体见发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发行时间,但发行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项第(一)条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
(五)认购手续
有关认购手续的具体规定,请详见发行公告。
(六)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0%
M≥1000万元 不超过1.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七)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净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基金单位份额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数
5,000元 1.0% 50元 4,950元 1.00元 4950份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所持有的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认购最低限额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首次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九)认购的撤销与无效
(1)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七、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发起人指定商业银行账户,不作他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归基金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二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3、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4、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上海市源深路273号
6、设立概况: 由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久事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文批准成立。
7、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设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部、清算会计部、市场拓展部、研究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和监察稽核部等八个部门。此外,还设立合规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核委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非常设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33人,其中70%以上具备五年以上金融证券从业经历,67%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志刚先生,1967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至今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熊亦桦先生,1955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处长、上海久事公司投资部及计划财务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副总会计师等职。1998年至今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曲为民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董事王滨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海南珠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总监等职。现任深圳通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健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独立董事王晓冬女士,1961年生,大学本科法学士。历任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总干事助理、新加坡发展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华德集团董事。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李方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讲师。历任北大法律系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等职。现任职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监事长康荣湘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计财部部长、深圳市华旅股份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深软电子实业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职于深圳市通富兴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王慧英女士,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监事孙江先生, 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张虹霞女士,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引进美国晨星公司(Morningstar)的技术和方法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识别: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级别。
(2)风险分析:检查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度量: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4)风险处理: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6)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
(3)以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督察员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为保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人员包括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人员。督察员对董事会下属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督察员承担外核工作,即对包括公司管理层在内的所有机构、岗位、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设部门经理一名,设业务稽核、法律事务和监察审计三个工作岗位,承担内核工作,即经总经理批准后,对所有职能部门的岗位、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稽核。
督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所有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两个月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合规控制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合规控制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基金投资决策与执行;投资人服务和投诉;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公司行政管理;电脑系统;任期(离任)审计;员工申诉、举报;法规培训;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的其它业务活动;其它需要监察稽核的事项。
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主要工作是做好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总则、财务计划、所有者权益及负债、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成本费用、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公司清算、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目标、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岗位与职位设置、人员录用、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岗位聘任、考勤、激励、教育与培训、薪酬、福利、建议与申诉、考核、奖惩、辞职与辞退、退休、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
1、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3、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从事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11、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根据《基金契约》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0)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已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漏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1421亿元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1 年末,中国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3,616 亿元,实现税前利润109.14 亿元。中国银行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机构。截止2002 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国内机构12,529家,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5 个。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重组以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的第二大银行集团。自1989 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3 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0 强。中国银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 家大银行之一。2002 年度名次居全球1000 家大银行的第11 位。1992 年以来中国银行9 次被英国《欧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行"。2002 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再次将中国银行评为 "中国国内最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2002年,中国银行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和亚洲30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按资产规模进行的排名中位列第二。美国《环球金融》杂志2002年6月刊评选中国银行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2002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这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同时获此杂志两个重要奖项的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研发处、托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监督处和交易管理中心6 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分别设有托管业务处。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40 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占50%以上,拥有高级职称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占业务人员的60%以上,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室成员及处室负责人有海外工作经历的占64%以上,并全部经过海外学习培训。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明康先生,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秘书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兼货币政策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2000 年2 月起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 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 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等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83亿份。总托管份额为14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稽查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十五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一)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单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
(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概况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一、 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0)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决定终止本基金;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持有基金单位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采取通讯方式开会时,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再次开会的程序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十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迅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十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十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人有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十五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十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二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表决及决议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4)、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召集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计票: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红利转基金单位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1-68644599。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t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ttasset.com
十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1、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
2、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以及债券回购。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四)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
1、指数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做出相应调整。
2、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的控制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度,这是一个日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
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并尽量用基金净值的80%资金进行标准指数化投资,追求与被跟踪的目标指数的最大拟合程度;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5、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过程
基金管理人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基金的投资工作。基金的投资过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2、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契约的规定以及上证180指数构成公司的相关分析,形成指数化投资和债券投资预案;
3、金融工程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进行历史模拟,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可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基金管理组执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的执行程序。基金管理组的目标是确保基金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最大程度地拟合目标指数增长率;
5、具体的投资方案形成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契约》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金融工程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若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协助基金管理组进行投资组合修正;
7、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下设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八)本基金由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成员有:
杨宇,基金经理,男,30岁,经济学硕士,五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基金投资工作。加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曾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
肖侃宁,基金经理助理,男,29岁,工商管理硕士,七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证券部、资金计划部、投资理财部,期间主要从事债券研究工作、债券分析和投资工作。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契约》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并同时满足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时,剩余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实际持有期递减。具体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D<1年 0.5%
1年≤D<3年 0.25%
D≥3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00元 9850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单位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3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2000天 0% 0元 10,000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销售等各种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费用于支付基本手续费,余额归基金资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无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或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转入方为银行类销售代理人的,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度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4、流动性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同时,基金投资组合持仓股票也会因各种原因使流动性风险水平增加,从而使股票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持仓分散,流动性风险水平较低,并且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同时,开放式指数基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波动加大时,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特别是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指数投资的跟踪精度。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上证180指数与中国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上证180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上证180指数所包含180只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这种偏离可能是正偏离,也可能是负偏离。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2、上证180指数波动的风险
作为一个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本基金的目标指数--上证180指数的波动,会引起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3、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受180指数成份股的股本结构变化、成份股调整、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变动和证券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指数投资组合会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使指数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其跟踪误差相对有限,具体表现为:
1)由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上证180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
2)由于上证180指数调整成份股,使本基金在相应的指数投资组合的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特别是某些成份股因发生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等原因而被剔除上证180指数,由于该类股票被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出指数投资组合而产生的跟踪误差。
3)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交易成本的存在,使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带来的跟踪误差。在本基金日常管理过程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会引起基金规模的变化,由于流动性的原因或其他技术因素,可能会出现因申购资金无法及时转化为基金指数投资组合,或者出现投资者赎回时指数投资组合无法及时转化为现金,从而引起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数据的可靠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4、现金分红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指数基金的优势在于基金收益的长期累积,由于复利因素,现金分红可能会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本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两种分红方式。选择分红再投资方式可以降低这一风险。
十七、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认购基金款项利息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于企业资产净值进行定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注册登记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运作成本和向其他服务提供人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付指令,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及服务提供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从成立后的基金资产中列支并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发放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在季报、中报和年报公告指数投资组合的信息内容除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包括:
(1)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的尚未卖出的新股、现金以及说明。
(2)指数投资组合的市值,占整个基金净值的比例,报告期指数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以及同期上证180指数增长率。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十五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该六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为: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终止;
17、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 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十四、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一:《基金契约》摘要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和过户、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单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契约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契约,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契约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本基金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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