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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B(1501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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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831594 | ||||||||
基金代码 | 150116 | ||||||||
公告日期 | 2020-03-19 | ||||||||
编号 | 3 | ||||||||
标题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19年7月4日 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2020年3月1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5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六、基金备案 .............................................................................................................. 22 七、基金份额折算 ...................................................................................................... 2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40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8 十四、基金的托管 ...................................................................................................... 60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1 十六、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七、基金的财产 ...................................................................................................... 69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9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9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 92 二十八、其他事项 .................................................................................................... 112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在 本合同中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三)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银华永兴纯债分级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 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基金合同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永兴B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 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永兴A: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永兴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 与赎回申请 57.永兴B: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 兴B承担;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永兴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9.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 行为 60.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 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 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 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 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A份额 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61.永兴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3.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 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4.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大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 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66.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8.日/天:指公历日 69.月:指公历月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和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7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 金 8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8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 8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 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 限不少于3年。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 基金合同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永兴A和永兴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永 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 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 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十)永兴A的开放日 永兴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永兴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永兴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 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二)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的,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永兴B封闭运作。在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永兴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 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永兴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 多,永兴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2.永兴A 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永兴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 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 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 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 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 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 基金合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 20%的权利。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永兴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永兴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 个月之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 年11月12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5月11 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5月11日,以此类推。2013年5月11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5月1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5月1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 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体规模限 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兴A的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 基金合同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兴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B份额的 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 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T 为自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A AVNUM 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A为T日永兴A份额的份 NUM 额余额,B为T日永兴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永兴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的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永兴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 NAV 计算公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T 式如下: R?? ?1.00?1??TNAVATA?? M??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NUM?1.00??TAA M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VT ?NAVAT NUMA (2)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 永兴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BT计算公式如下: AV?NAV?NUMTATA NAV?BT NUMB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 CK_NAVAT计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算公式如下: 基金合同 R _1.00(1)CKNAV????TATA M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NUM?1.00??TAA M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VT CKNAV?_AT NUMA (2)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CK_NAVBT计算公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下: AV?CK_NAV?NUMTATA CK_NAV?BT NUMB CK_NAVAT上式中,在永兴A非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永兴A的开 CK_NAV?NAVATAT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 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起式基金认购份额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 永兴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公开发售,永兴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永兴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 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外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 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兴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永兴B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永兴A 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进行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 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 基金合同 4.发售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兴A不收取认购费,永兴B 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本基金永兴A、永 兴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募集结束后, 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和单笔最低认购份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份额期限不少于三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永兴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的份额数×永兴A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的折算比例 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永兴B份额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永兴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 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永兴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永兴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A份额进行 申购和赎回,永兴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兴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办 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永兴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永兴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执行。 对于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 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 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基金合同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 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封闭期内永兴A份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 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 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 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永兴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永兴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基金合同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永兴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3)永兴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 日永兴A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 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A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日的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合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各类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但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申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基金合同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 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 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A与永兴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永兴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永兴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兴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永兴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永兴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合同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权益一并冻结。 基金合同 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永兴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的处理方式。 永兴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永 兴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的封闭期 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A和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永兴A和永兴B,均无 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 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合同 永兴A和永兴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永兴A和永兴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永兴A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 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前永兴B份额数×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永兴A(或永兴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永兴A、永兴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永兴A、永兴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 按本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基金合同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基金合同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永兴A、永兴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永兴A、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 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内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合同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永兴A和永兴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永兴A和永兴B应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基金合同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永兴A和永兴B各自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且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 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基金合同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基金合同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合同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 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在封闭期内,主要以 久期匹配、精选个券、适度分散、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辅 以杠杆操作,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增强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封闭期结束后,将更加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 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 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 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匹配 基金合同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封转开的流动性风险,满足转开放后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封闭期 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 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分散投资策略 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 击。 4.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 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封闭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期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 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 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 基金合同 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 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 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 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 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基金合同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 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 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由于本基金的封闭期为3年,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 益率(税后)+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证全债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兴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永兴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基金合同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3)、(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永 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永兴A与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与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 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合同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基金合同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销售服务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永 兴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A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永兴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基金合同 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基金合同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或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 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闭期届 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 B的基金份额配比。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 (八)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 20.永兴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办理;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基金合同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基金合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永兴A份额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合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基金合同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合同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基金合同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基金合同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基金合同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永兴A、永兴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永兴A、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基金合同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永兴A和永兴B各自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基金合同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且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 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合同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合同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永 兴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A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永兴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 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合同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3)、8)、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合同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B份额的 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 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T 为自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A AVNUM 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A为T日永兴A份额的份 NUM 额余额,B为T日永兴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永兴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的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永兴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 NAV 计算公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T 式如下: R?? ?1.00?1??TNAVATA?? M??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NUM?1.00??TAA M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VT ?NAVAT NUMA (2)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 NAV 永兴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BT计算公式如下: AV?NAV?NUMTATA NAV?BT NUMB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 CK_NAVAT计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算公式如下: R CKNAVT_?1.00?(1??)ATA M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NUM?1.00??TAA M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AVT CKNAV_?AT NUMA (2)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CK_NAVBT计算公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下: AV?CK_NAV?NUMTATA CK_NAV?BT NUMB 基金合同 CK_NAVAT上式中,在永兴A非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永兴A的开 CK_NAV?NAVATAT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永兴A份额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合同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二〇一二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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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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