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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纯债债券B(12801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2911
基金代码 128013
公告日期 2012-11-08
编号 1
标题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6日证监许可[2012]136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且不参与可转债(不含可分离债存债)投资、不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也不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投资。本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UBS Global AM: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5.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公历日
 36.月: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5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裁、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包装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生银行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刘纯亮先生,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曾任北京华讯通信发展总公司财务中心会计、主管会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项目部、开发部、贸易部、计财部业务主管及会计主管,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处业务主管,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中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1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任Froley Revy Investment Company分析师、中国建设银行(香港)资产组合经理。2008年6月加入本公司基金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2010年9月8日起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纯亮先生,代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新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徐炜哲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杰文先生:研究部总监
 陈翔凯先生:固定收益组总监,基金经理
 邓跃辉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蔡玮菁女士: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1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vert Kong Ping 吴港平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2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9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2月7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4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升降级时,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按照A、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关系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前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改变,因小数点保留位数影响除外。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认/申购金额进行相应份额的确认,敬请投资者留意。
 4、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10)/1.00 = 10,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10份A类份额。
 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相同。
 4、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5、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后(含该日)的每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申购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0.10%;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包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A类基金份额。在A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金从A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方法相同。
 例3:某投资者持有20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某日追加投资400万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申购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2,000,000.00+4,000,000.00/1.050=5,809,523.81份
 由于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已超过500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投资者最终得到的B类基金份额为:
 B类份额余额=5,809,523.81×1.050÷1.060=5,754,716.98份
 调整前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改变,因小数点保留位数影响除外。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例6: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余额为600万份,持有时间为80天,投资者赎回其中400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4,000,000.00×1.060=4,240,000.00元
 赎回费用=4,24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4,240,000.00-0=4,240,000.00元
 赎回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余额为200万份,由于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400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假设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投资者最终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A类份额=2,000,000×1.060÷1.050=2,019,047.62份
 调整前后,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改变,因小数点保留位数影响除外。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照上述规定转入后续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及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及转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或转出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九) 其他交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在长期中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为投资者提供低波动、稳健回报的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不含可分离债存债)投资、不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也不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有效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以及信用利差变动趋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利率敏感性、信用风险、流动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在长期中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除可分离债存债外,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投资。在进行可分离债存债的投资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收益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组,该小组借鉴UBS Global AM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固定收益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是当前较为权威的债券市场基准指数之一,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根据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分为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分红不少于1次,每次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9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确认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确认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转为开放以后,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注重挖掘债券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与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中隐含的投资机会,但是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 次;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分红不少于1次,每次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9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确认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确认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在长期中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为投资者提供低波动、稳健回报的理财工具。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不含可分离债存债)投资、不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也不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④更换基金管理人;
 ⑤更换基金托管人;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⑩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⑥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⑦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债(即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不含可分离债存债)投资、不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也不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②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⑧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⑨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持有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认信息、月末账户余额报告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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